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對沖基金為什麼這么好
㈠ 共同基金和對沖基金有什麼區別為什麼對沖基金經理更賺錢
共同基金與對沖基金在概念、投資者資格、操作、監管、籌資方式以及能否離岸設立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共同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方式,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資金進行多元化投資,以實現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對沖基金起源於美國,專注於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和投資策略以達到風險對沖和營利目的。對沖基金通常對投資者資格有嚴格限制,而共同基金則無此類限制。
在操作層面,對沖基金的靈活性更高,主要合夥人可以自由運用各種投資技術,包括賣空、衍生工具交易和使用杠桿。相比之下,共同基金的操作受到更多限制。
監管方面,對沖基金目前不受嚴格監管,主要歸因於其投資者多為經驗豐富且經濟實力雄厚的個人。而共同基金受到較為嚴格的監管,以保護普通投資者和維護市場穩定。
籌資方式上,對沖基金通過私募發起,不允許公開廣告吸引投資者,而共同基金多採用公募形式,廣泛宣傳以吸引客戶。
對沖基金通常設立離岸基金,以避開投資人數限制和享受稅收優惠。而共同基金則不能離岸設立。
對沖基金經理通過運用對沖工具,如股票期權,為投資者提供風險對沖策略,確保在股票價格上漲時獲得收益,在價格下跌時減少損失。這使得投資者在交易中既能獲取利潤,也能在市場波動時保護資產。
對沖基金常用投資手法包括可換股套利、長短倉、市場中性策略、環球宏觀分析以及管理期貨等。這些策略旨在實現多元化投資,降低風險並追求收益。
總結而言,共同基金與對沖基金在概念、投資者資格、操作、監管、籌資方式以及能否離岸設立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對沖基金通過靈活運用對沖工具和投資策略,為投資者提供了風險管理和收益機會,使其在不同市場環境下都能獲得保護和回報。
㈡ 什麼是平準基金什麼是對沖基金
平準基金(Buffer fund)
「平準」一詞語出「均輸平準」,是中國古代政府為調節市場物價,取得財政收入而採取的貨物運銷政策。漢武帝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桑弘羊試辦均輸,在大司農下設置均輸官和平準官,「開委府(商品倉庫)於京師,以籠貨物,賤即買,貴則賣,是以縣官不失實,商賈無所貿利,故曰平準」。由於該方法確實可行,後代常仿效,如王莽行「五均六莞」;唐劉冕管理東南財賦,用稅款購貨供應關中;宋王安石行均輸法和市易法;等。在西方著名的《國富論》中,也有「平準論」之說。
所謂平準基金,又稱干預基金,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以法定的方式建立的基金。這種基金可以通過對證券市場的逆向操作,比如在股市非理性暴跌、股票投資價值凸顯時買進;在股市泡沫泛濫、市場投機氣氛狂熱時賣出的方式,熨平股市非理性波動,達到穩定證券市場的目的。平準基金是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證監會、財政部、交易所等)以法定的方式建立的基金,通過對證券市場的逆向操作,熨平市場的劇烈波動,以達到穩定證券市場的目的。一般情況下,平準基金的來源有法定的渠道或其基本組成是強制性的,如國家財政撥款、向參與證券市場的相關單位徵收等,也不排除向自願購買的投資者配售。從廣義來說,平準基金通常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以法定的方式建立的基金,通過對某個具體市場的逆向操作,降低非理性的市場劇烈波動,以達到穩定該市場的目的。
根據上述定義,平準基金有以下特點:
平準基金是一種政策性基金,其根本職責是實現證券市場的穩定,防止暴漲暴跌。為此,其組建、操作、評價、管理的全過程都受政策的影響或直接接受政府的指令,為證券監管部門服務,成為有效的證券市場直接監管手段之一。 平準基金是非盈利性基金,這使她區別於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因為其他證券投資基金組建的目的是為投資者獲取最大限度的基金增值。 平準基金應有足夠大的盤子。如果基金的數量不充分大,對證券市場的穩定作用就很小,不能起到「定海神針」的作用。 平準基金的來源有法定的渠道或其基本組成是強制性的,如國家財政撥款、向參與證券市場的相關單位徵收等,也不排除自願購買的投資者配售。 平準基金的操作和管理有特別的規定和程序,以保證「三公」的原則,不至於損害絕大多數投資者的利益。
從平準基金作用的市場來分,目前主要有外匯平準基金、國債平準基金、糧食平準基金、股市平準基金等幾類。顧名思義,股市平準基金即是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證監會、財政部、交易所等)以法定的方式建立的基金,通過對證券市場的逆向操作,熨平非理性的證券市場劇烈波動,以達到穩定證券市場的目的。
平準基金的來源,可以有多種渠道,以法定的渠道為主,其基本組成多為強制性的,如國家財政撥款、向參與證券市場的相關單位徵收等,也不排除向自願購買的投資者配售。
股市平準基金不同於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它是一種政策性基金,主要目的是服務於證券市場穩定這個目標,因此它有其自身的特點。
目前國際市場上設立了股市平準基金的國家和地區並不多,主要有中國香港、日本和中國台灣。從運作的情況看,成功和失敗的情況都有出現。
最成功的例子當屬香港政府1998年的對國際金融炒家的一場成功的狙擊戰。1998年8月,索羅斯等一批國際炒家發動沖擊香港聯系匯率和香港股市的"立體式"襲擊。一方面索羅斯聯同其它財力雄厚的"大鱷"指揮旗下基金大手沽售港元,三度沖擊在港奉行多年的聯系匯率,港元兌美元匯率從高位迅速下降。同時,至1998年8月14日,恆生指數已下挫至接近6500點,是當時近5年的新低,港府決定干預股市及期指市場,動用了1180億港元的外匯基金購買香港股票,炒家不斷拋空股票,港府則力接沽盤。經過14日的"火拚",港府終成功擊退炒家:8月28日恆指以7829點收市,成交額達790億港元,創出單日成交紀錄的歷史性新高。隨後,香港財政司立即注冊成立了外匯基金投資有限公司,負責管理"入市"行動中購買的股票。到2001年為止的32個月中,香港政府當時動用的外匯基金已經盡數回籠。同時還賺回1100多億。2002年,外匯基金通過盈富基金,將手中的港股平穩地轉入香港市民的手中,順利完成了"救市"的歷史使命。
日本的平準基金運作並不理想。日本政府曾經為了對抗國際投資基金的影響,最近十年間在股市下跌時動用郵政儲蓄基金入市購買股票,以扭轉股市的跌勢。但效果並不明顯。
平準基金切實發揮所期望的效果,關鍵在於平準基金所面對的股票市場是否是一個完善的市場,市場所處階段的宏觀經濟面是否良好,是否支持股市有一個向上的走勢。如果這些條件不能得到滿足,平準基金何時介入、如何介入將是個難題,把握不好將會加劇市場的不規范、延緩市場的自我修復與發展時間。結果可能是既不能達到穩定市場的目的,又將使平準基金本身虧損累累。
1998年我國推出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試圖實現雙重目標:一是通過投資組合追求基金自身的增值為投資者帶來最大收益,二是承擔市場穩定的功能。目前新投資基金的規模已達550億元,但運行過程中其穩定市場的功能並沒有表現出來。實際上,為投資基金設定的兩個目標本身是相互矛盾的。因為這些投資基金主要來源於民間的基金收益人,他們追求的目標理所當然是回報的最大化,反映在基金的管理人身上,其首要任務就是實現自身贏利的最大化,本身並沒有穩定大盤的義務。由於我國股票市場的規模有限,市場競爭不充分,使得基金經理利用其資金優勢操縱股價成為可能,加之現行基金價值的評價標准主要為基金凈值,定期公布的基金報告迫使基金經理追求帳面凈值的最大化。因此,無論投資基金的規模達到多大的水平,都無法擔當「平準基金」的重任,要穩定證券市場,必須重新設計專門的基金
對沖基金(Hedge Fund)
舉個例子,在一個最基本的對沖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在購入一種股票後,同時購入這種股票的一定價位和時效的看跌期權(Put Option)。看跌期權的效用在於當股票價位跌破期許可權定的價格時,賣方期權的持有者可將手中持有的股票以期許可權定的價格賣出,從而使股票跌價的風險得到對沖。
又譬如,在另一類對沖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首先選定某類行情看漲的行業,買進該行業中看好的幾只優質股,同時以一定比率賣出該行業中較差的幾只劣質股。如此組合的結果是,如該行業預期表現良好,優質股漲幅必超過其他同行業的劣質股,買入優質股的收益將大於賣空劣質股而產生的損失;如果預期錯誤,此行業股票不漲反跌,那麼劣質股跌幅必大於優質股,則賣空盤口所獲利潤必高於買入優質股下跌造成的損失。正因為如此的操作手段,早期的對沖基金可以說是一種基於避險保值的保守投資策略的基金管理形式。
經過幾十年的演變,對沖基金已失去其初始的風險對沖的內涵,Hedge Fund的稱謂亦徒有虛名。對沖基金已成為一種新的投資模式的代名詞,即基於最新的投資理論和極其復雜的金融市場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種金融衍生產品的杠桿效用,承擔高風險,追求高收益的投資模式。
對沖基金 hedge fund。投資基金的一種形式。屬於免責市場(exempt market)產品。對沖基金名為基金,實際與互惠基金安全、收益、增值的投資理念有本質區別。這種基金採用各種交易手段(如賣空、杠桿操作、程序交易、互換交易、套利交易、衍生品種等)進行對沖、換位、套頭、套期來賺取巨額利潤。這些概念已經超出了傳統的防止風險、保障收益操作范疇。加之發起和設立對沖基金的法律門檻遠低於互惠基金,使之風險進一步加大。為了保護投資者,北美的證券管理機構將其列入高風險投資品種行列,嚴格限制普通投資者介入,如規定每個對沖基金的投資者應少於100人,最低投資額為100萬美元等
編輯本段對沖基金的特點
經過幾十年的演變,對沖基金已失去其初始的風險對沖的內涵,Hedge Fund的稱謂亦徒有虛名。對沖基金己成為一種新的投資模式的代名詞。即基於最新的投資理論和極其復雜的金融市場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種金融衍生產品的杠桿效用,承擔高風險。追求高收益的投資模式。現在的對沖基金有以下幾個特點:
(1)投資活動的復雜性。
近年來結構日趨復雜、花樣不斷翻新的各類金融衍生產品如期貨、期權、掉期等逐漸成為對沖基金的主要操作工具。這些衍生產品本為對沖風險而設計,但因其低成本、高風險、高回報的特性,成為許多現代對沖基金進行投機行為的得力工具。對沖基金將這些金融工具配以復雜的組合設什,根據市場預測進行投資,在預測准確時獲取超額利潤,或是利用短期內中場波動而產生的非均衡性設計投資策略,在市場恢復正常狀態時獲取差價。
(2)投資效應的高杠桿性。
典型的對沖基金往往利用銀行信用,以極高的杠桿借貸(Leveradge)在其原始基金量的基礎上幾倍甚至幾十倍地擴大投資資金,從而達到最大程度地獲取回報的目的。對沖基金的證券資產的高流動性,使得對沖基金可以利用基金資產方便地進行抵押貸款。一個資本金只有1億美元的對沖基金,可以通過反復抵押其證券資產,貸出高達幾十億美元的資金。這種打桿效應的存在,使得在一筆交易後扣除貸款利息,凈利潤遠遠大於僅使用1億美元的資本金運作可能帶來的收益。同樣,也恰恰因為杠桿效應,對沖基金在操作不當時往往亦面臨超額損失的巨大風險。
(3)籌資方式的私募性。
對沖基金的組織結構一般是合夥人制。基金投資者以資金入伙,提供大部分資金但不參與投資活動;基金管理者以資金和技能入伙,負責基金的投資決策。由於對沖基金在操作上要求高度的隱蔽性和靈活性,因而在美國對沖基金的合夥人一般控制在100人以下,而每個合夥人的出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由於對沖基金多為私募性質,從而規避了美國法律對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嚴格要求。由於對沖基金的高風險性和復雜的投資機理,許多西方國家都禁止其向公眾公開招募資金,以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為了避開美國的高稅收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在美國市場上進行操作的對沖基金一般在巴哈馬和百慕大等一些稅收低,管制鬆散的地區進行離岸注冊,並僅限於向美國境外的投資者募集資金。
(4)操作的隱蔽性和靈活性。
對沖基金與面向普通投資者的證券投資基金不但在基金投資者、資金募集方式、信息披露要求和受監管程度上存在很大差別。在投資活動的公平性和靈活性方面也存在很多差別。證券投資基金一般都有較明確的資產組合定義。即在投資工具的選擇和比例上有確定的方案,如平衡型基金指在基金組合中股票和債券大體各半,增長型基金指側重於高增長性股票的投資;同時,共同基金不得利用信貸資金進行投資,而對沖基金則完全沒有這些方面的限制和界定,可利用一切可操作的金融工具和組合,最大限度地使用信貸資金,以牟取高於市場平均利潤的超額回報。由於操作上的高度隱蔽性和靈活性以及杠桿融資效應,對沖基金在現代國際金融市場的投機活動中擔當了重要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