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上有多少被清盤的基金
A. 中國基金業誕生以來有哪只基金倒閉清盤的或者基金公司破產的
人家赤子之心基金,是在1月15日清盤的,是私募的林丹陽為了保護基民利益做出的選擇,他們是賺錢的,這樣的基金就對基民負責,不像我們公募的為了管理費把基都養得胖胖的,在高位也不減倉,還建老鼠倉。
B. 基金多少會被清盤
基金清盤的條件:基金連續60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達不到100人;連續60日出現基金的總資產凈值已逼近或已跌破5000萬元的;當基金0.3元以上時只是有清盤風險,當基金0.3元以下的時候,就要自動進入清盤程序了。
拓展資料:
基金清盤是指基金資產全部變現,將所得資金分給持有人。清盤時刻由基金設立時的基金契約規定,持有人大會可修改基金契約,決定基金清盤時間。
根據中國基金有關法規,在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若連續60日基金資產凈值低於5000萬元,或者連續60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達不到100人的,則基金管理人在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有權宣布該基金終止。
關於基金因資產規模過小而需清盤的情況,在亞洲金融危機時的香港曾經出現過,由於後市看淡,基金份額贖回較多,香港多家基金公司關閉了一些基金。
基金投資人也是風險承擔的責任方,所以基金的剩餘資金是先用來償還貸款,償還完了貸款以後,再按投資人的投資份額歸還資金。公募基金即使清盤,也會按最後一天的凈值把錢退給投資者,相當於強制贖回的概念。
我國在基金的清盤方面,對於可能出現的清盤的情形,會參照國外的做法,作出具體規定。比如根據市場化的原則,由市場決定基金是否合理存在,並給其提供可能的路徑。具體可以在基金契約中規定,或由持有人大會決定,或由主管機關批准清盤。
在清盤的程序和監督方面則應做出嚴格具體的規定,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如應當規定基金的清盤需經證監會批准,契約中已規定的情形,需向證監會備案。
清盤開始後,應規定在報刊上公布的時間和次數,並在此期間停止交易,以公告截止日的資產凈值向持有人償付。
2004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