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gp基金是什麼
㈠ 私募基金里的雙gp基金收益高嗎
雙GP與單GP在整個有限合夥層面而言並無二致。事實上,所謂雙GP模式中的兩家GP一般均為合作關系,兩者共飾GP角色,只是內部工作分工不同。
因此,雙GP的設定並不涉及基金的收益問題,並不是說有了雙GP就意味著基金收益可能會更高。
㈡ 私募投資基金雙GP要求都取得基金協會備案嗎
以下內容從網路轉的,說的確實比較客觀准確,供參考了。
一、雙GP模式法律允許,且客觀存在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很顯然,立法已經給雙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夠的生存空間。
盡管「雙GP」不是投資界主流,但它確實客觀存在。
領信股份(831129)於2015年9月18日發布《關於與北京天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戰略合作之框架協議的公告》,公告稱:天星領信新三板投資基金由天星資本與山東領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發起設立。基金採用雙GP合作模式,根據市場情況,LP選擇採用平層化或結構化的設計,結構化產品的優先順序與劣後級資金的比重根據實際募集資金情況確定。
根據我們觀察,在實踐中,部分LP想與GP商討共同管理基金事項,除參與投資、募資外,還參與項目的投資、管理,組成所謂的「雙GP模式」。還有部分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會選擇有政府背景的機構,合作設立雙GP模式的並購基金或是產業基金。
二、雙GP模式的法律結構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點是,雙GP與單GP在整個有限合夥層面而言並無二致。事實上,所謂雙GP模式中的兩家GP一般均為合作關系,兩者共飾GP角色,只是內部分工不同。
GP1和GP2的許可權劃分取決於合夥協議條款的設計。在實踐中,一般是由GP1負責執行並擔任基金投資管理人,主要負責投資管理事務;而GP2負責執行並擔任基金運營商,負責基金日常運營及監督GP1的投資管理。
雙GP模式具有優勢互補的特點,兩家GP可在管理架構、對外投資和風險控制等諸多方面取長補短。但與之同時,雙GP模式可能帶來的弊端是效率低下,兩家GP也許會在部分問題上爭吵不休。因此,合夥協議條款的設計顯得尤為重要,通過合夥協議確定兩家GP的分工、合作是至關重要的。
三、雙GP模式的登記備案
與法律結構問題一樣,雙GP模式的備案流程與單GP也是一樣。只是由於目前對於產品的備案,中基協正在開發相應的登記系統,目前只能進行單GP的登記;對於雙GP的產品,只有等新的系統上線後再作修改。
㈢ 兩共基金是什麼意思
兩共基金也稱公共維修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共同籌集,所有權歸交納人,其利息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利息不足時由產權人分攤。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
(3)雙gp基金是什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公共維修基金的歸屬和使用做了明確的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1、售房單位應當在為業主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之前,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2、條件具備的小區,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將維修基金交給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干涉維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3、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核、業主大會批准後實施。維修基金不足時,應當按照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和所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繳納物業維修基金。
㈣ 設立一隻基金,單GP和雙GP模式有何不同
一、《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很顯然,立法已經給雙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夠的生存空間。
二、雙GP模式的法律結構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點是,雙GP與單GP在整個有限合夥層面而言並無二致。事實上,所謂雙GP模式中的兩家GP一般均為合作關系,兩者共飾GP角色,只是內部分工不同。
㈤ 在有限合夥PE中,出現雙GP,兩個GP的權利是否可以由執行事務合夥人一個執行
1. GP是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責任非常重大。執行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執行合夥人的法律角色=一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中,可能有不止一個普通合夥人。依照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委託一名或者多名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依照合夥協議的規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基金業協會資管系統提示, 如GP系由管理人高管團隊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出資的情形,同樣認定為存在關聯關系。
2.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限合夥由兩個以上合夥人設立,合夥人不得超過五十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該有一位普通合夥人。」顯然,立法為雙GP資助模式留下了足夠的生存空間,雙GP模式的法律結構,首先要確定的是,在有限合夥企業的整體水平上,雙GP和單GP之間沒有什麼區別。有限合夥型的私募基金中,典型的模式是由一名普通合夥人(GP)以及若干名有限合夥人(LP)組成,而普通合夥人通常又兼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基金管理人的多重角色(即「單GP單管理人」模式),事實上,在所謂的雙GP模式中,兩個GP通常是合作的,他們共享GP的角色,但內部分工是不同的。
3. 行業協會議肯定了私募基金的雙GP模式,同時也提出了更具體的要求,如下:只能有一個經理,但也可以有多個GP,當受託管理/GP與經理分離時:GP與經理應該有一種關系(這種關系可以是員工或股權)。對於關聯關系,AMAC的資產管理系統中明確要求GP與經理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標准。基金經理應與普通合夥人有關聯關系,並上傳普通合夥人與基金經理之間的關聯關系證書。
拓展資料:
合夥企業的兩名GP均為已登記之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實際擔任基金的管理人。對於此模式,由於中基協取消了雙基金管理人的備案入口不再展開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