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如何支付分紅
『壹』 股權分紅是什麼意思
分紅是股份公司在贏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投資者的紅利。是上市公司對股東的投資回報。
分紅是將當年的收益,在按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等項目後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通常股東得到分紅後會繼續投資該企業達到復利的作用。
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紅,而優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紅。股份公司只有在獲得利潤時才能分配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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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關規定,基金分紅需要具備以下3個條件:
1、基金當年收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後,單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
3、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能進行分配。
一般地說來,股東可以以三種形式實現分紅權:
1、以上市公司當年利潤派發現金;
2、以公司當年利潤派發新股;
3、以公司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
『貳』 股權代持糾紛怎麼處理比較好
之前我們分享了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這里我們再來看看看如何規避代持風險。
1、簽署正式、明確、完整的代持協議
簽署正式、明確、完整的代持協議是規避代持風險的方法最簡單直接的方式,也是目前使用最多的方式。設立代持股時,一般雙方都會簽署正股權代持協議,在代持協議中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對如何行使股東權利,如何履行義務進行約定。主要是圍繞著如何支付獲得的分紅、股權收益以及逾期的時候如何承擔責任,如何支付代持人的報酬,一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的責任承擔的情形;這些都需要約定的明確、細致一些。
比如說需要約定:行使權利的內容以及依據、行使權力的程序、支付款項的時間,代持人在出席公司股東會的時候需要進行表決的時候,哪些情形要根據實際出資人的指示進行,哪些情形可以自行決定,實際出資人需要怎樣指示,代持人遇到突發情況是否可以靈活決定,哪些簽字需要得到實際出資人的明確同意,指示或者同意的方式是怎樣的(書面還是電話等方式)。
『叄』 股權代持時,實際出資人必須知道的十個注意事項
前面兩期,我分享了股權代持對實際出資人的各種法律風險,那麼,在不得不請人代持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這方面,資深股權律師段海宇認為要從股權代持協議和日常經營兩個方面著手,我們先看股權代持協議,根據我的執業經驗,實際出資人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應當包含的下面六個重要條款並簽訂好配套文書:
第一、實際出資人對目標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並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顯名股東從目標公司獲得的投資分紅歸實際出資人所有,顯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活動所獲得的任何權利都歸實際出資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實際出資人有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實際出資人已經將出資款足額交付顯名股東,該出資必須專門用於實際出資人對目標公司的出資,顯名股東對此予以確認,目的是為了證明實際出資人已經出資。除此之外,名義股東還必須將他已經將投資款給到目標公司的證據例如銀行流水、出資證明書交給實際出資人,目的是為了實際出資人向目標公司證明自己已經完成出資。
第三、在代持期間,實際出資人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顯名股東須無條件同意,並無條件承受。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可以提前要求名義股東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將落款時間空白,防止名義股東到時不配合。
第四、要求顯名股東及時披露目標公司對股東的任何通知、提案、決議,在以股東身份行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3日取得實際出資人書面授權,未經授權不得行使表決權,如果實際出資人決定自己參與表決,在應當在簽署代持協議時,要求顯名股東簽署委託實際出資人行使表決權的空白授權委託書。
第五、顯名股東承諾將他未來所收到的全部投資收益均全部轉交給實際出資人。
第六、實際出資人有權隨時解除代持股協議,顯名股東應當按實際出資人指示將股權轉讓給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必須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在實際出資人將股權轉讓、質押給第三人時,顯名股東也應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
第七、 和名義股東簽訂股權質押協議,目的是防止名義股東私下將您的股權質押或者轉讓給其他人。
除了與名義股東簽訂好股權代持協議和配套文件外,在目標 公司日常運營中實際出資人應做到以下三點,以確保自身合法權益:
1、代持股協議簽訂後,實際出資人要保留其向顯名股東支付出資的記錄,以及顯名股東向公司注資的記錄,盡量保證專卡專用,並在同一時間段內支付;
2、實際出資人需要取得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認可其為真正股東的證明,以及目標公司予以確認的證明,例如通過股東會決議、股東知情同意書、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方式確認或公司向實際出資人簽發加蓋公章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等,之所以要這樣做,是因為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只有經過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實際出資人才能請求公司將自己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否則,即使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出資人,當你要求將自己變更目標公司的股東時,其他股東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3、保留好自己參加股東會、董事會活動的證據,目的是證明自己在實際行使股東的表決權和經營管理權;
4、公司的運營中,實際出資人還應對董事會席位、公司高管職位及公司財務人員作出安排,防止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力,通過作出當年度不分紅,少分紅,高額提取資本公積金,關聯交易,自我交易等方式將實際出資人的利潤「黑」掉。
『肆』 新公司和眾人融資,想以股權代持的形式給一眾投資人分紅權。一共都需要簽署哪些協議保證合規。
股權代持協議要點解析
第一、只要不違反合同第五十二條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屬有效協議,並成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項就有兩個:一是需要保證股份代持協議是有效協議,否則,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依據該協議來確定自己實際出資人的地位,也無法通過該協議來主張權利。二是在該協議有效的條件下,就會成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因而關系重大,合同條款應該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
以上幾點就是關於股權代持協議要點解析的內容介紹,生活中,很多人都缺乏法律意識,在自己合法權益被他人侵犯的時候沒有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解股權代持協議要點解析之後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第二、實際出資人如果想成為表裡如一的股東,還應該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才 行。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邏輯脈絡:實際出資人享有股東權利只能通過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協議經過名義股東來實現,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資合與人合特性,因而,實際出資人如果想轉正成為名實相符的股東,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便是前提條件。這和公司法關於公司股權向本公司股權以外的其他人轉讓的規定是一致的,看來,要是實際出資人不能得到其他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想轉正還轉不了。
第三、如果名義股東對其所代持的股份進行處置(轉讓、質押等等),那麼,如果第三方屬於符合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善意相對方的情形,那麼,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以該處置行為未經其同意為由(他才是股份的真正主人之類的緣由)主張該等行為無效,而只能通過雙方合同來要求名義股東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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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代持股票盈利如何分
這個分紅比例應該在代持股票開始就約定好的。
如果沒有約定分紅比例是多少,現在只能各打五十大板,二一添作五,一方一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