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如何成立信託基金
Ⅰ 信託基金的建立與運作如何進行
家族信託基金就是把家族(或家族企業)的財產設立信託基金,委託具備專業知識的專門機構或者個人(受託人)依據擬設立家族信託基金人(委託人)的指令,設立專屬於家族的信託基金,進行專業的管理和運用,避免財產被分割或侵奪.,保護受益人的利益。
家族信託屬於私人銀行業務的最頂端,具有非常強的私密性,具體操作和運行都收到嚴格的保護,是各銀行和信託機構的商業秘密。目前國內像招商銀行、平安信託和歌斐資產等都啟動了家族基金管理業務。
設立家族信託基金的目的主要是資產保護、合理避稅、財富傳承(遺產分配、接班人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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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家庭信託基金如何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章的規定:信託的設立
一、第七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二、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三、第九條
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信託目的;
2、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4、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5、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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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