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基金發票是哪個部門開的
Ⅰ 交了維修基金有發票嗎
法律分析:交房屋維修基金有發票,房屋維修基金的票據是由當地房管部門開具的,同時在房管局維修基金窗口存檔。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個人在接受經營服務後,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開具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Ⅱ 買房維修金發票怎麼開
當地房管部門。維修資金票據是由省財政廳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維修基金發票由當地房管部門開具,同時在房管局維修基金窗口(或科室)有存檔。因為房屋維修基金一般由開發商代收,開發商再轉交房產管理中心;業主要在辦理房產證前一個月把此費用交給開發商,然後開發商轉交房產管理中心。
Ⅲ 維修基金發票在哪裡領
維修基金發票在房管局領。房屋維修基金發票由當地房管部門開具,同時在房管局維修基金窗口(或科室)有存檔。
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
在公共設施或公共面積嚴重損壞時,需由業主提出申請,並經小區業主總戶數一半以上業主同意,或經佔地總面積超過一半以上的業主同意,然後由業主委託物業公司向住建局提出房屋維修基金使用申請,住建局物管科核查情況屬實,還需在小區進行維修公示,並確定預算金額。
有業主委員會的,在使用維修基金時,應由業委會根據業主反映及平時巡查發現的安全隱患,確認需要,進行維修。維修前要召開業主大會,經業主大會投票表決後,授權業委會進行相關維修招標實施事宜。
業委會可自行申請,或授權物業進行相關維修事宜申請,經住建局物管科審核並確認後,在全小區連公告和預算一起公示,然後按照招標程序實施。工程施工驗收完畢,經審計事務所審計,按照審計結果結算。
Ⅳ 房屋維修基金有發票嗎
法律分析:交房屋維修基金有發票,房屋維修基金的票據是由當地房管部門開具的,同時在房管局維修基金窗口(或科室)有存檔。房屋維修基金一般由開發商代收,開發商再轉交房產管理中心。一般業主要在辦理房產證前一個月交給開發商,然後開發商轉交房產管理中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Ⅳ 維修基金收據怎樣換取發票
法律分析:開發商只負責代收維修基金的,最終的發票還是房管局負責的,而且以後維修基金的使用和支取還是要在房管局的監管之內的。維修基金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Ⅵ 維修基金發票在哪裡開
維修基金收據需要房管局換取發票。開發商只負責代收維修基金的,最終的發票還是房管局負責的。而且以後維修基金的使用和支取還是要在房管局的監管之內的。維修基金一般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大修、中修遲大及更新、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余旦輪、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管、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設備及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
四項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1、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2、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豎信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3、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4、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