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基金中國有多少
1.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是20世紀80年代初,為推動我國科技體制改革,變革科研經費撥款方式,中國科學院89位院鋒旅衡士(學部委員)致函黨中央、國務院建議的。
隨後,在鄧小平同志的親切關懷下,國務院於1986年2月14日批准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自然科學基金堅持支持基礎研究,逐漸形成和發展了由研究項目、人才項目和環境條件項目三大系列組成的資助格局。三十多年來,自然科學基金在推動我國自然科學基礎研究的發展,促進基礎學科建設,發現、培養優秀科技人才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績。
2021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共資助4.87萬個項目。
重點項目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體系中的另一個重要層次,主要支持科技工作者結合國家需求,把握世界科學前沿,針對我國已有較好基礎和積累的重要研究領域或新學科生長點開展深入、系統的創新性研究工作。重點項目基本上按照五年規劃進行整體布局,每年確定受理申請的研究領域、發布《指南》引導申請;重點項目的申請要體現有限目標、有限規模和重點突出的原則,重視學科交叉與滲透,利用現有重要科學銀做基地的條件。一般情況下,由一個單位承擔,確有必要時,合作研究單位不超過2個。研究期限一般為4年(特殊說明的除外)。
法律依據:
《國家鎮磨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自然科學基金用於資助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團隊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財政部根據國家科技發展規劃,結合自然科學基金資金需求和國家財力可能,將項目資金列入中央財政預算,並負責宏觀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依法負責項目的立項和審批,並對項目資金進行具體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依託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資金管理體制和制度,完善內部控制、績效管理和監督約束機制,合理確定科研、財務、人事、資產、審計、監察等部門的責任和許可權,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依託單位應當落實項目承諾的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對項目組織實施提供條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