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持有公司股權會怎麼樣
A. 夫妻持有公司股權會有哪些法律風險
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持有公司股權,應當同時受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的雙重調整。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未登記一方有權就股權的財產價值主張權利。但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只能是股權代表的價值利益和所帶來的收益,未登記一方不能行使知情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
正是因為如此,夫妻持有公司股權糾紛出現後,在選擇適用《婚姻法》或者《公司法》會導致不同裁判結果的出現。
一、婚後取得但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權,未經配偶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有法律效力。
二、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徵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並非必須徵得其配偶的同意。
三、股權的各項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未經配偶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不影響協議效力。
四、夫妻離婚時簽訂的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獲得其他股東同意並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協議可認定為有效。
五、未經法定程序處理前,「夫妻公司」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經營所得的資產(含未分配利潤)、債權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在離婚糾紛中直接予以分割。
六、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股權,非股東取得股東身份的還需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七、夫妻一方婚前取得股權,婚後因股權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八、離婚前一方擅自轉讓名下境外公司股權的行為無效!
九、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
十、夫妻一方作為股東抽逃出資,不能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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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司股權夫妻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投資公司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少見,鑒於《 公司法 》的規定,從維持公司資本充實角度,公司的股權只能轉讓,不能抽資。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的,離婚 時對財產進行分割的通常做法往往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對另一方給予一定的對價作為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