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基金會原來是什麼編制
Ⅰ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什麼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社區內為農業、農民、農村服務的資金互助組織,不是金融機構。
農業部負責制定有關的政策法規,指導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管理和發展。地方農業行政部門為農村合作基金會的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並會同農業行政部門對違反規定辦理存貸款業務的行為進行處理。
農村合作基金會要維護其合法權益,規范其行為,有關部門要一如既往指導和支持農村合作基金會健康發展。
1983年在黑龍江省的農村誕生了第一個後來被稱為「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農村合作基金組織,在政府先默許後
承認的政策下,此後這類農民自發組織的「農村合作基金會」雨後春筍般地在全國農村建立、發展起來,到1992年全國已建立鄉(鎮)級「農村合作基金會」
17400個,村級合作基金會112500個,分別占鄉(鎮)總數和村總數的36.7%和15.4%;農民們慶幸地想:自己的「銀行」總可以更直接、更方便地服務於農業
生產了吧?事實也果真如此,自1990年至1996年,全國農村合作基金會累計投放於種植、養殖業生產的資金達到1515億元;其中1996年投放於農業生產的資金占
其當年投放總額的比重高達43.3%,投放於農村生活服務方面的資金占其當年投放總額的19.9%,這兩項支農資金合計占其投放總額的63.2%,大大地高於農業銀
行和信用社支農資金所佔的比重。但好景不長,1999年1月,在「規範金融市場,整頓金融秩序」的旗幟下,國務院一個3號文件否定了農民們在農村合作金融領域
的「二次創業」——「農村合作基金會」關閉了。
Ⅱ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否合法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社區內為農業、農民、農村服務的資金互助組織,不是金融機構。 徽標
農業部負責制定有關的政策法規,指導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管理和發展。地方農業行政部門為農村合作基金會的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並會同農業行政部門對違反規定辦理存貸款業務的行為進行處理。
農村合作基金會要維護其合法權益,規范其行為,有關部門要一如既往指導和支持農村合作基金會健康發展。
堅持正確方向。要做到「四堅持」、「四防止」:即堅持互助性,防止辦成金融機構;堅持社區性,防止資金外流;堅持群眾性,防止走「官辦」道路;堅持民主性,防止變成領導幹部「小金庫」。
建立健全制度。
強化監督管理。
要通過上述工作,做到辦會方向正確,辦會質量提高。
Ⅲ 民間金融的運作模式
民間金融的主要表現形式為資金供求者之間直接完成或通過民間金融中介機構間接完成的債權融資。主要運行形式有: 農村合作基金最早是一種新型社會保障組織,後演變為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是合作制集體經濟組織,從性質上看,農村合作基金會並非真正意義的金融機構,而是一個社區性金融系統的補充形式。1983年一些鄉村為有效地管理、用活和清理整頓集體積累資金,將集體資金由村或鄉管理並有償使用而設立基金會;1984-1986年處於萌發階段;1987-1991年處於改革試驗階段,逐步得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鼓勵和支持;1992以來,開始處於推廣和穩步發展階段,在1995年前,在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下,全國農村相繼建立了農村合作基金會,有區級的、鄉鎮的、村級的。
基金會籌集資金渠道主要有:
(1)集體積累資金,即向農民收繳的各項統籌提留資金。如水利費、土地使用費、公路養路費、五保戶軍列屬、民兵訓練費、文教衛生科技服務費等。
(2)農業發展資金:上級撥付或捐贈的支農建設資金。
(3)農戶入股資金。
(4)代管資金:財政撥給鄉(鎮)事業單位的經費收入、各項罰款或收入。
資金投放主要用於:鄉(鎮)、村辦企業,農用基本建設,農戶種養殖業,農戶生活困難救濟等。農村基金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正式金融體制安排下資金供給不足的矛盾,有利於農村經濟的發展,但大多數農村基金會的運作都違背了合作基金會的互助宗旨,把農村基金會變成了辦理存貸業務的第二個農村信用社,由於普遍的高息吸存和內部管理混亂,農村基金會很快出現了大面積的兌付風險。農業部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農村合作金融」課題組在全國的調查中發現,組大多數農村合法基金組織並沒有在當地的工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也沒有獲得相應的營業執照,其法人地位並未得到法律的認可(有些地方在處理法律問題上把其當作自然法人)。按民法通則規定,合作基金組織已基本符合獲取法人地位的條件。法人地位不確立,其經濟行為就必然會受到限制,既不能照章納稅,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1999年1月,為規範金融市場,整頓金融秩序,國務院發布3號文件,正式宣布全國統一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個別地區依然存在極少量的農村合作基金會組織,只是經營方式已由以前的公開轉為地下。就這一點而言,其和地下錢庄實際上已經沒有很大差別。雖然農村合作基金會這種形式已不再存在,但我們仍可通過對其分析,借鑒其優點,摒棄其缺點。農村合作基金會在其存在的歷史階段,一方面填補了基層農村金融體制斷層,其業務主要面向小農戶從事行社業務不經濟的小額信貸服務,能夠以靈活的金融活動來彌補行社之不足;另一方面,從近些年的實踐經驗看,只有在那些農村合作基金會發展較好的地方,高利貸才得以被抑制。然而在其發展的過程中政府對它進行了過多的行政干預,且由於缺乏完善的監管機制,導致了許多憑關系,走後門的情況發生,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功能被嚴重扭曲。農村合作基金會,是一個完整走完產生、發展、滅亡全過程的大型民間金融機構,對其分析可以給我們許多經驗和教訓。一個突出的教訓就是,如果金融監管還未能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進行,政府還可以對民間金融機構指手畫腳,民間金融的合法化就是民間金融的災難。 我國的私募可以粗略地分為幾個類型:
民間開發性募集
如前幾年廣東流行的庄園開發投資就屬於一種私募(美國也曾流行過果園開發投資),目前有一些針對富裕老齡人口的「墓穴預訂投資」也屬於私募,而更多的是那些真真假假的為了進行新產品、新項目開發而進行是募集。一個公開的案例是海南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於1992年發行的「三亞地產投資券」。一些研究者將這次發行界定為「資產證券化」(何小鋒、劉永強,1999)是不確切的。這是一種比較典型的私募,但私募范圍公募化了(我國私募范圍的公募化非常普遍,這也是一些私募造成社會危害的重要原因)。
帶有會員制性質的募集
包括一些標會和老鼠會等。會員制募集在我國通常被認為是一種民間借貸,但筆者認為有相當一部分屬於私募的范圍,因為會員制募集報接近投資基金。這種募集的共同點是回報率非常高,有時高得根本不能兌現並被設計為連環套,這就具有明顯的詐騙性和賭博性。
經營集資和職工持股計劃
一些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推行面對職工的生產經營集資和職工持股計劃,這種募集有時從人數上來看可能並不少,但本質上仍是私募。我國的私募可以說是魚龍混雜,既有真正有利於經濟發展的私募,更有欺詐性私募。由於缺乏監管,很多本應進行私募的籌資活動遠遠超出了范圍,成為了變相的公開募集,擴大了風險並引起了社會問題。
盡管私募在我國魚龍混雜,但健康的、正當的私募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已經起到了和正在起著積極的作用。80年代江蘇一帶鄉鎮企業的崛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資本動員方式的成功,當時由於正式金融帶有很強的計劃色彩,所以通過基層政府動員資本成就了鄉鎮企業在計劃經濟的體制外發展。浙江溫州一帶並沒有多少鄉鎮企業,但經濟也發展得較快,其資本動員方式更多地是依靠市場化的民間借貸和私募,民間借貸和私募成就了溫州家庭企業的發展。浙江和江蘇資本土壤的不同使他們有著不同的資本動員方式和不同的企業模式,浙江的民間非正式金融要比江蘇活躍;廣東的發展得益於外資,但私募的作用也決不可忽略。 我國的私募資本事實上是處於地下和半地下的狀態,健康的私募得不到鼓勵和引導,欺詐性的私募難於得到禁止。由於我國正式的法律文件中並沒有私募的概念,我國也並沒有系統地考慮過私募的積極作用,再加上我們對於民間金融活動的風險性和詐騙性的擔憂,私募實際上是被抑制的。採取一些措施,適度發展我國的私募資本市場,是值得認真考慮的。
首先,要使私募成為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並對其范圍作出界定。私募是與公開募集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只有在有關證券的法律中界定哪些募集行為可以獲得審核豁免,這些被豁免的募集行為只能以什麼方式、在什麼范圍內進行,才能使私募有法可依。
其次,允許以私募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國,原則上一美元、一個人就可以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很嚴格,有關法律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規定了自然人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人必須多於五人,而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又必須公開募集,加大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難度。如果私募的法律地位能夠確立,以私募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少於五人就可以發起設立並在設立後進行私募,都是可以接受的,這對於小型公司的創立和發展是非常有好處的。
第三,發展機構投資者,並適度發展專業化的私募投資基金。私募資本風險較大,所以募集對象只能是具有風險判斷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這類投資者當然包括富有的家庭和個人,但大部分還是機構投資者,如養老基金、捐贈基金、保險公司、大企業的投資公司等等。對於私募資本市場來說,有較多剩餘資金的家庭也是潛在的投資者,但要吸引這些資金並控制風險,較好的方式是發展專業化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專業化投資基金不但有利於監管,而且可以介入受資企業的治理,能更有效地控制投資風險。
在美國這樣的法制社會,控制風險和防範詐騙的方式既有對私募范圍的限制,也非常依賴於募集者的信息披露和當事者對募集者披露不足的訴訟。很多民間金融活動看起來是民不告,官不究,但事實上民很喜歡告,所以詐騙活動懾於訴訟的威力而沒有什麼大市場,當事人已發生的損失追償也只限於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但我國的情況不一樣,遇到欺詐性募集,可能沒有人去告,而且還會積極參與,而一旦構成損失,當事人就可能要求「官府」承擔責任,甚至正常的風險性投資虧損也要政府賠償。而一些高息集資帶有很強的欺詐性和賭博性,投資者明明知道不可能有那麼高的回報,明明知道募集者的承諾是虛假的、披露是誤導性的,但還是要投資並介紹別人投資。因此,在我國要有效防範風險和詐騙,必須主要立足於對私募范圍的事前限制,而不能像美國那樣過多依賴證券理論中的披露主義和事後的以虛假披露為基礎的查究。另外,我們慣常以回報率的高低來判定是否是非法集資和是否應被禁止,這實際上既會抑制正當的私募,也並不能防範詐騙。同欺詐性集資一樣,正當的私募通常也都是以高回報來吸引投資者,因為私募往往是高風險投資,我們也不能武斷地說如見的年回報率都是不可能的,因而肯定是詐騙。而真正的詐騙者,即使以10%的回報率來集資也照樣可以詐騙。所以,對私募風險的控制、對詐騙的防範,不應該是以簡單的標准來判定是非,而應有一整套法律規范。首先,必須對證券的范圍作盡可能全面的界定。第二,對募集方式作出限制。第三,對募集對象、募集人數、募集金額等作出限制。第四,對流動性作出限制。
總之私募市場與民間金融市場重疊性較強,如何發動民營資本設立利用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新興金融工具的獨特運營機制,也許是民間金融突破的一個有效途徑!?
Ⅳ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什麼東西跟銀行有什麼差別,貸款靠譜嗎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是對興辦、維持或發展某項事業而儲備的資金或專門撥款進行管理的機構。一般為民間非盈利性組織。宗旨是通過無償資助,促進社會的科學、文化教育事業和社會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業的發展。基金會的資金具有明確的目的和用途。基金會的審批是省級民政部門。它和銀行完全不一樣,最大的區別基金會不能在社會上公開攬儲,不能對公眾和企業放貸,更不能放高利貸。
Ⅳ 「新農合」的前世今生
「 ==== 搜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結合《網路》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網路》的《MBA智庫》,以及《法律圖書館》等內容,經過自己的整理和梳理後,用盡可能簡單易懂的文字轉述並記錄,希望能夠幫到有需要的朋友。 ==== 」
本文將依據 「時間線」 來進行梳理,試著講清楚「新農合」的「前世今生」。
「新農合」,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相對於上世紀八十年代以前的:「傳統農村合作醫療模式」而言。
早期,也被稱作為「合作醫療」。 合作醫療是指:人民公社社員依靠集體力量,在自願互助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主義性質的醫療制度,是社員群眾的集體福利事業。
傳統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 ,在保障農民獲得基本衛生服務、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它為世界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所普遍存在的問題提供了一個範本,不僅在國內受到農民的歡迎,而且在國際上也得到好評。
在1974年5月的第27屆世界衛生大會上,第三世界國家普遍表示熱情關注和極大興趣。 聯合國婦女兒童基金會 在 1980~1981 年年報中指出, 中國的「赤腳醫生」制度在落後的農村地區提供了初級護理,為不發達國家提高醫療衛生水平提供了樣本 。 世界銀行和世界衛生組織 把 我國農村的「合作醫療」稱為「發展中國家解決衛生經費的典範」 。
「合作醫療」在將近50年的發展歷程中,先後經歷了20世紀40年代的萌芽階段、50年代的初創階段、60~70年代的發展與鼎盛階段、80年代的解體階段和90年代以來的恢復和發展階段。
「合作醫療制度」包括三個部分:「合作醫療」、「保健站」和「赤腳醫生」。合作醫療的發展大體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早在抗日戰爭時期,解放區軍民就響應毛澤東同志「自己動手,豐及足食」的號召,組織各種形式的合作社,其中就包括了 醫葯合作社(衛生合作社) 。建國初期,東北各省也積極倡導 運用合作制和群眾集資的方式舉辦基層衛生組織 ,1952年9月27日《人民日報》刊登的《三年來中國人民衛生事業》一文對此給予了肯定。這些 具有互助共濟性質的醫葯合作社 可以說 是合作醫療的雛形 ,為後來合作醫療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在新中國剛剛成立,大力發展國民經濟的時候,國家將經濟增長的重點放在城市工業之上,通過城鄉之間的剪刀差來推動工業的發展。因此,對於城市職工的福利保障很自然的成為了政府關注的重點,而對於農村的保障則不作為工作著力點。在這種情況下, 農村居民自發的形成了各種互助組織 ,分散有可能遇到的風險。而 我國農村正式出現具有互助性質的「合作醫療保障制度」是在1955年農村合作化高潮時期 。山西、河南、河北、湖南、貴州、山東、上海等地農村出現了一批 由農業合作社舉辦的保健站和醫療站 。
當時,山西省高平縣米山聯合保健站較早地實行了 「醫社結合」 ,採取由社員群眾出「保健費」和生產合作社出「公益金補助」相結合的辦法建立了「 集體醫療保健制度」 。1955年冬,山西省人民委員會(省政府)和國家衛生部對此進行了調查,總結並肯定了該鄉的經驗,認為這是「初步實行了走上集體化農民的『無病早防,有病早治,省工省錢,方便可靠』的理想,為農村預防保健工作建立了可靠的社會主義的組織基礎」。之後,米山鄉的經驗在全國部分地區得到推廣,建立起一批 以集體經濟為基礎,以集體與個人相結合、互助互濟的集體保健醫療站、合作醫療站或統籌醫療站 。
1956年,全國人大一屆三次會議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中規定,合作社對於因公負傷或因公致病的社員要負責醫療,並且要酌量給以勞動日作為補助,從而 首次賦予集體介入農村社會成員疾病醫療的職責 。
1956年,河南省正陽縣王店鄉團結農庄創造性地提出「 社辦合作醫療制度 」一詞。
1959年11月,衛生部在山西省稷山縣召開全國農村衛生工作會議。會後, 衛生部黨組向中共中央上報 了《關於全國農村衛生工作山西稷山現場會議情況的報告》及附件《關於人民公社衛生工作幾個問題的意見》, 肯定了人民公社社員「集體保健醫療制度」 ,並 提出了具體建議 :「公社社員的醫療制度應當根據當地生產發展水平,群眾的覺悟程度,適當減輕群眾負擔,合理解決醫務人員工資待遇和逐步發展衛生事業等幾個方面來考慮。目前有極少數經濟富裕的人民公社堅持執行社辦、公費醫療的辦法,仍可繼續試行,但不要忙於推廣。另有一些人民公社實行「誰看病、誰出錢」的辦法,也不要急於都改變過來,而應當 根據公社的生產發展水平的群眾的覺悟程度,逐步改變為「集體保健醫療制度」 。其主要點是:1、社員每年交納一定的保健費;2、看病時只交葯費或掛號費;3、另由公社、大隊的公益金中補助一部分。隨著生產的發展逐步增加公益金補助部分。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不同情況自行制定。 實行這種制度,對於開展衛生預防,保證社員有病能及時治療,和鞏固公社的醫療衛生組織,都較為有利。」 (摘自《關於全國農村衛生工作山西稷山現場會議情況的報告》)
1960年2月2日,中共中央以 中發(60)70號文件 對報告進行了轉發,並要求各地參照執行。從而極大地 推動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 。
1965年6月,毛澤東同志做出「把醫療衛生工作的重點放到農村去」的指示。同年9月21日, 中共中央以(65)586號文件批轉衛生部黨委《關於把衛生工作重點放到農村的報告》,強調加強農村基層衛生保健工作,極大地推動了農村合作醫療的發展 。
1968年12月2日的《人民日報》介紹了湖北省長陽縣樂園公社舉辦合作醫療的經驗(由 毛澤東通知親自批發並稱贊「合作醫療好」 )以後,各地農村掀起了建設合作醫療的高潮。許多的農民充當了「赤腳醫生」,同時中醫中葯得到了大力的推廣。 農村絕大多數地區的縣、公社和生產大隊都建立了醫療衛生機構,形成了三級預防保健網 。此時的公社衛生院的運行主要依賴於社隊財務的支持,大隊衛生室則靠集體經濟維持,衛生室的房屋和器械由大隊投資,流動資金和人員經費主要是生產隊撥款。具體的做法是:由農村生產合作社和農村群眾共同籌資建立保健站。每個農民每年交少量的保健費,就醫只交葯費、注射費、換葯費和出診費。而保健站的經費由三部分組成,分別是從農業社公益金中提取的15%~20%的資金,農民就醫交費和葯品經營的利潤。保健醫生從經過衛生部門培訓的赤腳醫生中選拔,報酬按照記工分和付現金相結合的形式計算。
實行合作醫療的村,農村在村衛生室看病有的減免診療費(稱為「合醫」),有的減免葯費(稱為「」合葯),有的兩種費用均予減免(稱為「合醫合葯」)。在經濟條件較好的地方,到公社、鄉里看病,也可以減免部分醫葯費。 到1975年,全國有90%的生產大隊舉辦了合作醫療 。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 「合作醫療」 曾 被寫進1978年3月5日由全國人大五屆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第三章第五十條 :「勞動者在年老、生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逐步發展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公費醫療和合作醫療等事業,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
1979年12月15日,衛生部、農業部、財政部、國家醫葯總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聯合下發通知,發布 《農村合作醫療章程(試行草案)》 ,要求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合作醫療制度 通過建立不同層次的醫療衛生保健機構積極的開展工作,被世界銀行認為促進了「中國衛生狀況的顯著改善和居民期望壽命的顯著增加」,被譽為成功的「衛生革命」。 它和城市居民的公費醫療以及勞保醫療共同構成了中國醫療保障的安全網 。
1980年代初期,農村開始 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集體經濟和傳統的社隊基礎開始瓦解 並最終消失,這使得合作醫療存在的經濟基礎發生了動搖。由於 合作社的瓦解無法再為村內衛生所的正常運行提供資金來源 ,導致村內的公共衛生機構無法繼續支撐而瓦解,「合作醫療」失去了主要的經濟來源。「赤腳醫生」 無法通過從事醫療活動來換取 工分進而獲得糧食等其他 生活資料 ,赤腳醫生便完全喪失了外出行醫的動力,農村許多衛生室轉包給個人經營,實際變成了私人診所。同時,市場規則的廣泛應用,使得許多人認為醫療領域也應該引入 市場規則 ,由 個人為自己的醫療需求付費 。此外,再加上合作醫療在運行過程中也存在著管理不善、監督不力等問題,導致合作醫療大面積解體,瀕臨崩潰。
1985年全國實行合作醫療的行政村只佔到全國的5%,到了1989年,繼續堅持合作醫療的行政村更少,只有4.8%。 自費醫療再度成為農村占據主導地位的醫療制度 。到90年代初,全國僅存的合作醫療制度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蘇南地區。
合作醫療的解體對於農民的生活產生了很大影響 ,由於醫療費用完全個人承擔,加大了農民的風險、增加了農民的健康支出,同時 使得「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農民人數大大增加 。根據對於浙江餘杭、山東煙台、湖北宜昌和襄樊等地的農村的調查,因病致貧的比例分別占當地貧困戶的33.4%, 40%,48.9%和64%。在「老少邊窮」地區這一問題就更為突出。
農村越來越多的貧困是由疾病引起的, 農民看不起病已不再是個體的生存向題,而成為了群體的生存風險 。另外,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城鄉差距日益增大,在城市杜會保障建設日益成熟的時候.再不考慮農村的保障問題,將會引起社會的動盪和不安。
事實上,自從1979年以後,政府就基本放棄了對農民醫療保健的責任,政府對農村衛生事業的投入微乎其微。1998年政府對衛生總投人是587億元,其中只有92. 5億元投向農村,僅占政府投入的16%。1991年至2000年,政府農村衛生預算支出累計只有690億元,僅占政府衛生總預算支出的15.9%。1991年至2000年期間,我國政府衛生預算支出增加了506.271億元。而用於農村的衛生支出只增加了63.08億元,僅佔12.4%。由此帶來的後果是農民有病而 未就診率 已經由1985年的23.7% 上升 到1998年的33.16%,而其中63.69%的未就診 原因是這些農民經濟困難 ,和1993年相比,經濟困難原因又上升了4.9個百分點(1993年第一次全國衛生服務調查時這個比率為58.8%),農民已經實在看不起病了。
面對傳統合作醫療遇到的問題,衛生部組織理論工作者與實際工作者,開展了一些全國性的專題研究。主要的有:1985-1993年,由世界銀行貸款,衛生部與美國蘭德公司合作在四川簡陽、眉山兩縣進行的「中國農村健康保險制度系列研究」;1987年安徽醫科大學與衛生部醫政司聯合進行的兩省一市「農村合作醫療保健制度系列研究」;1988年衛生部政策與管理研究專家委員會進行的「中國農村醫療保健制度研究」。
1990年代初,我國進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階段,「如何建立新時期農村醫療保障體制」的問題無法迴避地擺在了面前。
1993年中共中央發布了《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其中指出要 「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國務院政策研究室和衛生部在全國進行了廣泛調查研究,提出《加快農村合作醫療保健制度的改革與建設》的研究報告。之後衛生部和世界衛生組織合作在7省14個縣開展了合作醫療試點。當時的衛生部醫政司將河南省開封縣和林州市做為重點地區,開展合作醫療試點工作,並總結出一定的經驗。
1996年7月衛生部在河南召開全國農村合作醫療經驗交流會 。會議分析了合作醫療的產生、發展與作用,明確了發展與完善合作醫療的目標與原則, 提出了發展與完善合作醫療的具體措施,奠定了新時期合作醫療發展的基礎 。會後,全國有19個省、市、自治區共選擇了183個縣(市、區)做為省級合作醫療的試點,多數地、市也選定了一批試點縣,合作醫療出現良好的發展勢頭。據統計,到1996年底,合作醫療行政村的覆蓋率上升至17.59%,比上年增加6.41個百分點。
1996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衛生工作會議,江澤民同志在講話中說:「現在許多農村發展合作醫療,深得人心,人民群眾把它稱為「民心工程」和「德政」。看來,加強農村衛生工作,關鍵是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這是長期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中國國情,符合農民願望。要進一步統一認識,加強領導,積極穩妥地把這件事辦好。」李鵬同志在講話中也肯定了合作醫療的歷史作用與現實意義,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統一認識,加強領導,積極穩妥地把合作醫療的事情辦好。
1997年1月下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發(1997)3號]中辟專條講到「 合作醫療」:「積極穩妥地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 合作醫療對於保證農民獲得基本衛生服務、落實預防保健任務、防止因病致貧具有重要作用 。 舉辦合作醫療,要在政府的組織和領導下,堅持民辦公助和自願參加的原則 。 籌資以個人投入為主,集體扶持,政府適當支持 。要通過宣傳教育,提高農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濟意識,動員農民積極參加。要因地制宜地確定合作方式、籌資標准、報銷比例,逐步提高保健水平。預防保健補償制度作為一種合作形式應繼續實行。要加強合作醫療的科學管理和民主監督,使農民真正受益。 力爭到2000年在農村多數地區建立起各種形式的合作醫療制度,並逐步提高社會化程度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 逐步向社會醫療保險過渡 。」
1997年5月,國務院批轉了衛生部、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民政部《關於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的若干意見》。《意見》 肯定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民醫療保障制度 , 確定舉辦合作醫療的基本原則 是民辦公助、自願量力、因地制宜,指出合作醫療在實施過程中要注重科學管理,實行民主監督,使農民真正受益, 要求各地要加強領導,積極穩妥地推動「農村合作醫療」的健康發展 。
隨著我國社會與經濟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認識到,「三農」問題是關系黨和國家全局性的根本問題。而不解決好農民的醫療保障問題,就無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也談不上現代化社會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也已表明, 在農村建立「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勢在必行 。
2002年10月,中發[2002]13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明確指出: 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 「到2010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基本覆蓋農村居民」 。「從2003年起,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地方財政對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補助每年不低於人均10元」。「農民為參加合作醫療、抵禦疾病風險而履行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
2003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其中要求:從2003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要選擇2—3個縣(市)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到2010年,實現在全國建立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的目標,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健康水平。
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修訂案)》經九屆人大第3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且於2003年3月1日正式實行。新修訂的《農業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農民鞏固和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和其他醫療保障形式,提高農村健康水平。」至此, 我國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了法律的保證 。
2004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3號:《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合理設置統籌基金與家庭賬戶」,「各試點縣(市)要 在堅持大病統籌為主的原則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方式,鼓勵基層積極創新 。要積極探索以大額醫療費用統籌補助為主、兼顧小額費用補助的方式, 在建立大病統籌基金的同時,可建立家庭賬戶。可用個人繳費的一部分建立家庭賬戶,由個人用於支付門診醫療費用;個人繳費的其餘部分和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建立大病統籌基金,用於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大額或住院醫療費用的報銷。 個人繳費劃入家庭賬戶的比例,由各地區合理確定。」
從2003年開始,截至2005年9月30日。全國 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 的縣達到671個,覆蓋農業人口2.33億,佔全國農業人口的26.30%,參加合作醫療的人口達到1.77億,佔全國農業人口的19.94%,試點的參合率為75.79%。從籌資情況來看,截至2005年9月30日,2005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總額為64.98億元,其中個人繳費27.35億元(民政醫療救助基金為救助對象參合繳費0.31億元),各級財政補助35.24億元,其他渠道2.39億元。從補償情況來看,2005年前三季度,全國基金支出總額累計為38.16億元。累計補償8266.20萬人次,其中住院補償452.52萬人次,門診補償7282.83萬人次,體檢530.85萬人次。參合農民 就診率和住院率均明顯提高 ,就醫經濟負擔有所減輕, 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有所緩解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得到農民群眾的歡迎。
2005年8月,國務院總理溫家寶8月10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 加快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問題,會議上指出:「要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步伐。明後兩年要 擴大試點范圍 , 完善相關政策 ,到 2008年在全國農村基本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不強求一律。東部有條件的地方進度可以快一些。」,同時要求:「要進一步加大中央和地方財政支持力度,2006年將試點的縣(市、區)由目前佔全國的21%擴大到40%左右,中央財政對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補助標准在原有每人每年10元的基礎上再增加10元,同時將中西部地區農業人口佔多數的市轄區和東部地區部分參加試點的困難縣(市),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地方財政要相應增加補助。不提高農民的繳費標准,不增加農民負擔。要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運行機制,探索建立穩定的籌資機制,切實加強對合作醫療基金的監管。」
2006年1月,七部門聯合發布《關於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衛農衛發[2006]13號,「根據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和2005年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會議精神,從2006年起,將調整相關政策,加大力度,加快進度,積極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通知》明確擴大試點的目標和要求:「各省(區、市)要在 認真總結試點經驗 的基礎上, 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關政策,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 。2006年,使全國試點縣(市、區)數量達到全國縣(市、區)總數的40%左右;2007年擴大到60%左右; 2008年在全國基本推行;2010年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目標 。東部地區可在規范管理的基礎上加快推進速度,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多種形式的農村醫療保障辦法。」;「從2006年起,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由每人每年補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財政也要相應增加10元。財政確實有困難的省(區、市),可2006年、2007年分別增加5元,在兩年內落實到位。地方財政增加的合作醫療補助經費,應主要由省級財政承擔,原則上不由省、市、縣按比例平均分攤,不能增加困難縣的財政負擔。農民個人繳費標准暫不提高。同時,將中西部地區中農業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高於70%的市轄區和遼寧、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和廣東六省的試點縣(市、區)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中央財政對遼寧、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和廣東省按中西部地區補助標準的一定比例安排補助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在年初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下撥到位,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順利開展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截至到2006年底,全國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縣(市、區)達到1451個,比2005年試點縣(市、區)增加了近一倍。參合農民4.1億人,佔全國農業人口的46%。隨著「報銷葯品目錄」的規范、「看病轉診手續」的簡化、鄉鎮衛生醫院的改革以及正確的宣傳,全國參合比例大幅提升。
2009年6月,衛生部《關於在省級和設區市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開展即時結報工作的指導意見》衛農衛發〔2009〕62號,提出:「在省級和設區市級(以下簡稱省市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 定點醫療機構開展即時結報工作 。」;「2009年底以前,各省(區、市)要制定出省市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報實施辦法。從2010年起,分別選擇1-2家省級和設區市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開展試點工作,積極探索,創造條件,爭取3年內以省為單位實現參合農民在大部分省市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都能即時結報新農合補償費用的目標,切實方便廣大參合農民。已經在省市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開展即時結報工作或其他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加快工作進度。」同時提出了:「定點醫療結構要做好及時結報服務工作」、「建立及時結算撥付機制」、「建立簡便、規范的轉診制度」等要求。
2009年7月,五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鞏固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衛農衛發〔2009〕68號,再次明確了:「 穩步發展新農合制度 」、「逐步提高籌資水平,完善籌資機制」、「調整新農合補償方案,使農民群眾更多受益」、「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葯費用不合理增長」、「堅持便民的就醫和結報方式,做好流動人口參加新農合的有關工作」、「健全管理經辦體系,提高經辦服務能力」、「加強新農合與相關制度的銜接」。要 做好新農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相關政策及經辦服務等方面的銜接,既要保證人人能夠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又要避免重復參合(保),重復享受待遇,推動三項制度平穩、協調發展 。新農合制度的鞏固和發展關繫到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各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積極支持,共同 促進新農合制度不斷鞏固完善,持續發展 。
2010年底,累計33億人次享受新農合報銷補償待遇,新農合制度的建立,有效緩解了農民疾病經濟負擔,促進了農民對醫療服務的利用,對農民健康的保障作用逐步顯現,社會各界對新農合制度給予了高度關注。
到2011年,新農合制度取得新的進展。覆蓋人群保持穩定,籌資水平顯著提高。 2011年,全國參加新農合人數為8.32億人,參合率超過96%,繼續穩定在高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