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縣基金會家屬樓在哪裡
『壹』 正定黨校家屬院屬於哪個社區
燕趙北大街社區。正定黨校家屬院位於河北省石家莊市正定歷嘩散縣河北正定中學東南(燕趙北大街西)。行政規劃為正肢氏定老城。屬於燕趙北大街社區。未來空間不錯。建築類別。共有戶數24戶。經營期限2021年蘆清4月13日至2026年4月12日。
『貳』 石家莊小蜜蜂家屬樓小區周邊配套怎麼樣
小蜜蜂家屬樓小區地址:正定區正定燕趙北大街與華安西路交口北行500米。周邊直線1KM范圍內交通配套資源有(弘文中學,融興小區,盛世華安北,盛世華安北,盛世華安北,教場庄,北關景城,孝槐晨光小區,盛世華安,燕趙大街北口(國泰假日酒店))等。
直線2KM范圍內教育資源有10個(軍考輔導,白俄羅斯國立大學國際教育基金會河北省中心,北大青鳥高薪就業培訓辦公室,石家莊市標榜職業培訓學校,百冊教育,智腦教育,河北消返虧防培訓基地,文熙教育,智高點教育(盛世華安校區),優貝樂國際兒童教育中心)等。
周邊2KM醫療資源有4個,其中正定縣華坤醫院距離小區807米,正定協和醫院距離小區1008米,燕趙醫院距離小區1108米,正定縣中醫研究所-附屬醫院距離小區1394米,為醫療需求提供保障。
小蜜蜂家屬樓周邊商業配套有:(購好超市(定福店),奇龍超市,福客超市(燕趙店),新興超市(燕趙北大街店),迪旺連鎖超市(正定旗艦店),匯源超市,興躍超市,盛華漏慎神國際購物中心(盛華國際店),大_發超市,瑞天超市(燕趙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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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石家莊建行家屬樓小區周邊配套怎麼樣
建行家屬樓小區地址:正定區正定常山西路與建安街交口東南角。周邊直線1KM范圍內交通配套資源有(金鑫金店,正定人民醫院,縣文廟,型銀伏梅山市場西口,正定縣政府,王家大院,梅山路西口,常山公園,天寧寺)等。
直線2KM范圍內教育資源有10個(早期教育中心,羅蘭數字音樂教育,貝德姆早期教育中心,東林書畫院,聖智教育,樂學教育,今日教育,河北敏尚教育,大橋教育(府山校區),劍搏談橋教育(西門里校區))等。
周邊2KM醫療資源有9個,其中正定縣人民醫院-放射室距離小區194米,正定縣中西醫院距離小區592米,正定縣中醫院距離小區605米,正定縣街道辦醫院距離小區609米,正定卜攜縣第五人民醫院距離小區806米,正定縣第六人民醫院距離小區901米,石家莊市優撫醫院距離小區1103米,二五六醫院距離小區1197米,常山醫院(燕趙南大街)距離小區1368米,為醫療需求提供保障。
建行家屬樓周邊商業配套有:(紅娃娃童裝,博士有成,愛之初孕嬰,童泰,愛尚嬰(常山西路店),金鑫金店(旗艦店),視佳眼鏡(常山西路店),匯豐超市(恆州南街店),正源超市(恆州南街),一品鮮花(常山西路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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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石家莊縣聯社家屬樓小區周邊配套怎麼樣
縣聯社家屬樓小區地址:正定區正定中山西路與育才街交口東南角鋒族。周邊直線1KM范圍內交通配套資源有(縣者基仔文廟,開元寺,王家大院,金鑫金店,正定縣政府,天寧寺,正定人民醫院,常山公園,西城門,成德常山路口)等。
直線2KM范圍內教育資源有10個(藍天藝術幼兒園,端藝書畫,格瑞特教育(中山西路),河北敏尚教育,敏於行教育,劍橋教育(西門里校區),今日教育,金太陽教育(中山東路店),智高點首汪教育(裕華路),羅蘭數字音樂教育)等。
周邊2KM醫療資源有8個,其中正定縣第五人民醫院距離小區377米,正定縣第六人民醫院距離小區592米,正定縣中醫院距離小區626米,常山醫院(燕趙南大街)距離小區880米,正定縣中西醫院距離小區898米,石家莊市優撫醫院距離小區1024米,正定縣街道辦醫院距離小區1089米,二五六醫院距離小區1107米,為醫療需求提供保障。
縣聯社家屬樓周邊商業配套有:(潤福鑫超市,國大36524便利店(中育便利店),新鵬糧油商行,恩朵品牌折扣,永輝糧油店,藝林刻章,小趙鳥店,匯康果蔬超市,蕉林茶書屋,瑞天超市(常山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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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中國扶貧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扶貧基金會章程(2005年4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扶貧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縮寫CFPA。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境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扶持貧困社區和人口改善生產條件、生活條件、健康條件並提高其素質和能力,實現脫貧致富和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壹仟萬元,來源於有關組織與企業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雙榆樹西里36號南樓四、五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接受海內外熱心支持中國扶貧事業的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提供的資金、物資捐贈及技術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願、有效的原則,開展各種扶貧濟困活動,通過各種渠道,募集扶貧資金、物資等;
(三)資助中國貧困社區進行必要的教育、衛生、環境和文化建設;
(四)扶持貧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產條件和生活條件,促進其素質和能力提高,以達脫貧致富之目的;
(五)對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進行緊急救援,減輕災民的疾苦,實施災後重建;
(六)促進中國貧困地區與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以及海外的聯系、交流與培訓,為貧困地區的開發儲備人才;
(七)為一切關懷、支持和熱心中國扶貧事業的海內外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開展的消除貧困等公益活動提供優良的咨詢、代管和服務等扶貧合作;
(八)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自覺承擔社會責任,為推進社會公共事務問責制度的建設而努力;
(九)本基金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人民幣帳戶和外匯帳戶,實行獨立核算。按照科學、合法、公開的原則對基金的募集和使用進行管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不少於5名,不多於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於中國扶貧事業的知名人士;
(二)對中國扶貧事業有重要貢獻者;
(三)本基金會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貧領域的專家學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對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熱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決議原則框架范圍內代行理事會職權,確有重大事項需要決策又難以及時召開理事會的,召開常務理事會先行決策,再於理事會認可。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至5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實施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捐贈支出;
(二)公益資助項目的管理費用支出;
(三)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社會公眾的募捐活動;
(二)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實施規模較大的募捐活動;
(三)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繼續履行已經簽定的對貧困地區及貧困人口進行資助項目的合同。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5年4月4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陸』 正定縣鎮中家屬院是不是沒房本了
是。正定縣鎮中家屬院是屬於小產權性質的,無法辦理房產空腔知證。正定縣,隸屬於河北省石家莊市,位斗消於石家莊中部,太行山東麓,轄區圓纖總面積486平方千米。
『柒』 上海市慈善基金會的慈善助學
為了幫助家境貧困、品學兼優的學生克服暫時困難,順利完成學業,上海市慈善基金會在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助學活動,包括基金助學、結對助學、國際友人捐資助學等。 2003年5月起,為了幫助部分家庭經濟困難的白血病患者獲得治療,上海市慈善基金會推出了「生命之光——白血病造血幹細胞移植治療救助項目」,對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治療的白血病患者進行救助,救助額度最高達5萬元。此項目實施以來,共有100多名患者得到了救助,救助總金額470餘萬元。
該項目救助的對象必須具有本市戶籍、家境困難且在指定醫院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治療的白血病患者。凡符合申請條件的對象,可向項目指定醫院提出申請,填寫《上海市慈善基金會白血病造血幹細胞移植治療救助項目申請表》經街道(鄉鎮)社會救助所和市慈善基金會各區縣分會審核,報市慈善基金會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市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上海市。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依靠社會辦慈善,辦好慈善為社會。籌集慈善基金,圍繞黨和政府關心,特困群體的需要,實施安老、扶幼、助學、濟困的慈善項目,發展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6億元,來源於境內外各界的慈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民政局。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是上海市製造局路88號6樓。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為募集、管理基金,資助和舉辦慈善公益項目。具體為: (一) 接受境內外各界的慈善捐贈;
(二)資助各類慈善公益性項目;
(三)舉辦慈善公益性的實體;
(四)實現慈善基金保值增值;
(五)獎勵慈善事業的重大貢獻者。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不超過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 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
(二)具有管理基金的能力和專業水平的優秀人士;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會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參與理事會重大問題的討論和決議的表決;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五)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六)有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任務的義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委員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定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區、縣分會以及分會理事長聯席會議制度;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以及各委員會主要負責任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聘請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榮譽理事以及監事會成員;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十二)各委員會可根據理事會的分工制訂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長不能召集和主持,可委託一名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五)增補或罷免理事。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不超過11名監事組成。監事推選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會可聘任幹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管單位分別選派或由本基金會聘任;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執行情況。
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監事會每年應向社會公布監事會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會成員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各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哪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執行機構為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工作。秘書處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日常辦公機構。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理事長根據工作需要召集理事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有關事項;
(三)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 決定專職理事的聘用及待遇。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秘書長辦公會議,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和日常工作計劃;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擬訂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 協調各委員會、各區、縣分會的工作;
(六)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任,由理事會決定;
(七)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委員會主要負責任,由理事會決定;
(八) 決定秘書處日常辦公機構人員及各委員會專、兼職工作人員聘用及待遇;
(九)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二) 政府資助;
(三) 投資收入;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無形資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資助各類慈善項目; (二) 救助各類特困群體; (三) 興建慈善公益工程; (四) 支付各類工作成本。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 組織每年的新年慈善系列募捐活動;
(二) 組織境內外大型慈善募捐活動; (三) 委託有關單位開展慈善募捐活動;
(四) 依法實施資金增值的投資方案。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構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 慈善公益項目的建設;
(二) 實施「安老、扶幼、助學、濟困」等慈善實事;
(三) 興辦其他慈善公益性實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4年8月29日第三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條各區、縣分會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製訂工作細則。
『捌』 正定金源化工家屬樓什麼時候蓋好的
這棟櫻盯樓在2013年蓋好的。
經查詢河北省房地產局發布的規劃可知,正搭世定金源化工家屬樓竣工時間是2010年,2013年完全建成。
其中該小區屬於住脊枝和宅類,樓棟總數2棟,共計房屋59戶。
『玖』 石家莊鎮中家屬樓小區周邊配套怎麼樣
鎮中家屬樓小區地址:正定區正定恆山西路與恆州南街交口東北角。周邊直線1KM范圍內交通配套資源有(縣廣播電視台,恆府廣場,正定中學,梅山路西口,梅山市場西口,一洲醫院,正定農商銀行,金鑫金店,正定人民醫院)等。
直線2KM范圍內教育資源有10個(訥言教育,大智匯教育(正定校區),致遠教育,優勝教育(正中校區),劍橋教育(恆山西路),智適應教育(正定分校),正定柒悅藝術,昂立國際教育,大橋教育(府山校區),聚能教育(恆山西路))等。
周邊2KM醫療資源有8個,其中正定縣街道辦醫院距離小區261米,正定縣中西醫院距離小區630米,正定縣中醫研究所-附屬醫院距離小區758米,正定縣人民醫院-治療室距離飢余掘小區770米,正定縣中毀銀醫院距離小區1055米,正定協和醫院距離小區1248米,正定縣百姓醫院距爛核離小區1322米,二五六醫院距離小區1493米,為醫療需求提供保障。
鎮中家屬樓周邊商業配套有:(康目眼鏡,金豐糖酒,干鮮果品超市,緣亭超市,西北街蔬菜超市,匯寶超市(恆州北街店),祁娟超市,正定紅彥超市(洪濟路店),利民超市(恆州南街店),瑞天大廈購物廣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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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金鍾鉉家屬設立基金會叫什麼名字
2018年9月6日,金鍾鉉家屬正式設立「Shinin」基金會,以金鍾鉉的遺作《Shinin》命名。
金鍾鉉ins也以「Shinin」基金會的名義更新了消息,說到:「我疼痛的眼裡,直到現在依然能看到許多痛苦的年輕人」,這也是閃光基金會開設的初衷,就是為了幫助這些正在痛苦著的年輕人。閃光基金會昨日舉行了創立儀式,由金鍾鉉的母親李恩京擔任社長。更是對跟他一樣正在遭遇痛苦的人的幫助。
閃光基金會以金鍾鉉生前的版權費作為運行基金,主要是為了幫助那些跟金鍾鉉一樣面臨巨大壓力,需要經濟或者精神上支助的年輕藝術家或藝人,以及他們的家人們。他的歌還在流傳,他留下來給大粗棚家的,鄭凳巧不再是悲傷,而是幫助。
如今,金鍾喊鍵鉉已經離開將近一年了,但是在很多粉絲和他的家人朋友心裡,他還是一直在。就是為了幫助那些跟金鍾鉉生前有同樣遭遇的年輕人,幫助那些跟金鍾鉉母親一樣看到自己的兒子遇到困難,卻無力幫助他們的母親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