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基金如何交稅
① 基金買賣都會有哪些稅收
有關規定如下:
一、關於營業稅問題
●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二、關於所得稅問題
●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關於印花稅問題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徵收印花稅。
四、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② 債券基金需要繳納債券利息所得稅嗎
一、債券利息是否征稅,取決於債券的性質:
1、國債利息收入免徵所得稅,其他債券的利息收入,企業收入的記入應納稅總額按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25%納稅,個人收入的按20%計算個人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2)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二、債券的種類及征稅范圍:
深市債券分為:國債、地方政府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中小企業私募債等。除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免繳利息所得稅外,其餘債券都需要繳納利息所得稅。
三、各類債券的所得稅稅率、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1、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其中
A,持有的企業債券,由兌付機構(一般為證券公司)在債券付息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B,持有的其他類型債券,包括公司債、可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中小企業私募債等債券,由發行人在債券付息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QFII、RQFII,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由發行人在債券付息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