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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股權投票權

發布時間: 2023-06-28 05:49:25

㈠ 股權稀釋,為什麼股權反而增加了急急急,求解

原始股東A、B、C的原始股數為132萬股,50萬股和18萬股。新進的股東想要佔比6%、4%,在不增加總股本的情況下,應該握有的股數為12萬股和8萬股。

分去了12+8=20萬股的股權之後,原始股東A、B、C合計擁有的股數為180萬股,每個人都拿出了部分股權給新進的股東,占股比例減少,股權得到稀釋。

假如A拿出了10萬股,B和C各拿出了5萬股總計20萬股給了D和E,那麼A剩下的股數為122萬股,占股比例為61%,股權稀釋了(1-61%/65%)≈6.15%;

B剩下的股數為45萬股,占股比例為22.5%,股權稀釋了(1-22.5%/25%)=10%;

C剩下的股數為13萬股,占股比例為6.5%,股權稀釋了(1-6.5%/9%)≈27.78%。

可以看出,C被稀釋的比例很大,本來話語權的比例就不高,當被稀釋的過快的時候,話語權降低的會更低。

㈡ 幾個朋友合夥創業,如何分配股權

創業公司常見的股權糾紛,大概是這樣的:
一個創業公司三個合夥人,老大出50萬,老二出30萬,老三出20萬,並約定「出多少錢佔多少股」。
公司做到一半,老二跟老大老三不和,要離職,於是問題出現了——當時老二出30萬佔了公司30%的股,怎麼辦?
老二當然不同意退股,理由很充分:
第一, 這30%的股份是自己真金白銀花30萬買的,退了,不合理
第二,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沒規定股東離職還要退股,退了,不合法。
激脊然後,老大老三傻了,他們確實沒理由把老二的股權收回來!但是,萬一到時候公司值錢了,老二跑回來講這個公司30%是自己的,撈白食,怎麼辦?
最後,創始人內部陷入無窮盡的撕逼,投資人礙於股權糾紛也不敢投資......
創業公司,卒。
此時,老大老三一看股權撕逼撕不出結果,就乾脆想了個「破罐破摔」的法子:另亂陪開一家公司,賠錢的事交給老人去做,賺錢的事由自己新成立的公司做。結果,這種情況很有可能搞成轉移公司資產,甚至成為刑事犯罪!
創業公司,再卒。
通過以上事例,我們大致可以一窺絕大部分創業團隊股權分配的特點:合夥人出了錢就不管了,不想未來會不會繼續參與這個項目;股權只有進入機制,沒有調整機制,也沒有退出機制。
因此,初創公司股權設計的核心重點是要解決兩大問題——
怎麼分?怎麼退?
一、股權如何分配?
1/股權和職能的關聯
如題主描述,假設初創公司三個合夥人,一個負責內容,一個負責技術,一個負責銷售,大家的資歷又差不多(這也是大多數創業公司的標准組合),這個時候應該如何分配股權?
大原則在於,技術研發是一個比較長期的過程,而銷售通常只在公司初創時能帶來短期的資源效應,而市場職能介於兩者中間。
因此,對於這三種職能的股權分配,應該按照各自職能的綜合效應,由高向低依次排序為——技術、市場、銷售。
依據此,我們還可以延伸到運營公司過程中的激勵比例問題,嘩鉛蠢如下表:
注意,以上設計適用於單創始人結構,即在具有多個創始合夥人的情況下,確立一個核心創始人,然後由其組建職能健全的團隊。
創始人應當具備極強的戰略規劃能力,並集中指揮,使整個團隊的執行保持高效;不建議樹立多個多核心的創始人結構,屆時,團隊的股權分配和協調配合將會變得十分低效。
2/企業股權結構的三種模型:
第一種,絕對控股型
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三分之二以上,即67%的股權,合夥人佔18%的股權,預留團隊股權15%;該模式適用於創始人投錢最多,能力最強的情況在股東內部,絕對控股型雖說形式民主,但最後還是老闆拍板,擁有一票決定/否決權。
第二種,相對控股型
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51%的股權,合夥人加在一起佔34%的股權,員工預留15%的股權。這種模型下,除了少數事情(如增資、解散、更新章程等)需要集體決策,其他絕大部分事情還是老闆一個人就能拍板。
第三種,不控股型
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34%的股權,合夥人團隊佔51%的股權,激勵股權佔15%。這種模型主要適用於合夥人團隊能力互補,每個人能力都很強,老大隻是有戰略相對優勢的情況所以基本合夥人的股權就相對平均一些。
這三種模型裡面有幾個特點:
首先,投資人的股份沒算在裡面。
預留投資人股份存在很大的問題。假設創始人預留20%股權給後面的投資人,投資人從他手裡買股份,這就叫「買老股」。從法律關繫上來講,這是投資人跟創業者個人股份之間的關系,不是跟公司之間的關系。這個錢進不了公司賬戶,而成為創始人個人變現,不是公司融資。而且,一旦創始人賣老股,投資人出很高的溢價進來,創始人馬上就面臨很大的一筆稅。
所以,不建議一開始給投資人預留股份,可以進來以後大家共同稀釋。
那麼激勵股權為什麼建議預留呢?
主要原因是能充當調整機制。比如,很多創始人剛開始創業的時候,找合夥人其實沒多少選擇餘地,覺得湊合就一起幹了。但是過了段時間,發現這人能力不行,此時,預留的部分就能出面解決這個問題。
如果早期股權分配不合理,這時候就可以調整一部分到代持的老股裡面去。如果後面有新人參與進來(不管是高管、合夥人還是員工),也能通過預留股權去處理。
3/股權控制方式
縱觀國內外上市且發展良好的互聯網公司,創始人占股20%左右是較常見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大家就會考慮,公司的控制權會不會出問題?
事實上,不是說只有控股才能控制公司,不控股的老闆也能控制公司。這里就牽涉到幾種控制方式:
第一種,投票權委託
最典型的是京東。京東上市之前燒了很多錢,劉強東的股份很少。所以,京東對後來的投資人都有前提條件,就是把投票權委託寫好——劉強東在上市前只有20%的股份,但是有50%的投票權。
第二種,一致行動人協議
簡單來講就是,所有事項先在董事會內部進行民主協商,得到一致意見,否則就以老大的意見為主。
第三種,持股平台
針對於有限合夥。老闆可以把合夥人、員工的股份放在員工持股平台上,以此把合夥人跟員工的股權全部集中到自己手裡。
因為有限合夥分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即使只持有萬分之一的股份,這個持股平台裡面的股份也都是他的,他可以代理有限合夥的權利。而有限合夥人主要是分錢的權利,基本是沒話語權。
第四種,AB股計劃
AB股計劃通常是把外部投資人設置為一股有一個投票權,而運營團隊一股有10個投票權。例如劉強東一股有20個投票權,所以他總夠有將近90%的投票權。
二、退出機制
設置激勵機制基本已經是大部分創業公司的共識,但是事實上,大部分的激勵機制的效果都不好。原因在於,公司最後有兩條路,要麼上市,要麼被收購,但是這對大部分的創業公司來說概率都比較低。如果不設置合理的退出機制,將無法適應創業公司頻繁發生人員更迭的情況。
因此,事先約定科學的退出機制,將直接解決開頭案例中提出的員工離職問題。
為此,我們有四點建議——
1/創始人發限制性股權
限制性股權簡單來講,第一它是股權,可以直接辦理工商登記;第二它有權利限制,這種權利限制可以四年去兌現;而且中間離職的情況下,公司可以按照一個事先約定的價格進行回購,這就叫限制性股權。限制性股權的限制就在於,分期兌現,公司可以回購。
無論融資與否,上市與否,都需要套用限制性股權。比如說,創始合夥人早期只掏了三五萬塊,拿了20%的股份,幹了不到半年,公司做到五千萬或者一個億,誰都不希望看到他僅靠一點貢獻就拿走一大筆錢。所以我們建議大家拿限制性股權
2/股權分期兌現
分期兌現有四種方式:
第一種是約定4年,每年兌現四分之一;
第二種是任職滿2年兌現50%,三年兌現75%,四年100%。這是為了預防短期投機行為,小米的員工股權激勵就是按照這種模式的;
第三種是逐年增加,第一年10%、第二年20%、第三年30%、第四年40%。也就是乾的時間越長的兌現的越多;
第四種是干滿一年兌現四分之一,剩下的在三年之內每個月兌現48分之一。這種以干滿一年為兌現前提,後面每到一個月兌現一點,算得比較清。
這幾種模式對團隊來講是不同的導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3/約定回購機制
股份約定回購機制的關鍵是回購價格定多少。
有些公司一開始約定,如果合夥人離職,雙方按照協商的價格回購。所以這裡面有幾種模式:
第一種,參照原來購買價格的溢價
比如說他原來花10萬塊買了10%的股,如果到了兩三倍,那一定得溢價。
第二種,參照公司凈資產
假如公司干到第三第四年的時候資產已經有一個億了,這時候要是按照人家原來購買價格的溢價,那麼人家乾的這幾年都白幹了。所以對於此類重資產企業,可以參照凈資產來定。
因為回購是一個買斷的概念,相當於把對方未來十幾年的財富都斷掉了,所以從公平合理的角度還得有一點溢價。
第三種,參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折扣價
回購為什麼要打折呢?基於幾個考慮:
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資本本來就是投資公司的未來。5千萬、1個億的估值是認為未來公司值這么多錢,但這個估值是可變的,並不代表你離職的時候就是這個價格;從公司現金流角度,如果完全按照公司估值,那公司現金流壓力很大;從公司團隊的導向出發,這個導向就是引導大家長期干。這裡面用什麼價格是以公司的具體模式為依據的。
第四種,做好預期管理
退出機制怎麼去落地?首先要在理念層面達成共識,之後再談硬梆梆、冷冰冰的規則。
理念層面是大家先溝通到同一個層面,比如:
談好是基於長期看,還是基於短期投資?
未來這個公司能不能做成?能走多遠?能做多大?確定好主要貢獻在於長期全職出力。
如果股份不回購對長期參與創業的股東是不是一個公平合理的事情?
總之,所有合夥人要同一套標准,游戲規則值得所有人尊重。只有在理念層次溝通好了,才能夠平和理性地去談具體的規則條款。
*本文觀點由以太資本人力總監 Michael 提供

㈢ 股權和投票權

法律分析:股東的投票權是指股東對於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有權通過召開股東會投票表決的方式來決定是否同意通過。與股東投票權相關的核心法律問題是股東對什麼樣的事項有投票權,即如何界定股東有投票權的公司重大事項。現代公司管理制度的一個特點是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從而實現公司由職業董事或經理人進行有效治理的目的。在公司的經營管理上,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除了公司的重大事項應由股東會決議通過外,其他日常經營管理中的公司經營意思決策都由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㈣ 如何進行股權的頂層設計及長期有效的股權激

創始人想要在不控股的情況下實現對企業的控制,駕馭資本而非被資本駕馭,首先在引入資本或股權激勵之前,需要未雨綢繆,早作準備,做好企業股權的頂層設計(控制權設計)。通常而言,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小股掌大權」:
1、股份比例和表決權比例分離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約定「同股不同權」,創始人可以要求投資者或者股權激勵對象讓渡其所持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表決權,實現表決權和分紅權分離,從而既滿足資本逐利本性,又能夠繼續實現創始人對企業的控制,從而通過較少的股份爭取獲得更大的投票權。
2、通過一致行動人計劃提高創始人的控制能力
「一致行動人」即通過協議約定,某些股東就特定事項投票表決採取一致行動。意見不一致時,某些股東跟隨一致行動人投票。比如,創始股東之間、創始股東和投資人可以通過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加大創始股東的投票權權重。
3、有限合夥持股平台的引入(杠桿持股,以小搏大)
有限合夥通過讓核心創始人擔任普通合夥人,從而控制整個有限合夥公司,然後通過有限合夥公司控制公司股權。其他股東只能是有限合夥的有限合夥人,不參與有限合夥管理,也就不能通過有限合夥控制公司。
4、AB股(牛卡計劃)
所謂AB股,即將企業股票分為兩種不同類型,創始股東與投資人持有不同類型的股票。比如,我們將創始股東持有的股票稱為「B類股票」,投資人持有的為「A類股票」。A類股票與B類股票的基本權利一致,但在以下三方面有區別:

(1)持有主體:A類股票主要由投資人與公眾股東持有,B類股票主要由創業團隊持有。

(2)投票權:設定不同的投票權。比如,每股A類股票可以設定為1個投票權,每股B類股票設定為10個投票權(1:10的投票權比例是美股比較常見的)

(3)轉換權:A類股票無法轉換為B類股票。B類股票一經轉讓即自動轉換成A類股票。
通過上述制度安排,企業一方面可以通過出讓股權對接利用外部資源,另一方面通過兩級分化的投票權設計,實現創業者對公司實行有效控制,亦可以防止惡意收購。
以上就是經邦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望採納。

㈤ 如何做好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現在很多企業都在做,那麼我們有律服務的創業項目中,基本上所有的項目都在考慮,或者正在做或者已經做了股權激勵。而你要做股權激勵,必須有三個核心的問題要把握好。如果你不能把握好這三個核心的股權問題,那麼我們認為你也做不好股權激勵。

第一個問題:就是什麼是股權激勵?

無論是作為創業公司的CEO,或者股東,也就是說,股權激勵的實施者。還是創業公司的高管,員工,以及普通員工作為股權激勵的被實施者。你就應該清楚的了解到,當一個創業公司進行股權激勵的時候,它是有不同的形式的。無論哪種形式,我們對股權激勵下一個定義就是,公司的股東或者公司,把公司的工商股權,或者股份期權或者虛擬股權,以一定份額的方式分配給你。這種以一定份額給到你的無論是工商股權還是分紅權,都是屬於股權激勵。不過這個份額公司一般會要求你在幾年內可以拿到。

第二個問題:為何要進行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的目的是為了留住人才、為了吸引人才、為了激勵人。

第三個問題:股權激勵成功的關鍵

如果你不能清楚的認識到股權激勵成功的關鍵因素,你即使做了股權激勵也不會取得任何效果,甚至適得其反。那麼股權激勵成功的關鍵因素是什麼?歸結來說,就是一句話,就是讓被激勵對象產生我們所期望的和認可的價值。

所以我們總結一下,如果我們作為一個創業公司,我們要進行股權激勵,首先第一點要清楚地知道什麼是股權激勵,我們給員工的到底是什麼東西?第二個我們要清楚知道,我們為什麼要做股權激勵。第三個就是要知道,我們怎麼樣做,才能夠真正的實現我們股權激勵的效果,實現股權激勵的價值。才有可能產生我們今天股權激勵的實際效果。


㈥ 公司股權分配比例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比例可以由股東協商確定。上市公司的股權比例也可以通過收購的方式不斷提高,甚至達到控股的比例。但以收購方式增加股權的,法律另有規定,並公告收購3%。此外,科學的股權結構必須由創始人、合夥人、投資者和核心員工共同控制。
一、同股是否一定同權
持股比例、分紅比例、表決權比例和剩餘財產分配比例是四個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
(一)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就是按照各股東認繳的_資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直接計算得出的,認繳的金額和注冊資本額一旦確定,持股比例自然就確定了。
(二)分紅比例
分紅比例是指公司在對稅後利潤分配時,各股東可享受的用於計算分紅金額的比例。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股東(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三)表決權比例
表決權比例是指公司在對重大事項表決時,各股東投票時,該投票權佔全部投票權的比例。
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在章程中約定各股東的表決權比例,該比例可以和持股比例不—致,而對於股份公司則不可以單獨約定。對於股份公司的股東而言,股東的持股比例一旦確定,其表決權比例自然確定,與持股比例保持一致。
(四)剩餘財產分配比例
剩餘財產分配比例是指公司清算完成後,股東對剩餘資產進行分配時,用於計算各股東應分配剩餘財產的比例。
因此,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比例,無論對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公司,該比例均與股東的持股比例—致,各股東不能在章程中做出與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約定。
二、口頭約定利益分配有什麼風險
按照上面的分析,公司在設立之初,對於各自的訴求,完全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公司章程中做好特殊約定。不過,在實務操作中,設立公司基本都是通過中介代為操作,而中介機構在幫助股東設立公司的過程中,所使用的公司章程基本都是模板,無法體現股東之間的特殊安排。而各股東往往在公司設立之初,都會基於一個原始的信任,對於章程不聞不問。有特殊事情基本是口頭協商,很多時候礙於面子,也不會形成文字讓大家簽字確認。這些行為都會給公司的後續經營埋下隱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㈦ 股權分配原理

創業就離不開合夥人及股權分配的話題,那比如新東方合夥人就是3駕馬車、復興4個合夥人、騰訊5虎、小米8個合夥人、阿里巴巴18羅漢:但在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紐交所掛牌上市。阿里巴巴IPO後股權架構為,馬雲7.8%、蔡崇信3.2%、軟銀32.4%、雅虎16.3%、其他40.3%。

找合夥人這件事情,考驗你對創業方向的思考深度。如果你戰略想不清楚,其實你找不對人,你也不容易說服人。你的戰略想得越透,你對所規劃需要找的人的描述就越清楚。

其實做企業,就是一個不斷進行「股權分配」、「股權激勵」、「股權運營」的過程,股權就是企業的根!自從你開辦公司成為老闆那天起,不管是凝聚合夥人,吸引優秀人才,激勵優秀員工還是進行融資、投資、股改、掛牌或上市、重組或並購,不管是開疆拓土還是構建版圖,股權一直與您同在!

股權激勵的初衷是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提高管理。核心團隊持股並不等於公司的團隊持股,公司的團隊可能有七八個人,但是不是所有人都是創業者,可能創業者只有兩三個人,所以讓真正的創業者去持股。

1.合夥人合夥創業第一天,就會面臨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合夥人股權設計);

2.公司早期要引入天使資金,會面臨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天使融資);

3.公司有三五十號人,要激勵中層管理與重要技術人員和公司長期走下去,會面臨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員工股權激勵);

4.公司需要招兵買馬、跑馬圈地,加速發展,引入A輪、B輪、C輪投資人,……IPO時,會面臨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創業股權融資);

5.公司足夠NB,做到BAT的體量,需要把大公司做小,把老企業做新,也會面臨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孵化器、阿米巴經營)。

股權:企業的所有權,包括收益權、增值權、表決權、資產所有權等。

股份:所佔股額的收益權。有時常常將股份和股權混為一談。

股權與股份最大的區別是:

股權一般是在工商登記的實股股東,公司在辦理很多變更時,需要所有的實股股東簽名。

股份一般不需要登記注冊,多數是與大股東簽訂契約,明確其擁有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通常沒有實股股東的表決權,也不太參與實際的決策。

有限責任公司 指依據公司法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通過發行股票籌集公司資本,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注冊資本 也叫法定資本,是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本總額。

建議創業公司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這樣在法人治理的結構設計上比較靈活、簡單、直接。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喪失了靈活性,初創企業最好不要直接設立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規定股東分紅以 實繳出資比例 分紅,公司法也允許全體股東作出另行規定。公司表決權若沒有另行規定以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個出資比例可以理解為 認繳出資比例 ,但是分紅權是以實繳比例分紅。

為解決資金股、資源股、人力股、管理股等因出資不同而引起的股權不平衡,股東之間可以約定同股但表決權和分紅權不同。

股東的實際出資數額和持有股權的比例屬於公司股東協商的范疇。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持有股權的比例和實際出資比例一致,但是也有例外。從實踐來看,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只是公司發展的基礎,公司的良好經營離不開各種條件或資源的整合。

從法律上講,股東內部對各自的實際出資數額和佔有股權比例做出約定,我國法律並未禁止。即使約定出資比例和持股比例不同,對公司債權人而言,也不會對公司償債能力產生影響。因此,這種約定不是規避法律,都屬於公司股東內部的事兒。

股東認繳出資後,大家根據認繳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將股權一劃分,就按這個持股比例確定分紅比例。

你的公司是否就是這樣做的呢?

從公司發展和股東公平角度講,實繳出資多少才更重要,而不是認繳的多少。因此,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實繳的出資比例,是按照股東實際已經繳納的出資占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比例。

有原則就有例外,公司法賦予了股東按照商業規則可以自由靈活地作出約定,即「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

在創始人、聯合創始人、員工和投資人的股權架構設計中,要有一個核心大股東,特別是創始人在初創期應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

既出資又出力而全職創業的人,與只出資不出力或只出資但不全職創業的人,在表決權設計上應有不同。前者對公司的情況了解更全面,更利於作出正確的管理決定,猶如「讓聽得見炮聲的人做決策」。

同時,表決權大小的差異化設計,也進一步體現人力股和資金股對創業公司的貢獻值的不同。

再進一步,股東也可以約定預留一部分分紅給公司員工。當然,這也可以放在公司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實施股權激勵時進行。

那在公司發展過程中離開不了市場資源、管理資源、技術資源和人脈資源等各種資源,股東完全可以不按出資比例分配,而是 結合股東實繳出資額以及各自掌握的、對公司發展需要的優勢資源,確定股東在股東會會議中行使表決權的比例。

要特別提醒的是,股東會議表決權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的,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記載。這就是那句經典的「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是,股東分紅權和公司增資時優先認繳出資權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的,全體股東約定即可,而並非必須記載在公司章程中。

因為創始人合夥創業,有的提供資金,有的提供場地,有的提供技術能力,有的提供銷售渠道,有的提供融資資源。各個創始人提供不同的貢獻,各個貢獻性質不同,似乎完全無法等價對比。如果沒有明確的標准,很難說研發就比銷售更重要,也很難說拉來投資的工作就比提供辦公場的貢獻更重要。所以創始人之間如何分配股權,往往成為一個難題,往往不得不用「拍腦袋」的方法劃分比例。

(1)投資人投大錢,佔小股,用真金白銀買股權;

(2)創業合夥人投小錢,佔大股,通過長期全職服務公司賺取股權。簡言之,投資人只出錢,不出力。創始人既出錢(少量錢),又出力。因此,天使投資人購買股票的價格應當比合夥人高,不應當按照合夥人標准低價獲取股權。

(3)非全職投入本公司創業的兼職人員,哪怕技術NB,也建議按照公司外部顧問標准給予大量現金,或者發放少量股權(股權來源於期權池:常規的做法是預留10—20%的期權池,滿足3-5年的激勵需求,後期再以3-5年為一個激勵周期,不斷增發新的激勵措施。),而不是按照合夥人的標准配備大量股權。

員工期權激勵,會經歷四個步驟,即授予、成熟 、行權 、變現。公司的期權池,10-30%之間較多,15%是個中間值。公司總池子確定下來,再綜合考慮他的職位、貢獻、薪水與公司發展階段,員工該取得的激勵股權數量基本就確定下來了。同一個級別的技術大拿,在VC進來之前就參與創業、在VC進來後才加入公司、在C輪甚至IPO前夕加入公司,拿到的期權應該設計成區別對待。另外,公司也可以給員工選擇,是拿高工資+低期權,還是拿低工資+高期權。

(4)早期普通員工不宜發放大量股權,這些員工最關注的是漲工資,並不看重股權。早期員工流動性也大,股權管理成本很高,激勵效果有限,甚至起到反作用。

(5) 別把持股多少誤當控制權的唯一要素: 公司控制權需要的是綜合設計,不僅僅是持股比例,更要看到股權背後的各種特別安排。

公司的控制權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股權層面的控制權、董事會層面的控制權、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控制權。

公司控制權設計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合夥人的具體特定需求、股東在股東會的表決權、董事會席位、經營層面的管理等因素,並結合每個公司所處的行業、地位綜合考量,為公司量身定製的最佳方案。千萬不要 靠參考模板,小心模板會害了你。

1、充分利用公司法「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廣闊空間,嘗試將表決權與股權比例分開;

2、不妨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規定董事會過半數的董事由創始股東團隊或核心創始人提名或委派。在董事會層面,股東之間可約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並記載於公司章程,進而對公司及所有股東產生約束力。

3、對於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件,比如出讓控制權、重大人事任免等,可規定須核心創始人同意方可通過。

4、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或採取表決權委託。

5、在公司引進資本時應進行風險評估,了解投資人的戰略,制定應對方案。當然,公司長期聘用深諳股權的律師進行風險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股權是對公司的終極控制權利,公司最重大的事項通常是基於股權由股東(會)決定的,如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任命以及融資等。

股權層面的控制權包括絕對和相對控股:絕對控股權情形下創始人持股達到67%,也就是達到三分之二,公司決策權基本可以完全掌握在手中;絕對控股權情形下創始人至少要持有公司至少51%的股權;而相對控股權往往需要公司創始股東為持有公司股權最多的股東,與其他股東相比可以保持對公司的相對控制力。

法律依據在於:根據中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是股東(會),股東會的普通表決事項,多為二分之一以上多數表決權通過,而少數重大事項(如公司章程修改)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掌握了控股權,就能夠控制股東(會)決策,進而控制公司。

注意事項: 公司初創時期,最好避免容易導致僵局的股權比例設置,例如50:50、65:35、40:40:20甚至50:40:10這樣的股權比例設置,盡管50:50和65:35這樣的股權結構設置往往是對股東作用或影響力的一種真實反映或者是對現實的一種妥協,在公司早期的蜜月期平安無事,但隨著公司的發展壯大往往會發生共貧賤易共富貴難的情況,利益分配的沖突日趨明顯,小股東可能會行使投票權否決公司重大事項,使公司喪失船小好掉頭的決策迅速的優勢。

同樣,類似於40:40:20的股權比例設置可能會導致二大股東都希望聯合小股東控制公司股東(會)決策的情形,50:40:10這樣的股權比例設置也面臨小股東聯合易出現僵局的可能性。

熟悉境內外上市公司治理的人可能明白,董事(會)與股東(會)是相對獨立的,公司股東(會)往往無權直接干預董事(會)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日常經營決策的權力。所以,公司的控股權和公司運營的控制權並無必然聯系,尤其是股權相對分散的公司中,公司的控制權往往在於公司的董事會。

對於未上市的境內初創公司來說,股東往往與董事一致所以很少面臨這樣的沖突,但是隨著公司的不斷融資,投資人往往會要求向公司委派董事,董事會的構成會發生變化,此時就需要創始人注意控制公司的董事會、法定代表人等掌握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①公司董事

公司的日常經營事項,主要由公司董事(會)來決定。一般情況下,公司很少需要開股東會,所以也很少通過股東會的控制權來參與公司日常經營,只是在重大事件(如修改章程進行融資)的時候才召集一次股東會或者要求股東簽署決議等文件。所以,如果控制了董事會,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核心創始人可以佔有公司董事會的大部分席位,以保障決策效果和決策效率。

注意事項: 控制董事會最重要的法律手段是控制董事的提名和罷免。公司控制權之爭往往體現在董事的提名和罷免上,如果創始人之外的公司股東沒有提名或罷免公司董事的權利,這些股東也很難插手爭奪公司的控制權。 但現實中,公司的投資人往往要求董事任免權,而公司往往也需要創始人之外的董事助力公司的發展,所以創始人需要注意控制董事會的人數以及創始人任命的董事人數。

創始團隊在公司初期控制2/3的董事人數,而在後期最好能控制1/2以上的董事席位,公司盡量將外部董事席位留給對公司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投資)人,隨著外部董事的增加而擴充董事總人數,盡可能保持創始股東對董事人數的上述控制比例。

比如京東的招股書顯示,京東的董事會為9人,老虎基金、Best Alliance、Strong Desire以及DCM分別有權任命一名董事,而劉強東及管理團隊則有權任命5名董事,並且有權任命董事會主席。

董事會席位來看,劉強東及其管理團隊與其他股東在董事會的投票權為5:4,劉強東在董事會在投票權過半數,在董事會重大問題上應是劉強東及其管理團隊擁有主導權。這樣,劉強東及其管理團隊在董事會與股東會都有絕對的發言權,從而牢牢的把握公司的控制權。

創始人需要知道的另一個法律知識是股權與投票權是可以分離的。 現實情況中,隨著公司的不斷融資壯大,創始人股權將被不斷稀釋,很難一直保持公司的絕對控股權。為了繼續維持公司的控制權,可以將其他部分股東股權中的投票權分離出來,交給創始股東行使。

投票權從其他股東的股權中分離出來,主要有以下四種體現行使:

有些公司一開始創始人是控股的,但由於後續不停融資、增發股票,(據統計:很多比較好的互聯網公司到了上市時,創始人股權投資剩下20%左右。)這時,控制人則會面臨不控股的情況。比如如京東上市前,通過投票權委託制度,劉強東持有80%公司股權,牢牢控制京東。

再比如阿里巴巴與萬科:

股權相同:

1、股權高度分散、創始人運營團隊占股很少

2、都搞過事業合夥人制度

然而2家公司控制權卻大相徑庭。馬雲運用事業合夥人制度(董事提名權+投票權委託)牢牢控制,而萬科一直遭受外部挑戰,去年年底的股權大片到現在還沒有結束。

其核心內容:在股東會董事會上的決議,大家要事先協商達成一致;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則以某個股東意見為准。

有限合夥持股,創始人(作為管理合夥人持有很少權益但)控制有限合夥持有公司的投票權;

境外架構中的「AB股計劃」(或「牛卡計劃」,或「雙股權結構」)

注意事項,在融資節奏上要把控好,創始人需要注意把握融資的節奏。企業早期融資的估值和股價比較低,隨著公司發展壯大,公司的估值和溢價越來越高,融資對創始人股權的稀釋效應會有遞減的效果。但是,資本對企業擴張的作用不言而喻,而融資市場瞬息萬變,創始人需要仔細衡量和規劃,什麼階段需要融多少資,以維持公司穩健的資金流,同時兼顧與公司估值的合理平衡。

通常這樣約定:(如:創始人一共10個投票權,其他股東一股一個投票權;極端情況如京東上市後劉強東1股20個投票權,國外有些互聯公司上市後1股70個投票權)即公司創始人和高管持B類股票,投資人持A類股票,B類股票每股表決權等於A類股票10股的表決權。

A序列普通股通常由機構投資人與公眾股東持有,B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創業團隊持有;

A序列普通股與B序列普通股設定不同的投票權。

美國上市的公司通常採用這種結構來維持公司創始團隊的控制器,比如, Facebook、Google與網路等企業都將其A序列普通股每股設定為1個投票權,B序列普通股每股設定為10個投票權。近些年上市的京東、聚美優品、陌陌都是採取的這種AB股制度。根據京東的股東協議,劉強東及管理層持有的股份每股代表20份投票權,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每股只能代表一個投票權,這樣劉強東及其管理團隊雖然只持有20%左右的普通股,但是由於有雙層投票結構保護,其投票權能確保股東會上重大議案有絕對的發言權。

投票權與股份份額並非一一對應或不可分離,創始人可以通過上述四種方式爭取控制其他股東的投票權,讓渡出投票權的股東基於對創始股東的信任或依賴很有可能會同意這樣的讓渡安排,從而維持公司穩定的控制權。例如,創始人股東通過其控制的持股平台實體(如有限合夥)間接持股(如員工激勵或公司的小額投資人的股權),可以實現以小博大的控制效果,下圖就是一個典型的創始股東通過員工持股實體控制激勵股權的情形。

股權的背後,體現的是責權利,因此,股權架構設計要明晰股東各方的相關責權利,如合夥人的責權利、投資方的責權利,並匹配到位。股權架構設計要為未來的核心人才與骨幹預留股權激勵的空間。 一家公司最重要的東西是什麼,是資源、技術、資金、還是人?什麼樣的東西最重要,就要讓什麼佔大股份。

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後期給員工發放激勵股權,少量股權可以解決500人的激勵問題,而且激勵效果特好。在這個階段,員工也不再關注自己拿的股權百分比,而是按照投資人估值或公司業績直接算股票值多少錢。

那在不同的商業模式中,每個合夥人的重要程度與貢獻顯然是不同的,股權應是不同的。比如,平台型、重運營的公司,COO的重要性可能遠大於CTO、CFO、CMO等;技術導向型的公司,CTO可能是最重要的;融資需求型的公司,CFO的可能更重要。 合夥人的整體收入=基礎年薪+績效年薪+股權。

創始人期限:每個創始人,包括你自己,都設定4年的股權兌現期,以及1年的最短服務期。

業務主管股權(0.5-2.0%):4年(或2年)的股權兌現期,根據情況確定最短服務期,以及股權兌現加速機制。

創始人持股比例代表的權力:

67%公司完全控制權(有權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資擴股)

51%相對控制權(對重大決策進行表決)

34%一票否決權(董事會的決策可以不同意)

1,投資人的持股不建議超過30%;

2,創始團隊開始持股的不能超過3人;

3,初創團隊中大股東能保持不低於60%的股份,因為低於50%的股權經不起稀釋;

4,初創公司的股權設計:

1)忌諱江湖方式處理,結構與利益不明細;

2)忌諱股權平均或分散,沒有「帶頭大哥」作為決策中心;

3)忌諱股權比例配錯,非關鍵人員擁有大股權比例。

1、全職創業合夥人-限制性股權

①與股權有關的分配方式:項目提成、虛擬股票、期權、股權。

②創業團隊一開始應發限制性股權。

首先:是股權;其次:有權利限制(股份必須跟創業合夥人全體服務期限掛鉤,分期成熟)

2、股權分期成熟

在一定期限內(比如,一年之內),約定股權由創始股東代持;

①每年成熟25%。

②滿2年成熟50%,第3年成熟25%,第4年成熟25%(避免團隊短期投機行為,如「小米」)。

③第1年成熟10%,第2年20%,第三年30%,第4年40%(時間越長,股票兌現越多,如「360」)。

④第1年成熟20%,剩餘股權在3年內每月成熟1/48(較精確)。

國外常見的:5年成熟,干滿1年成熟1/5,剩下的每月1/48。

以上四種模式對團隊不同導向,實操時還應按需選擇。

因為創業項目在成長階段總有一些更替,如果發現合夥人已經跟不上公司的成長節奏,需要引入技高一籌的合夥人,老合夥人很可能需要「出局」。

股東中途退出,公司或其它合夥人有權股權溢價/折價回購離職合夥人未成熟、甚至已成熟的股權。對於具體回購價格的確定,需要分析公司具體的商業模式,既讓退出合夥人可以分享企業成長收益,又不讓公司有過大現金流壓力,還預留一定調整空間和靈活性。

對於離職不交出股權的行為,為避免司法執行的不確定性,約定離職不退股高額的違約金。

①股東購買時原購買價格一定溢價。

②離職時公司凈資產。(重資產公司較適用)

③公司近期融資估值折扣價。(互聯網等輕資產公司)

基於兩因素考慮:從公平合理角度考慮,通常互聯網公司估值通常水平較高,且投資人的角色投資公司的未來估值而不是當下真實市值;從公司現金流壓力考慮,若完全按照公司估值回購,很可能融1、2KW,若一個重要合夥人離職,可能融資款還不夠回購創始人股權。

可能會使創始股東個人承擔較大的個人風險:

第一、中國公司法雖是認繳制,不代表認而繳股東出資到位之前,相當於股東一直欠著公司一大筆錢。

第二、若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對外負債人,股東要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風險。例:若公司注冊資本五千萬,認繳的情況下,創始股東仍欠著公司五千萬  ,只是早繳晚繳的問題 。

第三,若公司對外有重大負債,股東要以5千萬為限對外承擔責任。

對於非資金驅動型、資源驅動型公司,大部分是人力驅動型這種互聯網企業,互聯+/+互聯咨詢企業,建議注冊資本一開始一百萬為限,如果後續資金不足,可通過股東借款。之後可以通過股東增資或外部融資來解決資金問題。

假如合夥人裡面特別是技術人員,後面增資的時候常常沒有錢,但是他們又特別重要,如果直接稀釋又不能調動積極性,這個時候一般要怎麼處理。

對於這種互聯網相關企業,最重要、最值錢的財富是技術開發人員。對技術開發人員拿股票,分兩部分付出對價:第一、是他們拿出一部分現金,第二、貢獻時間、腦力,這主要是技術,對技術人員,錢不應成為他們拿股票的障礙,可以通過團隊持股計劃或注冊資本本身不高的情況下,把他們的股權給到位 。

對核心技術人員,主要是人力資本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 激勵機制的意義:第一、可按照第一投資人的估值然後 甚至低於其他 人價格拿股票;第二、約束,股票給到位的情況下    這些股份要分期成熟  ,要全職投入,不能從事同業競爭,開發這些產品專利應屬公司職務作品等等要加進,所以技術人員是否能拿出錢不應成為他們拿股票的障礙。

若公司注冊資本為一百萬,投資人願意出100萬買10%的股份,那麼公司估值為1000萬。現在公司為兩百萬的資產,今天投資人進來,明天你就將公司清算掉,那麼投資人只能拿到20萬。

所以許多投資公司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會在投資協議中約定,公司如果要清算,第一需要投資機構同意,第二要拿出投入的投資,第三還要拿出投入的投資收益。

如果公司注冊資本是一百萬,假設凈資產也是一百萬,當公司的估值達到一千萬時,這時候投資人出100萬買10%的股份,就意味著每股的價值翻了十倍,我買一股需要一塊錢,投資人進來買一股就需要十塊錢,這就是溢價。當溢價發生時,你就賺了投資人九塊錢。

如果你注冊資本直接放到一千萬,恰好公司估值也是一千萬,這時候理論上就不存在溢價,你們是同股同價,你與投資人的區別只是認繳與實繳的區別。說的再長遠一點,你想拿回公司的分紅必須把九百萬的認繳全部實繳以後才能拿到,當然你也可以用未來公司賺的錢來填補這個空檔,那就意味著雖然現在沒有掏錢,但是你在用你未來的收益和現在的投資人進行同股同價的安排,你讓步的實際上是你未來的收益。

如果注冊資本是一百萬,而不是一千萬,同樣是10%的股權你獲得的一百萬,其中絕大部分的資金是溢價,而歸屬於整個公司,因為注冊資本低,而估值高,所以你賺了投資人的溢價。

㈧ 公司上市前股權激勵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上市前股權激勵的方式

(1)直接激勵

被激勵人員成為公司的直接股東,經過工商登記生效。這種辦法的好處是激勵效果極強,操作簡單。但是,如果被激勵對象在拿到股權以後離開公司任職,仍然可以留在股東之中。如果沒有事先約定,老闆對他是沒有辦法的。所以除非是對忠心的老臣或是作出了非常大的貢獻的人,一般不推薦這種辦法。

此外,如果公司計劃上市,公司的直接股東的變化也會給上市工作帶來較大的麻煩,作為投行民工,我還是希望直接股東不要隨便變,否則招股書改來改去會累死的。

(2)間接激勵

公司先設立一個持股平台,將一部分股權通過增資或轉讓的方式注入這個平台,成為這個平台的資產。然後讓被激勵者通過增資或轉讓的方式成為這個平台的股東或合夥人,間接獲得公司的股權。

這個方法的好處在於可以通過適當的安排,讓老闆持有51%的股權,從而獲得這個平台持有的全部投票權,而其他入股的核心人員只需要獲得收益就可以了。可以保證老闆的投票權不會像(1)中直接持股的方式被稀釋。

當然這樣做的比較劣勢在於因為是間接持股,操作會較繁瑣、成本會偏高,也導致激勵效果相比直接激勵會打一些折扣。

(3)虛擬激勵

這個方法通常只適用於大的上市公司,中小企業用起來不是那麼的順手,此處簡單帶過。虛擬激勵指的是建立一種獎金計劃,和某些指標(例如公司凈利潤增長率、股價等等)掛鉤,達到條件以後可以獲得相應的現金。

舉個例子來說,例如A公司2014年1月1日股價10元,建立員工激勵計劃:若公司股價達到20元,則直接獎勵現金5元,若達到30元,則直接獎勵現金10元。

這樣的好處是激勵效果較強,但是從激勵效果的持續性上來說,和(1)(2)完全不能比,此外成本還比較大,得掏真金白銀出來才行。不是高洋上公司請勿輕易嘗試。

上市前股權激勵的定價

這里需要簡單介紹一下衡量股權價格的一個最簡單概念:市盈率。用最直白的語言來說就是,假設按照公司目前的盈利不變,投資下去多少年能回本。市盈率越高,意味著股權越貴,計算公式是:市盈率= 每股價格/ 每股凈利潤,每股凈利潤=公司總凈利潤/股本總額。假設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今年估計凈利潤8000萬,那麼每股凈利就是8000/5000=1.6元,假設老闆發話,入股倍數是5倍,那麼每股價格就是5*1.6=8元。所以實際的「貴」和「便宜」是通過市盈率來控制的,公司經營業績不會隨著一時的意志而改變,可以看做為一個參數。

那麼回到正題,股權激勵應該怎麼定價好?那麼顯而易見的,對老闆來說,市盈率越高越好,對高管來說,市盈率越低越好。

那麼需要老闆和高管結合實際進行協商,行業好的,市盈率可以高一點,上市把握大的,市盈率可以高一點,公司個體增長很快,業績爆發期的,市盈率也可以高一點。但是情況反過來的話,你應該懂的。

再要說多一些的話,那麼就是可以根據同行業已經上市的公司的數據簡單估計:他們在上市之後1年左右,限售股解鎖時的平均市盈率除以高管入股到預計解鎖之間的年數,就是股權激勵一般不宜超過的上限。舉個例子來說,2013年該公司上市,1年後2014年股權激勵解鎖,而高管入股是2010年,解鎖時市盈率是20倍,那麼入股的倍數就最好不超過20/(2014-2010)=5倍。這同樣印證說,老闆對自己的上市計劃要有數,拖的時間越長,對高管的入股價格應該讓步更多。

至於具體是多少,我真不知道,各家有各家的情況,高管接受程度也不一,需要老闆和自己的高管們好好溝通談好市盈率。但是上面的計算方法可以作為參考。但請注意,目前公司法規定同股同權,同一批實施的股權激勵,不同人的價格必須一樣。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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