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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股權增量如何設置

發布時間: 2023-06-13 07:39:43

⑴ 合夥企業股權分配方案

我覺得股權不能全按出資比例分配,首先應根據公司業務的類型劃分出財股和身股的比例,若公司的業務是資本密集型的,那就讓財股占更大比例,若在業務開展中人才、技術發揮更大的作用,那就讓身股占更大比例。確定了比例之後,再在財股中分配資金所佔份額。

對於出資的合夥人分配財股,出力的合夥人則分配身股。

分配好股權後,設置好成熟條件,當合夥人通過努力達到特定目標後,股權才能成熟,正式得到股份,且越晚成熟得到的股份便越少,因為股權會隨著公司的成長不斷增值。除此之外,還能設置股權分批成熟,比如每年成熟25%,以此來防止合夥人得到股份後就做甩手掌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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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合夥企業股權分配方法

合夥企業也有相應的股權,合夥企業的股權,如果需要分配的話,要按照對應的分配方法來分配,分配的過程中要採取公平分配的方法,或者是採取不同的佔比的方法來分配股權。接下來由為大家帶來合夥企業股權分配方法的詳細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合夥企業股權分配方法
1、出資。如果所有合夥人都是同意按比例出資,各方資源優勢基本相當的,則直接可以按出資比例分配即可。如只有部分合夥人出資,則應取得比沒有出資的合夥人相對多的股權。
2、項目的CEO應取得相對多的股權。因為CEO是合夥事業的靈魂,對公司負有更多的擔當。只有CEO取得相對多數的股權,才有利於創業項目的決策和執行。
3、綜合評估每個合夥人的優勢。比如,有些項目的啟動,不需要太多資金,而是依賴某位合夥人的專利;有些項目需要創意,產品僅是技術實現;有些項目,產品並不具有絕對的市場優勢,推廣更重要;有些項目,可能某個合夥人不需要怎麼出錢出力,但只要其是合夥人,以後融資、導入項目所需資源、IPO就逗埋渣比較容易;各種情況,無法一一羅列。因此,對於具體情況,相應資源提供者,應佔有相對多的股權。
4、科學評估每位合夥人在初創過程中各個階段的作用。創業項目的啟動、測試、推出等各個階段,每個合夥人的作用不一樣,股權安排應充分考慮不同階段每個合夥人的作用,以充分調動每位合夥人的積極性。
5、必須要有明顯的股權梯次,絕對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如果是三個合夥人,最為科學的比例結構是5:3:2。
以上講的是原則,但其實是可以用量化的方式,折算出大致的股權比例。
二、有限合夥人用什麼方式出資
1、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2、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3、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4、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主要義務: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三、有限合夥人有哪些限制
液肢有限合夥人以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為代價,獲得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的有限責任的權利。因此,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的權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後的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對合夥企業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即參與投資的企業或金融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人山悄和個人投資人,或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的,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合夥企業股權分配方法的相關內容,股權分配的過程中,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分配,不能夠存在不公平的現象。

⑶ 合夥創業,如何分配股權和設計股東規則

知乎上有這樣一個熱門話題:幾個資歷差不多的朋友合夥創業,分別負責內容、技術和銷售,應該如何分配股權?

相信大多數的朋友在創業初期都曾為如何分配股權而頭疼過,今天我們就借這篇文章來幫大家好好捋一捋思緒,希望能幫到正在創業或者正准備創業的你。

通過解決以下兩個問題,基本能簡單地搞定一家創業公司的股權分配問題:

公司商業模式成功運轉所依賴的要素主要有哪些?(如資金、資源、人力等)

各股東在商業模式中扮演怎樣的角色並發揮怎樣的作用?

首先我們來做一個假設:

假設,我們需要設計股權分配方案的公司是一家互聯網公司,啟動資金100萬元,公司有三個股東,分別是大錘(出資30萬元,主要負責產品研發和程序開發)、富貴(出資50萬元,主要負責客戶營銷和管理)、小花(出資20萬元,主要負責品牌設計和推廣)。

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如何利用以上這些前提設計出一套簡單的股權分配方案。

Step1. 確定商業模式所依賴的各要素的權重

假設上面的例子中,各合夥人都認同公司的商業模式更依賴於人力技術,對資金或侍的依賴程度相對較小,而公司的主要競爭力也不在於擁有某些特殊資源,更多依靠產品本身競爭力來打開市場,因此,各合夥人確定公司商業模式依賴的核心要素有人力(含產品研發、技術、市場、品牌宣傳等)和資金,兩者的的比重是3:2,也就是60%和40%。

Step2. 確定各合夥人對於資金和人力的貢獻比例

對於資金部分很好確定,大錘出資30萬,富貴出資50萬,小花出資20萬,三人在資金上的貢獻比例為3:5:2,轉換成百分比就是30%,50%,20%。

對於人力部分,合夥人之間需要充分溝通並結合行業情跡廳況予以確定。假設經過三位合夥人共同協商後確定(可通過三人互評打分的方式確定)三人對於人力的貢獻比例為大錘60%,富貴20%,小花20%。

Step3. 確定最終的股權比例

根據Step1,我們可以明確公司每位合夥人的股權最終都是由兩部分組成:人力和資金,兩者比例是60%和40%;而根據Step2,也已經明確每位合夥人在人力和資金中的貢獻比例。結合以上兩組數據,我們得出三位合夥人的最終股權比例為:

大錘: 40%(資金在商衫州吵業模式中的佔比)×30%(大錘出資在全部出資中的佔比)+60%(人力在商業模式中的佔比)×60%(大錘出力在全部出力中的佔比)=48%

富貴: 40%(資金在商業模式中的佔比)×50%(富貴出資在全部出資中的佔比)+60%(人力在商業模式中的佔比)×20%(富貴出力在全部出力中的佔比)=32%

小花: 40%(資金在商業模式中的佔比)×20%(小花出資在全部出資中的佔比)+60%(人力在商業模式中的佔比)×20%(小花出力在全部出力中的佔比)=20%

根據以上計算, 得出公司股權分配比例為:大錘48%;富貴32%;小花20%。

到這里,我們初步解決了股權分配比例的問題,而按照這個比例來分配公司利潤應該是大家都能接受的,當然在計算出最終股權比例之後三方也還可以通過協商上的方式進行微調。

但是,股權除了是一種財產權之外, 同時還是共益權 ,是股東參與公司經營並管理公司的權利,而以上這樣的股權比例雖然符合財產權屬性的要求(貢獻與收入成正比),但並不符合共益權屬性的要求,即公司沒有明確的實際控制人,公司控制權不集中,易產生股東糾紛。

因此,我們還需要在上述股權比例的基礎之上再對公司控制權進行特殊設計。

如果各股東明確公司由大錘來控制,那麼有以下幾種方式可在利潤分配比例不變的情況下實現控制權仍保持在大錘手中:

一、表決權與分紅權分離

(AB股即是採用了這種設計原理,但目前不適用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

在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中另行約定股東不按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而按照大錘51%,富貴29%,小花20%行使。這種表決權結構僅能保障大錘對公司的相對控制權,而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資或減資,公司合並、分離或解散,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大錘無法控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權通過)。

二、投票權委託或一致行動人協議

富貴和小花可以與大錘簽訂投票權委託協議或一致行動人協議,前者是將表決權直接委託給大錘來行使,後者則要求富貴和小花的表決意見應與大錘一致,這兩種方式都可有效保障大錘對公司的控制權。

三、股權代持

由大錘代持部分富貴和小花的股權,使得大錘在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超過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大錘代持富貴和小花的那部分股權對應的分紅則由公司分給大錘之後再由大錘給到富貴和小花。如此一來也能實現控制權與分紅權的分離。

四、持股平台

這是目前採用的最多的控制權設計方式,大部分持股平台都採用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雙方根據各自持有有限合夥企業的份額比例享受收益,但有限合夥企業的控制權掌握在GP手中。大錘可以與富貴和小花再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由大錘擔任GP,富貴和小花擔任LP,同時將富貴和小花持有公司的一部分股權轉給有限合夥企業來間接持有,以此實現控制權設計目的。

以上這些股權分配和設計方案都是以公司靜態(或者說現狀)為前提進行設計的,但隨著公司不斷地發展,以上方案設計的前提和條件也會隨著慢慢變化,因此,一個公司的股權結構還應針對未來的變化不斷做出修正(主要包括股權的動態調整機制和股東退出機制),這樣才能保證公司股權一直處於健康的狀態,進而確保公司穩定發展。

好了,今天的內容就分享到這里。如果你碰到有關公司、股權的其他問題, 歡迎給我們留言 !我們將與您一起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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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幾個朋友合夥創業,如何分配股權

合夥制的企業有幾種角色,作為投資方,我們要好好的平衡,這裡面就包含了如何分配股權和管理權的問題?投資方,實際操作者,資源核心技術方,立項者,我先大致呢分析這幾個角色。

一般而言,實際引入項目及立項者,優先佔有5%左右的股權!實際操作者CEO,優先佔有5%到10%的股權,這其中要平衡這個實際的操作者,是否具有我們所需要的資源,比如說經驗,技術,必須的項目能力,這相當於技術智本入股,這一點是投資人,必須要明確的,也是投資的風險所在。

當我們按著以上的這種常規化的分配比例來分配股權時,剩餘的股權已投資金額為主,打個比方吧!比如這個項目的投資金額為100萬,那麼實際操作者具有了相關的管理經驗和技術,它可以以技術和智本入股,有10%左右的股權,而他本人也擁有這個項目關鍵的資源,這時投資人要評估他所擁有的這個資源的價值,確定給予它的股權。你投資80萬,佔有80%的股權,另20%就相當於他技術和智本操作入股了,但你也可以余出5%左右的團隊股份,即他佔15%,另5%由他代持,作為將來團隊的股權獎勵,因為畢竟要引進好的人才。

關於股權和合夥人制度,以及合夥過程當中產生的一些問題的內容,在我@孫洪鶴 短視頻當中都有大量的講解,可以自己查看一下,希望我的回復能夠對當事人有一些幫助,以後多交流

最佳:股權一人為67%,其他33%,最堅實,這樣決議不管是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還是二分之一以上通過都不可能會被否決。

次佳:股權一人為51%,其他49%,仍然有決議被否決的風險。

最差的平均股權,誰說了都不算,奮斗的時候或許可以共患難,可是公司如是盈利了,三個人都會開始膨脹,權力慾望也會越來越大,最終公司將進入無限內斗。

其中中國股權之爭最經典的戰役莫過於雷士照明的股權爭霸,大家可以去網上搜來看看,絕對比商業大片還驚心動魄。

雷士照明成立於1998年,由三個重慶人,又是高中同學吳長江(班長)、胡永宏(支書)、杜剛共同組建,投資一百萬,其中吳長江45%、另外二人各佔27.5%。雷士照明發展非常快,2002年公司銷售超過一個億,這時候三個發生了權力分岐,進行了第一次股權調整,平均分配,三個各佔三分之一。

雷士照明的商業模式非常成功,與代理商綁定,到2005年業績已達7個億,這一年股權斗爭大戲之幕正式拉開,先是吳長江被踢出局,可幾天後吳長江聯絡經銷商開「維穩大會」反將胡永宏、杜剛踢出了雷士,踢出去得花錢,二人股份作價1.6億,這筆巨資顯然是當時的雷士出不起的,只能找外援,這時候有個神秘女人出現,她就是毛區健麗,給雷士拉來994萬美元的投資佔了雷士30%的股份。

2006年軟銀賽富的閻焱投入的2200萬美元占雷士35.71%,按這個價格算,毛區健麗已經賺了兩倍。2008年高盛投入3655萬美元,佔了9.39%的股份成為了第三大股東,毛區健麗已經賺了七倍。

2010年雷士在香港上市,募資15億港幣,毛區健麗投資翻了二十倍。2011年施耐德購買了9.22%股份,花了12.75億港元,成為雷士照明第三大股東,這也是吳長江引入的外資用來制約閻焱的,這時候吳長江持股15%為第二大股東。

2012年閻焱將不合的吳長江趕出雷士,自己做了董事長,消息一出雷士股價大跌,經銷商紛紛罷工支援吳長江,2013年吳長江又返回雷士董事局成為執行董事,但這次並不是幸福的開始,而是劫數的開始。吳長江自己找來德豪潤達公司的王冬雷,將自己的股份買給他,加上他們收的散股,持股達20%成為雷士最大的股東,閻焱被踢出局,吳長江任CEO。

2014年吳長江再次被踢出了雷士,這次不但出局還被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雷士照明的股權之爭終於劃上了句號。

所以股權的平均化是風險最大的一種分配方式,我們也可以從喬布斯被趕出蘋果,真功夫創始人進監獄去了解股權爭斗的殘酷。

一個負責內容,一個負責技術,一個負責銷售。你的合夥人團隊的分工很明確,這點是很不錯的,但分配股權參考的主要因素可不是這個。

誰是大股東?誰來決策?

平分股權是最不明智的行為,創業過程中,你無時無刻不在做決策。很多情況下,決策的正確性並不重要(創業過程中的需要坑都是需要跳的,很正常),更重要的是做決策是否高效。平分股權,合夥人之間總會因為一些並不重要的決定,吵得不可開交,這個是創業失敗、合夥人散夥最常見的原因。

我建議,如果你們三個人,如果有一個是發起人,是他把大家拉到一起的,最適合當大股東,畢竟他對公司的發展路徑想的更清晰一些。如果你們覺得每個人都很重要,多給誰分都不太好的話,你們可以嘗試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比如,ABC三個人平分股權,但是你們約定,如果公司需要對一些事項做決策,A的意見必須與B保持一致,這也也能有效避免內耗。

都是全職嗎?

如果你們中間有人是兼職創業的,別的地方還有工作,我建議最好給他少分些股權,甚至不分。兼職就意味著不會全身心投入,意味著公司發展遇到危機,第一反應是逃避。個人建議,必須要給股權的話,不要超過10%。

預留一部分股權

建立股權池,一方面是為了吸引後續的優秀人才進入,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能夠動態的調整你們三個人的股權,畢竟分配股權是事前行為,合夥人能對公司發展起多大作用,還要看之後的情況。個人建議預留在15%到20%之間,先由大股東代持。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也歡迎你私信溝通。

我記得,萬通六君子當年合夥創業的時候,說了非常經典的一句話:以江湖的方式加入,以公司的形式退出。幾個朋友一開始可能是因為臭味相投,或知根知底,各知所長,各補所短。於是,就擼起袖子一起干。這種哥們義氣在創業初期,財力物力人力極其缺乏的情況下,非常管用,在股權分配上也會比較隨意,因為你們是因為感情才聚在一起的,而股權分配則涉及到利益分配,在不賺錢的時候沒什麼,要是開始賺錢了,股權糾紛就開始有摩擦了。而且,每個人都會不斷誇大自己的付出價值,從而在談判上獲得主動權,這就是很多兄弟企業最後倒閉的核心原因。

那麼,創業初期,有沒有更好的股權分配模式呢?也有,首先,你幾個朋友合夥創業,那麼就是一個團隊,一個團隊一定會有一個靈魂人物(否則這個團隊就不成立),掌舵整個創業的方向和大局,那麼這個靈魂人物應該出最多資金占最多的股份,把握絕對的主動權,避免未來有紛爭時發生失控事件。

那麼,有人會問,那個靈魂人物可能沒那麼多資金,占不了那麼多股份怎麼辦?你要明白,他既然是靈魂人物,就一定有過人之處,資金不夠,他可以利用自己的人格魅力或其他手段,借錢也好,貸款也好等各種方式籌集資金。如果他沒這能力或魄力,那麼就不適合當靈魂人物,跟著他干,也沒安全感。

最後總結:平均分配股權是最愚蠢的,會給未來埋下很多隱患,靈魂人物必須占超過51%的最多股權。剩餘的49%,根據團隊成員出的資金和能力進行分配。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說一個 肯定不是很好的分配方式:三人各佔33.3%, 這種方式是最容易產生糾紛,最後分道揚鑣的股權分配方式。尤其在後面如果越來越大,更容易由於控制權之爭而解體!

所以從問題的描述上可以看出, 問者大概是三個人一起創業 ,一個負責內容,一個負責技術,一個負責銷售,並且大家的資歷又差不多。 但最簡單的方式往往不是最合適的。

那如何分配最好呢?下面以成立有限公司為例說明:

首先,你們一起商量,公司誰控股,占的股份最多,最多者超過50%為好。

確定一個人的核心地位,避免控制權的紛爭,能讓創業者團結一心,把蛋糕做大, 所佔的股權少,未必就回報會低。

確定一個人的核心位置,有許多好處,在許多有分歧選擇上能快速做決定。既然決定一起創業了,首先應該是很信任的。就目前你這種情況,負債銷售的控股比較好,畢竟開始活下來是基本,而銷售是確定是否能活下來的基本。

其次,作為參與者,持股最好不低於10%。

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問題時,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所以10%稱為申請公司解散線, 不低於此線,是對股東自己的一種保護。

最後,兩者持股較少的人合計持股不要低於34%。

持股34%至少讓股東擁有七項權力: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註冊資本、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並、公司分立、公司解散、公司變更。

因為已經確認了一個人的核心控制權來避免股權的紛爭,那自然也要限制他對公司能為所欲為。

這是一個好問題,也是一個要深思熟慮的問題, 許多時候我們以為在駕馭股權,其實是股權在駕馭我們! 以上幾點只是一個大概的建議框架,具體的持股比例肯定要具體結合你們的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現在公司注冊已經是認繳制了,設立公司時候已經不存在資金門檻的問題。但我個人建議是,如果大家的資歷是差不多的話,在創業時是很難分得清內容、技術、銷售的比重的。那股權結構可以參考「出多少錢佔多少股」這個標准。這個分配製度優點非常明顯,一來比較直觀,不容易產生分歧;二來所有公司在運營的初期都是一個往裡投錢的階段。公司需要的辦公場所,前期的辦公人員,辦公的基本設備,要解決這些問題都無可避免涉及到錢。但是「出多少錢佔多少股」的這個考慮,在公司去到盈利期時,很容易會產生股東之間的分歧。在公司設立前期,可能銷售發揮的作用較大,漸漸地,負責技術的股東會越來越發揮排頭兵的作用。但是,等公司過渡到平穩期時,負責內容的股東,就會發揮作用了。


所以,我建議: 1、 在成立公司的時候,就要 設立好股權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的規則 2 、股東之間要建立這個共識:股東一旦投錢進公司, 錢就是公司財產,不再是私人財產, 如果出現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交叉使用的情況,股東之前很容易產生分歧,還有可能會涉及挪用資金罪等刑事案件。 3、 朋友之間合夥創業,往往羞於談及權力、利益、責任分配問題,而且在准備創業時更注重如何在外部開拓業務而不重視內部建構。但是在創業初期的激情過後,公司發展壯大後或遭受挫折時,就很有可能會在上述問題上產生紛爭,所以,創業開始股東之間就要 設定好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制度性文件 來明確股東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文件中,創業者可以就各自占創業事項多少利益比例,各自承擔的債務比例,各自的工作內容,如何引入新的創業夥伴和退出機制等問題都一一的做出明確約定。一旦發生法律糾紛,這些制度性文件即是保護所有人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關於股權分配的建議

分配股權之前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試舉一例供參考:

ABC三人好友擬設立英文培訓公司,A有獨家的英語培訓技巧,B擅長組織管理,C擅長銷售,三人各自出資10萬,注冊資本30萬。預計年利潤在30萬左右。

那麼從三人的重要性來看公司經營當中可能A是核心人物,再好的銷售沒有好的課程也無法走遠,自然公司的組織管理也就更談不上;當然C次重要,如今已經不是酒香不怕巷子深的年代了,一個好的銷售勢必能夠加快公司的盈利的進程,自然AB也就有更好的動力進行工作;B最後,好的技術加上好的銷售,那麼B的存在就如同錦上添花。 (具體的重要性應當由三人達成共識才行)

所以資金股方面如果是1:1:1,那麼人力股方面就是x:y:z,合計就是x+1:y+1:z+1,那麼針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以及分紅建議如下:

A持股: x+1%

B持股: y+1

C持股: z+1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需要由三人明確企業核心是誰,應當保證企業的控制權不能過於分散,以免B因為後期的分紅產生意見而三人股權過於分散導致公司經營陷入僵局。同時可以在章程中就特殊事項進行約定必須經過多少表決權通過之後方能履行。

以上的所有數據僅是舉例,目的在於讓提問者清楚除了資金以外,還需要明確人力貢獻度的大小。

如果王夠強,就一個王兩個二模式。

第一,以出資比例的百分比計算決定

第二,股東約定好並簽署協議

朋友之間最好不要一起開公司。為什麼這樣說呢?


現如今開公司易,公司賺錢難。在此過程中,難免有磕磕碰碰的時候,如果意見、方向不一致,經常會鬧得不愉快。


我就和曾經的同學也是朋友開過一家廣告公司,主要做DM(廣告直投雜志),當時的股份是55開,各佔50%。當時覺得很合理,很公平。可是到了關鍵時候,就出大麻煩了!


一次,公司資金短缺,需要對外融資。好不容易找到一家,想要佔股80%,出資500萬。在決定要不要這筆投資的節骨眼上,我的朋友(同學)態度很堅決,不同意;而我認為公司沒有收入,每月已經沒錢給員工發工資了,還欠著印刷廠十幾萬,這時有人雪中送炭已經是燒高香了。這筆投資就是公司的救命錢,我同意接受投資人的條款。


因為我們倆在合夥的公司股份各佔一半,雙方不能形成一致決議,那次千載難逢的機會就這么稍縱即逝。最後,我們的公司以人員解散、公司注銷收場。


所以,朋友好比魚,生意好比熊掌,不可兼得也。 把兩者混在一起,今後大概率是連朋友也做不成了,甚至成為後半輩子的冤家。

如果你真的想好要和朋友一起開公司,那就一定要把公司的股權架構設計好。那麼,該如何分配股份呢?


我們先來了解下什麼是股權?具體包括哪些權利呢?

股權是出資人投資公司而享有的權利,來源於出資人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 出資人對公司的投資實質上是對投資財產權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財產權利成為公司法人對投資財產的財產權,保留下來的權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權利就成為出資人的股權。


接下來,給股東多少股,實際上是關於股東貢獻綜合評價的問題。作為股東,無外乎出錢還是出力,有3種情況 :

一般的操作是,按出資額來分配股權,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出多少錢佔多少股。即便股東只是出力,我們也會給這些非金錢的要素進行估值,給予相應的持股比例。


但是,企業初期的 股權 結構設計往往放大了出資的重要性,而忽略了一個事實,大部分企業在渡過初創期之後對資金的依賴大大減少,反而,出力的人,特別是技術、管理甚至銷售崗位的人於企業更為重要、更為關鍵。初期確定的 股權 結構雖不合理,但是會產生「錨定效應」,後期調整往往難上加難,甚至是引發股東戰爭。


股東貢獻的考量至少要包括資金、資源、專利、創意、技術、運營、個人品牌等多個維度,綜合評價後確定股東的基本持股比例。在基本持股比例之上再結合後續的業績、管理、營銷等諸多方面貢獻,確定一個可調比例,特別是分紅上的可調比例,實現 股權 的動態調整。


下面這張圖是公司股權的幾個關鍵比例:


如果你是這家公司的發起人(創始人),你一定要非常清楚 股權持有比例的三個「黃金線」。


當然,具體因每個公司情況不同,無論採取哪種方式,表決權的分配方案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載明才具有法律效力。


喬布斯就曾經因為股權沒有設計好,被趕出自己創立的蘋果公司。1985年4月12日,喬布斯當時沒有一票否決權,被董事會釋去權力,掃地出門。因此,1997年,喬布斯重回蘋果時,最先做的一件事就是要求當時的董事會讓他當CEO,並根據自己的意志重組了董事會,完全將董事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裡。


我的建議是:如果是兩位創始股東,最好是73、64或82這樣的比例,雙方能互補,但一人必須獨大;如果是三人或以上,主要一位股東也要相對控股,最好是絕對控股,即持股67%以上。

⑸ 合夥如何分配股權

合夥企業分配股權方法:1、出資,如果所有合夥人都是同意按比例出資,各方資源優勢基本相當的,則直接可以按出資比例分配;2、項目的CEO應取得相對多的股返昌鉛權,因為CEO是合夥事業的靈魂,對公司負有更多的擔當;3、綜合評估每個合夥人的優勢。比如,有些項目的啟動,不需要太多資金,而是依賴某位合夥人的專利;4、科學評估每位合夥人在初創過程中各個階段的作用。創業項目的啟動、測試、推出等各個階段;5、必須要有明顯的股權梯次,絕對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條合夥協議依漏好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第五條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迅含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⑹ 合夥人股權怎麼分配比較合理

法律主觀:

股權分配,是合夥人做出的最為困難的決定之一,但是也是一切事情開始之前必須首要解決的問題。股權分配中需要考量眾多因素,沒有萬能模型,但並非沒有標准。一個好的股權分配方案,是讓每個合夥人都滿意。股權分配產生的問題,永遠是船小好調頭。恭喜你,設立了一家新公司!在新產品推廣或與客戶談判前,有件事你必須與你的聯合創始人達成一致:公司的股權分配。作為態手燃創始人,這可能是你做出的最為困難的決定之一,但是也是一切事情開始之前必須首要解決的問題。鑒於在股權分配中微小的不同就會導致公司重大的變化。因此,如果每個人在股權分配方面都能達成一致,就會減少未來的帆虛問題。那麼,分配股權應該從哪入手呢?分蛋糕正如其他許多事情一樣,關於創始人股權的分割方法,在理論層面,有很多分歧。有些人認為創始人股權不應當平均分配,因為平均分配會導致僵局出現,從而很快的使公司走向毀滅。另一些人則認為股權分配中公平是最為重要的原則,只要平均分配股權是公平的,那麼這種分配方式就是合適的。實際上,股權分配根本沒有一個公式或者一個模型能夠適用於所有的情況。當創始人進行股權分配時,應當考慮以下幾種因素:這是誰的idea?事實上,除非有人貢獻了專利技術,idea並不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在創業領域,一個公認的原則是,執行比idea更重要。MySpace和其他社交網站的創始人與馬克扎克伯格的idea其實差不多,但敗在他們對於idea的實現行動遠不如facebook做的多。換句話說,在實現這個idea的過程中,誰做的多,誰就應該拿到更多股權。全職VS兼職如果一個聯合創始人辭去原來的工作並且全身心的投入公司工作,而其他人僅僅是在公司兼職,那麼兼職的合夥人應當拿較少的股權。因為兼職的合夥人承擔了較少的風險的薯襪同時對公司付出的時間和作出的貢獻也較為有限。一般而言,這類兼職合夥人的股權應當少於全職合夥人持有的股權的一半。(譯者註:兼職合夥人股權≤全職合夥人股權÷2)工資在初創公司早期,創始人以較少的工資或者完全放棄工資的形式來工作並不少見。但是放棄的工資不應當以股權的形式進行「支付」,原因在於放棄的工資很難與股權數量相對等。此外,這種掛鉤會導致較高的稅費負擔。同樣,如果一個創始人貢獻了設備、辦公地點或者其他有形資產,那麼最好是用可轉換的債權或者種子序列的優先權來「支付」對價,而非直接用股權。資金投入如果一個聯合創始人向公司投入了關鍵資金,你可能會覺得,作為回報,TA應該獲得額外的創始人股權。這個想法大錯特錯,創始人之間的股權分配最好是以每個人對公司的工作貢獻為基礎進行(即「人力股」),並將來自創始人的資金投入視為種子期的投資,向這部分資金投入發放對應的可轉換債權或者種子期序列的優先股。未來角色每個聯合創始人在公司的預期角色都基於技能水平、才能和公司需要而定的。比如,公司在技術革新方面有強烈的需求,而其中一個創始人是一位世界級的工程專家,那麼TA應當獲得更多的股權。請記住,公司的需求以及創始人角色的重要性會隨著時間而改變,不要因為某次單一的貢獻或技能而使公司的股權分配過度傾斜。未來員工從創始人股權角度思考未來的員工問題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一個持有大量股權的創始人最後成為產品市場總監,那麼試圖用較少的期權僱傭其他高管的目的可能就無法實現。因此,股權分配需要將過去和未來對於公司的貢獻都考慮在內。控制權創始人股權分配不應當僅僅指望通過分配股權來確定如何控制和管理公司——你應當有一個獨立的合同來確定公司如何做出重大決策。約定優先認購權在這個協議中非常重要(這個權利意為如果一個創始人想要賣掉TA的股權,那麼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TA的股權的權利),這樣就可以避免和一個你根本不認識的合夥人共事。成熟不管你如何分配股權,這些股權都應當有成熟條件。在股權「成熟」前,創始人所擁有的是不完整的股權。這種「成熟」安排方式非常重要,因為它可以避免聯合創始人在公司工作幾個月離職後還持續擁有公司大量的股權。畢竟你最不希望發生的事情就是持有你公司大量股權的人卻從來不為公司做任何貢獻。一個典型的成熟計劃是這樣的:股權的成熟期為四年,第一年結束後25%的股權成熟,這個過程能夠使員工在持有公司股權前至少工作一年。剩下的股權則是以月或季度為基準進行成熟。就我個人的經驗,創始人的期權可以先成熟一部分(一般而言成熟並行權的比例最高不超過33.3%,當然你需要仔細考慮後再做決定)。創始人通常約定在公司控制權轉移或無故終止時,期權將加速成熟。(譯者註:即股權在此情形下視為全部已成熟)稀釋當公司設立伊始,創始人擁有公司的全部。但是,當公司逐漸壯大並開始吸納員工和投資人時,股權將不可避免的被稀釋。而且幾乎沒有出現過公司IPO或被出售時,創始人仍然擁有公司100%股權的先例。當你開始進行A輪融資時,你將會向投資人發行額外的股權,投資人一般擁有公司股權的25%-50%。在隨後的融資中,根據談判的情況,投資人的股權份額可能會變小也可能會和A輪融資的比例一致。但是,每輪融資,你的股權比例都會隨之稀釋。此外,你還需要給未來的員工預留一定的期權池,特別是早期階段的員工。總的來說,公司初始,給員工預留10%-20%的股權作為期權池是一個非常明智的事情。即便你沒有留出,當你尋求融資時,投資人也會要求你設立期權池。如果事先已經設立,那就不需要從你的股權中分出一部分留給期權池了。換句話說,你的股權也就可以避免以這種方式稀釋了。每個公司的情況都不同,創始人股權分配方案並不存在沒有標准答案。但是,這其中有一個隱形標准:當股權分配完畢塵埃落定時,每個聯合創始人都對這個分配方案滿意。如果這個分配方案讓你覺得沮喪焦慮,那很可能這個方案存在問題。此時,你應當提出你的疑慮,並將這些問題解決好。如果這些問題留在後期,隨著公司越來越成功,股權越來越有價值,調整股權的難度只會越來越大。因此,在創業伊始,通過創始人之間坦誠對話來解決股權分配中的分歧是非常好的方式。祝你好運。以上是合夥人股權分配的基本法。

法律客觀: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⑺ 合夥人股權分配方案

公司的合夥人出資建立公司後就可以作為公司的股東行使權利,而股東的權利大小也和分配得到的股權多少有關,所以對股東來說如何分配股權是很重要的,那麼合夥人股權分配方案?以下由我為大家解答具體內容吧。一、合夥人股權如何分配1、股權分配規則盡早落地
在創業初期很容易出現一種常見的情況就是大家只顧著一起埋頭苦幹,對於股權利益分配這些問題沒有過多考慮,因為大家都知道只有公司真正發展起來後股權才有價值。
等到公司發展錢景和價值越來越大時,早期得創始團隊會越來越關心自己得股權利益分配問題。而如果到現在才開始討論股權的分配問題,就很容易出現股權分配不能滿足所有人預期的情況,進而導致創業團隊出現大問題,嚴重影響公司日後的發展。
2、股權分配機制
通常情況下,創業公司持股股東主要包括公司合夥人、員工、投資方和外部顧問。在創業初期設計股權架構的時候就要為後期融資、人才引進和激勵這些方面考慮好方案。
當投資機構在進氏指卜入之前,投資方就會要求創始團隊把公司的一部分股權預留出來作為股權池,以便日後進行股權激殲穗勵方案時,避免稀釋投資人的股份。一般預留的股權池由創始人代持。
在還沒投資人進來之前,公司創始人團隊也可以在股權分配時,根據公司未來一定階段內的融資計劃,預留一部分股權放入股權池,一是便於後續融資,二是用於後續引進人才和員工激勵方案。創始人團隊按照預定的比例分配剩餘股權,股權池也是由創始人代持。
3、合夥人股權代持
一些創業公司在早期進行工商注冊時會採取由合夥人代持股權的方式,即由一部分股東為其他股東代持股份,進行工商注冊,來減少初創期因核心團隊離職而造成的頻繁股權變更,等到團隊穩定後再給。
4、股權綁定
正確的方式是按照創始團隊在公司工作的時間,逐步兌現股份。因為創業公司真正的價值是所有合夥人和公司,長期綁定,一同奮斗發展公司,通過服務公司獲得股權。
二、合夥開公司要注意什麼1、要建立一套合作規則
一切按合作的規則辦事,不能只憑感情處理問題。這是最重要的一點。比如說:雖然大家股份各佔50%,但說好人事權是我管的,你就算占股份再多,也不能幹涉。不能說你有一個朋友想進來,你就可以讓他進來。一定最終要我同意才行,因為事先大家說好這個權力是我為最終的決定權的。或者有些人會心軟,覺得大家都是朋友,不是朋友也不會合夥做生意啦,一下子難以拒絕,但這個人其實你是不喜歡的,覺得不適合的,但最終還是礙於面子同意了。其實這樣是錯誤的。合作做生意,大家不要斤斤計較,但指的是非原則的問題,如果是原則的問題,一定要「斤斤計較」。如果原則問題都可以放棄,那麼你們的合作最終我想是會失敗的。
2、時刻掌握主動權
在沒有看好合夥人之前,最好不要輕易合夥。即使合夥了,自己必須要在整個企業經營中掌握主動權,如人事、財務、客戶資料、上游供應商的關系等核心資源。如果出現問題你才有能力去處理,防止互相扯皮的現象,最大限度地降低對企業的傷害。
3、股東要簽訂競業及商業保密協議
合作期間和合作結束兩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和高相關度的行業。這樣可以有效防止個人私心的膨脹而導致分裂。競業協議可延伸到企業核心人員和中高管理層,在新員工入職前就實施,先小人後君子。
4、對待能人的方式
公司發展需要很多的能人,這些人的能力特別好,但不一定適合當股東。我們可以用高薪+分紅方式來留人,而非用股份的方式。
5、處理沖突時做好最壞的打算
股東間出現分歧,自己要做好最壞的打算,做到心中有底,處理問題時就會以比較平和的心態、理性的去面對,讓事情得到圓滿解決。在不違反原則性前提下,要本著不傷和氣、好聚好散前提處理事情,合作不成還可以繼續當好朋友。
6、在合作中建立良好的溝通
合夥人在合作過程中最為忌諱的是互相猜忌,打自己的小算盤,這樣的合作肯定不會長久的。出現問題要本著真誠、互信、公心態度來解決,有什麼事情放到桌面上來討論,就事論事,大家如果都是出於公心,分歧是很容易得到解決的。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點。這點第一是可以不斷加深雙方信任。第二是多交流,多了解對方,能更好地協調工作。第三是可以及時化解逗拆雙方的矛盾,不讓其發展壯大。 .
7、不要讓任何股東的親戚在公司上班
在公司里不能出現任何股東親戚的影子,無論股東的家庭成員是誰,有多大的本事,或者可以給公司帶來多大幫助,都不能成為其家庭成員在公司上班的理由,這個是大家合作的根基,不可以去動搖。 .
這里說的並不是說不能請自己的親人加入公司,我指的是那些並沒有在公司有正式職位的親屬,如彼此的父母,妻子,弟妹等,他們在外面有自己的工作,沒在公司正式任任何職務,但他們是合夥人的親人,但卻在一旁指手畫腳,中傷對方。
不要讓這種現像出現。這也是非常傷害大家合作的問題。這種問題合夥人事先也要商量好,形成共識,並且自己約束自己的親人。當然,這並不是說不可以讓自己的親屬給你意見,但給意見應在背後,不能讓他們當著你的合夥人的面說,特別是不能讓他們直接去說你的合夥人,就算合夥人真的有錯。
8、財務要透明,要彼此一清二楚
一定要一個人請會計,一個人請出納,或者過一段時間大家交換。合夥做生意就是為了賺錢,如果財務都不清不楚,大家都不知誰貪污了誰,那麼最終也一定是失敗的。對於這一點,有些朋友說,剛開始時公司規模比較小,還請不起會計出納,如何辦?那就兩個人自己做帳,比如兩人去銀行開一本存摺,把兩人合夥做生意的錢全部放入這本存摺,然後做一本銀行日結帳。總之錢一定要明明白白,不能有任何的蔬忽。因為錢是最易傷感情的問題,也是最重要的問題。再有的帳目要做兩本,各人一本。這樣就明明白白,不怕對方修改帳目,因為大家都有底。
三、合夥企業如何注冊設立合夥企業,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咨詢後領取並填寫《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指定(委託)書》,同時准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登記材料,領取《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等待名稱核准結果;
第三步:按《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確定的日期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後領取《受理通知書》;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書》確定的日期交納登記費並領取執照。
申請合夥企業登記注冊應提交文件、證件: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列印件一式兩份,請全體股東親筆簽字;有法人股東的,要加蓋該法人單位公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
3、驗資報告;
4、出資權屬證明;
5、《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6、股東資格證明;
7、《指定(委託)書》;
8、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

⑻ 合夥人怎麼分配股權

建議股權分配的比例:創始人百分之六上到百分之七十,聯合創始人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未來員工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從原則上講,創始人或者能緊密聯繫到一起的其他合夥人,所佔股份要保持在百分之六十七以上,才能保證創始團隊對公司起到絕對的控製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合夥人散夥,公司怎麼分配
1、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2、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約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3、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夥人,對於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約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夥人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餘分配比例的,按照其餘合夥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4、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戶,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錯誤地登記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但實際為個人全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按個人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戶對待;
5、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口頭合夥協議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為合夥關系;
6、在合夥過程中增加合夥人、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應當認定入伙無效;
7、合夥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因其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
8、合夥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退夥時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那部分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9、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合夥財產,應當包括合夥時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的債權和債務。入伙的原物退夥時原則上應予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折價處理;
10、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夥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夥人出資額不等的,按出資額佔全部合夥財產多的那一方合夥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夥人的利益;
11、合夥人互相串通逃避合夥債務的,應責令其承擔清償責任外;
12、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合夥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出資,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出資,合夥的盈餘分配所得用於其家庭成員生活的,應先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不足部分以合夥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13、合夥企業散夥了,就應該有一個良好的結局,好聚好散。

⑼ 合夥制公司股權設置

如果是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話,股份是按照投資金額和注冊資金的比例確定的,利潤也是按照股份佔有情況按照比例分配的,這個沒有什麼比較好的說法,直接按照股權比例分配。公司注冊時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中規定了股權分配和利潤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則按照正常分配原則即可。

拓展資料:
合夥制企業是指由兩人或兩人以上按照協議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合夥制企業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共有,共同經營,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優點是可以從眾多的合夥人處籌集資本,一定程度突破企業資金受單個人所擁有的量的限制,並使得企業從外部獲得貸款的信用增強、擴大了資金的來源。
風險分散在眾多所有者身上,合夥人共同償還責任,使合夥制企業的抗風險能力較之單一業主制企業大大提高。企業可以向風險較大的行業領域拓展,拓寬企業發展空間。
合夥人對企業盈虧負有完全責任,這意味著所有合夥人都以自己的全部家當為企業擔保,因而有助於提高企業信譽。
經營者即出資者人數的增加,突破了單個人在知識、閱歷、經驗等方面的限制。眾多經營者在共同利益驅動下,集思廣益,各顯所長,從不同的方面進行企業的經營管理,必然有助於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缺陷是法律形式的復雜性。合夥制企業是根據合夥人間的契約建立的,每當一位原有的合夥人離開或者接納一位新的合夥人,都必須重新確立一種新的合夥關系,從而造成法律上的復雜性,通過接納新的合夥人,增加資金的能力也就受得了限制。
決策時滯性。由於所有合夥人都有權代表企業從事經營活動,重大決策都需得到所有合夥人同意。因而很容易造成決策上的延誤與差錯。
非經營合夥人承擔風險較大。所有合夥人對於企業債務都負有連帶無限清償責任,這就使那些並不能控制企業的合夥人面臨很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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