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
A. 醫保統籌基金支付起付標准
法律分析: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是指在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醫療費用前,參保人員個人按規定須先用個人賬戶資金或現金支付一定數額的醫療費後,統籌基金才按規定標准支付醫療費用。按國家規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原則上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共同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5%—7%繳納,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不低於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
第八條 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但不得低於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低於部分應當由本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改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九條 從業人員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所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不作為核定個人帳戶定額的基數。
第十條 用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准成立後30日內,必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繳納義務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登記情況及時通知徵收機關。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後的1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到徵收機關辦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登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徵收機關申報,並由徵收機關核定。
B. 醫保統籌基金支付起付標准
法律分析:醫保起付線指的是醫保報銷的起點,即超過起付線金額才予以報銷,起付線以內的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起付線的費用根據醫保目錄規定來按比例報銷。
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三十六條在一個結算期內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院等級和費用數額採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擔:
(一)在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准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二)在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准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三)在一級醫院以及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准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3、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四)退休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為職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