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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規范性如何

發布時間: 2023-05-25 00:35:06

⑴ 私募基金合法嗎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在中國即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陵唯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鎮汪慧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御答(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⑵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⑶ 什麼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的規范要點哪些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兩個以上投資者募集資金,為獲取財務回報進行投資活動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備案核查及規范關鍵要點
(一)高管基金從業資格問題
1、私募股權投資類
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證券投資類私募基金
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高管如何認定
1、公司制基金,應當在公司章程中約定高管范圍,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擔任副總)為公司高管,執行董事(董事長)參照高管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合夥制基金,應當通過合夥人會議或者制度明確高管范圍,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風控負責人應當為高管,其他以管理合夥或者創始合夥人等從事投資業務的應當以合夥人會議或者制度明確是否為基金高管。
3、監事不得擔任高管。
4、高管履歷及身份信息應當詳細披露不能隱去關鍵信息。
5、高管人員是否違反靜默期規定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從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離職,轉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職的基金經理實行3個月的「靜默期」。

(三)高管或者投資經理兼職問題
1、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不得內部兼職)
2、集團公司、控股股東委派到基金管理公司兼任合規\風控負責人、投資經理、財務、行政的應當可以,但是比例應當控制在合適的范圍,兼職不超過1/3為宜。
3、其他基金管理公司人員、證券投資人員不宜在申請備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兼職,應當規避利益沖突問題。
(四)基金管理公司股本及實繳問題
無論是公司制基金還是合夥制基金,考慮到基金管理公司一般開展經營所需資金不多,不建議將股本設置很大,三到五百萬為宜,實繳比例在25%-50%以上。對於那些股本設置很大,但是繳納比例很低的,應當核查出資人的出資能力。
(五)關於基金外包服務
主要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
(1)股權類私募基金,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外包服務機構,並承諾在基金管理中根據需要適時聘請外包機構。
(2)證券類私募基金,原則上應當聘請外包服務機構,未聘請外包服務機構的,應當說明自身具備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的業務能力,並承諾在基金管理中根據需要適時聘請外包機構。
(六)注冊地與實際辦公地不一致問題
很多基金都有這個問題,如為了享受基金退出的稅收優惠等,注冊地和實際辦公地不一致,律師核查主要是核查實際辦公地及房屋租賃合同,說明原因即可。
(七)專業化經營問題
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應當以私募股權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為主。有其他經營范圍的應當變更,突出專業化經營。投資咨詢因為是賣方業務,且在證券領域是需要有牌照的,應當變更,實踐中也有承諾變更的。
核查財務報表以及業務合同,落實是否經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
(八)需要提交重大變更法律意見的情形
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主要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的基金業協議一般也要求提供重大變更的法律意見。
(九)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業協會登記信息
與法律意見不一致的問題
建議律師單獨就該問題進行逐一說明,並發表法律意見。律師應當在基金管理公司現場登錄逐一比對,或者自己登錄進行核查,確保法律意見與登記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逐一說明。
(十)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披露到什麼程度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應當追溯到自然人,上市公司追溯至最近一期公開披露的實際控制人,國有企業披露至實際控制人即可。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東應當詳細披露身份信息,不得隱去關鍵信息。
(十一)是否需要提交審計報告
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滿一年(日歷年非會計年度)的,應當提交審計報告,不滿一年的提供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公司蓋章,財務負責人簽字)。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穿透至自然人及是否涉及境外股東問題
一般的穿透核查較為容易,按照工商檔案信息核查,關於上市公司股東穿透核查,如是上市公司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東,應當核查其最新的股東名冊,如上市公司是間接的參股公司,原則上可以上市公司披露的最新的季報核查十大股東情況。上市公司股東眾多,除了十大股東外無法按照股東名冊核查股東國籍信息。
(十三)律師核查公司風險管理和風控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具備有效執行
的現實基礎和條件,例如,相關制度的建立是否與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相匹配,是否滿足機構運營的實際需求等。
1、該問題重點關注制度是否已經有權機關審議通過;
2、相關制度由那些部門落實執行,是否有執行的記錄,如會議紀要,決議等;
3、管理人是否設置了相關崗位,相關崗位是否可以有效執行相關制度。
(十四)公司運營場所、辦公條件、人員、投資決策流程的說明
1、基金業協會重點關注申請機構是否有真實的辦公地,及辦公場所是否能夠滿足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需要。除查驗租賃合同外,應當至辦公地實地核查,檢驗辦公場基本設施及相關費用清單。
2、投資決策流程需與申請機構的組織架構、人員分工、內部控制制度保持一致性。
(1)詳細披露管理公司組織架構圖
(2)詳細披露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和分工
(3)詳細披露公司崗位職責
(4)詳細披露投資決策程序
(十五)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情況
申請機構如存在子公司/關聯方,需說明申請機構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關聯情況(有無業務往來、關聯交易,經營范圍有無重疊,實際經營業務有無重合,是否可能存在利益沖突),尤其對於從事金融投資業務的關聯方,需要更為詳細地描述業務關聯情況,如存在關聯業務或同類業務,又或因經營范圍重疊而可能存在同類業務,建議進一步對防範利益沖突制度措施進行說明(如運營場所分離、人員各自獨立等)。如申請機構的關聯方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說明是否存在重大關聯交易事項需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十六)關於雙GP的問題
如果兩個GP都是基金管理人,均需登記備案,基金只能登記的其中一家GP名下。
(十七)投顧產品視為首隻備案產品
已經在協會備案的投顧產品視為備案過首隻產品,不需要提交法律意見。
(十八) 自我管理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應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的同時,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
(十九)盡職調查的詳細程度
1、提供完整工商資料,股東詳細資料、出資銀行流水、財務報表、資產明細、員工花名冊、勞動合同、社保關系、高管徵信報告,辦公租賃合同等。
2、網路輿情信息是通過互聯網搜索的查驗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網路宣傳推介行為進行查驗。主要目的在於審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違規推介、變相公募等行為,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負面新聞;通過核查官方網站、微博、微信、貼吧、第三方網站、主流網路搜索引擎等的檢索結果。
(二十)合格投資者的標准
(1)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人民幣;
(2)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3)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 萬元人民幣。
對於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資者,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數量。但是,依法設立並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集合投資計劃,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⑷ 私募基金是合法的嗎

私募基金是合法的,具體如下:
1、私募基金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在中國即是合法的;
2、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悄大私募基金,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
3、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
4、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
5、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私募基金的合法性:汪卜
1、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辦理登記備案手啟陵豎續。否則,不得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
2、參與私募的必須是合格投資人。合格投資人由證監會界定:最低認購100萬,而且不允許帶拖斗。這樣界定,就是拿全部錢的一部分來投資,雞蛋不能放在一個籃子里,更不能拿別人的雞蛋放在籃子里。所以但凡不考慮是不是合格投資人就鼓動投資的、低於100萬以下的私募,基本上都是騙人的;
3、私募絕對不可以公開宣傳。新基金法明文規定:不可以通過報刊,電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
4、投資人與管理人之間必須定合同,各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必須規定清楚。細則請查詢最新的基金法。要留心看合同要件和法律規定的是不是一樣,很多假冒的私募合同做的很漂亮,但是一比對明顯就是假的。第四,新基金法規定私募人數不能超過200人。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⑸ 私募基金合法合規嗎

一、定義 私募基金 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與之對應的公募基金御姿是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資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證券投資基金。 二、特點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 股權投資 ,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笑絕讓的方式,獲得非 上市公司 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股權投資的特點包括: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3、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鎮升絕采購或銷售渠道,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爭力所在。 三、私募基金的合法合規問題 我國對私募基金目前採取備案制管理方式。私募基金必須對基金管理公司和發行產品進行備案。 可以到基金業協會網站上查詢私募基金的備案情況。看機構發行產品是否有正規的託管機構。 不過,私募機構數量龐大,登記和發行都是合法合規的也並不能保證私募基金操作水平。對於業績和管理能力需要投資者格外考察。 總結來講,通過國家審核、運營接受監督的 私募基金合法合規 性並不成問題,相信很多群眾是混淆了一個概念,即合法合規性與風險性的區別。也就是說,即便其實合法合規的,但是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的風險非常大,編輯也在此提醒廣大網友,投資有風險、須謹慎,投資行為前應當慎重,如有無法決斷的地方,可以咨詢專業 律師 的意見。

⑹ 私募基金合規體系

一、 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記 1、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2、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如實填報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 合夥人 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3、申請登記期間登記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是否及時告知並變更申請登記內容。 4、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是否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 5、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紙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採用協會官方網站公示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二、私募基金備案 1、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基金備案。 2、私募基金是否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備案。 3、備案是否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 或者 合夥協議 。 4、證券相關賬戶是否在私募基金備案後開立 5、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情形:(1)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2)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3)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 三、從業人員管理 1、是否向基金業協會報送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基金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及變更信息。 2、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3、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 法規 、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及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符合相關考試成績認可規定情形的,可視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是否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5、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是否定期參加基金業協會或其認可機構組織的執業培訓。 6、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7、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8、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9、高管人員需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10、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基金公告》要求自查並提交重大事項變更申請。 11、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持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gs.amac.org.cn)對外公示該機構相關高管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相關情況。 四、合格投資者 1、投資者人數是否符合特定數量。 2、是否具備合格投資者條件。 五、資金募集 1、是否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 2、是否通過公眾傳媒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3、是否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最低收益。 4、是否採取方式評估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並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5、是否製作風險揭示書。 6、是否自行或委託第三方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 六、投資運作 1、是否簽署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基金合同是否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 2、私募基金是否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約定不託管的是否在合同中明確保障措施和解紛機制 3、針對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是否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機制。 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是否存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5、是否如實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6、是否及時、如實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 7、發生重大事項時是否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8、是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9、是否做到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 清算 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七、內控制度 1、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要素:(1)內部環境:包括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治理結構、組織結構、人力資源政策和員工道德素質等;(2)風險評估: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3)控制活動: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范圍之內;(4)信息與溝通:及時、准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5)內部監督:對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情況進行周期性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或因業務變化導致內控需求有變化的,應當及時加以改進、更新。 2、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3、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4、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 5、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6、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 7、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8、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 9、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 10、建立科學嚴謹的業務操作流程。 11、建立健全授權標准和程序。 12、建立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13、委託募集的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 14、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 15、健全防範各私募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相關機制。 16、建立健全投資業務控制。 17、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 18、不進行託管的,應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19、開展業務外包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並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 20、自行承擔信息技術和會計核算等職能的,應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和會計系統。 21、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及評價。 八、信息報送和披露 1、信息披露義務人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 2、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1)基金合同;(2)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3)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4)基金的投資情況;(5)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6)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7)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8)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 訴訟 、仲裁;(10)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3、私募基金募集期間,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中向投資者披露如下信息:(1)基金的基本信息;(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3)基金的投資信息;(4)基金的募集期限;(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6)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7)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9)其他事項。 4、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 (1)報告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2)基金的財務情況;(3)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 (4)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5)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6)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7)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5、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事項:(1)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2)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3)信息披露管理部門、流程、渠道、應急預案及責任;(4)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規定人員的處理措施。 6、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相關信息,包括基金規模、單位凈值、投資者數量等。 7、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 股權投資 基金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息,包括認繳規模、實繳規模、投資者數量、主要投資方向等。 8、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於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或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9、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 10、重大事項是指: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發生變更;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並;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11、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12、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 13、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累計達2次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 14、中國基金業協會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15、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並列入異常機構名單。 16、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並列入異常機構名單。 17、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成立滿一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九、法律意見書 1、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 律師 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2、法律意見書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具體適用情形如下: (1)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必備申請材料。《基金公告》發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提交; (2)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提交; (3)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充提交; (4)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當提交基金公告。 4、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在盡調調查的基礎上對《法律意見書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5、根據《律師事務所從事 證券法 律業務管理辦法》、《可是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 6、《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簽署日期應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 法律意見書指引。 7、《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 8、《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應當明確,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 9、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就《法律意見書指引》第四項規定的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並就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不存在上述事項的,也應明確說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機構結論性意見的應當獨立對其真實性進行核查。 10、第四項規定的內容大致包括以下十四點:1)申請機構設立及存續;2)名稱和 經營范圍 ;3)主營業務和兼營業務;4)股權結構;5)實際控制人;6) 子公司 、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7)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8)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9)基金外包服務協議;10)高管人員適格性;11)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的處罰記錄;12)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情況;13)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准確、完整;14)其他。 11、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 12、受篇幅所限,本表僅列舉了私募基金設立運作領域內最重要的幾項規范性文件,對於更詳細的操作指南、指引以及地方性規范等並未列入,因此若有疏漏之處,還請各位指正。 十、相關法律規定 1、中國證監會2014年8月21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4年1月7日《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 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6年2月5日《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 4、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6年2月5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5、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6年2月1日《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6、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6年2月4日《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本文整理了 私募基金合規體系 ,共分為九個部分,主要來自六部相關法律法規,初次接觸私募基金的可以參考學習。私募基金雖然有其靈活性、保密性、投資廣泛等特點,但並不是不收證監會監管,其存在違規的問題時,同樣受到法律制裁或 行政處罰 。

⑺ 私募基金是什麼合法嗎

私募基金通常是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同時會以證券作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在國內雖然受到了嚴格的限制,但仍舊是屬於合法的,只不過私募基金從風險性來說要遠高於公募基金。

一、私募基金的特點

1、投資的收益比公募基金要豐厚許多。

2、投資的風險較大,因為私募基金可以投資房地產與有風伏扮險的企業。

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較強的保密性。

4、投資金額較大,證監會規定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金額不能低於100萬元。

二、私募基金的費用

1、基金交易費

認購費用、申請購買費、贖回費用、私募基金轉託管費、轉換費用等等。

2、基金運營費

管理費、託管費、可持續銷售費、證券交易費用、信息披露費用、與基金相缺租灶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等等。

三、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區型稿別

1、是否面向一般大眾集資

2、資金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

私募基金如果募集人數超過50人,並轉移至個人賬戶,則定為非法集資。

⑻ 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作,北京敦信律師事務所如何保證私募基金的規范性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成立、備案以及在募投管退的業務各個環節中,敦信律師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以及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系列公告等,幫助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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