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後股權繼承怎麼處理
A. 公司股東死亡後股權繼承糾紛怎麼處理
公司在健在股東之間繼續存在或規定死亡股東的股權繼承與法人更改的基本原則,即使公司法給出了某種解決方式,也應允許 公司的股東 通過事前的約定加以排除,先由董事會提出修改眾多迅速騰達創造公司章程的建議,再將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議通知空間其他股東,並召開股東(大)會,然後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一)股權繼承應符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規范及其行動准則的書面文件、股東、董事,應該給予充分的尊重,對公司。公司章程可以委託其中一個股東製作,但最後必須經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同意並在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才生效。章程可以規定死亡股東的繼承人不須經任何程序或須經其他嚴格程序才能 成為公司股東 ;也可以規定股東死亡後其生前持有的股權由其他尚健在的股東購買,然後由死亡股東的繼承人繼承股權的財產利益;也可以規定公司在某一個特定股東或任何一個股東去世後公司解散等內容。公司解散後,股權繼承人有權參加清算委員會並分配清算後的企業剩餘財產。(二)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股東去世之前與其他股東對公司股權如何繼承有約定的。而且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修改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只要沒有明顯的違法現象存在、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對這種約定,即在不 損害股東利益 ,被稱為公司內部的小憲法、不損害 債權人利益 、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則下,就應認可其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內部規章。這樣,就可以很好避免將來發生糾紛,影響公司的穩定經營,也更有利於公司健康發展和各股東的利益,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死亡後其股權應如何繼承有規定的,在股東死亡後其股權繼承應嚴格按照章程的規定來辦理。這已為公司法七十六條所認可
B. 父母去世公司股權如何繼承
父母作為大羨自然人股東在死亡後,不存在遺囑指定除子女外其他人作為股權遺產繼承人的情況下,子女是有權作為繼承人通過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股東資格,股東資格的繼承當然意味著股權的繼承,子女也從而能夠取得公司股權的。公司纖賣法第七十五條規滾豎拍定也說明在我國,股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是可以繼承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