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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基金會由教育部哪個司管理

發布時間: 2025-01-01 11:22:37

Ⅰ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基本信息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以其英文縮寫CNGEF為人所知,是一個於2010年7月9日成立的全國性公募性質的基金會。其成立的初衷和業務活動主要由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發起,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的業務指導。

作為合法的公益組織,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的登記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這意味著其運營行為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並接受政府的監管。基金會致力於教育事業的發展,其免稅資質的獲得更是體現了政府對其公益性質的認可。這份特殊的免稅資質,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聯合審批的,批准文號為財稅[2010]69號,確保了其在接受捐贈時,捐贈者可以享受到相應的稅收優惠。

綜上所述,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是一個在教育部支持下,由民政部登記管理,且享有公益捐贈免稅資格的基金會,致力於為下一代的教育發展做出貢獻。

Ⅱ 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簡稱中國教師基金會)。英文名稱是:Chinese Foundation for Teacher Development。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國內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尊師重教,獎教助教,促進教師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三仟柒佰陸拾貳萬捌仟壹佰零捌角伍分整。來源於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捐贈和基金收益。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北京西城區華遠北街2號通港大廈1311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促進教師發展的培訓、科研、講學、考察、調研等活動;
(二)資助特殊困難的教師;
(三)獎勵優秀教師;
(四)開展支持教育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熱心本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四)具有與本基金會工作性質相適應的工作經歷和工作經驗;
(五)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符合捐贈人意願;符合本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六)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表決權;
(三)參加理事會會議;
(四)提議召開理事會;
(五)盡職盡責;
(六)廉潔奉公,公道辦事。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以及涉及基金使用的重大業務項目和活動;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數據,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由於本人原因在經濟方面犯有錯誤,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三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基金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自願捐贈收入;
(三)投資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本會業務主管單位頒發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獎勵優秀教師;
(二)資助促進教師發展的培訓、科研、講學、考察、調研等活動;
(三)扶助有特殊困難的教師;
(四)開展支持教育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1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或受助單位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它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劃轉給本會分立、合並成立的基金會;
(二)由教育部組織捐贈給全國公益性非營利的教育事業單位;
(三)由教育部組織捐贈給全國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它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7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Ⅲ 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是什麼組織,其組織的科研課題結題證在評職稱時是有效力

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是教育部直屬部門,他們組織的課題肯定是國家級的科研課題。
教育部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頒發的結題證書對評職稱肯定是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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