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概股股權如何交易
Ⅰ 股權轉讓怎麼做
股權轉讓流程是:
1.簽訂書面股權轉讓合同;
2.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履行畢桐其他股東通知程序;
3.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4.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手岩坦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棗改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情況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徵得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份;不買,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Ⅱ 股權該怎麼交易
先去當地產權交易機構辦理產交手續。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出讓人、受讓人及標的公司的資格證明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國有產權登記證(如有需提供)以上都是副本加蓋公章
2.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或代行出資人權利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文等。
3. 標的公司的評估報告及備案
4. 出讓人、受讓人及標的公司的驗資報告
5. 出讓人、受讓人及標的公司的章程
6. 受讓方的近期資產負債表
之後產權交易完成後交易中心會出具交割單。憑交割單去工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Ⅲ 中概股具體是什麼意思如何參與投資
中國概念股是外國投資者對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國股票的統稱。因為同一家公司既可以在國內上市,也可以在國外上市,所以其中一些中國股票也可以在國內上市。中國股票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在中國內地注冊、境外上市的企業;其他在國外注冊,但主要業務和關系仍在中國內地企業。
股市反彈能否持續是投資者最關心的問題。在對概念股監管力度較強的情況下,本輪概念股在集體反彈中仍存在較大的變數。現在談論股市是否會繼續反彈還為時過早。因為目前還沒有跡象顯示強烈的監管趨勢。這也決定了持續太久的可能性不大,投資者還是要注意風險。只有對內和對外兩方面的強監管,一般公司行業難以承受。未來中國和美國可能會出現什麼樣的新監管政策,完全無法預測。這是對股票概念影響最大、風險最大的。投資者,尤其是個人投資者,抓住短期機會,不妨休息一段時間。從長遠來看,我們必須等待對內對外政策的徹底了解。股市上的激動不要太急,不要沖動。每個市場、領域、板塊、個股都有自己的特點,觸摸個股再選擇是安全的。
Ⅳ 中概股私有化的流程和條件有哪些
一、中概股私有化的流程。首先,我們要明白何為私有化,私有化其實就是一個上市公司為了達到100%控股,想盡辦法把公司的小股東都幹掉,或者從小股東手裡買回股權。總之一句話手段不重要,重要是最後結果上市公司變成一個人就可以做主,不需要通過股東大會。
三、中概股為什麼喜歡私有化。相信很多小夥伴都注意到中概股很多都私有化,那麼他們好不容易上市,為何又私有化呢?難道是比較掙錢,其實這樣說也是對的。因為在大方向上跟著有關部門的步伐走,那是鐵定沒有錯,是妥妥的。
加之前面VIE架構成功撈錢走人,還不留半點手尾。這不單單是刺激股民的跟風,更加是刺激資本中概股背後的大佬,他們不可能看到肉不吃,又不傻。
四、最後。個人認為,中概股私有化固然看起來可以撈錢,但是高回報的同時也是高危險,都是一樣的。
Ⅳ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流程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涉及到國有資產監管的特別規定,又要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同時也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有股權向管理層轉讓等規定和相應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規則的規定。
國有股權交易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
2)、清產核資由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如滲冊。
3)、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審計並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4)、召開股東會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內部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
5)、申請掛牌選擇有資格的產歷芹權交易機構,申請上市交易,
6)、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7)、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文字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8)、產權登記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以及相應的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9)、交易完成,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肢橡畢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Ⅵ 股權交易流程都有哪些
一、股權交易流程都有哪些? 1、領取《 公司變更 登記申請表》(工商局辦證大廳窗口領取) 2、變更 營業執照 (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 公司章程 修正案、股東會決議、 股權轉讓協議 、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 身份證 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4、變更稅務登記證(拿著稅務變更通知單到稅務局辦理) 5、變更銀行信息(拿著銀行變更通知單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二、公司 股權變更 所需資料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3、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4、公司執照正副本(原件) 5、全體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核對) 6、股權轉讓協議原件(註明股權由誰轉讓給誰,股權、 債權債務 一並轉讓,轉讓人與被轉讓人簽字) 三、 股權轉讓 細節 1、在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為納稅義務人,而受讓股權的一方是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2、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 股權登記 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 個人所得稅 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3、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應當禁止的股權轉讓行為 《 公司法 》規定,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資人在受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時,必須對擬出讓股權的相關情況了解清楚。 近幾年中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隨之建立起來,企業也會包括不同的形式,其中就包括股份公司,當股份公司中的股東將股權進行轉讓時,也是需要先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後,再到稅務局和工商局進行變更手續,在進行股權轉讓時一定要遵守相應規定,避免個人和公司收到損失。
Ⅶ 股權交易的形式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的形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股權轉讓完成後,目標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並新加入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的姓名、住處、出資額等。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至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需要強調的是,變更登記的同時應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及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Ⅷ 公司股權如何轉讓
公司股權如何轉讓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一般要經過如下程序:
一、公司受讓股權召開公司股東會,形成股權收購或轉讓的決議。
二、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三、股權轉讓的公司召開股東會,並形成股東會決議。
四、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股東對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五、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
六、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七、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