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注冊資本是多少
㈠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是多少
不同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是不同的。各公司都有自己的計劃安排,也有事後追加註冊資金的自由,別人無權干涉左右注冊資金的多少。
㈡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多少
私募股權基金分為三種形式:公司型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和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目前在中國的法律中還沒有專門規定私募股權基金的最低注冊資本。如果是成立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中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三萬元,但是目前社會上注冊資本最小的是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實際約定俗成的至少是一佰萬元。公司制是一億,信託制目前國內很少,則不知。
㈢ 基金公司注冊資本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應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業務。
2、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3、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4、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5、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6、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7、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
除此,基金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要求注冊資本、凈資產 、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具備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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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投資管理公司的注冊資金沒有要求,不用實繳驗資就行,後期有業務的時候,可以實繳出具驗資報告,提升公司的形象和影響力。
㈣ 基金管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什麼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4)基金公司注冊資本是多少擴展閱讀:
基金公司注冊需准備以下幾個方面的事宜:
提供投資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出資比例、公司名稱、經營范圍;選擇銀行開立公司驗資賬戶;所有證件辦理完畢後選擇就近銀行辦理基本賬戶和納稅賬戶;基本資料(身份證、經營地址、電話號碼);注冊資金;擬訂注冊公司名稱若干。
公司經營范圍;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不得從事下列業務:發放貸款;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對除被投資企業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㈤ 基金公司注冊資金最低多少
1、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1000萬元。是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公司董事會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㈥ 基金公司注冊資本金要求
法律分析: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三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卷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㈦ 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多少
1、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1000萬元。是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公司董事會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7)基金公司注冊資本是多少擴展閱讀: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