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宣傳活動規范有哪些簡單描述
『壹』 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不得登載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的有關精神,我會已正式取消「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行政許可項目。為維護基金銷售活動秩序,保障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制定了《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監管事項的補充規定》,現予公告,請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基金託管銀行遵照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監管事項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銷機構製作、分發或公布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以下簡稱「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除應當遵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管理辦法》)第三章的各項規定外,還應當遵循以下規范性標准:
(一)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除《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一)至(四)項定義的形式外,還包括通過報眼及報花廣告、公共網站鏈接廣告、傳真、簡訊、非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發的與基金分紅、銷售相關的公告等可以使公眾普遍獲得的、帶有廣告性質的基金銷售信息。
(二)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銷機構應當在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加強對投資人的教育和引導,積極培養投資人的長期投資理念,注重對行業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傳,避免對利用大比例分紅等通過降低基金單位凈值來吸引基金投資人購買基金的營銷手段、或對有悖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打開申購等營銷手段進行宣傳。
(三)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應當同時登載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表現,並提示基圓歷金投資人我國基金運作時間較短,不能反映股市發展的所有階段。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業績證明並不能替代基金託管銀行的基金業績復核函。
(四)有足夠平面空間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參照《風險提示函的必備內容》在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風險提示函。其他情況下,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必須醒目、方便投資者閱讀。對於營銷活動承諾限定基金銷售規模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明確說明採取的規模控制措施。
(五)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不得模擬基金未來投資業績。對於推介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等需要模擬歷史業績的,應當採用我國證券市場或境外成熟證券市場具有代表性的指數,對其過往足夠長時間的實橘槐搜際收益率進行模擬,同時註明相應的復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還應當說明模擬數據的來源、模擬方法及主要計算公式,並進行相應的風險提示。
(六)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語言表述應當准確清晰,應當特別注意:
1.在缺乏足夠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使用「業績穩健」、「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隻」、「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明轎表述;
2.不得使用「坐享財富增長」、「安心享受成長」、「盡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資人忽視風險的表述;
3.不得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
4.不得使用「凈值歸一」等誤導基金投資人的表述。
(七)基金管理公司或旗下基金產品獲得獎項的,應當引用業界公認比較權威的獎項,且應當避免引用兩年前的獎項。
第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銷機構製作、分發或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報送報告材料。報送報告材料的具體安排如下:
(一)報送內容:包括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說明、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出具的合規意見書、基金託管銀行出具的基金業績復核函或基金定期報告中相關內容的復印件以及有關獲獎證明的復印件。
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負責基金營銷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也應當對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合規性進行復核並出具復核意見。
(二)報送形式:書面報告報送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證監局。報證監局時隨附電子文檔。
(三)報送流程: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應當在分發或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遞交報告材料。
第三條 違規情形和相應的監管處罰措施:
(一)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使用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違規情形主要包括以下3種:
1.未履行報送手續;
2.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和上報的材料不一致;
3.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違反《銷售管理辦法》及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出現上述情形的,將視違規程度由中國證監會或證監局依法採取以下行政監管或行政處罰措施:
1.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進行改正;
2.對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出具監管警示函;
3.對在6個月內連續兩次被出具監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該公司或機構在分發或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前,應當事先將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自報送中國證監會之日起10日後,方可使用。在上述期限內,中國證監會發現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及時告知該公司或機構進行修改,材料未經修改的,該公司或機構不得使用;
4.責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進行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立案調查;
5.對直接負責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或建議公司或機構免除有關高管人員的職務。
第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風險提示函的必備內容
一、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二、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合規風險等。巨額贖回風險是開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種風險,即當單個交易日基金的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時,投資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三、基金分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投資人投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一般來說,基金的收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越大。
四、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
『貳』 互聯網基金宣傳違規信息,說明為什麼違規
互聯網基金宣傳違規信息,數米基金網因在宣傳數米勝百八活動時,對通過數米購買貨幣市場基金產品的投資者進行收益補貼,宣傳資料中存在最高可享8.8%年化收益等不當用語,被證監會責限期改正,基金網也收到類似的監管函,原因是在銷售部分基金產品過程中,在官方網站及相關互聯網資料中存在活動年化總收益10%、欲購從速、100%有保證等不當用語,且未充分揭示貨幣市場基金投資風險。
一、互聯網基金宣傳違規信息
基金公司在互聯網金融的宣傳中經常強調高額收益率、通過補貼來承諾高收益而忽略對投資者的風險提示。業內人士認為基金公司在適應互聯網的過程中,對營銷尺度把握不準,只能不斷去測試底線。但是這種過分強調高收益率的行為,容易引發互聯網理財產品市場陷入惡性競爭,也模糊了投資者對理財產品風險、收益特徵的正確認識,一旦基金投資遭遇損失,最終買單的還是投資者。
二、打擦邊球
此外,基金在互聯網平台的宣傳中打「擦邊球的」現象也很多,比如在基金公司「聚集」程度較高的基金淘寶店,一些基金公司推出了 「曬收益、送貨幣基金」、「體驗流程就送500集分寶」、「推廣符合條件就贈送iPhone5s土豪金」的活動, 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不得採取抽獎。
綜上所述,基金需要創新,但不能欺騙投資者,互聯網金融的紅線不能損害投資者的利益,目前,證監會越來越重視對互聯網基金銷售的監管,在互聯網平台推廣中,如何改變穿西裝、穿牛仔褲的角色,如何在接近投資者時保護投資者權益,值得進一步探討。
『叄』 基金銷售迎來新規
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銷售辦法》迎來大幅修改,基金銷售市場迎來大變革。
此次《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修訂主要涉及四大內容。一是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持牌准入要求,釐清基金銷售機構及相關基金服務機構職責邊界。二是優化基金銷售機構准入、退出機制,著力構建進退有序、良性發展的基金銷售行業生態。三是夯實業務規范與機構管控,推動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的體制機制。四是完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監管,促進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專業合規穩健發展。
《銷售辦法》內容非常豐富,新規首提續展機制,對新注冊機構引入牌照續展制度,聚焦基礎性展業條件、合規內控制度、非貨基保有量等指標,進一步優化了退出機制。同時,進一步簡化續展程序,不要求機構提交續展申請,由派出機構結合監管情況對符合條件的機構實施自動續展。
針對行業反映的客戶維護費不斷攀升、侵蝕行業持續發展基礎的問題,新規對尾隨傭金開展了差異化安排,對其比例上限做了規定。其中,對於向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50%;對於向非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30%。這一要求,將有利於平衡基金銷售機構與基金公司的長期利益。
新規還調整獨銷機構展業范圍限制,除公募基金銷售外,允許獨銷機構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這些規定回應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藉助獨銷機構規范銷售的合理需求,也為未來獨銷機構銷售私募股權基金預留了空間。
新規還特別強調基金銷售機構需要完善基金銷售業務內部考核機制,將基金銷售保有規模、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並加大對存量基金產品持續銷售、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的激勵安排,堅持了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和長期投資的理念。
據悉,《銷售辦法》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基礎性配套規則,於2004年首次發布,並於2011年、2013年作了兩次修訂。
以下為《銷售辦法》的要點整理:
1、強化基金銷售持牌准入要求
《銷售辦法》明確了基金銷售業務的內涵和外延。根據《銷售辦法》,基金銷售是指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發售、申購、贖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賬戶信息查詢等活動。值得注意的是,宣傳推介基金也被界定成為基金銷售行為。
《銷售辦法》劃清銷售機構與非持牌互聯網平台合作的業務邊界和底線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規范利用互聯網平台拓展客戶。
2、適度調整獨立銷售機構准入條件
《銷售辦法》充分吸納意見建議,在此前發布的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做出調整。適當降低了5%以上股東的財務指標、從業經歷等硬性要求。同時就控股股東完善獨立銷售機構治理機構、保持獨立銷售機構獨立性、制定相關風險處置預案提出要求;充實股權管理要求,就股權質押問題提出明確規制等。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實施「一參一控」管理。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股東以及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其中控制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3、明確獨立銷售機構業務范圍
《銷售辦法》發布稿明確,除證監會另有規定外,獨立銷售機構可從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涵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私募資管計劃,也包括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獨立銷售機構可以銷售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但是不得銷售非標准化投資產品,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4、完善退出機制 實施牌照續展制度
優化基金銷售機構准入、退出機制,著力構建進退有序、良性發展的行業生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授權,強化停止業務、吊銷牌照等制度安排;借鑒成熟監管經驗,對新注冊機構引入基金銷售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延續制度,促進基金銷售機構規范有序發展。
5、尾隨傭金的差異化安排 最高不超50%
配套規則中,關於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協議中約定,依據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用於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基金銷售及客戶服務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
針對行業反映的客戶維護費不斷攀升、侵蝕行業持續發展基礎的問題,對其比例上限做出差異化規定。向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超過50%,對於向非個人投資者銷售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30%。
6、首提續展安排
《銷售辦法》首提基金銷售機構續展安排。新老劃斷,續展針對新基金銷售機構。聚焦三類情形。優化程序安排,不要求機構提交續展申請,由派出機構結合監管情況對符合續展條件的機構實施自動續展。
7、禁止短期業績宣傳,強調不得「飢餓營銷」
《銷售辦法》禁止短期業績宣傳,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展示的任意業績區間均應當超過6個月。此外,規范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傳推介材料中作為風險提示事項予以說明,但是不得以不同字體、加大字型大小等方式進行強調,不得作為銷售主題進行營銷宣傳。
8、推動長期投資 杜絕誘導短期申贖
《銷售辦法》要求培育以投資人利益為核心、長期投資、理性投資和基金行業生態。
基金銷售基金應當推動定期定額投資、養老儲備投資等業務發展,促進投資人穩健投資,杜絕誘導投資人短期申贖、頻繁申贖行為。此外,《銷售辦法》還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建立健全業務內部考核機制,堅持以投資人利益為核心和長期投資的理念。
9、支持規范利用互聯網平台拓展客戶
釐清基金銷售機構與非持牌互聯網平台合作的業務邊界和底線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規范利用互聯網平台拓展客戶。
10、增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專章
《銷售辦法》增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專章,要求各類基金銷售機構健全與基金銷售業務匹配的內部制度。
《銷售辦法》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基金銷售業務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完善內部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基金銷售業務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11、銷售機構產品准入管理
《銷售辦法》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進行審慎調查和風險評估,充分了解產品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 風險收益特徵等,並設立產品准入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對銷售產品准入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12、過渡期相關安排 不合新規的限期整改
為促進法規平穩落地施行,《實施規定》對規則實施後的部分規范事項給予了足夠的過渡期。一是對基金銷售機構人員配備、信息技術系統改造或銷售文件調整等事項,給予1年過渡期。二是對獨銷機構業務范圍及其他規范事項,給予2年過渡期。其中,獨銷機構從事法定以外產品銷售業務的,在過渡期內,相關產品銷售保有規模應當有序壓降。
『肆』 基金銷售活動的監管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基金銷售監管的主要內容
(1)銷售的基金蘆鋒產品是否經過核准以及銷售主體是否具備相應資格:現行法規規定基金募集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前,基金銷售機構不得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向公眾分發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或者發售基金份額;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或未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和相關業務,任何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辦理基金銷售和相關業務。
(2)基金銷售過程中是否遵循適用性原則:現行法規規定基金銷售過程中基金銷售機構應遵循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全面性原則、客觀性原則和及時性原則,通過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對基金產品的風險和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客觀評價,最後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3)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製作、分發和發布是陪猜晌否合規,是否充分揭示相關投資風險(注意宣傳用語)
(4)規范基金銷售費用結構和費率水平,維護基金銷售市場秩序:為了防範利益沖突,鼓勵持續營銷,禁止基金管理公司向銷售機構支付一次性獎勵,而允許基金管理公司依據銷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維護費(俗稱「尾隨傭金」),用於客戶服務及銷售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兆纖用。
(5)規范基金評價業務,引導長期投資理念。
『伍』 基金市場營銷的特殊性體現
基金市場營銷的特殊性體現在規范性、專業性、服務性。
規范性。基金是面對廣大投資者的金融理財產品,為維護投資者利益,監管部門在基金銷售費用、基金銷售宣傳推介等方面做了嚴格的規定。因此,基金銷售機構在制定產品策略和促銷策略時,需要嚴格遵守這些規定。
專業性。基金是者悶投資於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多種金融產品的組合投資工具,客觀上要求營銷人員廣泛了解和掌握相關金融知識和投資工具,因此,基金銷售對營銷人員的專業水平有更高的要求。 基金營銷是一種理財服務,不是鍵嫌租一錘子買賣,因而更強調銷售服務的持續性。
服務性。基金作為一種金融產品,其產品品質體現為基金的未來收益和營銷人員的持續服務。因此,基金稿兆銷售機構在注重產品、分銷和促銷的同時,還必須在高質量的服務、品牌的形象宣傳等方面下功夫,以增強可靠的信譽,擴大客戶基礎。
『陸』 公募基金運作規范信息透明主要體現在以下哪些方面
1、賬戶透塵慎明。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法規極嚴,投資者能清楚的知道自己的錢都投了些什麼。
2、基金運作的主要信息透明。公募基金的資金運作主要信息是對外公開的。
3、季度報告、配兄遲半年報、年報透明。前十大持倉、報告期內運作回顧及未來展望培李等都可在報告中查看。
『柒』 什麼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的規范要點哪些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兩個以上投資者募集資金,為獲取財務回報進行投資活動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備案核查及規范關鍵要點
(一)高管基金從業資格問題
1、私募股權投資類
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證券投資類私募基金
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高管如何認定
1、公司制基金,應當在公司章程中約定高管范圍,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擔任副總)為公司高管,執行董事(董事長)參照高管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合夥制基金,應當通過合夥人會議或者制度明確高管范圍,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風控負責人應當為高管,其他以管理合夥或者創始合夥人等從事投資業務的應當以合夥人會議或者制度明確是否為基金高管。
3、監事不得擔任高管。
4、高管履歷及身份信息應當詳細披露不能隱去關鍵信息。
5、高管人員是否違反靜默期規定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從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離職,轉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職的基金經理實行3個月的「靜默期」。
(三)高管或者投資經理兼職問題
1、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不得內部兼職)
2、集團公司、控股股東委派到基金管理公司兼任合規\風控負責人、投資經理、財務、行政的應當可以,但是比例應當控制在合適的范圍,兼職不超過1/3為宜。
3、其他基金管理公司人員、證券投資人員不宜在申請備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兼職,應當規避利益沖突問題。
(四)基金管理公司股本及實繳問題
無論是公司制基金還是合夥制基金,考慮到基金管理公司一般開展經營所需資金不多,不建議將股本設置很大,三到五百萬為宜,實繳比例在25%-50%以上。對於那些股本設置很大,但是繳納比例很低的,應當核查出資人的出資能力。
(五)關於基金外包服務
主要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
(1)股權類私募基金,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外包服務機構,並承諾在基金管理中根據需要適時聘請外包機構。
(2)證券類私募基金,原則上應當聘請外包服務機構,未聘請外包服務機構的,應當說明自身具備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的業務能力,並承諾在基金管理中根據需要適時聘請外包機構。
(六)注冊地與實際辦公地不一致問題
很多基金都有這個問題,如為了享受基金退出的稅收優惠等,注冊地和實際辦公地不一致,律師核查主要是核查實際辦公地及房屋租賃合同,說明原因即可。
(七)專業化經營問題
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應當以私募股權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為主。有其他經營范圍的應當變更,突出專業化經營。投資咨詢因為是賣方業務,且在證券領域是需要有牌照的,應當變更,實踐中也有承諾變更的。
核查財務報表以及業務合同,落實是否經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
(八)需要提交重大變更法律意見的情形
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主要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的基金業協議一般也要求提供重大變更的法律意見。
(九)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業協會登記信息
與法律意見不一致的問題
建議律師單獨就該問題進行逐一說明,並發表法律意見。律師應當在基金管理公司現場登錄逐一比對,或者自己登錄進行核查,確保法律意見與登記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逐一說明。
(十)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披露到什麼程度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應當追溯到自然人,上市公司追溯至最近一期公開披露的實際控制人,國有企業披露至實際控制人即可。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東應當詳細披露身份信息,不得隱去關鍵信息。
(十一)是否需要提交審計報告
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滿一年(日歷年非會計年度)的,應當提交審計報告,不滿一年的提供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公司蓋章,財務負責人簽字)。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穿透至自然人及是否涉及境外股東問題
一般的穿透核查較為容易,按照工商檔案信息核查,關於上市公司股東穿透核查,如是上市公司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東,應當核查其最新的股東名冊,如上市公司是間接的參股公司,原則上可以上市公司披露的最新的季報核查十大股東情況。上市公司股東眾多,除了十大股東外無法按照股東名冊核查股東國籍信息。
(十三)律師核查公司風險管理和風控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具備有效執行
的現實基礎和條件,例如,相關制度的建立是否與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相匹配,是否滿足機構運營的實際需求等。
1、該問題重點關注制度是否已經有權機關審議通過;
2、相關制度由那些部門落實執行,是否有執行的記錄,如會議紀要,決議等;
3、管理人是否設置了相關崗位,相關崗位是否可以有效執行相關制度。
(十四)公司運營場所、辦公條件、人員、投資決策流程的說明
1、基金業協會重點關注申請機構是否有真實的辦公地,及辦公場所是否能夠滿足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需要。除查驗租賃合同外,應當至辦公地實地核查,檢驗辦公場基本設施及相關費用清單。
2、投資決策流程需與申請機構的組織架構、人員分工、內部控制制度保持一致性。
(1)詳細披露管理公司組織架構圖
(2)詳細披露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和分工
(3)詳細披露公司崗位職責
(4)詳細披露投資決策程序
(十五)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情況
申請機構如存在子公司/關聯方,需說明申請機構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關聯情況(有無業務往來、關聯交易,經營范圍有無重疊,實際經營業務有無重合,是否可能存在利益沖突),尤其對於從事金融投資業務的關聯方,需要更為詳細地描述業務關聯情況,如存在關聯業務或同類業務,又或因經營范圍重疊而可能存在同類業務,建議進一步對防範利益沖突制度措施進行說明(如運營場所分離、人員各自獨立等)。如申請機構的關聯方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說明是否存在重大關聯交易事項需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十六)關於雙GP的問題
如果兩個GP都是基金管理人,均需登記備案,基金只能登記的其中一家GP名下。
(十七)投顧產品視為首隻備案產品
已經在協會備案的投顧產品視為備案過首隻產品,不需要提交法律意見。
(十八) 自我管理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應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的同時,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
(十九)盡職調查的詳細程度
1、提供完整工商資料,股東詳細資料、出資銀行流水、財務報表、資產明細、員工花名冊、勞動合同、社保關系、高管徵信報告,辦公租賃合同等。
2、網路輿情信息是通過互聯網搜索的查驗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網路宣傳推介行為進行查驗。主要目的在於審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違規推介、變相公募等行為,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負面新聞;通過核查官方網站、微博、微信、貼吧、第三方網站、主流網路搜索引擎等的檢索結果。
(二十)合格投資者的標准
(1)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人民幣;
(2)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3)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 萬元人民幣。
對於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資者,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數量。但是,依法設立並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集合投資計劃,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捌』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評價機構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評估結果引用的有關規范。並應當列出基金評估機構名稱和評估日期。
拓展資料
1.基金宣傳推廣資料,是指為宣傳基金而向公眾發布、發布、供公眾普遍獲取的書面、電子或者其他媒介信息。
2.基金推廣資料包括:
⑴公開發表的材料;
⑵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發布的與基金銷售有關的單張、手冊、信件、傳真、公告等面向公眾的宣傳資料;
⑶海報和戶外廣告;
⑷電視、電影、廣播、互聯網資料、公共網站鏈接廣告、簡訊等視聽傳播資料;
⑸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3.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傳推廣材料由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經理和首席檢查員提前檢查,並出具合規意見,自發布或者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4.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的基金宣傳推廣材料應當由負責基金銷售業務和基金銷售機構合規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提前檢查,並出具合規意見,自發布或者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工商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5.製作基金宣傳推廣資料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其內容負責,保證內容的合規性,並保證向社會發放和發布的資料與歸檔的資料一致。 基金宣傳推廣材料必須真實、准確,與基金合同、基金招股說明書相符, 基金推廣資料可公布該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但基金合約生效時間不足6個月者除外。
6.基金業績數據由基金託管人審核或從基金定期報告中提取。 在基金宣傳資料中公布基金過往業績的,應明確說明基金過往業績不能預測其未來業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構成基金業績的保證。 基金推廣資料比較不同基金業績、可比資料來源、統計方法和比較期間應使用。
『玖』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有哪些相關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_第三十二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判畢真實、准確,與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預測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五)誇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森沖敗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此顫、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或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 (六)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