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節稅怎麼計算
❶ 股權轉讓的稅怎麼算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股權轉讓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費用)x20%。股權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股權轉讓的流程:
1、目標公司情況調查。應當查清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特別應當注意的是,目標公司因為對外擔保而形成的或有負債並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還應當查清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2、協商。這一步驟在於發現交易對象,就交易的標的、價款等基本內容達成初步的意向。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其內容主要包括: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基本情況,目標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轉讓方的告知義務、股權轉讓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股權轉讓的交割期限及方式、股東身份的取得時間、股權轉讓變更登記,實際交接手續、股權轉讓前後公司債權債務承繼、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適用法律、通知義務、聯系方式、協議的變更、解除、協議的簽署、生效、訂立時間、地點等等。
3、以書面方式徵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比如通過召開股東會的方式進行表決,並作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
(1)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出讓方應當在意向書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要求他們在一定時間內(公司法規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表態,或者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
(2)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表態
(3)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4、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除股權轉讓價格不能改變之外,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內容與意向書也不能有實質性變化,否則就可能因為構成陰陽合同而受到其他股東的異議,甚至被法院撤銷或者認定無效。
5、公司對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❷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怎麼算呢
股權轉讓形式上可分:全部轉讓的,轉讓人不再是公司股東,受讓人 成為公司股東 ;部分轉讓的,轉讓人不再就已轉讓部分享受股東權益,受讓人就已受讓部分享受股東權益。我國現行法律對股權轉讓 個人所得稅 的規定: 1、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徵收范圍公司的 自然人股東 將自己的持有公司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自然人或者是企業,依法需要就其轉讓所得 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2008年3月1日起新實施的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款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范圍包括財產轉讓;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 土地使用權 、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第九條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2、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額計算《個人所得稅》第六條第五款規定,財產轉讓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是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 應納稅所得額 。《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計算納稅;第十九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財產原值,對於有價證券,是指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那麼,什麼是合理費用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為辦理 股權轉讓手續 作出的必要開支。《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即,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股權轉讓收入 -本金(原值)-合理費用)×20%。 3、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是指稅法規定的直接的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或者是個人;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在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為納稅義務人,而收讓股權的一方是扣繳義務人或者是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一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