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少年基金會在哪裡
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年公益基金會在哪裡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西路51號五層。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於1989年3月成立,是中國全國性的、非政府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Ⅱ 我要往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寄信怎麼寄呀地址是什麼
中國青基會地址:北京交道搏顫口南大街後圓恩寺胡同甲1號、前圓恩磨神寺胡同20號
郵編瞎銀虧:100009 網站電話:010-64035547
Ⅲ 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簡稱「中國兒藝會」、「兒藝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境內外。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文化、促進少年兒童文化藝術事業的繁榮發展,資助開展全國各地少年兒童的文化藝術事業,促進國際間和港澳台地區的文化交流。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捌佰萬元整,來源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是: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募集、管理和規范地使用基金;
(二)設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教育、文化傳播等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專項基金;
(三)學術研究、專業培訓、資料製作、咨詢服務、國際間及港、澳、台地區交流活動與公益合作;
(四)資助老、少、邊、窮和民族地區少年兒童文化藝術活動和場所的建設,發展文化教育事業;
(五)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動;
(六)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廣泛募集國內外公益資金,確保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7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愛公益事業,有加入本基金會意願;
(二)在本基金會的業務(行業或學科)領域內有威望、有影響的人士;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積極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熱衷少年兒童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的社會賢達、慈善家、專家學者,對本基金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負責人;
(五)能夠廉潔奉公,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虧閉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理事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理事會會議或其他基金會活動超過三次的,理事長可以提議罷免該理事;理事長可以提名增補新的理事。
(四)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五)理事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六)本基金會各理事之間不得有親屬關系。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制訂、修改本基金會章程;
(二)參與確定本銷消裂基金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計劃;
(三)聽取和審查本基金會的工作報告;
(四)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要求停止違背本基金會宗旨的活動;
(六)對本基金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各項活動的開展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嚴格執行理事會決議,保守本基金會秘密;
(八)切實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九)有行使、履行本章程及法律規定的橋絕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決定榮譽職務的設立與人選;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機構負責人的聘任和罷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以上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2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由提議理事推舉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榮譽職務;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原則上召開現場會議,特殊情況下為了高效開展基金會公益活動也可以靈活採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等形式召開。但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或參加該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等方能召開,並應製作會議記錄由出席理事會後及時審閱、簽名。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遭受損失或侵犯他人權益的,參與決議的理事須承擔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工作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理事會工作計劃並付諸執行;
(五)提議罷免理事、提名增補理事;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工作職責: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定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議聘任或罷免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對大宗經費收支組織上報理事會審議監督;
(七)協調各專項基金、項目基金等機構開展活動;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捐贈、組織募捐收入;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投資收益;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按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專項基金須嚴格遵守專款專用的原則;
(二)建立全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活動基地,開展國際間少年兒童文化藝術交流;
(三)資助老、少、邊、窮以及民族地區的少年兒童文化藝術活動和場所的建設,以及發展文化教育事業;
(四)設立專項基金,資助孤殘少年兒童和貧困地區有特殊才藝的少年兒童的培育;
(五)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與定向募捐計劃;
(二)5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預計募捐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四)國際間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獻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少年兒童文化藝術事業機構。
(二)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4年7月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Ⅳ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介紹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CYDF)枯敏簡稱沒指枝為「中國青基會」,是中國全國性的、非政府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於1989年3月逗畝成立。
Ⅳ 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救助孤兒、流浪兒童、輟學學生、失足少年以及因貧困、災害、疾病等原因導致的有特殊困難的少年兒童。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於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北三環中路3號雙全大廈302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創辦「博愛兒童新村」,建立「少兒服務之家」,設立學習「自強奮進獎」,開辟「慈善救助通道」,救助有特殊困難的少年兒童;
(二)對少年兒童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三)開展海內外少年兒童慈善救助交流活動;
(四)在國內外募集慈善救助資金和物資。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在少年兒童教育、研究領域有威望有影響的人士;
(二)熱心少年兒童慈善救助事業的社會賢達、慈善家、專家學者和對少年兒童慈善救助事業有貢獻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
(三)從事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工作、服務團體及機構派出的代表;
(四)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制訂、修改基金會章程;
(二)聽取和審查基金會的工作報告;
(三)參與確定基金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計劃;
(四)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要求停止違背基金會宗旨的活動;
(六)對基金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有監督權;
(七)遵守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參加基金會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基金會重大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五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第一屆理事長除外),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第一屆理事長不受本條第二款年齡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基金會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聘用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第四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促進和保障有特殊困難少年兒童救助事業;
(二)對有特殊困難的少年兒童實施慈善救助;
(三)實施捐贈者意願的資助項目;
(四)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公益事業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投入金額超過5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投資活動。
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照國家規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二)全國性或在境外的募捐;
(三)募集款物價值預計50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剩餘財產的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給符合本基金會業務范圍的對象;
(二)資助給符合本基金會業務的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9月12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Ⅵ 團中央青少年基金會 介紹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為「中國青基會」,英文譯名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CYDF」。中國青基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是中國以及許可中國青基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中國青基會的使命是:通過資助服務、利益表達和社會倡導,幫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長環境。中國青基會倡導「社會責任、創造進取、以人為本、追求卓越」的價值觀。其發起實施的希望工程是我國社會參與最廣泛、最富影響的民間公益事業。
目前,希望工程累計募集捐款56.7億元人民幣,資助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包括小學、中學、大學生)逾346萬名,建設希望小學15,940所,建設希望工程圖書室約14000個,配備希望工程快樂體育園地2500套,配備希望工程快樂電影放映設備200套,培訓鄉村小學教師56000餘名。
Ⅶ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是哪一年成立的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成立於1981年7月28日 ,是中國第一個以募集資金的形式,為兒童少年教育福利事業服務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脊散中利性社會公益組織。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宗旨是:為撫育櫻山、培養、教育兒童少年,輔助國家發展兒童少年教育福利事業,特別是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兒掘晌童少年教育福利事業。
Ⅷ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社會信用代碼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社會信用代碼:531000005000074878。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為"中國青基會",英蘆冊握文譯名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CYDF"。中國青基會是5A級基金會,1989年3月由共青團中央發起成立。中國青基會是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其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是中國以及許可中國青基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一、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業務范圍
1、依法在海內外開展公開募捐活動;
2、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資助、服務和救災援助項目;
3、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4、支持並組織實施青姿鉛少年研究和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研究;
5、依法依規並經批准後獎勵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6、開展與台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青少年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陪慶與合作。
二、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1、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2、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3、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法律依據:《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章程》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使命是,通過資助服務、利益表達和社會倡導,幫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長環境。
本基金會倡導「社會責任、創造進取、以人為本、追求卓越」的價值觀。
Ⅸ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是真的嗎
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2010年1月12日在京成立。這是繼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和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之後,我國誕生的又一家以少年兒童為救助對象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是我國具有民間色彩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宗旨為,募集社會資金,開辟民間 救助通道,對社會上無人監管撫養的孤兒、流浪兒童、輟學學生、問題少年和其他有特殊困難的少年兒童等進行救助。 簡介 基金會由魏久明和曾經共同從事過青少年工作的李啟民、袁正光等人共同創辦,並得到了上海企業家袁祥先生的支持,他捐贈了2000萬原始基金。 2009 年9 月10 日基金會獲國務院批准後,浙江新湖集團捐贈5000萬元,支持把基金會辦成「資助型」基金會,通過資助民間公益組織實施慈善救助項目,培育我國民間慈善救助隊伍,讓基金會的工作和民間慈善救助組織成為我國社會福利保障體制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