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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錯了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 2023-07-13 05:49:39

① 股權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
股權糾紛主要分為四類,股東出資糾紛、股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權利糾紛。股東出資糾紛是股東在公司設立過程或增資過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資金或物等資本過程中所發生的糾喊賀紛。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公司債權人將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判決雙方承擔連帶責任。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權在轉讓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的總稱鄭悶派,包括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罩局以及股東與非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 。股東權利糾紛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 分配股權後,發現能力與股權不相符,能收回嗎

已分配的股權能否收回取決於股權發放的形式以及有無完善的撤銷授予條款約定。如果給員工發放的股權形式為期權,且員工仍未行權,在未達到期權授予協議中的業績條件時,公司可以遵照協議中約定的撤銷授予條款進行處理;但若公司直接授予了員工受限股,或雖授予了期權但未約定授予撤銷權,則公司收回這部分股權的難度將大大增加。
之所以不同的股權激勵方式所導向的結果截然不同,是因為期權與受限股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
(1) 若向員工發放的是期權,收回相對容易。
所謂期權,即企業授予員工於未來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換購一定企業股權的選擇權,員工在未來可以選擇購買或者不購買。員工被授予了期權,並不意味著已擁有了公司股權,只有當員工滿足了期權授予協議中約定的業績條件及時間條件時,員工才有權行權。行權後,員工將其所持有的期權換購成了企業股權,此時員工才真正持有了正式的股權。在期權模式下,員工能否最終獲得公司股權將完全取決於其是否能完成期權授予協議中的業績標准,而該業績標准也是企業設定的用以衡量員工是否有能力勝任目前工作的標准之一。因此,若被授予期權的員工能力不足,將直接導致其無法完成協議約定的業績標准,此時,公司便可行使協議約定的授予撤銷權,從而收回員工持有的這部分期權。
(2) 若向員工發放的是受限股,收回則比較困難。
與期權不同,受限股是指企業直接授予員工的公司股權,但受限股並沒有一般股權全部的權能,企業將視情況限定受限股的部分權能,包括轉讓權、出售權、表決權等。員工被企業授予了受限股,則等於直接或間接持有了公司股權,除非員工觸犯了受限股授予協議中的禁止性規定或者與企業解除了勞動關系,否則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企業很難收回員工所持有的企業股份。在極端的情況下,可能還會導致某些員工挾股要價,給企業帶來高額的財產損失。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企業只能選擇期權的模式對員工進行激勵。受限股雖然對企業而言風險性高,但由於授予受限股將直接使員工轉變為企業合夥人,這一身份上的轉變能夠對員工產生遠高於期權所能帶來的激勵效果,運用得當將會使企業擁有更快的發展速度。因此,我們說企業在不清楚員工潛在價值、忠誠度、工作能力等條件的情況下,一般只會以期權的形式對員工進行激勵,包括中層員工、基層員工、新員工等等;而如若企業已經清楚員工的各方面情況,認為員工能夠給企業創造極大的價值,且對企業忠誠度極高,此時企業一般會選擇受限股的形式對員工進行激勵,類似員工諸如企業聯創、高層管理者、企業核心員工等等。
綜上所述,企業在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時,一定要對所激勵的員工具有清晰的認識,將受限股授予那些價值更高,更具長性的員工,而把期權授予那些具有較高價值但忠誠度不明朗的員工,從而有效的實現企業股權激勵方面的風險防控,減少企業可能會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③ 給合夥人分配股權後,想要收回怎麼辦

    合夥人找對了那叫合夥,找的不對那叫揪心,很多合夥公司,在分配股權後才發現,這人的能力不怎樣,完全配不上得到的那些股權,這時候先不急著懊悔找錯人,先來看看解決辦法。資本大智慧我針對題中的情況,整理出下文供大家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一、那麼,到底用什麼辦法處理能力與股權不匹配的合夥人比較合適呢?我們可以按實際情況處理。

①如果合夥人為人不錯,關系良好,只是能力較弱,那麼可以召開股東會議,商量重新調整完善企業股權分配結構。

②如果合夥人為人處世都有所欠缺,不能勝任公司事務,企業又不方滑喊便直接出面,那麼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的股權律師,將股東的權利、義務重新制訂規則,或者直接將股權收回。

二、股權退出方式主要有直接退出、股權回購及轉讓股權等。

在股權回購和轉讓股權時,涉及股權的退出價格問題,因此股權定價直接關繫到出售股權的股東的利益。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定價可以參考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以凈資產價格作為定價基礎,也可以約定固定的金額或計算方式,或者根據第三方機構對公司價值的評估來定價。

最後著重提一點,初創企業的股權一般都分為資金股與人力股,資金股的退出比較簡單,兌現即可。人力股相對來說復雜一些,因為人力資源的界限比較模糊,通常會通過時間變數測定人力價值。例如,人力股要求持股人至少供職一定年限,或者持股人要達到一定的業績。如果人力股持股人退出,那麼未達到標準的持股人所持股份應當被回購,達到標準的持股人所持股份可以兌現。

總之,企業做到未雨綢繆總是沒錯的。把問題都想到前面,在創建合夥人團隊時,就把相應的股權激勵制度完善起來,包括股權退出機制等,都要落實到紙面上。

可能很多人會說,都是朋友一起創業,磨不開面子。中國人確實都愛講「兄弟情義」,講「面子」,但是做企業不是玩過家家,需要一個理智的頭腦。 先禮後兵,親兄弟明算賬,能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很多股權大戰歸根結底就是因為缺少完善的股權退出機制游讓敏,無章可講、無理可依,結果導致矛盾重重。

股權退出機制與股權激勵機制密切相關,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只有事先建立清晰規范的股權退出機制,才能避免事後發生爭論。當然,如果事情發生了,也不必過於擔憂,及時處理就好。俗話說得好,亡羊補牢,猶未晚也。

做事要留餘地,開公司也是如此,合夥人創業更是如此,有嚴格的進入機制,當然也該有退出機制。食物會過期,人也會變質,我們要學會給自己留神枝退路,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上就是我帶來的全部內容,如果還想了解 更多股權知識 ,可以在站內給我們留言。

④ 股權協議出現錯誤,需到工商局修改怎麼做

一、僅對股權轉讓而言,修改的只是公司章程。其他的事項是辦理變更登記。
二、1、最好分開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因為一個是股東內部轉讓,一個是向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轉讓。
2、不是股東,是選舉的公司高管層人員,股東會選舉誰當董事、監事,就寫誰,董事會聘任誰當經理就寫誰。
3、寫在股東一欄
4、提交章程修正案即可,如果是改動較大的,就提交新制定的公司章程。
5、提交書面的
6、寫原來的時間

股權的可轉讓性在保證了公司的收益穩定性和資本流通性的同時,轉讓過程中及嗣後出現的法律問題也層出不窮,隨之帶來的各類股權轉讓糾紛更業已成為商事審判中增長最快的業務之一。很多爭議產生的原因多是因為股權轉讓協議草率擬定而致,因此在簽訂協議之時,雙方就應當預見相應風險,力求內容完整、准確,盡充分注意義務。
一、如何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對股權轉讓價格的評估應當區分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與一般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同。前者必須經過國有資產辦對股權進行立項、確認的步驟,再到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而後者因為允許雙方通過協商來確定,因此比較自由。但即使是協商,也至少應當保證該價格的產生是經過了雙方認可並有實際依據的。比較常見的幾種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包括以下幾種:1、以公司設立時的股權價格作為股權轉讓價格;2、以審計、評估的價格作為股權轉讓價格;3、以股權轉讓時的上月月末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載明的凈資產額為基準確定股權轉讓價格;4、以拍賣、變賣價作為股權轉讓價格;5、雙方結合公司發展前景、不良資產率、產業政策等因素,綜合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上述幾種方式各有優劣,比如第一種方式雖然簡單易行,但由於公司的資產及股權價值受經營活動與市場波動影響較大,因此如果簡單的以設立時的股權價格作為基準將無法准確衡量受讓股權的真實價值;而以審計、評估或者拍賣、變賣的方式,雖然相對於第一種方式會更真實地反映股權價值,但是一方面因所耗時間會比較久而影響到執行的效率,另一方面也會產生一筆不菲的評估費用,對於所佔比重不大的股權,這顯然不是經濟可取的做法;以凈資產額為基準是審判實踐中比較常見的,也是當雙方當事人對股權價格有爭議而又無法協商一致時,法官判定股權價格所採取的通用方法,但股權不僅僅表現為現存的資產額的多少,還體現為未來動態的收益和盈利能力,因此也無法做到最客觀准確;雙方協商最能體現意思自治,但受讓方往往都存在信息不充分、不對稱的情況,要協商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認可,且能夠平衡雙方利益的股權價格也通常不易。
根據上面幾種方式的特點,最可行的方法是由雙方先進行協商,當然在協商過程中,轉讓方應當秉持誠實守信原則,將股權之上的所有信息都提供給受讓方,如果受讓方予以接受,並且能在此基礎上協商出一個認可的價格,則可以確保該價格的確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無法在該步驟上達成共識的,則建議以凈資產額為基準來確定股權價格。因為相對於其他方式,該方式可以較為真實,也在盡可能節省成本的基礎上提供給雙方一個客觀的股權價值數據。如果仍無法確定的,可以再考慮通過審計、評估來確定,或者引入拍賣、變賣等市場機制,當然在此過程中轉讓方與受讓方還是應當保持溝通與交流。
二、轉讓方應當作出股權無瑕疵的書面保證
由於股權存在瑕疵而引起的爭議糾紛相當常見,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時就要求轉讓方對其轉讓資格、轉讓的股權作無瑕疵保證,一旦未來產生爭議,至少能提醒法官受讓方在簽訂協議之初就已盡到了應盡的注意義務。
常見的幾項書面保證包括以下幾類:轉讓方具有轉讓股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本次轉讓過程中轉讓方所提供的任何文件都合法有效;當受讓方非公司原股東時,本次股權轉讓已經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所轉讓的股權應當完整,未設定擔保、抵押或關繫到第三方權益的權利等。
上述所列的幾項書面保證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該保證意在強調未產生可能影響到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的行為。當受讓方是原股東以外的第三人時,應當確保是在轉讓方已將受讓股東信息、擬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及履行方式等主要轉讓條件書面告知了其他股東,且其他股東未有以同等條件受讓該部分股權的前提下才接受的股權轉讓;否則,即使已經完成了轉讓行為,如果未變更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時間不滿一年且沒有損害到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其他股東可以起訴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而撤銷原股權轉讓協議。
三、轉讓方繳稅保證與配合變更登記保證
很多股權轉讓協議中雙方都習慣作出「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都由轉讓方/受讓方承擔」等類似籠統的約定,但該約定並不能免除轉讓方繳稅的法定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轉讓過程中,股權轉讓人是納稅義務人,受讓人是代扣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如果雙方僅約定了「一切費用的承擔方」,該「一切費用」一般不包括轉讓方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對此司法審判中還是有一定共識的。
一方配合另一方變更工商登記可以視為是股權轉讓後的附隨義務而應當全面履行,但一方不願意公示其股東身份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選擇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而促使彼此能相互配合盡早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但更為巧妙的做法是,雙方可以約定將股權的轉讓以及股權轉讓款的支付分階段來履行。比如,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幾日內,轉讓方轉讓一定比例的股權,受讓方支付相應轉讓價款;在完成變更登記後再轉讓第二期股權,受讓方再支付相應的轉讓價款,或者在轉讓方轉讓了全部股權後,受讓方的轉讓價款分階段來支付。總之,雙方可以根據對彼此的信任程度,股權價值的大小,股權轉讓款金額的大小來靈活變通轉讓及支付進度。
四、明確公司債權債務的承擔方
有些受讓方因為股權轉讓價格過低而急於受讓,卻可能忽視了該股權背後隱藏的風險,即公司的債務情況。公司所承擔的債務直接影響到公司的資產、股權的價值、公司的運營及盈利能力,因此對公司現存的債務如何承擔是需要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特別約定,也是非常重要的條款。
比較合理的做法是,雙方在對公司目前全部的債權債務進行梳理後,確定某日作為基準日,該日之前的債務由轉讓方來承擔,該日之後的則由受讓方來承擔,以此劃分彼此的承擔范圍,當然對於非因任意一方的過錯而遺漏的債務,也應當由基準日來確定承擔人,這是實踐中對於處理公司債務承擔問題的比較高效且簡便的做法。當然需要提醒轉讓方注意的是,如果是因為轉讓方故意而未向受讓方披露重大債務的,一旦產生司法爭議,即使是在基準日之後,法官也一般會判決由轉讓方來承擔該債務,或者在無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受讓方得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轉讓方返還全部或部分轉讓款。

⑤ 股權分紅糾紛怎麼處理比較好

股權轉讓合同中,股東家庭成員的代簽行為在沒有取得股東明確授權和事後追認的情況下,屬於無權代理,但還應考察該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股權雖然具有人身屬性,但是夫妻、父子關系作為特殊社會關系,在其中一方處置另一方所有且如此巨大的財產時,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此時應結合案件的相關事實進行綜合判斷。如因被代理人容忍家庭成員作為其代理人出現,股權受讓方有理由相信代股東簽字的行為人有代理權,則構成容忍型表見代理。
股權糾紛對律師的要求比較高,不僅要懂公司法、股權法律還要了解法院對股權糾紛的審判傾向以及商業和管理。國內股權糾紛做的比較好的,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向經昌律師,他們的律師團隊在股權、公司法律事務方面比較擅長,股權糾紛的執業經驗都在十年以上,口碑、能力都是很不錯的。
可網路了解更多。

⑥ 股權分配不合理怎麼辦

法律分析:如果是合夥企業的話,可以共同協商,有的人索要的是分紅,而有的人索要的是控制權。假設公司的創始人,為了公司的發展需要更好地掌控公司,那麼我們也可以利用其他的一些方法來實現。比如用適當的價格來回購股權、股東之間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投票權委託,甚至是股權代持或者是修改公司章程那麼做一些特殊的約定都是可以的。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話,公司的股權結構如果已經不合理了,又沒辦法收回股份推倒重來,可以通過增資配股、虛擬股分紅、定向分紅三種方法調整改善。中小企業大多數沒法建立比較完善的、可動態調整優化的股權激勵機制,股權分配可能很難做得很公平很公正,但只要把內部的利益導向擺正確了,讓貢獻多的人多拿收益,貢獻少的人少拿,這樣長期調整下來也能趨於絕對公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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