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退出私募股權
㈠ 私人股份制公司如何退股
股東的自主退出機制,一般說來有下列三種方式:
1、股東因股權轉讓而退出公司。
2、股東因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而退出公司。
3、股東因申請公司司法解散而退出公司。
這幾種方式各有各的適用條件。轉讓主要是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其股權沒有太大吸引力估計對外轉讓沒太大可能,而對內轉讓的話要看原有股東的局行意願,可協商。
第二種回購,是一種可通過訴訟主張的方式,對公司特定決議持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
第三種,關鍵點就在於證明公司僵局了,股東之間長期沖突等情形可以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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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原因
(1)、公司經營風險過大,超出股東投資的預期。
(2)、股東死亡。股東依法享有股權列入遺產。若繼承人不願或者不適桐扒嘩宜成為公司股東時,就得將死亡股東的投資從公司中分離出來。
(3)、股東離異。當股東婚變,作為非股東一方配偶很難參加對人合性要求比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東的配偶常要將股東權益的一半從公司中抽取出來變現交割。
(4)、小股東遭遇控股股東壓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㈡ 股權退出方式
幾種常見的股權退出方式:
1、IPO退出:
IPO,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企業發展成熟以後,通過在證券市場掛牌上市使私募股權投資資金實現增值和退出的方式。
2、並購退出:
並購指一個企業或企業集團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或資產,從而影響、控制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並購退出適合於創業企業業績逐步上升,被兼並的企業之間還可以相互共享對方的資源與渠道,這也將大大提升企業運轉效率。
3、借殼上市:
所謂借殼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過收購一些業績較差,籌資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剝離被購公司資產,注入自己的資產,從而實現間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4、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指的是投資機構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套現退出的一種方式。常見的例如私下協議轉讓、公開掛牌轉讓等。
5、股權回購:
回購主要分為管理層收購和股東回購兩種,是指企業經營者或所有者從直投機構回購股份。通常選擇此種方式適用於那些經營日趨穩定但上市無望的企業。
6、公司清算:
這是投資人最不願看到的退出方式,如果選擇此種方式退出的,說明投資是失敗的,清算是一個企業倒閉之前的止損措施。
拓展資料
股權即股東的權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狹義的股權,則僅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綜合來講,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
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法人財產權和股權的相互關系有以下幾點:
一、股權與法人財產權同時產生,它們都是投資產生的法律後果。
二、從總體上說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為股東大會是企業法人的權利機構它做出的決議決定法人必需執行。而這些決議、決定正是投資人行使股權的集中體現。所以通常情況下,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
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內核,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靈魂。但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法人卻無需經過股東大會的批准、認可。這是法人財產權不受股權轄制的一個例外。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說是對法人的控制權,取得了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權,也就取得了對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權。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國家的控制;股權掌握在公民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權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這是古今中外不爭的社會現實。
四、股權轉讓會導致法人財產的所有權整體轉移,但卻與法人財產權毫不相干。企業及其財產整體轉讓的形式就是企業股權的全部轉讓。全部股權的轉讓意味著股東大會成員的大換血,企業財產的易主。
但股權全部轉讓不會影響企業注冊資本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不會妨礙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財產權不會因為股權轉讓而發生改變。
股權與合夥組織財產權的相互關系與以上情況類似。
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股權根本不是什麼債權、社員權,等等不著邊際的權利。
人們之所以多年來不能正確認識股權與法人財產權,主要是人們沒有看到它們產生的源頭,沒有研究二者內在聯系。一些人對法人的習慣認識還存在一定的缺陷。
㈢ 私募基金退出方式
法律分析:1、IPO時退出
優勢:高收益、管理規范;劣勢:上市門檻高、周期長、政策風險不可控。
2、並購重組時退出
優勢:高效靈活、周期可控;劣勢:所以一般、交易撮合難度高。
3、股權回購時退出
優勢:交易過程簡單,收益保障;劣勢:機會成本高、法律風險不可控。
4、清算時退出
優勢:止損強制性強;劣勢:存在投資損失、市場消極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滑褲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將私募基金財產用於下列投資活動:
(一)借(存)貸、擔保、明股實債等非私募基金投資活動,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權投資為目的,按照合同約定為被投企業提供1 年期限以內借款、擔保除外友答;
(二)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類信貸資產、股權或其收(受)益權;
(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活動。
私募基金有好讓慧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借款或者擔保到期日不得晚於股權投資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該私募基金實繳金額的 20%;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㈣ 如何設計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
一、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方式
由於企業內部成長過程和結果的多樣性以及所依賴的外部環境與條件的差異性,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方式呈現多樣化的特點,主要有首次公開發行上市、股權回購、兼並與收購、管理層收購、二級出售、破產清算等幾種模式。
上述幾種方式有些差別不大,有很多相似之處,所以一般將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方式歸納為三種IPO、股權轉讓(包括企業回購、兼並與收購和二級出售)以及破產清算。
1、IPO
IPO就是首次公開募股發行,一般是在投資企業經營達到理想狀態時進行的。其可以使私募股權投資家通過企業上市將其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公共股份在市場上套現以實現投資收益。
IPO被認為是最常見且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在美國,大約30%的風險資本通過這種方式退出。
到目前為止,私募股權基金通過IPO上市的途徑主要有五種。
三、退出時機的確定
私募投資基金退出運作的起點是退出時機的確定。確定退出時機時,私募投資基金不僅要考慮當時被投資企業的資金運行狀況和收益水平,還要分析當時的整體宏觀經濟環境是否適合退出。
從最佳狀態來看,退出的時機應該是市場高估企業的時候。市場是不是會高估一個企業,基於市場上投資者的預期,聰明的私募投資基金非常善於提高投資者對企業的預期,但這也需要市場基本面的配合。
通常整體經濟要向好,市場認為某種行業是朝陽行業的時候,這個行業的企業就容易賣一個好價錢。
但只要私募投資基金可以通過改善企業的業績使企業大幅度增值,就不必對市場時機的選擇投入太大的精力,只要對時機的把握不出太大的司題,就總是會賺錢的。
在確定退出時機之後,私募股權投資基會就要對各種可供選擇的退出路徑進行詳盡的評估。
在對退出時機所處的整體宏觀環境進行考慮的基礎上,深入比較各種退出路徑的利弊。這時,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和投資銀行等協助其進行分析。
四、退出過程的設計
確定備選的退出路徑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開始設計整個退出過程。
基金經理通常會聘請各方面的專業人員來負責不同方面的運作,比如聘請與退出相關的法律、稅收政策和商業事務方面的機構,同時由一家或多家機構進行實時監控,以此來保證退出過程的每一環節都良性運作。
私募投資基金必須結合所選擇退出路徑的特點,確定一份具體的退出進程計劃書。一份具有可行性的、完備的、事先草擬的退出進程計劃書對於整個退出過程的成敗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根據退出進程計劃書,私募投資基金要分配給退出過程涉及的各方當事人相應的責任和義務。退出過程一般會牽涉大量的人力,將任務和責任有效地分配可以確保退出過程的順暢。
另外,基金經理人和高層人員在私募投資基金成功退出後所能獲得的收益一般在投資開始運作之前就已經在合同中確定,所以這時需要確定的是其他參與退出過程並起著重要作用的工作人員的獎懲機制。
五、退出過程的監控
在私募投資基金完成一系列相應的准備工作之後,退出過程就可以開始了。
首先要將事先准備好的相關信息文件提供給潛在投標方,這一過程中最關鍵的一點是,其要求潛在投標方在獲取任何信息之前都要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協議。
在退出過程正式開始之後,私募投資基金必須提供給潛在投標方所額外要求的信息,而且要確保他們可以與公司的管理團隊進行有選擇性的接觸。
每一種退出進程的風格都大相徑庭。在收到投標人的投標書之後,私募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和公司顧問要及時評估不同的報價,這個步驟可能會持續幾個星期的時間。
在此過程中投標人可能還會受到質詢,並重新根據變化後的情況報價。
六、交易結算和事後評估審查
在經過幾個回合對於所謂「買賣協議」,具體的談判、雙方達成一致之後,一項退出交易基本上就完成了,其結果就是股權的轉移。
另外,為了給未來的退出交易積累一些有益的經驗,對整個退出過程進行事後的評估審查也是非常關鍵的。
特別是,整個交易過程涉及的各方任務協調和整體退出策略值得特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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