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維修基金如何開通
①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申請使用
【法律分析】:1.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建議,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2.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5、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② 小區動用維修基金流程
開發商購房者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要全部到位使用權由小區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統一決策。申請程序是由業主委員會將維修項目預算在小區公示,經過業主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投票表決同意後,再向區房產局提出申請,申請通過後才會劃撥預算總額的80%費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在申請時,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作為申報主體申請辦理維修基金使用申請手續。申報時需提供2/3以上的業主同意簽字和維修預算;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已實施物業管理或者有房屋管理單位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可以作為被委託申請單位辦理維修基金使用申請手續;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沒有實施物業管理,也沒有房屋管理單位的,由轄區社區作為申請主體辦理維修基金使用申請手續。申請房屋維修基金材料需遞交給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經工作人員審核。申請房屋維修基金的公共設施維修費用金額不能太小,且申請的業主至少要以單元或樓為單位,不能只是個別住戶。
拓展資料: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③ 物業公司申請維修基金流程
申請人攜帶相關身份材料前往所屬村、鎮、社區填寫維修基金申請表格進行申請。使用房屋公共維修基金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最後都要得到房產行政部門或相應管理部門的備案與審核同意才能成行。具體如下:
(1)發起維修申請(業主向物業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報修,無物業的小區向轄區社區提出),確定是否在使用范圍(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組織勘驗)。
(2)創建系統維修項目,列印《使用方案》和《預算分攤表》公示小區,編制施工方案及預算報價清單。備註:維修項目預算金額未超過五萬元的,可詢價選擇維修單位,預算金額超過五萬元以上的,應引入工程造價預算審核、結算審核服務,可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
(3)發起投票,業主簽字表決通過後,列印公示《投票結果公告》和簽字表。
(4)提交立項申請,申請通過後,組織施工。
(5)施工完成後,發布驗收公示,列印《驗收公示》和《決算分攤清冊》張貼小區,提交資金撥付申請。(市住建局)
④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辦理
房屋維修基金的申請:
1、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建議,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2、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的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的方案。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