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設立基金會理事長
㈠ 成立慈善基金會的條件
成立慈善基金會的條件如下:
1、該基金會成立必須要有特定的公益目標;
2、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企業名稱核准通過、符合規范的企業章程、組織機構以及擁有相關資格證或能力的專職人員;
4、擁有固定經營慈善基金會的場所;
5、該基金會必須可以獨立的承擔社會民事責任;
6、人員要求: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秘書長1人,監事1人,理事3人,從業人員4人,穩定的員工即可,比如財務、出納人員。
【法律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㈡ 如何成立基金會
基金會成立的條件是以下:
1、為了特定的公益性目的而建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標准為800萬,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標准為400萬,非公募性質的基金會資金標准需要達到200萬;原始資金都需要是到賬資金;
3、基金會需要有規范的名稱以及章程,並有能力組織開展各項活動的工作人員;
4、基金會有固定的住所,並且基金會的管理人員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法律法規:《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