股權憑證什麼性質
『壹』 股權證書是什麼
股權證是股東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憑證。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股東在股權證上記載的姓名應當與其身份證相一致;未申領身份證的,應與戶籍冊上的姓名相一致。股權證上應當有董事長簽名和公司蓋章。
購股權證可分為報酬性(Compensatory)和非報酬性(Noncompensetory)兩類。
非報酬性購股權證可認為是公司通過向本單位職工出售股票方式增加資本的一種辦法,它的授予一般不要求職工承擔任何額外義務。非報酬性購股權證須同時滿足下列四個條件:
1、發放對象是所有符合規定僱傭條件的全日制職工;
2、符合購股權證發放條件的每一位職工能夠購買數量相等的股份或按其工資比倒取得購股權證;
3、購股權證的行使期限合理:
4、規定的認購價與市價間的差額不得大於允許向公眾提供的折價f最高不超過15%)。
股權證是股東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憑證。
公司股權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⑴公司名稱、住所;⑵公司設立登記和變更登記的文號及日期;
⑶募集股股權證,應標明區政府授權機關核准募集股份的文號;
⑷股份總數、股份類別、每股金額和股權證代表的股份數;
⑸合作股轉讓的條件與范圍;
⑹募集股認購和轉讓范圍;
⑺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⑻股權證編號、簽發日期;
⑼合作股股權證,應當標明"合作股"字樣;募集股股權證,應當標明"募集股"字樣。
股東在股權證上記載的姓名應當與其身份證相一致;未申領身份證的,應與戶籍冊上的姓名相一致。股權證上應當有董事長簽名和公司蓋章
股權證書是股份公司向股東出具的證明其投資數量、擁有股份數量及相應權益和義務的書面憑證。
有三種情形:
①股份有限公司向機構投資者出具的國有股、國有法人股、法人股的股權證書;
②股份有限公司向內部職工投資者出具的集中託管的內部職工股股權證書;
③有限責任公司向其投資者出具的股權證書。股權證書必須記名,在股東交付股金後出具,不可交易流通,但在公司章程允許的范圍內,經其他股東同意可以轉讓。轉讓時,須在公司內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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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什麼是股權證
認股權證是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憑證。
即股權持有人擁有與其擁有的股份比例相對應的權益和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
股東股票記載的姓名應當與其身份證一致;沒有辦理過身份證的,應該和戶口本上的名字一致。該授權令應由董事長簽署並由公司蓋章。
擴展信息:
股票權證可分為補償性和非補償性兩類。
無報酬認股權證可以被認為是公司通過向員工出售股票來增加資本的一種方式。一般來說,它的授予不要求雇員承擔任何額外的義務。無報酬認股權證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分配對象為所有符合規定聘用條件的全職員工;
2.每一個符合認股權證發行條件的員工,都可以按照自己的薪酬比例購買同等數量的股份或者獲得認股權證;
3.認股權證的行權期合理:
4.規定認購價格與市場價的差額不得大於允許向社會公開的折扣F,最高不得超過15%)。
『叄』 股權證有什麼用
股權證是股權證明書,它是公司開具給股東的一種證明,證明該股東真的是公司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肆』 股票的性質是什麼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股票作為股東向公司入股,獲取收益的所有者憑證,持有它就擁有公司的一份資本所有權,成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股東不僅有權按公司章程從公司領取股息和分享公司的經營紅利,還有權出席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決策。
『伍』 出資證明書與股權證書的區別。
1、性質不同:股權證書是股份公司向股東出具的證明其投資數量、擁有股份數量及相應權益和義務的書面憑證。出資證明書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
2、持有者不同:出資證明書為有限責任公司所特有,股權證書則不是。
3、憑證不同:出資證明書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簽發的證明股東權益的憑證。股權證書是有限責任公司向其投資者出具的股權證書。
(5)股權憑證什麼性質擴展閱讀: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事項:
公司名稱不僅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且也是公司出資證明書必須記載的事項。沒有公司的名稱,則難以確定該出資證明書的簽發主體,一旦出現糾紛就難以解決。故出資證明書必須記載公司的名稱,以保障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主張股東權益,從而有利於公司對股東事務的管理。
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日期為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從公司的成立日期起,股東就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如果不載明公司的成立日期,就難以確定公司是什麼時候成立的,股東從什麼時候起可以依法行使股東權,公司成立之前不得簽發出資證明書。
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注冊資本,以便確定股東的出資額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並據此確定股東在公司事務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范圍,方便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權證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出資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