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支持哪些基金
Ⅰ 國家對於基金的政策支持
收緊資金來源。從審批程序上收緊資金,要求資金納入年度預算管理,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從安排資金優先劣後順序上收緊資金,年度預算中,未足額保障「三保」、債務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資金新設基金。從更換資金用途上收緊資金,收回的態轎沉澱資金,經一定程序可更改資金用途。強化績效管理評價。主要是政策性評價和經濟效益評價,為對政府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掄起大棒做准備。健全退出機制。為政府資金收回做准備,收回資金,另做他途或重新設基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碰困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笑閉念范化、標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與政務服務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Ⅱ 政府性基金都有哪些項目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
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要求,從1996年起,將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費附加、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等13項數額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費)(以下統稱「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預算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一、關於預算管理原則與預算級次劃分
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總原則是:基金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先收後支,專款專用;在預算上單獨編列,自求平衡,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基金的預算級次劃分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地方基金預算收入和中央與地方共享基金收入。在未作出新的調整之前,有關收入的劃分暫以原規定為准,即目前屬於中央政府的收入,仍作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目前屬於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為地方基金預算收入;目前作為中央與地方政府共享的收入,仍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收取的各項稅費附加,根據國務院〔1996〕29號文件要求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後,也視同地方政府的基金收入,預算級次為地方預算收入。
二、關於預算編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要求,由國務院規定復式預算編制辦法。上述基金收支預算在國務院復式預算辦法正式頒發前,在財政預算上暫採用單獨編列辦法。即各級財政部門單獨編列一張「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表」,將基金收入與基金支出按照一一對應的原則排列,不計入一般預算收入總計和一般預算支出總計。
2.各基金徵收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於每年第四季度根據財政部門的部署,匯總編報下年度的分項基金預算。分項基金預算經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批准後執行。
3.基金預算內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預算與基金支出預算,以前年度基金結余也應在基金預算中反映。基金收入預算根據上年度徵收任務完成情況和本年度徵收任務及徵收標准調整變化情況等確定;基金支出預算根據基金收入情況,按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准編列。屬於基本建設項目應按基本建設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報基本建設支出預算。
基金預算按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各部門批復。
地方財政部門應於預算年度開始後的10日內,將匯總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報財政部。
三、關於預算科目設置
各部門、各單位在辦理基金收入繳庫時,適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各級財政部門辦理基金支出時,適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科目。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具體內容由我部另行規定。
四、關於預算執行
(一)關於基金繳庫
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辦理收入繳庫。各項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除農村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或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外,其餘各項基金由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同級財政部門或經同級財政部門委託的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為做好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原則上仍按現行管理辦法收繳,即原由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就地監繳的中央基金預算收入仍由專員辦監繳入庫,原由中央主管部門集中收繳的基金,仍由中央主管部門徵收,並根據基金收繳情況每月分次辦理繳庫。原由地方部門收繳的基金,仍由地方收繳。繳庫時應按基金所屬預算級次分別繳入中央國庫或地方國庫,即屬於中央基金預算收入的全部繳入中央總金庫,屬於地方基金預算收入的全部繳入地方金庫,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的基金預算收入由地方收款部門按規定的比例分別將留歸地方的收入繳入地方金庫,屬於中央收入的部分,匯解中央主管部門集中繳庫。對於規定繳納稅款的基金收入,在扣除應繳稅款後辦理繳庫。
為加強基金收入繳庫的管理,防止出現混庫,各中央主管部門與地方收款部門或單位之間應建立健全基金收入上劃和繳庫對帳制度,特別是要嚴密共享收入匯解的對帳。
基層收款單位及主管部門對應繳國庫的基金收入應嚴格管理,並應在國家銀行開立待繳款專戶,將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專戶。任何單位、部門不得將應繳專戶的資金轉為儲蓄存款或混入本單位的經費存款帳戶。專戶的資金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繳,不得坐支、截留。
基金收入的繳庫一律使用「一般繳款書」。繳款書所列各項內容必須填列完整、正確。其中:繳入中央金庫的,填寫方法如下:「財政機關」欄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預算科目」欄按財政部制發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填寫。繳入地方國庫的按相應的財政機關、預算級次和財政部制發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填寫。
(二)關於支出管理
基金的支出本著「先收後支」的原則辦理。財政部門辦理各項基金支出的撥付,應根據核定的支出預算及基金收入入庫的進度辦理,並應保證用款單位的用款需要。部門和單位使用基金時,應嚴格按資金渠道,在規定的開支范圍與開支標准內使用,不得與單位其他資金和正常經費混淆,也不得擅自改變支出用途。
各級財政、各部門、各單位應加強對基金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會計核算程序,確保基金按規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三)各基金徵收部門和基金使用部門與單位應按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有關基金收入、支出情況的報表和文字說明材料。
財政部駐各地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監督檢查基金收入的徵收繳庫情況及使用管理情況。各基金收入部門和基金使用部門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對查出的違紀問題,專員辦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就地處理,對檢查發現的混庫問題,應就地及時予以調庫,個別因特殊情況無法就地更正的問題,按財政部《關於改進中央預算收入對帳辦法的通知》(財監字〔1995〕87號)文件中有關規定上報,由財政部通過財政結算扣回。
五、關於決算編報
各基金徵收部門和使用部門於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應根據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編報基金決算草案。基金決算草案應在對全年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進行清理核對的基礎上進行,不得隨意調整收支數字,轉移資金。基金決算各項數字必須以經過核實的基層單位會計數字為准,匯總編報,不得由主管部門估列代編。一個部門管理使用多項基金的,應分別基金項目逐一編報。
各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布置,認真編制本單位的基金決算草案,在規定期限內上報。
各部門在審核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的基礎上,匯總編制本部門決算草案,並附決算草案詳細說明,經部門行政領導簽章後,在規定期限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六、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科目設置
為了核算基金收支餘存,在財政部1988年制發的《財政機關總預算會計制度》核算預算資金部分增設以下會計科目:在資金來源類增設「基金收入」一個總帳科目,用於反映各項基金的收繳入庫及結存情況,總帳下按基金種類分設明細科目;在資金運用類增設「基金支出」一個總帳科目,用以反映各項基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基金收入根據同級國庫報來的入庫情況記帳;基金支出按實際撥付數記帳。
七、其他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1996年各項基金按我部規定已納入預算管理的,繼續執行原規定。1996年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各基金徵收部門和單位應在清理核實的基礎上,將截至1996年12月31日止應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滾存余額,於1997年1月30日前足額繳入同級國庫。
有關各項基金的徵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地方基金管理的具體規定。
我部及各有關部門過去制定的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Ⅲ 國家支持的基金有哪些
好像沒有這名稱,政府扶持基金。
政府資金,狹義上又稱政府補貼資金、政府扶持資金、政府扶持項目、政府專項等,通常指的是我國政府使用財政手段通過政府與企事業、院所等單位的共同投資,促進特定領域研發投入、加速產業化成型、帶動相關產業快速發展,進而實現國家層面上的宏觀經濟目標、科研目標甚至國防目標等。
政府資金通常採用「專項資金指南」的形式進行發布:一般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宏觀戰略,組織相關專家制定相關領域短期目標(一般控制在2年至5年),同時制定分步計劃及任務。與此同時政府主管部門根據整個任務量及權重進行財政資金配比,形成政府專項資金指南下發。可以面向社會公開的專項,企事業及其他類型單位如滿足項目基本條件要求及自身項目符合指南要求,即可申報。通過審批的項目政府給予財政資金支持,表現形式多為資金無償補貼、貸款貼息、獎勵鼓勵等。
各類政府扶持資金之間沒有特別明晰的界限劃分,一般根據歸口主管部門來進行區分:
1、一般技術研發類、創新類政府扶持資金
主要來源於科技口(包括省市區縣各級),國家層面的如:國家科技支撐計劃、863計劃、科技創新計劃;
2、已經完成研發進入大范圍推廣
多歸口於發改委(也包括省市區縣各級),如國家級產業化專項等;
3、特定領域的專項
如工信部的電子產業發展基金、文化部的文化科技計劃、商貿部外貿專項等
4、具有地區特點的專項
如安徽省的農業專項、內蒙古的畜牧專項等
5、獎勵鼓勵專項
對已完成研發或順利大范圍應用的的項目進行獎勵。
6、其他類型
Ⅳ 投資基金在四川,可以爭取哪些政府投資基金
四川省政府投資基金主要包括:
1、四川省經濟社會發展投資基金:主要是四川省政府用於資助經濟社會發展的投資基金,用於支持政府投資項目的實陵消施,以及用於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投資項目的實施。
2、四川省新型城鎮化投資基金:主要用於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推動四川省經濟社會發展,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項目的實施,改善城鄉居民生活水平。
3、四川省創業投資基金:主要用於支持創業投資,推動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以及促進就業和改善民生的創業投資項目。
4、四川省就業和社會保障投資基金:主要用於支持就業和社會保障投資,支持就業創業、枝螞技能培訓、社會保障建設等項目的實施,以及改善民生的投資項目的實施。
5、四川省環保投資基金:主要用於支持環境保護、污染防治、節能減排等投資項目的實施。
6、四川省科技投資基金:主要用於支持科技研發和推廣應用的投資項目的實施,以及改善民生的猛汪埋投資項目的實施。
Ⅳ 政府性基金包括哪些
1、養路費;
2、車輛購置附加費;
3、鐵路建設基金;
4、電力建設基金;
5、三峽工程建設基金;
6、新菜地開發基金;
7、公路建設基金;
8、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
9、農村教育費附加;
10、郵電附加;
11、港口建設費;
12、市話初裝基金;
13、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
以上就是政府性基金包括的內容。
政府性基金是什麼
政府性基金是一定時間內經過政府及其下屬部門審批後依法向特定群眾無償收取的非稅收入,大多投入公共事業之中,用於落實一定的經濟政策。這樣收取的資金不是即收即用的,而是嚴格按照兩條線路完成的。收取的資金全額首先全部被收入國庫,進行清點和匯總之後再嚴格按照一定的標准進行分配和支出。但中國關於政府性基金的法律體系仍然比較模糊,曾出現過政府性基金被濫用的現象。
拓展資料:
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1996號),自1996年以來,13項政府大項(收費)(合二為一)(合二為一),包括公路通行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資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附加費、郵電附加費、港口建設費、地方電話安裝費、民航機場管理和建設費等,均納入預算管理。為了自己做好政府性基金預算進行管理會計工作,制定本辦法。公路收費改革後,部分養路費不再適用。
原則和分工
預算管理原則和預算層次劃分
政府資金管理納入預算管理的一般原則是: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收入先收後付,專款專用;分開預算,尋求自我平衡,余額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各級基金預算管理分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地方發展基金預算收入和中央與地方資源共享基金銷售收入。新調整前,有關收入的劃分仍按原規定執行,即屬於中央的收入仍視同中央基金的預算收入;屬於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為地方基金的預算收入;作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收入,仍然是中央和地方資金共享的收入。
地方財政部按照我們國家法律規定進行徵收的附加稅費,按照國務院[1996]29號文件管理要求企業納入地方財政資金預算後,也作為我國地方人民政府的基金收入,預算級為地方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
Ⅵ 政府基金有哪些
根據《全國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的內容可知,政府性基金包括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民航發展基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旅遊發展基金等項目。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不同的基金項目其所歸屬的財政收繳部門也不同。
Ⅶ 政府性基金包括哪些
根據《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規定可知,政府性基金包括: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費附加、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
政府性基金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徵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特定公共事業的發展。各項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除農村教育費附加由鋒友做稅務或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外,其餘各項基金由銀衡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同級財政部門或經同級財告正政部門委託的部門負責徵收管理。
Ⅷ 政府投資4+2基金是指什麼
4+2基金, 也稱《實施意見》,是指由政府投入資金,鼓勵社會各界為創業投資者提供投融資服務的一種投資基金。
意見指出,要出台政策,為中小微企業就業擔保和貸款發放創設政府投資的「4+2」基辯帶塌金,建立擔保性抵質押類機構和融資擔保基金,幫助其從銀行取得貸款,促進貸款發放。
4+2基金政策最早是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屬的企業社保理事會提出的。這項政策要求向中小微企業發放具有抵質押等形式的擔保性支持,以支持企業向銀行取得企業貸款。該政策有四大類擔保支持形式,包括國家財政擔保金、國家發展投資協議擔保金、政府投資4+2基金和擔保基金支持。其中,政府行寬投資4+2基金是政府投入資金鼓勵社會各界為創業投資者提供投融資服務。
4+2基金政策主要應用於中小微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開展投融資項目中。根據政策,中小微企業需要提供一個有效的抵押擔保,使其擁有攜圓有效的安全保證,以便獲得銀行貸款支持。政府投資4+2基金,兼具信譽資產擔保功能,將政策投入到擔保抵押中,使企業抵押物的可抵押性提高,從而提升中小微企業貸款容易程
Ⅸ 政府性基金包括哪些
政府性基金包括,根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將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費附加、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等13項數額較大的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從1996年起,將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費附加、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等13項數額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費)(以下統稱「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預算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拓展資料: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總原則是:基金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先收後支,專款專用;在預算上單獨編列,自求平衡,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法律依據:《法人》,其中第五十七條和第五十九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四章的標題是《非法人組織》,一共七條,但是全文沒有出現「民事權利」四個字。
Ⅹ 政府性基金包括哪些內容
政府性基金包括:
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積極、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費附加、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等。
行政性收費與政府性基金有什麼區別?
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都是政府為提供特定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是政府籌集資金的一種手段,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的主要區別:
(1) 收取方式不同。政府性基金一般不與被徵收主體發生直接管理或服務關系;而行政性收費與提供具體服務或行使管理職責相聯系。
(2)收入特性不同。政府性基金屬於非補償性的,是政府憑借行政權力強制地、無償地徵收,與具有特定目的的稅收性質相同,是比較典型的「准稅收」;而行政性收費除專項收費外,一般具有補償性特點。
(3)收入來源不同。政府性基金的徵收渠道和形式較多,既有以稅收、價格為載體徵收,也有按銷售(營業)收入、固定資產原值、工資或政府非稅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而行政性收費收入一般只能來源於被管理或服務對象。
(4)資金規模和使用方式不同。政府性基金徵收數額一般都比較大,具有專門用途,嚴格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行政性收費數額一般較小,用於相關管理或服務中的開支。
政府基金是什麼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
政府預算支出科目分類
「政府預算支出科目分類主要分為支出功能分類與經濟分類 支出功能分類,簡單地講,就是按政府主要職能活動分類。我國政府支出功能分類設置一般公 共服務、外交、國防、公共安全等大類,類下再分款、項兩級,如一般公共服務類下分環境保護 事務、發展與改革事務等款支出,通常由財政總預算會計按財政支出的功能詳細列示,以反映政府 用於各項事務的總括支出。
法律依據:
《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審批、徵收、使用、監管等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