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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基金2021年如何啟動

發布時間: 2023-03-14 11:02:53

1. 動用大修基金的申請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申請程序是:由業主委員會將維修項目及預算在小區公示,經過業主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投票表決同意後,再向區房產局提出申請,申請通過後,才會劃撥預算總額的80%%費用;工程竣工後,再與業主大會據實結算,按戶分攤。電梯、內外牆、公共樓道等小區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時,可申請動用維修基金。物業在這些情況下可以採用維修基金:消防設施、電梯、照明、池、井、綠地、路燈、天線、公益性文體設施、排煙排氣通道、非經營性車場車庫、水泵、避雷裝置、建築智能化系統、消防器具、郵政信箱、化糞池、消防控制系統、窨井、垃圾通道、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出現了損壞就可以啟用。
【法律依據】:《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六條 管委會成立前(即維修基金代管期間),維修基金原則上不得使用。確需使用的,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1、物業管理企業應委託經市國土房管局認可的專業中介機構對維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費用依照相關標準定額進行評估和核算。2、經中介機構認定後,物業管理企業方可進行維修工程。3、維修工程結束後,中介機構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出具證明,不合格的,應要求返工。4、物業管理企業持維修工程結算發票及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到代管單位申請支取維修基金。

2. 啟動房屋維修基金的程序

法律分析:1、申請人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申報維修項目,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組織現場查勘,確認是否屬於維修資金使用范圍,明確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及分攤方式。

2、屬於維修資金使用范圍的,申請人應當提出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維修方案、工程預算、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及分攤方式、工程組織實施方式等內容)。

3、編制維修費用分攤清冊,徵求相關受益業主意見,經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簽字認可。

4、申請人持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徵求業主意見表等有關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維修資金使用申請。

5、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審核申報材料,對符合條件的,組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七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出具准予使用通知書。

6、申請人取得准予使用通知書後,按照已申報的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實施維修,竣工驗收合格後,辦理維修資金結算手續。

7、對符合維修資金劃轉條件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七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出具維修資金劃轉通知書,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維修資金劃至維修單位。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3. 維修基金2021年新規

維修基金2021年新規:
1、財政部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單位在初次執行日,應當按照規定設立新賬,將原賬資產、負債和凈資產會計科目期末余額進行重分類後轉入新賬相關會計科目,並基於核算基礎對新賬相關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執行首個報告年度無需編制上年比較財務報表;
2、對於維修基金的籌集、對小區的改建、重建,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將共有部分改為商用等事項需要由雙三分之二的人參與表決,同時必須由參與表決著雙四分之三表決通過,對其他事項包括包括維修基金的使用僅需要參與表決這的雙過半通過。同時還規定了在緊急時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緊急時刻直接動用維修基金,不需要業主表決同意。
維修基金繳納標准:
房屋維修基金收費標准,具體還要看是否為多層住宅,不同的房屋收費標准不同。在北京,如果是多層住宅建設,收費的標準是100/平米,如果是高層建築,收費標準是200/平米。
小區的物業不同,小區的樓房結構不同,那麼收費標准也不一樣,建議大家結合當地收費標准,來決定的具體的收費是多少。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到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開發商)交納維修基金。開發商代收的維修基金屬與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標准: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_、多層(含別墅)50元/_(各地房屋維修基金標准與經濟水平掛鉤,具體收取標准略有出入);
房屋維修基金等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乘比例乘面積。
注意事項:維修基金的具體標准由當地房產行政部門確定,所以維修基金比例在各地區之間都有一定的差異,建議各位購房者到當地站或房管局站進行詳情查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4. 啟動維修基金的條件

法律分析:啟動維修基金的條件:

1、專項維修基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屆滿,房屋維修基金只能用於主體結構或者公共部位的維修;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樓業主的,申請單位已事先征詢2/3以上業主的書面同意;涉及物管區域全體業主的,經業主大會書面批准,並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5. 房屋維修基金什麼情況下可以啟動

1、維修資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資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無風險的理財范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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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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