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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基金數單位為多少

發布時間: 2023-04-07 12:34:50

A. 見義勇為認定標准

扶貧幫困、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對弘揚社會正氣,推動人類的文明進步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現實生活中,見義不為、見危不為,甚至見義勇為者的正義行為和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現象時有發生。為維護社會正義,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護見義勇為人員,使英雄流血不再流淚,有必要從法律上對見義勇為的特徵、類型及其保護原則、措施作出規定,為見義勇為提供法律保障。

一、見鉛銀則義勇為的法律特徵

見義勇為是指非因法定職責或者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見義勇為從性質上說是一種道德義務,屬於一種事實行為,而不屬於法律行為;就其行為的內容而言,既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因此,在見義勇為中並不要求行為人要具有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只要求行為人有相應的認識能力即可。在有的情況下,見義勇為並不產生與行為人有關的法律行為或後果,如協助警察將犯罪嫌疑人抓獲,個人未受到任何傷害,其行為即告結束,並不產生法律的任何後果。但在見義勇為中,行為人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或者行為人將他人的人身或財產致損,便產生了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因此,有必要對見義勇為的特徵從法律上進行明確,以便對見義勇為及其法律責任加以確認。

分析起來,見義勇為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徵:

1、行為主體是自然人。一般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實施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見義勇為時,也應成為見義勇為的行為主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見義勇為時是否成為行為主體,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其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否則其行為便無效。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因缺乏自主意識,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有獨立的的認識能力,可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如一九周歲的兒童救助了與其一起玩耍落入淺水不能爬起而有生命危險的幼童,其行為不能因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認定不是見義勇為行為。另槐棚外,外國公民對我國公民和本國公民在國外實施的見義勇為,也應成為見義勇為的行為主體。

2、行為人主觀上有為他人人身或財產權益避免或減少損失的意思。這是搏兆見義勇為成立的主觀要件。也就是說行為人是在明知他人生命或財產有險的情況下,而自覺主動地去救護,其目的和動機是使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免遭或少受損失。

3、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保護他人人身或財產權益的具體行為。包括勇於同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斗爭;對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或援救,使之免遭或減輕損失;主動抓獲,扭送在逃或者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脫逃的罪犯,或者協助偵破重大犯罪案件,等等。

4、行為人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

5、行為人無法定或約定的救助義務。無法定義務是指行為人無法定的權利或義務,行為人如有法定的救助義務,就不構成見義勇為。如警察追捕逃犯,監護人救助被監護人等。無約定的義務是指行為人與被救助人之間無因約定而產生的救助義務,這種約定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6、見義勇為一般是在緊急的情況下作出的。這種緊急情況既可以是人為造成的,也可以是自然原因造成的。

一般說來,一個人的行為只有具備了上述特徵,才能成為見義勇為行為,這也是檢驗見義勇為是否成立的重要標志。

二、見義勇為的類型及其處理原則

見義勇為依不同的標准有不同的分類,在發生矛盾糾紛時也就依不同的原則標准進行處理。因見義勇為者的人身和財產在受到損害時才具有法律意義,故本文著重分析見義勇為者在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而易引發矛盾糾紛情況下的分類及其處理原則。

見義勇為依是否有侵害人或違約責任人是來區分,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在見義勇為中只有行為人和具體的保護對象,即受益人,無侵害人或違約責任人。如搶救落水的人員。

二是在見義勇為中只有行為人和具體的侵害人,而無受益人。如行為人抓捕逃犯而被逃犯致傷。

三是在見義勇為中除行為人外,既有侵害人,也有具體的保護對象,即受益人。

四是在見義勇為中除行為人外,既有違約責任人,也有具體的保護對象,即受益人。如在公園救助落水者,落水者得救,救人者卻被水底樹枝卡住身亡。

見義勇為的類型不同,發生的法律關系也就不同,因而處理依據的原則和承擔的責任也就不同。

在只有行為人和受益人的見義勇為法律關系中,對如何適用法律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適用公平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責任。」見義勇為中,救人者和被救者均無過錯,而救人者的損害與其見義勇為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故其損害的補償可以適用公平原則,由雙方適當分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適用無因管理的原則處理。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者為他人服務的行為。在見義勇為關系中,行為人見義勇為救助他人,既沒有法定義務,也無約定義務,其主觀心態是救助他人,並已實施了救助他人的行為,其行為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故應適用無因管理的原則處理。

在有侵害人或違約責任人存在的見義勇為法律關系中,對適用法律也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在有侵害人直接侵害的見義勇為關系中,適用侵權的基本原理來確定侵害人的賠償責任,查不到侵權人或侵權人無力賠償的,再適用無因管理的原則要求受益人予以補償。

一種意見認為,只要有侵害存在,只適用防止侵害的原則,而不適用侵權責任或無因管理,即適用民法通則109條的規定。

對上述幾種觀點的分析:

(一)在無侵害人或違約責任人,只有行為人和受益人的見義勇為法律關系中,應適用無因管理的原則。理由是:

1、無因管理與見義勇為之間存在較多的相容性,行為人均有為他人謀利的意思,客觀上已實施了為他人管理或服務的行為,實施的行為均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在法律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見義勇為行為應是無因管理中較高層次的「管理或服務」

2、適用無因管理更能體現立法的正義性。公平原則雖然也是對當事人均不存在過錯造成的損害而適用的原則,但是該原則的立法意圖及價值取向是從社會公平與團結的生活規則出發的,強調的是對當事人主觀上無過錯而對損失的衡平,對造成的損失在當事人之間作出一種分擔。無因管理雖也強調當事人無過錯,但從該原則的立法意圖及價值取向上分析,其側重點則是對社會公共道德的倡導,及對維護公共道德所支付必要費用的保護上,從見義勇為被提倡的角度分析,其社會意義比公平原則更能體現社會正義性。

3、從損害補償角度分析,適用無因管理更能保護見義勇為人的合法權益。公平原則是從公平角度,根據當事人具體財產狀況或其他情況,公平地分擔損失。而無因管理則「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必要費用包括在隔離或服務活動中直接指出的費用,以及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顯然,無因管理原則的適用范圍比公平原則狹窄的多,但具體保護強度大,對權利的保護更加有利。

綜上分析,公平原則與無因管理原則雖都是以當事人無過錯為適用前提,但見義勇為的民法要件能相容於無因管理之中,且從法律的價值取向分析,無因管理適用時對造成的損害是全額償付,更好地體現了對見義勇為的倡導和權益的保護,故在只有行為人和受益人的見義勇為法律關系中,適用無因管理的原則來處理因見義勇為而造成的損害。

(二)在有侵害人或違約責任人存在的見義勇為關系中,應適用防止侵害行為的理論來處理。理由是:

1、防止侵害行為是法律規定的一種單獨成立的行為,有侵害存在的見義勇為符合防止侵害行為的特徵。《民法通則》第109條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第142條中規定:「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情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這對防止侵害行為的構成、責任承擔作出了明確規定。在有侵害存在的見義勇為中,見義勇為人即是防止侵害人,其救助、制止的行為也是防止侵害的行為,符合防止侵害行為的構成要件。

2、適用防止侵害行為理論能獨立、一次性解決見義勇為人的損失賠償問題。即賠償責任由侵害人承擔,受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侵害人或侵害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才由受益人適當補償。

當然,見義勇為的具體情況很多,這里只是大體上對見義勇為的類型進行了分類,提出了處理原則。

三、處理見義勇為引發的矛盾糾紛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見義勇為者是否有過錯。見義勇為是社會提倡的正義行為,一般是在緊急情況下進行的,表現的是一種奮不顧身、不怕犧牲的獻身精神,對自己的安危往往是不加思索、置之度外,來不及有過多的心裡准備和採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行為人承擔過錯責任,顯然與當時的緊急情況不相符,也違背情理和法理。如見人落水,自己奮不顧身地跳進水中救人,自己卻因不會游泳而被淹死,是否就因知道自己不會游泳而自己承擔死亡的責任呢?再如明知火會燒傷人,卻為搶救國家財產進入火場而被燒傷。這些都不能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而承擔過錯責任。否則,見義勇為便無人敢為,見義勇為便無法成立。因此,對見義勇為人主觀注意義務方面不能有要求或要求過高,只要行為人為了他人利益而盡了一個善良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見義勇為即成立。只有在行為人借見義勇為之名而行損害之實時,才能追究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這時,見義勇為的性質發生了變化,由勇為變成了侵權。

2、見義勇為是否以被救者利益的實現作為見義勇為成立的前提條件。基於上述同樣的理由,見義勇為一般是在情況緊急下進行的,其行為目的只是想幫助別人,但並不能就此達到幫助的目的。其幫助的意思是一種主觀動機,他人是否最終受益是一種客觀結果,盡管兩者之間具有密切聯系,但客觀結果並不完全取決於主觀動機。如果將客觀結果作為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見義勇為的意思,則實際上是要求行為人在從事見義勇為時都必須達到一定的客觀效果,而不論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如何,這顯然給行為人強加了一種極大的風險,使行為人在見義勇為時都要考慮是否值得承擔達不到某種效果的風險,不利於鼓勵見義勇為。因此,不能將是否以被救者利益的實現作為見義勇為成立的前提條件,只要行為人有見義勇為的意思表示,見義勇為即成立,而不論結果如何。

3、見義勇為者為社會公益事業而受損,在無侵權人和明確受益人時,如何處理。應依據無因管理的規定,由受益人進行補償。因是為社會公益事業,無侵權人和具體的受益人,應由國家進行補償,具體由政府指定部門負責從財政收入中補償。

四、對見義勇為司法保護的幾點建議

見義勇為之所以引發許多糾紛,引起不少爭議,是立法不完善、保護措施不力等諸多因素造成的,因此,要採取措施,加大對見義勇為者的司法保護,解除其後顧之憂。

首先,要加強立法。見義不為,在處理因見義勇為發生的糾紛時如何適用法律、應由誰承擔責任、承擔多少,多有爭議。同是受益人,適用公平原則、無因管理原則或防止侵害行為原則,則會承擔的不同的責任,這些與見義勇為無明確立法規定有很大關系。縱觀憲法、刑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都未對見義勇為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特別是對見義勇為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如何處理、保護,更是「無法可依」,以致同樣的事例有不同的爭論、不同的處理結果,當事者的合法行為權益得不到社會的有效支持,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盡管一些省地制定了一些見義勇為保護規定,但在見義勇為的認定、保障等各方面存有若干差異,何況有的地方連這樣的規定都沒有。這就導致,同樣是見義勇為,有的受到表彰獎勵,享受較高的待遇,有的則低,甚至沒有,存在事實上和立法上的不平等。因此,應盡快制定全國統一的見義勇為保護法律或法規,對見義勇為的認定標准、獎勵待遇、保障措施等作出規定,依法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受害人得到相應的補償或賠償,從法律上支持、保護見義勇為。

其次,加大防範、打擊力度,嚴懲各類違法犯罪,消除安全事故隱患。要從源頭抓起,在消除安全事故隱患、預防違法犯罪上狠下功夫,防止因出現安全事故、違法犯罪而損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現象發生。同時,要加大制裁、打擊力度,不搞一陣風,不能讓違法犯罪分子重復犯罪、殺回馬槍,對制止違法犯罪的見義勇為者進行重點保護,對打擊報復見義勇為者從嚴懲處,絕不手軟。

第三,搞好保障,解除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全社會特別是黨和政府、司法機關要從維護大局穩定的高度重視見義勇為的認定和安撫工作,絕不能讓好人吃虧,讓見義勇為者寒心。要通過設立政府獎勵基金、政府出自等辦法解決見義勇為者的醫療、生活、升學、就業和人身安全等一系列問題。對見義勇為者及其家人遭受的損失,要通過侵害人賠償、受益人補償、政府資助等措施加以保障,同時,見義勇為者得到的賠償、補償並不影響政府的獎勵和社會各方的捐助。

B. 見義勇為怎麼申請

應向民政部門申請,正式解答如下: 6、公民如何申請確認見義勇為? 1、一切個人和組織都可以反映有關見義勇為的情況,行為人可以申請確認見義勇為。如果行為人因傷殘等原因不能親自申請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為申請。 2、反映見義勇為情況或者申請確認見義勇為,應當在行為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 3、反映情況或者申請確認,應當向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提出。如果行為發生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區、縣,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個區、縣的民政部門提出。 4、反映情況或者申請確認時,應當提供有關線索或者證明材料,由民政部門調查認定。 下面是全文,其中還有關於民政部門關於見義勇為認定的工作流程,應該可以解答全你上面的問題: ============================== 1、什麼是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是指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徵主要有: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2、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斗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斗爭的行為。 見義勇為主要分為兩種類型:第一類是同違法犯罪分子做斗爭的行為。第二類是搶險救災的行為。 2、適用於哪些人? 1、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見義勇為。 2、非本市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見義勇為,參照執行。這里所說的「非本市人員」是指不具有本市戶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及外國人。 3、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參照執行。 4、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實施了《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按照其他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和保護。 3、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由哪個部門具體負責? 由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工作由民政部門辦理。 4、哪些行為應當確認見義勇為? 下列行為應當確認見義勇為: 1、同正在進行的侵犯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如同正在進行的盜竊、搶劫、殺人、擾亂社會治安等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行為,應當確認見義勇為。 2、同正在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如同正在進行的放火、聚眾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應當確認見義勇為。 3、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搶救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的。如搶救落水兒童、搶救火災等,應當確認見義勇為。 4、其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顧個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為。 5、見義勇為由誰來確認? 確認見義勇為的工作由民政部門辦理。根據規定,具體確認工作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見義勇為一般由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確認。 2、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的,由行為人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確認。 3、區、縣民政部門對見義勇為確認有困難或者有爭議的,可以移交市民政部門確認。 6、公民如何申請確認見義勇為? 1、一切個人和組織都可以反映有關見義勇為的情況,行為人可以申請確認見義勇為。如果行為人因傷殘等原因不能親自申請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為申請。 2、反映見義勇為情況或者申請確認見義勇為,應當在行為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 3、反映情況或者申請確認,應當向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提出。如果行為發生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區、縣,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個區、縣的民政部門提出。 4、反映情況或者申請確認時,應當提供有關線索或者證明材料,由民政部門調查認定。 7、民政部門確認見義勇為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規定,正常情況下,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個人或者組織關於見義勇為情況的反映或者確認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作出書面的結論。對需要以公安、司法等部門的處理結論為依據的,民政部門應當在公安、司法等部門作出處理結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結論。 8、民政部門確認見義勇為,以哪些材料為依據? 根據規定,下列材料經調查核實,可以作為確認見義勇為的依據: 1、公安、司法等部門提供的證明; 2、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的證明; 3、受益人提供的證明; 4、外省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證明; 5、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證明。 9、見義勇為確認過程中,行為人享有哪些權利? 在見義勇為確認過程中,行為人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1、要求區、縣民政部門在法定期間內作出書面確認結論的權利。民政部門對行為人的確認申請明確表示不予確認,或者在法定期間內未作出確認結論的,行為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市民政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行為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行為人也可以不經過行政復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向民政部門提供證明材料,證明自己主張的權利。行為人有權自己提供證明材料證明自己的行為;也有權要求民政部門向知情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明材料,證明自己的行為。 3、對民政部門作出的確認結論不服的,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行為人對區、縣民政部門作出的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間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行為人也可以不經過行政復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0、見義勇為確認過程中,行為人應承擔哪些義務? 行為人在享有以上權利的同時,應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民政部門有關具體規定。 2、與民政部門密切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偽造、變造有關材料。通過偽造、變造有關虛假材料或者以隱匿、毀壞真實材料等欺騙手段獲得見義勇為的確認,是無效的。民政部門一經發現,在任何時候都有權宣布無效,撤銷或收回行為人的一切榮譽;行為構成犯罪的,民政部門可以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當然,要求行為人如實提供材料,並不是要求行為人提供的材料絕對准確無誤。 11、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民政部門應當通知哪些單位? 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民政部門應當在作出確認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下列單位: 1、見義勇為人員所在的單位; 2、見義勇為人員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 3、見義勇為人員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12、什麼是見義勇為基金,見義勇為基金主要用於哪些方面? 見義勇為基金是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由政府財政撥款的專項經費。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1、表彰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如:對被授予「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見義勇為積極分子」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的獎金。 2、支付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用。《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當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用從其他渠道解決的不足部分或者均不能解決時,由見義勇為基金支付。 3、支付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困難補助。根據《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無工作單位的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在醫療期間,見義勇為基金應當給予不低於本市當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經濟補助;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及其家屬、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家屬,在支付住房租金、醫療費、子女上學費等方面有困難的,可以向見義勇為基金申請困難補助。 4、民政部門核定的其他開支。例如,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慰問金;對見義勇為事跡的宣傳活動費用等。 14、什麼是見義勇為基金會,基金會的基金主要來源於哪些方面? 見義勇為基金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其基金主要來源於以下方面: 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 2、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國友好團體和人士的捐贈。 3、其他合法的來源。 15、如何向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錢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錢物,可以直接將錢物交到基金會或其依法設立的辦事機構;也可以與基金會簽定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基金會;還可以明確提出特定受贈人,由見義勇為基金會代交。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由基金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基金會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公司和其他企業向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的,依法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向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的,依法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境外向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的,依法可以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16、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實行什麼原則? 根據《條例》和《實施辦法》的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則: 1、政府獎勵和單位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2、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3、以行為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和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戶籍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分別負責的原則。 17、人民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如何進行獎勵? 根據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評選,對事跡突出的,及時進行表彰,授予「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的稱號,並一次性頒發不低於5000元的獎金;在區、縣評選的基礎上,經區、縣人民政府推薦,市人民政府每年對上一年度事跡特別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進行表彰,授予「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的稱號,並一次性頒發不低於1萬元的獎金。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18、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醫療費用應如何解決? 1、救治費用的暫付。救治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費用,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工作單位暫付;工作單位無力暫付或者無工作單位的,從見義勇為基金中暫付;緊急情況下,由醫療機構墊付。 2、醫療費用的解決。 首先,有加害人或者責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責任人依法承擔;加害人或者責任人拒絕承擔的,行為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加害人或者責任人承擔的具體數額由法院判決確定。 其次,沒有加害人或者責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責任人不明時,如果見義勇為人員參加了社會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不足部分由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從見義勇為基金中支付;無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行為發生地區、縣民政部門從見義勇為基金中支付;非本市人員在本市見義勇為的,由行為發生地區、縣民政部門從見義勇為基金中支付。 第三,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所在工作單位和受益人可以提供資助。 19、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在醫療期間,享有什麼待遇? 在醫療期間的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分別不同情況,享有不同的待遇: 1、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屬於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職工的,醫療期間應當視為正常出勤,所在工作單位不得因此扣減其工資、獎金,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 2、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屬於企業職工的,依照本市有關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津貼。 3、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無工作單位的,由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從見義勇為基金中給予不低於本市當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經濟補助。 20、本市對見義勇為人員還有哪些其他的政策? l、見義勇為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計算家庭收入時,政府給予見義勇為人員的獎金、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2、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積極給予幫助。 21、見義勇為人員的家屬包括哪些人? 根據規定,見義勇為人員的家屬包括以下人員: 1、見義勇為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 2、依靠見義勇為人員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 3、見義勇為人員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見義勇為人員生活的其他親屬

C. 青島市見義勇為獎金多少

18.5萬元。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青島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根據《山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族閉保護條例》、《青島市表彰與保護見義勇為公民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先進典型進行表彰獎勵:授予李冠一等13人青島市見義勇為模範,鞠仕平群體4人、何召偉群體4人迅頌、徐振華群體畝穗鄭3人青島市見義勇為模範群體榮譽稱號,頒發見義勇為獎金18.5萬元。

D. 青島市表彰見義勇為公民的規定

第一條為弘揚正義,鼓勵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和治安災害作斗爭,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損害,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盯鉛定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公民為保護國家、集體財產以及其他公民的生命財產免受正在進行或可能發生的不法侵害,挺身而出,積極同各種違法犯罪分子和治安災害作斗爭的合法行為。
本規定所稱治安災害是指,由於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而引起的人身傷亡或物質損失的災害事件。第三條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授予「見義勇為公民」的光榮稱號:
(一)發現違法犯罪分子正在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予以制止,事跡突出的;
(二)直接抓獲或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抓獲犯罪分子,貢獻較大的;
(三)同治安災害作斗爭,有突出貢獻的;
(四)有其他見義勇為行為,事跡突出的。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和各區(市)人民政府分別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基金。
見義勇為獎勵基金分別由市和區(市)財政撥款以及公民、企業事業單位捐助。第五條對應授予見義勇為公民稱號的,由公安機關和公民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整理、核實事跡材料,經市公安局或區(市)公安(分)局審查提出意見,市人民政府或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分別以市人民政府或區(市)人民政府的名義表彰。
由市人民政府表彰的,頒發獎金五百元以上;由區(市)人民政府表彰的,頒發獎金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或區(市)人民政府對授予見義勇為公民稱號的公民,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並填寫受獎卡片,歸入本人檔案。
受到人民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公民與其他公民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寬含、入伍、調資、分配住房等的優先權。第七條因見義勇為而犧牲的公民,應按因公死亡處理的,按勞動部門的規定報批。公民系國家機關、黨派、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按傷亡撫恤有關規定辦理其家屬的撫恤;公民系無工作單位的農民、學生、城鎮居民的,其家屬的撫恤由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因見義勇為而光榮犧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慎則笑士條件的,按《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報批革命烈士。經批准為革命烈士的,其家屬的撫恤,按照作戰犧牲軍人家屬憮恤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見義勇為公民因見義勇為而負傷致殘,其系國家機關、黨派、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按因公致殘對待,由所在單位根據傷殘撫恤的有關規定處理;系無工作單位的農民、學生、城鎮居民的,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按所評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撫恤金。第九條對應追認革命烈士、評定傷殘等級的見義勇為公民,由公安機關和其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整理、核實事跡材料後,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辦理報批或審批手續。第十條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公民,各醫療單位必須認真負責地及時搶救治療,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貽誤治療。
因見義勇為而負傷公民的醫療費,由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依法判決或裁定違法犯罪分子承擔。對違法犯罪分子確無承擔能力的,由負傷公民所在單位承擔;無工作單位的,由衛生部門墊支,財政部門據實核撥。第十一條各地區、各單位必須妥善安置因見義勇為而負傷、致殘公民和因見義勇為而犧牲的見義勇為公民遺屬的工作和生活。各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扣發因見義勇為而負傷、致殘人員的工資,其獎金和各種福利待遇,按因公負傷對待。第十二條對在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臨時退縮的,或對見義勇為而負傷的公民能保護、救治而不予保護、救治的,由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對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員,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對打擊、報復見義勇為公民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 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啟動資金是多少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F. 新鄉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有多少人

新鄉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成立於2018年,由新鄉市政府、新鄉市公安局、新鄉市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新鄉市兩院議員聯合創立,旨在幫助新鄉市社區中有需要的人群。

目前,新鄉市見義勇為基金慎培會有27名成員,其中包括:新鄉市政府、新鄉市公安局、新鄉市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新鄉市兩院議員和董事會成員。成員之間緊密配合,積極開展各種見義勇為活動,共同努力實現新鄉市見義勇為基枝蠢金會的宗旨。

新鄉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成員們堅持以「公益為本、勇於行動、廉潔正直、勇往直前」的宗旨,通過不斷的探索和實踐,不斷創新見義勇為活動的形式和方式,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幫助社區中有需要的人們。另外,新鄉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還組織了一些困難家庭、殘疾人、留守兒童等弱勢群體的關猛孝陪懷活動,為他們提供幫助和支持。

G. 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條例

第一條為鼓勵公民見義勇為,保障見義勇空遲高為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見義勇為公民的獎勵和保護,適用本條例。本市公民在市外見義勇為的,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特定職責的公民,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置個人安危於不顧,挺身而出,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的行為。第四條對公民見義勇為的獎勵和保護,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公安機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組織實施。第五條財政、司法、衛生、民政、勞動、人事、宣傳等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履行獎勵和保護公民見義勇為的職責。第六條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以身作則,帶頭見義勇為。第七條對見義勇為公民,可根據其事跡和貢獻,給予下列單項或多項獎勵:
(一)嘉獎;
(二)評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
(三)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稱號;
(四)授予「榮譽市民」或其他榮譽稱號。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對本系統、本單位的見義勇為公民給予獎勵、表彰。第八條對見義勇為公民給予獎勵,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的有關單位,按以下程序申報、審批:
(一)給予嘉獎的,由公安派出所申報,區、縣(自治縣、市)公安機關審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審批;
(二)評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區、縣(自治縣、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會同當地公安機關、人事部門審核並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稱號的,由區、縣(自治縣、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會同當地人事部門申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審核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授予「榮譽市民」或其他榮譽稱號的,按《重慶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例》或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被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稱號的,應發給不低於10000元的獎金;對受到嘉獎或被評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由區、縣(自治縣、市)結合各地實際,參照上述標准予以獎勵。
榮獲「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見義勇為英雄」稱號的公民,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入伍、晉級、晉職等優先權;榮獲「見義勇為英雄」稱號的,享受市級勞動模範待遇。第十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應分別設立見義勇為基金。
見義勇為基金的來源:
(一)財政劃撥;
(二)社會單位和個人捐款;
(三)向社會募集;
(四)其他方式籌集。第十一條見義勇為基金主要用於:
(一)斗尺獎勵見義勇為公民;
(二)慰問見義勇為公民及其家屬;
(三)為見義勇為公民辦理保險;
(四)用於鼓勵公民見義勇為工作的其他必要開支。第十二條見義勇為基金在財政建立專戶,由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三條見義勇為公民及其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各級公安機關及有關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第十四條對行凶報復見義勇為公民及其親屬的違法犯罪分子,應當及時依法從重懲處。第十五條對見義勇為負傷公民,各級醫療機構和有關單位,應當無條件地及時組織搶救和治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治療。第十六條見義勇為公民的醫療、護理、營養、誤工、交通、喪旦兆葬等費用,依法由加害人或其監護人承擔;加害人或其監護人有能力承擔而不承擔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裁決或判決並強制執行。
前款所列費用,在加害人或其監護人實際支付前,由見義勇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申請當地財政部門墊支,待加害人或其監護人實際支付後沖抵。
加害人或其監護人下落不明或無力承擔的費用,受益人有能力補償的,由受益人適當補償;不足部分或受益人無力補償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見義勇為公民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支付,所在單位無力支付的,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財政部門審核認定後劃撥專項資金解決;
(二)見義勇為公民所在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見義勇為公民所在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足部分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財政部門審核認定後劃撥專項資金解決;
(四)見義勇為公民屬無固定收入的農民、城鎮無業人員或學生又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財政部門劃撥專項資金解決。

H. 南昌市英雄基金會怎麼樣

南昌市英雄基金會由南昌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更名而來,注冊成立於2017年12月,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共南昌市委政法委員會。本基金會為江西省民政廳依法認定的慈善組織。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積極響應「創新之城、實力之城、山水之城、文化之城、英雄之城」創建。通過廣泛宣傳發動社會各界參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見義勇為,崇尚英雄文化,傳播社會正氣,匯聚社會檔納愛心,傳遞黨的溫暖。充分發揮德治在社會治理中的教化作用,通過強化組織制度建設、慈善基金募集、公益活動開展、宣傳發動社會等方面工作,助力我市創建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示範城市和打造全國市域治理現代化試驗區,為推動更高水平的「平安南昌」「法治南昌」「英雄南昌」「美麗南昌」建設搭建優質的社會慈善公益平台,打造「全省數一流、全國有影響」的慈善基金會品牌。
拓展資料:
崗位職責
1.參與志願公益項目的前期設計、過程執派蠢悔行、協調及監測塵正評估工作;
2.協助項目團隊進行項目監管、完成項目報告;
3.市英雄基金會重點公益項目的推進;
4.公益項目的戰略規劃和運營管理;
5.公益項目及活動的策劃與執行;
6.公益項目總結、研究報告的撰寫;
7.籌劃、實施各類公益籌款活動;
8.承擔活動、會議、物品管理、日常文書、檔案整理等行政工作;
9.協助捐贈人服務部門,研究捐贈人需求,響應捐贈人的咨詢和提高捐贈人的滿意度,制定具體的捐贈人溝通管理計劃,維護愛心夥伴及相關企業合作資源與公共關系

I. 見義勇為分為幾個等級

見義勇為與正當防衛的聯系與區別: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並對不法侵害造成損害的行為。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對象是不法侵害人,除了為了保護本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益而進行的防衛之外,其餘的正當防衛行為都可以認定為是一種見義勇為行為。
相對來說,正當防衛的行為的外延顯然要比見義勇為的外延小的多;再者,正當防衛規定在我國刑法中,其作用主要是用於區分罪與非罪的,至於對其行為人如何救濟、如何表彰等問題並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
在民法中,雖對此有相關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然而該條只是規定了正當防衛的免責條款及防衛過當時應當承擔的責任形式,該條款亦未規定對行為人的救濟及表彰等措施。
因此,仍有必要將符合見義勇為的行為的正當防衛行為納入到見義勇為規范當中去。只有這樣,才會更好地鼓勵人們去實施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的行為。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在認定某些符合正當防衛行為,也符合見義勇為要件時就應當作出對見義勇為的認定並建議有關部門對見義勇為的行為人給予相應的救濟和表彰措施,只有這樣做,才可能及時又准確地對見義勇為行為人實施救濟和表彰,從而有效地防止社會再次地出現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情形。
但是,從法律角度只有正當防衛這個法律概念。見義勇為是一種社會學的用語,法學研究並不使用該用語。正當防衛泛指所有的不特定的人針對不法侵害人的防衛、制服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的行為。
正當防衛既可以是為了本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也可以是為了他人或國家、公共利益進行的。針對他人或國家、公共利益進行的正當防衛就可以歸納為社會學上的見義勇為。
但是在法理上,為了區分兩者,司法解釋中將本人的范圍擴大解釋為被侵害人的直系親屬。
也就是說被侵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直系親屬視為本人,這樣就排除了這些人的正當防衛行為是見義勇為的范疇。如:父親看見兒子被人傷害,就上去制止侵害人,這時被侵害人的父親就不認為是見義勇為,而是本人的正當防衛。但是,從邏輯的角度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並不是包含關系,兩者是交叉關系。
兩者在交叉的時候,區別就是是否為本人的防衛行為,如果是本人的防衛行為不構成見義勇為,反之則構成。兩者存在並不交叉的地方:比如常見的小孩自己掉入河流中,沒有關系的其他人看到了,去救小孩,這種行為當然屬於見義勇為,但是,並不存在正當防衛,因為沒有侵害人。
因此,見義勇為行為的客體是不特定的,正當防衛的客體則是特定的,僅僅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關於什麼是見義勇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沒有對此作出規定。《現代漢語詞典》對見義勇為的解釋為:「看到正義的事情奮勇地去做」 。
最早出現於《論語。為政》:「見義不為,無勇也」。《宋史。歐陽修傳》中載有:「天資剛勁,見義勇為,雖機阱在前,觸發之,不顧,放逐流離,至於再三,氣自若也」。
在我國古代,見義勇為一直是人們追求的道德標准。時至今日,見義勇為作為社會主義的道德規范和行為准則,更具有廣泛的思想基礎和現實意義。然而,「見義勇為」作為一個專門的法律概念,理論上的研究並不多見。
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的聯系與區別: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以此來看,所有見義勇為的行為都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但是不能把所有的無因管理行為都認為是見義勇為行為。
在實際生活中及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民事賠償方面對見義勇為大多數也是依照無因管理規定加以規范和調整的。例如,筆者近日讀到一文,一人在鄰居失火時奮力撲救而被燒傷,受益的鄰居不願意為見義勇為的受傷者支付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車費等相關費用,司法機關適用「無因管理」規定說服了受益人,由其為見義勇為人支付了3萬元的醫療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
見義勇為證書可以獲得獎勵和特殊權益保護。2015年11月23日公布的《湖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獎勵
1、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見義勇為人員表現和貢獻,給予下列單項或者多項獎勵:
(1)通報表揚;
(2)頒發獎金;
(3)授予榮譽稱號;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獎勵。
(5)見義勇為人員所得獎金,由稅務機關核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2、第十四條 見義勇為榮譽稱號包括「見義勇為英雄」、「見義勇為模範」、「見義勇為勇士」、「見義勇為先進」四個類型,按照下列許可權授予:
(1)見義勇為英雄(群體)稱號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見義勇為英雄享受省級勞動模範待遇;
(2)見義勇為模範(群體)稱號由市級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見義勇為模範享受市級勞動模範待遇;
(3)見義勇為勇士(群體)稱號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見義勇為勇士享受縣級勞動模範待遇;
(4)見義勇為先進(群體)稱號由省、市、縣級綜治機構會同見義勇為基金會(促進會)授予。
3、 獎勵見義勇為人員可以按照逐級推薦、分別獎勵的方式進行,具體獎勵標准和辦法由省級綜治機構會同省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國家獎勵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二、 權益保護
1、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基本生活、醫療、就業、教育、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2、第十八條 見義勇為行為人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遭受他人威脅,請求保護其人身、財產安全的,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依法予以救助、保護和查處。
3、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及時予以援助和保護,對負傷人員立即送至醫療機構救治,並向行為發生地的縣級綜治機構或者見義勇為基金會報告。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應當建立綠色通道,先救治、後收費,及時救治見義勇為負傷人員,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
4、第二十條 見義勇為負傷、致殘人員在救治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等相關費用,犧牲人員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其他財產損失,有加害人、責任人的,由加害人、責任人依法承擔;無加害人、責任人以及加害人、責任人逃逸或者加害人、責任人無力承擔的,依照有關規定由下列各方承擔:
(1)見義勇為行為人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支付;
(2)由見義勇為行為人的用人單位給予適當資助;
(3)由見義勇為受益人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4)由行為發生地的見義勇為基金(資金)支付。
5、第二十一條 見義勇為負傷、致殘人員依法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落實待遇;符合傷殘撫恤條件的,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依法落實相應待遇。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及其遺屬,按照下列規定落實待遇:
(1)依法批准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落實待遇;
(2)依法確認為因公犧牲的,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予以撫恤;
(3)依法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落實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遺屬特別補助金;
(4)不屬於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一次性補助金。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發放;無工作單位的,由行為發生地的見義勇為基金(資金)統籌解決。
6、第二十二條 對就業困難、有就業意願和能力的見義勇為人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其優先納入就業援助,安排到公益性崗位,幫助其就業創業。
7、見義勇為致殘人員不能適應原工作的,所在單位應當適當調整其工作崗位,原薪酬待遇不變,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8、第二十三條 對家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待遇時,其享受的見義勇為獎金、撫恤金、補助金按照有關規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符合條件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臨時救助和住房、醫療、教育等專項救助。
9、第二十四條 見義勇為犧牲、致殘人員的適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教育部門應當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優先安排其在公辦幼兒園、公辦學校入園、入學;參加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試的,教育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優待。

J. 銀川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第一條 為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區域內的見義勇為人員或本市公民在外地見義勇為的獎勵和保護,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見義勇為人員,是指在法定職責之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或在排除災害事故中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表現英勇,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第四條 鼓勵公民採取必要措施制止正在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或排除災害事故等見義勇為行為。第五條 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工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
公安、司法、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衛生、宣傳等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做好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工作。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
(一)在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受到不法侵害時,挺身而出設法保護救助事跡突出的;
(二)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逃犯事跡突出的;
(三)在排除災害事故或處置突發事件中貢獻突出的;
(四)其他見義勇為事跡突出的。第七條 單位或個人可以向所在市、縣(市、區)社會治純如碼安綜合治理機構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第八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收到申報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派員調查,並對調查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本條例規定見義勇為條件的,提出獎勵、保護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批准;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見義勇為條件的,應當在30日內書面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並說明理由。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貢獻給予下列單項或多項獎勵:
(一)授予榮譽稱號並發給證書;
(二)通報嘉獎;
(三)發給獎金或其他獎勵。第十條 獎勵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公開進做哪行,新聞媒體應及時宣傳報道見義勇為人員事跡。本人要求保密或不宜公開的除外。第十一條 公安、司法機關,對需要保護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第十二條 因見義勇為而犧牲的人員,符合國務院《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條件的,由發生地人民政府逐級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為革命烈士。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職工因見義勇為而傷殘、犧牲的,由勞動、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補助、撫恤等相關事宜。第十四條 獲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享有就業、入學、入伍、住(建)房等優先權。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見義勇為專項經費或見義勇為基金。見義勇為基金,可採用政府資助、收取會費、社會捐贈等辦法籌集。基金會按照國務院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並接受財政、民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六條 見義勇為基金主要用於:
(一)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二)補助因見義勇為而傷殘、犧牲、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或其他部門無法解決的救治費、補助金等;
(三)慰問見義勇為人員的直系親屬;
(四)補助見義勇為人員的學費或資助其子女就學;
(五)獎勵保護和宣傳見義勇為人員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第十七條 醫療單位應當對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積極搶救治療,不得推諉、拒絕。第十八條 無固定收入的人員、因見義勇為而傷殘、犧牲的,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協同民政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救助撫恤或從見義勇為基金中予以一次性支付補助金。第十九條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救治費,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由其原工作單位先行支付;原工作單位確實無力先行支付的或無固定收入人員的救治費用,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從見義勇為基金中先行支付。
先行支付費用的單位,享有依法對加害人追償的權利。
無加害人或加害人無力支付的,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從見義勇為基金中予以補助。第二十條 應當由加害人賠償的費用,依照司法機關的裁決執行。第二十一條 申請補助的,可由見義勇為人員本人、直系橡衡親屬或所在單位提出,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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