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股權怎麼分紅
❶ 離婚時,公司股份怎麼分配
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公司的股權,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但該共同股權有可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也有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也有可能是境外公司的股權等等,類型比較多樣,相關的法律規定比較繁雜。這里只簡單介紹最常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分割。1、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如果開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離婚時,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是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且願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確定各自明確的股權比例;二是雙方都不願意再經營公司的,可將公司進行清算,對公司的剩餘資產進行分割;三是一方願意繼續經營,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經營方或第三方持有,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雙方可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份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必須經過公司一半以上股東的同意方可進行。如果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夫妻雙方可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願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如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贏利或是負債)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後,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❷ 離婚時怎樣分割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權,夫妻公司怎麼分
1、對夫妻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不因離婚而影響共同經營的,可保持企業整體不變,根據婚姻法關於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直鋒爛源接分割股權,雙方各持一定份額的股權,共同經營,按比例分配盈餘。
2、對夫妻公司中一方僅是掛名不參與經營也無經營能力,雙方離婚後無法共同經營,可將公司股權絕大部分歸有經營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掛5%以下股權,分得絕大部分股權的一方可給對方適當補償(可按其應分得的股權份額)。如補償數額較大,為保護企業正常運轉,應採取較長時間的分期支付方式。
3、對公司賬目齊全,公司、企業經營狀況不好,雙方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可在清算後分配公司剩餘財產。採取這種方式應注意清算解散公司必須是雙方同意的,如果一方不同意則不宜採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歷沖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銀態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❸ 離婚後股權如何分割
1、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在婚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且佔有一定的股份比例。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雙方可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份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公司一半以上股東的同意方可進行。如果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夫妻雙方可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願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3、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❹ 離婚股權如何分配
如果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分割,但是需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也可以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判決。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權的,均分股權;夫妻一方不願意持股,將股權作價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夫妻共同股權的約定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置往往帶有隨意性,除非夫妻另有書面約定該注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
婚所購置的財爛伏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洞歷沒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二、夫妻財產的法律規定如下: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麥共同財產:
2、下列財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3、夫妻可以實現約定財產制,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三人如果知道夫妻財產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納納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