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在基金運用中具有核心作用
Ⅰ 基金是怎麼回事
(一)基金的定義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獨立財產,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資組合的方法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二)基金的當事人
我國的基金依據基金合同設立,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是基金的當事人。
1、基金投資者。即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的受益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我國基金投資者享有以下權利: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依法轉讓或者申購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依據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查閱或者復制概況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訴訟。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最主要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風險控制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基金產品的設計、基金份額的銷售與注冊登記、基金資產的管理等重要職能多半都要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選定的其他服務機構承擔。在我國,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3、基金託管人。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資產必須由獨立於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託管人保管,從而使得基金託管人成為基金的當事人之一。基金託管人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基金資產保管、基金資金清算、會計復核以及對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督等方面。在我國,基金託管人只能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三)基金的特點
1、集合理財,專業管理。
基金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委託基金管理人進行共同投資,表現出一種集合理財的特點。通過匯集眾多投資者的資金,積少成多,有利於發揮資金的規模優勢,降低投資成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和運作。基金管理人一般擁有大量的專業投資研究人員和強大的信息網路,能夠更好地對證券市場進行全方位的動態跟蹤與分析。將資金交給基金管理人管理,使中小投資者也能享受到專業化的投資管理服務。
2、組合投資,分散風險。
為了降低投資風險,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必須以組合投資的方式進行基金的投資運作,從而使「組合投資、分散風險」成為基金的一大特色。「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科學性已為現代投資學所證明。中小投資者由於資金量小,一般無法通過購買不同的股票分散投資風險。基金通常會購買幾十種甚至上百種股票,投資者購買基金就相當於用很少的資金購買了一攬子股票,某些股票下跌造成的損失可以用其他股票上漲的盈利來彌補。因此可以充分享受到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好處。
3、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所有者,基金投資人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基金投資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擔的費用後的盈餘全部歸基金投資者所有,並依據各投資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只能按規定收取一定的託管費、管理費,並不參與基金收益的分配。
4、嚴格監管,信息透明。
為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增強投資者對基金投資的信心,中國證監會對基金業實行比較嚴格的監管,對各種有損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並強制基金進行較為充分的信息披露。在這種情況下,嚴格監管與信息透明也就成為基金的一個顯著特點。
5、獨立託管,保障安全。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操作,本身並不經手基金財產的保管。基金財產的保管由獨立於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託管人負責。這種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衡機制對投資者的利益提供了重要保護。
(四)基金與其他金融工具的區別。
1、基金與股票、債券的區別。
(1)所反映的經濟關系不同:
股票反映的是所有權關系,是一種所有權憑證,投資者購買後就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債券反映的是債權債務關系,是一種債權憑證,投資者購買後就成為該公司的債權人。
基金反映的是信託關系,是一種受益憑證,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後就成為其基金受益人。
(2)所籌資金的投向不同。
股票是直接投資工具,所籌資金主要投向實業領域。
債券是直接投資工具,所籌資金主要投向實業領域。
基金是間接投資工具,所籌資金主要投向有價證券等金融工具。
(3)投資收益與風險大小不同。
股票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
債券具有低風險、低收益的特點。
基金風險相對適中,收益相對穩健。
Ⅱ 什麼是基金託管人 與基金管理人有什麼區別
基金託管人又稱基金保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託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擔任。
基金管理人是指具有專業的投資知識與經驗,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經營管理基金資產,謀求基金資產的不斷增值,以使基金持有人收益最大化的機構。在我國,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Ⅲ 什麼是基金銷售代理人
基金銷售代理人是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代表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投資人進行基金單位的買賣活動。基金銷售代理人一般由投資銀行、證券公司或者信託投資公司來擔任。
在美國,大多數開放式基金的發行都是通過經紀商批發,再由他們零售給投資者。有些大的投資基金還設有自己的基金銷售公司。在日本,基金的承銷公司則為指定的證券公司。
在我國,封閉式基金的發行一般仍由證券公司作為發行協調人,基金獲准上市交易後,也由證券公司代理基金的買賣、交割和收益分配。銷售代理人指為投資人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機構。基 金銷售,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稱為直銷;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託商業銀行等 其他機構代為辦理,這種方式稱為代銷。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辦理開放式基金 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應當與其簽訂委託代理協議。
Ⅳ 公募基金投資運作涉及哪些參與主體
公募基金投資運作主要涉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其他服務機構。
基金份額持有人,即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回報的受益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中具有核心作用,最主要的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在我國,基金管理人一般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資管子公司、保險資管公司等機構也可擔任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根據法律規定,基金資產必須由獨立於管理人的託管人保管。託管人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基金資產保管、基金資金清算、會計復核以及對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督等方面。在我國,託管人只能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
其他服務機構,主要包括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支付機構、份額登記機構、估值核算機構、投資顧問機構、評價機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