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轉讓後如何發起訴訟再審
1. 涉外股權轉讓糾紛怎麼辦訴訟再審最好的處理方式
涉外糾紛對期間有一些嚴格的規定,不同於國內的普通訴訟。比如答辯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的答辯期為三十日;上訴期,當事人雙方分別居住在我國領域內和領域外,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期,居住在我國領域內的分別為十五日(判決)或十日(裁定);居住在我國領域外的為三十日;公告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採取公告方式送達的,公告期為六個月。這類糾紛對涉外律師的門檻比較高,需要掌握的技能高,如熟悉國內國際法律規則、通曉外語等。碰到這類問題,最好網路下問問專業人士,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團隊,北京的王研晟律師團隊,都是涉外方面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他們在涉外糾紛處理方面很有經驗,算是國內比較專業的涉外律師團隊。
2. 股權轉讓後不安合同付款如何訴訟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協議本質上是民事合同,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就履行問題產生的糾紛,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是,轉讓人向受讓人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轉讓價款,因此付款是受讓人的主要合同義務,否則的話就構成合同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1、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甲方未按協議付款,乙方起訴甲方,一審甲方敗訴,需支衫仿彎付款和違約金,甲方上訴後撤訴遵照一審判決執行,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之後可以與甲方再簽訂補充協議要求再追加一定的補償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或悶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大讓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3. 股權並購糾紛怎麼處理比較好
一、股權糾紛一般都是如何處理
產生股權糾紛的,屬於民事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被告所在地,人們一般不會有歧義。而對於股權轉讓的合同履行地,應為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公司注冊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於轉讓行為需要向公司注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資企業,在工商變更之前還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復,否則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冊地作為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4. 股權轉讓糾紛怎麼處理
股權轉讓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 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權轉讓糾紛還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針對不同的類型,應該按照不同的方式來處理。
第一種類型是轉讓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具體可以包括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糾紛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股權轉讓合同必須符合有效要件,如果股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要求返還財產,對於因自己的過錯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損失。
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後,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時,受讓人可以起訴出讓人,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公司可以根據法院的通知,在一定期限內徵求其他股東對該轉讓合同的意見。
第二種類型是涉及保護公司內部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的糾紛。《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但關於購買價格如何確定,是以對外轉讓合同的價格,還是以公司凈資產重新進行評估確定價格,在實務中爭議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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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5. 股權轉讓的法律問題與糾紛
公司 股權轉讓 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股東股權轉讓包括哪些權利的轉讓? 答: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因此股權轉讓所包括的權利是股東權的全部內容:比如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2.股份轉讓權;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7. 公司章程 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8.股東優先認購權;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10. 股東權利 損害救濟權;11.公司重整申請權;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等。 二、股權的各項權利可以分開轉讓么? 答:不能。股權的實質是基於股東身份而對公司享有的一種綜合性權利。股權的轉讓即是股東身份的轉讓,股東權利內容中的各項權利不能分開轉讓,在實踐操作上也無法實現。 三、股權轉讓並辦理 股東變更 登記後原股東是否有權主張轉讓之前的利潤分紅? 答:不能。股權轉讓並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後,原股東即喪失股東資格,不得主張包括分紅權在內的任何股東權利。但在 股權轉讓合同 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掛名股東故意侵犯「隱名」股東利益怎麼辦? 答:掛名股東如果故意侵犯「隱名股東」利益,作為隱名股東首先要對外界確立其實際「股東」的地位,這種法律風險隱名股東在一開始就應該有所預防,如果沒有特別書面約定的話,就只能通過 訴訟 解決。在訴訟前首先要確定以下幾點: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的,可以確認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1、 有限責任公司 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出資。如在 公司設立 時一起簽訂內部協議並實際出資;2、公司一直認可其以實際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的。如已經參加公司股東會議、參與公司股利分配等;3、無其他違背法律 法規 規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資應按 外資企業 規定進行審批,否則就不能確認為內資公司的股東。只有具備以上三個條件,才能通過司法救濟維護隱名股東的合法權益。 五、公司可以回購公司股東的股權么?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收購股東的股權。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 第75條) 對於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 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 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 質押 權的標的。 六、小股東雖反對大股東轉讓股權,但是又無能力實現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怎麼辦? 答:有二種辦法:1、如果大股東侵犯了小股東利益,可以依法起訴。2、退出公司,對外轉讓掉自己的股權。 七、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權轉讓么? 答: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權轉讓,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司法第72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規定。 八、公司現有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么? 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依公司法規定自由轉讓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九、 股權轉讓協議 何時生效? 答: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股權轉讓的雙方發生法律效力。 十、股權轉讓的價格一定要與相應的出資額相一致么? 答:不一定。股權轉讓價格確定的原則是在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條件下,由轉讓雙方協商確定。與相應的出資額相一致是確定轉讓價格的參考方法之一。 十一、沒有約定股權轉讓價格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答:轉讓價格是股權轉讓協議的實質性條款,沒有約定股權轉讓價格的協議因缺乏主要條款而無效。但雙方協商補充條款的或特別約定的比如:贈與等,則該協議仍然有效。 十二、實際投資者能否以自己的名義與受讓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答:可以,但這種轉讓協議不能直接對公司發生效力,必須要有公司的注冊股東配合簽定相應的股權轉讓協議。如遇爭議,則首先要確立實際投資人的股東地位後才能使股權轉讓協議有效。 十三、股東會通過同意股權轉讓的協議但事後原股東反悔不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怎麼辦? 答:視為股權轉讓協議沒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擬股權受讓方實際損失的,可追究反悔方 締約過失責任 。 十四、一個有限公司的48個股東與受讓方簽署了一份股權轉讓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權轉讓的價款,但尚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現在部分股東反悔,提出該 合同無效 可以嗎?仍然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的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嗎? 答: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股權轉讓協議並不以工商變更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經合法程序簽署的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股東的反悔並不構成其無效,仍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的 轉讓合同 當然有效。 十五、多個股東的股權轉讓合同可以在一個合同上簽署還是分別與受讓方一對一的單獨簽署呢? 答:可以。法律對此種情況並無限制性規定,只要多個股東同意合同的內容和簽署形式,是可以在一個合同上簽署的。 十六、股權轉讓可以約定公司的 債權債務 由誰承擔嗎? 答:可以約定。但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應取得相對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十七、出資沒有實際到位、或者到位後抽逃資金的股東可以進行股權轉讓嗎? 答:可以。因為出資沒有實際到位、或者到位後抽逃出資的股東也具有股東資格。股東轉讓其股權是股東權內容之一,凡具有股東資格的股東都可行使該項權利。但該出資沒有實際到位、或者到位後抽逃的股東在轉讓股權後仍應對公司或 債權人 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 十八、股東把股權轉讓的受讓款用於補足該股東未實際出資到位的 注冊資金 嗎? 答:如果受讓方在受讓股權時不知原股東有此情況,則不應承擔補足責任;如果已經知道,則應承擔補足責任。 十九、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時新股東還要出資驗資嗎? 答:不需要。 二十、股東會決議通過後部分股東不執行怎麼辦? 答:如果屬於股權轉讓性質並已經實際交付股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該部分股權 強制執行 公司登記手續或要求該部分股東賠償因不執行股東會決議而導致的經濟損失。 二十一、股權轉讓時出讓股東已經全部接收了受讓方的股權轉讓價款並進行了公司財務、管理等項交接但工商變更登記前可以視為股權轉讓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了嗎? 答:協助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是轉讓合同義務的一部分,但並非主要義務。在出讓股東已經全部接收了受讓方的股權轉讓價款並進行了公司財務、管理等項交接後,可認為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受讓方可以要求公司或出讓人協助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如果受阻可以以公司或出讓人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二、股權轉讓糾紛中,對方聘請的 律師 來調查時一定要配合嗎?索要相關資料時一定要提供嗎? 答:1、不需要。如果對方律師沒有法院發出的調查令,對其調查可以不予配合。2、不需要。如果對方律師沒有法院發出的調查令,對其調查行為可以不予配合。 二十三、股東將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混在一起怎麼辦? 答: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不能將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明確分開的話,那麼在對外承擔 債務 或責任時,法院就可能「揭開公司的面紗」,判決責任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即不認為該公司具有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地位。這也是對「濫用」有限責任公司權利的股東的懲罰和對善意的債權人的合理保護。 二十四、兩人股東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著不出來,股權轉讓能否進行下去? 答:公司股東需對外轉讓自己股權時,首先要徵得過半數的股東同意,如果對方故意躲起來說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轉讓,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權的轉讓。在一方故意躲起來不接書面通知情況下,因為《公司法》對「書面通知」送達方式沒有具體規定,怎麼界定「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在對方躲起來「無法送達」情況下決意轉讓股權的股東,我們認為可以尋求法律救濟,要求法院「公告送達」,或其他能夠證明已經將「書面通知」送達其他股東的方法,比如:雙掛號信等。如果其他股東在法定時間段內不答復,即依法視為同意轉讓。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別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就可以從約定,從而把股權轉讓進行下去。 二十五、大股東不同意小股東轉讓股權或故意刁難其股權轉讓怎麼辦?大股東欺壓小股東,即不開股東會又長期不分紅怎麼辦? 答:股權可以依法轉讓是公司法基本原則,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大股東如果不同意小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故意刁難其股權轉讓的,還可以依法起訴至法院,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掌控公司的大股東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如遇到大股東欺壓小股東,不開股東會又不分紅,小股東完全可以依法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十六、股東一方即不來開股東會也不願轉讓股份,使公司運營陷入僵局怎麼辦? 答:首先要看這個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如果是小股東不來開股東會會,表示他放棄股東的權利,只要在程序上沒有過錯,一般對公司的運營沒有實質性影響。如果是大股東則要看其是否損害了其他股東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東處在控股地位,不會故意損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參加股東會則有可能使公司運營陷入僵局,此時小股東或其他股東有權利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如果大股東及他委派的高級管理人員故意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還可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對其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二十七、糾紛股東一方將公司公章分別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來又不使用怎麼辦? 答:遇到此類公司內部權利糾紛,首先應該依據公司《章程》召開股東大會或臨時股東會議,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召開股東會則可以尋求司法救濟即訴訟解決。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股東之間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