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會法人有什麼風險
1. 基金會是營利法人嗎
基金會並不是盈利法人,基金會歸屬於非盈利性法人。基金會別名公益慈善基金會,是指根據普通合夥人等捐贈的資金,以公益性向其關鍵目地,由於基金會的資金主要來自社會上公益捐贈,而且成立基金會的重要目地其實是為了完成公益性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成立的非盈利性法人。基金會的資金來自全國各地甚至世界各國,並以捐款向其最主要的集資款方法。
基金會的特點是什麼?
1、公益性:基金會具備公益性,由於基金會的資金主要來自社會上公益捐贈,而且成立基金會的重要目地其實是為了完成公益性,基金會的相關人員根據舉行活動等形式來達到其公益性;
2、非盈利性:基金會的所有捐贈人及其工作員也不能在基金會中獲取收益,而且除開捐助之外,基金會不要以別的的形式得到資金;
3、非政府組織性:基金會的成立方是政府部門單獨,而且基金會有著不同的運行機制和管理體制;
4、股票基金私募基金性:僅有具備公信力的基金會,才會得到捐贈人的熱捧。
綜上所述,基金會的所有捐贈人及其工作員也不能在基金會中獲取收益,而且除開捐助之外,基金會不要以別的的形式得到資金;基金會並不是盈利法人,基金會歸屬於非盈利性法人。基金會別名公益慈善基金會,是指根據普通合夥人等捐贈的資金,以公益性向其關鍵目地,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成立的非盈利性法人。
【法律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2. 基金會可以從事營利活動嗎
基金會可以從事營利活動嗎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基金會不得從事營利活動。
一、基金會的定義和性質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二、基金會的宗旨和目的
基金會的宗旨是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通過資助、支持教育、醫療、文化、環保等領域的公益項目,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
三、基金會的活動范圍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基金會不得從事營利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投資股票、期貨、證券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等金融產品;
2.購買房產;
3.參與商業經營活動;
4.其他營利性活動。
四、基金會的法律責任
如果基金會違反了《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事營利活動,將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同時,基金會還應當向社會公開其財務狀況和活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綜上所述: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基金會不得從事營利活動。因此,如果某個基金會從事了營利活動,將會違反法律規定,並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同時,為了確保基金會的公益性和透明度,基金會應當向社會公開其財務狀況和活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基金會可以從事營利活動嗎
法律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基金會及其捐贈人有權對所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捐贈人應當對所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3. 基金會有法人資格嗎
基金會是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法人以財產集合為中心,並非人的集合。基金會並沒有自己的成員或會員,基金會的管理者並不是基金會的會員,管理者的變動也不應當影響到基金會的存在。法律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組織和制度形態,基金會不同於政府、企業,也有別於一般的非營利組織,公益性、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託性是基金會的基本特徵。
1、公益性
基金會的公益性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基金會源於捐贈,是公益捐贈的制度化和組織化形式;二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宗旨;三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用途,通過各種項目活動使特定群體和整個社會受益。公益性決定了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公益組織。
2、非營利性
非營利性體現在基金會的運作管理及其相應的制度規范中,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存在非營利的分配與收入約束機制,要求基金會的捐贈人、實際受託管理者不得從基金會的財產及其運作中獲得利益;二是存在非營利的組織運作和管理機制,要求基金會具備有效規避較高風險與較高回報的自我控制機制;三是存在非營利的財產保全機制,要求基金會不得以捐贈以外的其他方式變更財產及產權結構。
3、非政府性
基金會的非政府性是其區別於政府的主要特徵,表現在三方面:一是基金會在決策體制上不同於政府,是具有自主決策、自治的獨立法人;二是基金會在治理結構上不同於政府,是民主治理、公開的社會組織;三是基金會在運作機制上不同於政府,是追求核心競爭力、在市場中優勝劣汰的組織。
4、基金信託性
基金會是以捐贈為基礎形成的公益財產的集合,是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公益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八十七條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第九十二條
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