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征管有哪些問題
A. 什麼是社保入稅
社保入稅,又稱社保稅征,是指將社會保險費的徵收職責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到稅務部門,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和管理社會保險費的一種制度。這一改革旨在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管,提高徵收效率,確保社保基金的及時入庫,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社保權益。
社保入稅改革的背景:
1.社保費徵收體制存在問題:原有的社保費徵收體制存在徵收力度不足、繳費不規范、社保基金流失等問題,影響了社保制度的實施效果。
2.稅務部門征管能力較強: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方面具有較為成熟的經驗、制度和手段,能夠提高社保費的徵收效率,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
3.國家政策推動:為了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加強社保費征管,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社保權益,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動社保入稅改革。
社保入稅的影響:
1.提高徵收效率:稅務部門接手社保費的徵收工作後,可以有效利用其成熟的征管手段和制度,提高徵收效率,確保社保基金的及時入庫。
2.保障社保權益:社保入稅改革有助於規范社保費的繳納和管理,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能夠按時足額地繳納社保費,享受應有的社保權益。
3.促進企業合規經營:社保入稅後,企業需要按照規定繳納社保費,有助於規范企業的社保繳費行為,降低企業逃繳、漏繳社保費的可能性。
4.優化社保政策:社保入稅改革有利於加強政府對社保基金的監管,為政府制定更加合理的社保政策提供依據,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總之,社保入稅改革是為了加強社保費征管,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社保權益,促進企業合規經營,優化社保政策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這一改革有助於提高社保費的徵收效率,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為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提供有力支持。
B. 如何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建議:
(一)養老保險費未能應收盡收,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規模和總量未能如實體現。
(二)養老保險金超范圍發放,擠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一是部分地方擅自增加養老保險金計發項目,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准,加大了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規模。
(三)養老保險基金運行管理不夠完善。
1.賬戶設置和管理不規范。一是一些地區未按規定清理多頭開戶,仍在多家銀行分別開設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甚至在同一銀行開設多個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造成賬戶管理的混亂。
2、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一)基金財務制度不完善。我國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和會計制度不成熟不完善是造成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出現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現行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是1999年制定的,其中有一些不完善之處,已不適應新形勢和新情況的需要,特別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計息、開戶行的選擇等問題,迫切需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二)缺乏有效監督制約機制。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導致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問題頻出。首先,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和地稅部門之間缺乏相互的監督制約機制,或未能執行部門之間的監督制約職能。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賬單傳遞速度慢,不及時對賬,造成賬實不符。其次,社會保險基金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審計部門和財政監督部門也是近年來才逐漸重視和加大對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檢查力度,但檢查范圍有限。
(三)現行政策執行不嚴格。從檢查情況看,不少地方未能嚴格執行現行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是造成違規違紀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體制方面的原因。從檢查情況看,多數社會保險基金的挪用都是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是行政干預的結果。地方政府經常把「社會保險基金結余」當作準財政資金使用,一些地方政府部門領導財政法規意識淡薄,特別是在基層財力比較緊張的情況下,從部門利益出發,違規挪用、滯留、轉移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違規設立賬戶,不按要求劃轉社會保險費收入及利息收入。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和配合,從而導致社會保險基金賬實不符。此外,部分地區相關部門經辦人員業務素質差,工作能力和責任心不強,也是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出現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建議
(一)大力推進稅務徵收,適時開征社會保險稅。針對目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核定不實,征管缺乏強制性等問題,建議進一步加大推進稅務徵收工作的力度,並適時開征社會保險稅。一是可以切實改變社保基金征繳困難、徵收乏力的局面。目前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從近幾年的基金征繳情況看,以社會保險費的形式由社保經辦機構徵收的做法缺乏強制性,基數核定不實的問題也比較突出,致使拖欠、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比較普遍,而且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成本也比較高,不利於建立更加規范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而由稅務機關徵收,有利於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及時足額徵收。二是有助於有效籌集社會保險基金。通過法律形式把企業、個人的權利、義務確定下來,保證所有工薪收入的職工和用人單位成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從法制上確保社會保險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三是有利於社會保障體制的完善。課征社會保險稅,標志著社會保障工作步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二)加大養老保險費征繳力度,提高企業和職工的參保意識。在未實施征繳改革前,各級養老保險費徵收機構要嚴格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養老保險費征繳稽核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大征繳力度,確保養老保險費應收盡收、及時足額徵收。首先,要加大社會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保險意識。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國家養老保險政策,鼓勵職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增強履行繳費義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同時,通過向社會公布養老保險費征繳情況,及時發放養老保險費對賬單,設立查詢、舉報電話等,發揮外部監督作用,強化用人單位和廣大職工參保和依法繳費的意識。其次,要加強稽查審核,堵塞漏洞。加強對稽核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稽核人員的稽核能力。採取日常核查與專項稽核、書面稽核與實地核查等多種形式開展稽核工作,加大清欠力度,及時發現並糾正各種違紀違規問題,充分發揮稽核工作的效力。
(三)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水平。在目前財政、勞動、稅務部門幾家共同參與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情況下,要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一是建立健全財政、勞動保障、稅務部門的溝通協調、相互制約機制。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社保基金征繳、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對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進行審核;稅務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嚴格按核定的繳費基數及時足額徵收,對無法徵收的,要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反饋,建立順暢的對賬聯系機制。二是對因會計核算、財政專戶管理、基金決算編制等方面的原因出現的稅務、財政、社保部門之間數據不相符的問題,建議財政部統一結賬時間,要求各級徵收、管理、使用部門加強財務對賬管理工作,按月進行定期對賬,年底統一時間扎賬。確保會計信息的數據統一、真實、有效和完整。
(四)修訂和完善有關管理制度。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的社保基金計息辦法不統一、預收養老保險基金長期掛賬、其他社會保障類資金在養老保險基金決算列收列支、國庫歸集資金未及時劃入財政專戶以及未足額計息等問題,都需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現行制度規定作進一步的修訂,使之在實踐中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五)規范行業統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行業統籌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轉制階段的特殊產物,要切實統一規范行業統籌政策,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一要強化行業統籌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管理,加大征繳和清欠力度,將社會保險的繳納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目標管理考核中重點考核內容之一,強化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二要明確經辦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在行業歸集養老保險費過程中的責任和權利,避免歸集資金賬外核算、資金收益歸屬不明確等問題,以確保行業統籌養老保險基金決算信息的真實和完整。
(六)盡快解決歷史遺留長期掛賬問題。對於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在基金決算中長期掛賬,影響了基金決算使用部門對決算信息的分析,也影響了基金數據信息的真實性。建議對遺留問題商勞動保障、審計等相關部門盡快研究制定相應的辦法予以解決,避免長期掛賬。
(七)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工作長效機制。要切實強化養老保險收支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建立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工作長效機制,保障養老保險制度健康發展。一要建立健全法規體系,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監督中法律缺位、層次低、效力差等突出問題,盡快出台養老保險費征繳處罰辦法,強化養老保險制度約束的剛性;二要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組織體系和各部門配合工作機制,實現審計監督、財政監督、稅務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審計、財政、稅務、社保等部門協調配合、相互制衡;三要建立快捷、准確、高效的基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監管、徵收、繳費各部門間信息實時共享,確保養老金按時收納、撥付和發放。
C. 如何看待社保費由人社部門徵收轉變為稅務部門徵收對職工
如何看待社保費由人社部門徵收轉變為稅務部門徵收?這一政策調整對職工意味著什麼?讓我們深入探討。
社保費的徵收由稅務部門全面負責,意味著稅務部門在社保徵收和監管中的角色進一步強化。稅務部門的征管能力是最強的,這種轉變有助於提高社保徵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對於企業來說,這次改革帶來了重大影響。不按規定參加社保、虛假工資申報等行為將面臨更嚴厲的處罰。稅務部門現在可以直接對工資與社保繳費基數的差異進行監管,這將有效打擊企業違規行為。
發改委關於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航的政策中,稅務總局的聯合署名,意味著社保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將受到更嚴格的限制,這其中包括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拒不繳納的行為。企業老闆若涉及這些違規行為,必須格外小心。
2020年疫情期間,國家為緩解企業壓力,減免了企業社保負擔。然而,這一政策也導致了社保基金壓力增大。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養老金缺口也在增加。面對如此巨大的缺口,政策調整旨在確保社保基金的可持續性。
企業繳納社保的方式將發生改變。過去可能存在的違規操作,如僅為少數員工繳納最低標准社保、工資與社保繳費基數不對應等,未來都將被嚴格審查並要求補繳。這將使企業社保負擔增大,可能影響職工的收入。
以北京職工月均工資為例,實發工資不同,繳納社保的基數和到手工資也大有不同。按照下限繳納與按照實發工資繳納,職工的到手工資差距顯著,尤其對於工資較高的職工,這種差距更為明顯。
總之,社保費徵收由稅務部門負責的政策調整,對企業與個人都產生了深遠影響。對於企業而言,合規經營變得尤為重要;對於個人而言,未來的社保繳納和收入規劃需更加謹慎。這一政策調整旨在提升社保征管效率,保障社保基金的健康運行,確保每位職工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