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日是怎麼回事
⑴ 股權轉讓日如何確定
問題一:股權轉讓日如何確定 出一份股東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合同,裡面寫的時間就是股權轉讓日
問題二:股權轉讓日與股權協議生效日一樣嗎 不一樣,協議通常是簽字蓋章後生效,當然也可以附加生效條件。股權轉讓日一般是合同中雙方約定的股權交割日,或者指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
問題三:股權轉讓的基準日是什麼意思 基準日是用於確定交易股權的價值的日期。因為公司經營在股權交易的過程中是不斷變化的激因此需要確定一個基準日作為評估交易股權價值的日期。
問題四:股權轉讓怎樣確認所得額和納稅時間 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繳納總體上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企業持有的股權轉讓涉及的所得稅繳納,一類是個人持有的股權轉讓涉及的所得稅繳納。
企業持有的股權轉讓涉及的所得稅繳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所以企業應在收到股權轉讓款之後預繳稅款,並在年終進行清算匯繳。
個人持有的股權轉讓涉及的所得稅繳納,主要依據國稅總局《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具體有:
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第七條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
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
第九條
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條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 *** 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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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股權轉讓日怎麼確定 有關股東會決定後,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當天即可!
問題六:股權轉讓日與股權轉讓基準日 基準日的設定不就是為股權定價作基準嘛,之後的收益都規定是給新股東,那利潤合並表肯定是做到630咯
問題七:如何評估基準日後股權變更的股東權益 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份(以下稱「新三板掛牌轉讓」),應當滿足持續經營時間的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2.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應當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眾多創造整體變更為股份空間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基於前述持續經營時間連續迅速計算的騰達考慮,境內企業為盡早實現IPO或新三板掛牌轉讓,通常採用整體變更設立的方式,將企業類型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而在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需要確定某一日作為股改、審計基準日,由會計師對截止基準日的企業資產、負債、進行審計(本文不考慮資產評估問題),以確定折股的凈資產值。在實務中,經常遇到的情況是:在確定股改基準日後,企業由於各種原因需要進行股權轉讓(不涉及實際控制人變化)。問題在於股改基準日後能否進行股權轉讓或者股權轉讓後是否需要調整股改基準日對於股改基準日後發生股權轉讓而股改基準日不作調整的做法,專業機構之間的認識不一致。
結合已有案例,由於認識的不一致,出現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第一種處理方式:在原定股改基準日後發生股權轉讓,則把股改基準日調整至股權轉讓之後的時間。這是最常見、最穩妥的一種方式。
第二種處理方式:在股改基準日前較短時間甚或股改基準日當日進行股權轉讓。如實益達的股改基準日為2005年3月31日。2005年3月30日及2005年3月31日,分別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並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第三種處理方式:在股改基準日後進行股權轉讓,不調整股改基準日。如:
問題八:股權轉讓時間要求 樓上說的都對,但是建議您把自己公司的情況結合一下,去咨詢一下專業的機構...股權轉讓協議書,股東決議、章程修正案、委託代理人協議書、新老股亥的身份證...
問題九:審計基準日後股權轉讓的發起人怎麼確定 一、
答:兩種都可以。法無禁止則自由,部門規章或者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是可以的。但要注意,增資或股轉,不要導致實際控制人、重要董監高、主營業務等發生變化,或其他觸及上市紅線的變化,同時要注意程序要完備,股東決議、驗資、定價等等都齊備。
實務中案例也挺多,億緯鋰能、實益達、深圳怡亞通等。皆是在基準日之後、成立日之前發生股權各種變化的。
二、
公司法是說「設立後1年內不得變更」,所以,股權轉讓先要滿足這條;然後,增資是不禁止的,同樣,不要觸及上段提及的紅線。
案例如東興證券,08年股改,11年8月增資擴股,12年5月申報。
三、
報上去之後,根據10年的保代培訓,不要動,除非是判決、繼承等法定事項導致的。
而且,此時增資擴股,還要加審一期,同時,引進新的股東,原則上要撤材料、重新內部決策後申報的(實務中除非是銀行,比如杭州銀行09年為滿足資本充足率引進私募,就不要這么折騰。但,這也是要提前上報會裡面、特批的)
問題十:請問股權轉讓時的公允價值該如何確定? 公允價值的確定一般做法是聘請資產評估公司進行公司整體資產的評估,得出公司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再根據比例計算出轉讓股權的公允價值,例如公司資產評估總價為100萬,負債為50萬,則所有者權益為50萬,5%的股份的公允價值為2.5萬元。
而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則是開天殺價,落地還錢了,主要看轉讓雙方的協商了,類似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注意的是:現地稅部門有文件規定,在公司變更稅務登記時對公司的股權轉讓價進行審核,原則上要求股權轉讓價不能低於轉讓股份的公允價值,否則需按公允價值扣繳出讓股份股東的個人所得稅。
⑵ 股權轉讓基準日
法律分析:基準日是用於確定交易股權的價值的日期。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股權交割日認定是以變更日期為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⑶ 如發生轉股情況"股東股權轉讓時間"信息怎麼填
你這個應該是涉稅問題,是稅務機關要求填據,以確認股權轉讓交割日的吧。
一般來說,股權轉讓是在新股東進入的公司決議日計算(工商變更登記里會要求股東會決議、新股東名冊),以此為標志,公司認可且知曉新股東身份。
但是,具體到實務中會有一定變動,這取決於新老股東股權轉讓協議里,是否記載有股東權益變更的交接時間。由其是在轉讓後不顯名代持的情況下。
⑷ 股權轉讓時雙方約定的定價基準日是干什麼用的,為什麼要約定這個
1、基準日是用於確定交易股權的價值的日期。
2、因為公司經營在股權交易的過程中是不斷變化的,因此需要確定一個基準日作為評估交易股權價值的日期。
⑸ 什麼是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將其股東權益依法轉讓給他人進行補償,使他人獲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拓展資料:股權分配的簡介資本和權益的確定需要區分投資者的類型。一般來說,個人投資取決於投資者的個人特徵,而機構投資則有一套價值評估體系。讓我們談談個人投資者的待遇。為什麼投資者要投資你的團隊,最重要的事情通常是重視人,其次是項目。因此,我們首先應該從人的角度來看待投資基金在股票中的比例。例如,投資者對控制權的渴望特別強烈。你可能不會談論控股,而是將精力轉向如何通過擴大板塊來增加團隊收入;如果投資者特別直率,也許你可以獲得控股權。總之,我們應該尊重投資者的意見。如果你真的覺得不合適,那麼你選擇的投資者似乎是錯的。至於經營權益部分,在設定總比例之後,我們可以考慮每個人在團隊中的責任和能力。這方面可能會有競爭。我的建議是建立一些簡單的虛擬股權績效評估體系。也就是說,在創業過程中,一種允許股東權益隨著個人業績的變化而進行一定程度調整的激勵制度。這一體系是中性的,因此經營權益的分配比例也按職責和崗位劃分,而不是按人員劃分。如果你認為你也應該從創意角度考慮股票,請單獨列出這個方面。讓最先提出這個想法的人獲得一定的股本回報。因此,關於股權分配最基本的一點是,沒有必要尷尬地詳細談論它。如果不好好討論公平問題,創業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各種問題。讓股權不按人劃分,而是按資本、責任、崗位、創造力等客觀角度進行劃分,盡可能避免隨意抽頭分配帶來的問題。
⑹ 股權轉讓是什麼意思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無記名股票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⑺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是如何回事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如下: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且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⑻ 股權轉讓時間和工商變更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普通轉讓指《公司法》上規定的有償轉讓,即股權的買賣。特殊轉讓指《公司法》沒規定的轉讓,如股權的出質和因離婚、繼承和執行等而導致的股權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