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血基金多少錢
㈠ 深圳經濟特區公民無償獻血及血液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鼓勵公民無償獻血,加強血液管理,保證醫療用血質量,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公民在特區無償獻血、有償獻血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特區實行統一規劃采供血機構、統一管理血源、統一采供血及合理用血的血液管理制度。第四條特區實行公民無償獻血與有償獻血相結合的獻血制度,積極倡導和推行無償獻血,允許有償獻血,逐步實現無償獻血,免費用血。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推進無償獻血工作,加強對血液管理工作的領導。第六條本條例所稱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向采供血專門機構自願提供自身的血液而不獲取報酬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有償獻血,是指公民憑《供血證》自願向采供血專門機構提供自身血液收取報酬的行為。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第七條深圳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獻血及血液管理主管部門,行使下列職權;
(一)宣傳、執行國家有關獻血及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制定獻血的技術規范;
(三)規劃和管理特區采供血機構;
(四)查處獻血及血液管理中的違法行為。第八條市獻血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獻血辦)是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無償獻血及有償獻血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動員和組織無償獻血;
(二)根據特區醫療用血需求情況,制定公民獻血年度計劃;
(三)管理、組織、調配血源;
(四)發放和管理《無償獻血證》、《供血證》;
(五)管理「無償獻血基金」。第九條深圳市血液中心是特區采供血專門機構(以下簡稱采供血專門機構),其職責是:
(一)採集、儲存血液;
(二)負責血液質量管理、
(三)向特區醫療機構供應血液;
(四)加強科研工作,承擔輸血技術指導工作。第十條市紅十字會參與無償獻血的宣傳教育,推廣無償獻血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教育等部門應做好無償獻血、血液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做好無償獻血的宣傳、組織工作。第三章無償獻血第十一條特區積極推行無償獻血制度,無償獻血者享有優先、免費用血的權利。第十二條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五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公民可參加無償獻血。
無償獻血的公民每次獻血量在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兩次提供全血間隔期不得少於三個月。
無償獻血的公民可獲得市獻血辦頒發的《無償獻血證》。第十三條采供血專門機構應對無償獻血公民的血液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供給醫療單位使用。
經檢驗血液不合格的公民,采供血專門機構應及時通知其本人並指導其作深入檢查或就醫。第十四條無償獻血的公民,其血液經檢驗合格後,享有下列用血權利:
(一)在特區可終生無限量免費、優先用血,用血費用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無償獻血證》和特區醫療機構用血憑據,在市獻血辦報銷;
(二)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特區免費使用其無償捐獻的等量血液,用血費用憑無償獻血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無償獻血證》、有效的夫妻關系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及特區醫療機構用血憑據,在市獻血辦報銷。
血液經檢驗不合格的公民,本人可在特區免費使用其無償捐獻的等量血液,用血費用憑本人《居民身份證》、《無償獻血證》和特區醫療機構用血憑據,在市獻血辦報銷。第十五條無償獻血公民捐獻的血液,用於醫療目的後所得費用,扣除全項檢驗、儲運費用後,歸入專項設立的無償獻血基金。
無償獻血基金的用途是:
(一)推運無償獻血的宣傳教育;
(二)向無償獻血公民提供必要的飲品;
(三)無償獻血公民用血費用的報銷;
(四)無償獻血證和獎勵品的製作。第十六條市獻血辦管理無償獻血基金,接受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市獻血辦每半年向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一次無償獻血基金使用情況,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向社會公眾公布一次無償獻血基金收支情況。第四章有償獻血第十七條為保障血液供應,允許公民向采供血專門機構有償獻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