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發展基金如何管理
Ⅰ 關於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的建議
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一項重要工作是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本文就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談幾點認識。
一、統一認識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作用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突出能源礦產勘查」,「加強非能源重要礦產勘查」,「做好礦山地質工作」等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任務。《決定》又明確:「完善商業性礦產勘查機制」,「確立企業在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中的主體地位」,「對於可以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政府原則上不再出資」。
同時《決定》提出:「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國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著重用於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
《決定》明確了地質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長遠目標,又指出了面對現實的過渡性措施。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是重要的過渡性措施之一。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用於在地質工作體制、機制轉換時期國家承擔投資風險的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工作,既有重要的找礦意義,又有深遠的機制意義。從深化改革的角度講,更重要的是機制意義。其主要作用在於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機制。
二、認真研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難點
在改革過渡時期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既要堅持改革方向,又要面對社會現實。既要注意由於市場體制還不完備,礦政管理法規體系尚不完善,礦業權市場體系還不夠規范,我國市場經濟不發育,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剛剛起步等原因所造成的問題;也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欠缺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過多的採用行政辦法,國家包辦過多,就可能回歸舊體制;同樣,不克服市場失靈的問題,會造成新的混亂;另外,如何既要遵循地質規律,又要遵循經濟規律,在二者的結合上適時適度也是要研究解決的難題。
地質找礦周期長,要在預測5~10年後或稍長(中長期)時期市場需求形勢的基礎上,超前1~2個五年計劃安排地質找礦工作,具有期貨的特點;地質找礦風險大,在目前科學技術條件下世界各國找礦率(找礦項目成功率)不到10%,找不到礦要承擔風險,找到礦往往獲得高收益,又具有博弈特點;另外,地質找礦既要遵循地質工作規律,又是個動態的過程,很少有與設計預期完全吻合的項目,增加或減少投資甚至改變技術方法是經常發生的,投入產出比率在一個較長時期(如一個找礦周期)和一個較大空間(如一個區域或一個成礦區帶)才可顯示規律性,這與其他生產活動是不相同的。所有這些都要在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設計中充分考慮,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三、精心設計地質勘查基金的運行機制
1.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
地質勘查基金是改革過渡時期產物,是公益性地質調查和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聯結的橋梁,其作用決定了對其管理是動態的;其難點決定了其健全完善不能一步到位,要分兩個階段運行,隨改革深化逐步完善。
第一階段,政府主導,實行事業制管理。在政府領導下,由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地質勘查基金建立之初,政府出資為主,基金使用方向體現政府意志,反映宏觀調控走勢。政府既要解決由於市場經濟發展不成熟,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備而帶來的問題,還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缺欠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礦產資源勘查投資是風險投資,國家投入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實質上是設立國家風險投資引導資金,即「母基金」,通過政府示範性引導資金拉動各類社會資金,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這種引導作用市場本身做不到;另外,找礦成效3~5年後方可顯示(一個普查找礦的周期),基金在這一個周期盈(找到礦後出讓礦權)虧(找不到礦注銷資金)才能兌換。政府出資為主,需要穩定一個時期(一個普查找礦周期),使基金能夠保持相對穩定的狀態。
這一時期是國家扶持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的起步階段,主要風險由國家承擔,產生效益(出讓礦業權分成)形成國家投入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的資本。
第二階段,市場配置,公司制管理。隨著地質勘查基金投入效益產出,社會資金大量進入,實行地勘基金公司制管理條件的成熟,成立地質勘查投資公司進行管理。這時國家前期投入產生的效益(礦業權出讓分成)和國家新投入的資金作為國家股本投入有大量社會資金投入的地質勘查投資股份公司。投資股份公司運作,有利於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發揮,有利於規避風險,有利於發揮投資者的自主權。股東對投資行為進行監督,既能使國家資產(國家股本)保值增值,又促使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投入進入良性循環,進而保證地質找礦重大突破和礦產資源勘查效益的實現。
2.地質勘查基金的工作部署和項目選擇
首先,地質勘查基金使用方向正確與否,工作部署合理與否,以及地質勘查基金項目選定的優劣,既決定找礦效果,又關繫到基金機制的成敗。總體原則是統一部署於國家礦產資源發展戰略所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上。如國家確定的能源、非能源重要礦產等16個礦種,國家規劃的40個重要成礦區帶。
其次,要集中力量,保證重點,遵循地質規律,依據基金規模,經過篩選排隊,有計劃、按步驟開展工作。在選定的區域內,對於現進行勘查的單位,要整合力量(若已登記取得探礦權的,與原探礦權人進行合作),統一部署。
第三,確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要經過充分論證,有好的成礦背景,有較大資源潛力,有較大儲存空間(如在一個區帶內),有找到大礦的可能。防止項目分散、重復、小而全。項目確定後,要高強度投入,應用現代成礦理論,綜合使用各種先進的方法技術。要有韌性,敢於堅持,善於忍耐,反復比較,力戒浮躁,不急於求成。
工作程度一般做到普查,設計期限一般為3~5年。
3.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單位的確定
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有資質的項目承擔單位。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可以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承擔單位按既定的設計書(基金管理機構的項目設計部門編寫)進行施工,只承擔勞務,既不承擔找礦風險,也不參與找礦收益分配;第二種情況是承擔單位在劃定的區域先做出設計,經過審定,再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既要承擔一定找礦風險(如交納風險金),體現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的特點;又參與收益分配(出讓礦業權收入的一定比例),是知識、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的一種形式。
(原載《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專家建議》2006年6月15日)
Ⅱ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分工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由財政部與國土資源部共同管理,雙方共同委託地勘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具體實施與日常管理。地勘基金管理機構位於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主要負責基金的預算與資金管理。職責包括確定基金年度總預算及資金來源,審定並批復項目預算及組織實施費預算,審核資金撥付,並對基金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批年度財務決算與項目竣工決算。
國土資源部負責基金項目的管理。具體職責有:與財政部共同發布年度立項指南並組織項目審核與論證,依法協調與處置礦業權設置相關事宜,編制項目預算及組織實施費預算,制定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匯總編制用款計劃並規范資金支付,匯總編報年度財務決算與項目竣工決算,以及監督項目執行情況。
省級財政主管部門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省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財政部與國土資源部管理基金項目。其職責包括項目初審與礦業權核查、協調,協助日常監督管理與項目成果驗收。
(2)地勘發展基金如何管理擴展閱讀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於2006年7月13日由財政部以財建2006342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管理機構職責分工、 項目及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成果管理及礦業權處置、監督檢查、附則7章36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Ⅲ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管理暫行辦法
( 財建 [2006]342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礦產資源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礦產資源管理宏觀調控水平,加大國家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根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 ( 國發 [2006] 4 號) 的有關規定,中央財政設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周轉金) ( 以下簡稱地勘基金) 。為加強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財政在一般預算內安排的著重用於國家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前期勘查的專項資金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所形成的股權。本辦法適用於對專項資金的管理; 對股權的管理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條 地勘基金來源包括:
( 一)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 ( 含從中央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中劃入部分) ;
( 二) 其他資金。
第四條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項目的確定要充分發揮專家作用; 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公平競爭、公開透明、科學管理、專款專用、滾動發展的原則。地勘基金支持的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則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詳查。對可以全部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地勘基金原則上不再投資。
第五條 對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勘查成果,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市場方式出讓礦業權; 對地勘基金與社會資本或其他資金合作投資的勘查成果,可以通過項目合同約定礦業權處置。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分工
第六條 地勘基金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共同管理。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共同委託地勘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地勘基金組織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地勘基金管理機構設在國土資源部。
第七條 財政部主要負責地勘基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一) 確定地勘基金年度總預算及資金來源;
( 二) 審定並批復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及組織實施費預算;
( 三) 審核辦理資金撥付,並對地勘基金的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四) 審批地勘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第八條 國土資源部主要負責地勘基金項目的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一) 會同財政部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並組織項目的審核、論證;
( 二) 依法協調和處置相關的礦業權設置;
( 三) 編報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及組織實施費預算;
( 四) 編制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
( 五) 匯總編制項目支出用款計劃,規范辦理資金支付;
( 六) 匯總編報地勘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 七) 監督檢查地勘基金項目執行情況。
第九條 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 以下簡稱省級管理部門) 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管理地勘基金項目,負責地勘基金項目的初審和礦業權核查、協調,協助項目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和項目成果驗收。
第三章 項目及預算管理
第十條 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編制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
第十一條 根據礦產勘查項目的不同情況,地勘基金分別採取全額投資、合作投資兩種投資方式。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地勘基金採取全額投資方式; 已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地勘基金採取合作投資方式,原礦業權人按礦業權評估價或以實際投資額計算投資比例,並有權按貨幣資金方式追加投資、提高投資比例。原礦業權人持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擬與地勘基金進行合作投資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礦業權權益進行處置後再申請與地勘基金合作投資。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家現有地質工作成果,論證提出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並發布公告,主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三條 已登記礦業權的勘查項目,由礦業權人按照年度項目立項指南的有關要求編寫立項報告,經省級管理部門初審後向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申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將招投標情況和審核論證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根據公示結果,編制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建議及組織實施費預算建議報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向國土資源部批復預算。國土資源部根據財政部批復的地勘基金項目預算,編制、下達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
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計劃一經批復,原則上不得調整。如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根據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編制項目設計並實施,項目實施過程中應按要求報告項目執行情況。項目結束後按規定進行項目驗收,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交項目成果資料和有關地質資料。
第四章 財 務 管 理
第十七條 地勘基金實行項目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八條 地勘基金支出范圍包括項目費和組織實施費。
( 一) 項目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用於實施項目的各類費用,主要包括人員費、專用燃料和材料費、水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印刷費、用地補償費、勞務費、咨詢費、委託業務費、租賃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其中: 人員費,指直接從事項目工作人員的工資性費用。項目組成員工資性費用有由財政事業費撥款安排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事業費中足額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不得在項目經費中重復列支。
專用燃料和材料費,指項目耗用的專用材料、專用工具和儀器、工作設備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費用。
水電費,指用於項目的水費、電費、污水處理費等費用。
交通費,指用於項目的各類交通工具的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等費用。
差旅費,指項目工作人員因項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等費用。
會議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組織召開的與項目實施有關的專題研究、學術會議中按規定開支的房租費、伙食補助費以及文件資料的印刷費、會議場地租用費等。
印刷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印刷報告、資料、圖件的費用。
用地補償費,指因項目實施過程中佔用土地需支付的臨時性設施拆建費、臨時性土地佔用費、青苗樹木賠償費等。
勞務費,指支付給項目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費用。
咨詢費,指項目聘請專家或咨詢機構進行業務技術咨詢、評審發生的費用。
委託業務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委託外單位進行測試、施工、加工、軟體研製的費用等。
租賃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租用專用通訊網、儀器設備等發生的費用。
其他相關費用,指除上述費用之外與項目實施有關的其他費用。
以上各項費用,國家有開支標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二) 組織實施費是指地勘基金管理機構開展項目審查、論證、招標,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項目驗收、礦業權評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發生的各類費用。
第十九條 項目經費支出應嚴格控制在預算核定的額度內,按規定的費用開支范圍和標准對項目進行成本核算,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 不得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下列費用不得列入項目支出:
( 一) 應由事業費、基本建設資金、其他專項資金開支的費用;
( 二) 歸還貸款本息;
( 三) 投資性支出、捐贈及贊助;
( 四) 各種罰款、違約金、滯納金等支出;
( 五) 其他與項目無關的費用。
第二十條 項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銷或者中止的,按規定報經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批准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並將剩餘經費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按照年度財務決算的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年度地勘基金財務決算報送財政部審核批復。
第二十三條 項目工作結束進行項目成果驗收的同時,項目承擔單位應進行項目竣工決算,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礦業權處置
第二十四條 項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項目實施形成的地質資料、找礦發現和礦業權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地勘基金項目完成後,對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沒有進一步勘查意義的,地勘基金投資按規定程序經批准後予以核銷。
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出讓礦業權; 合作投資的項目,地勘基金按照項目合同約定轉讓其權益,合作的其他投資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 合作投資的地勘基金項目,投資各方按投資比例分享權益。
第二十七條 由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其礦業權出讓收入中扣除留給勘查單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後,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成。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 督 檢 查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組織對地勘基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逐步建立基金投資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建立項目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和項目監理制度,實施對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實行項目報告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項目執行和項目經費使用中的問題。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項目資金和技術質量管理,嚴格遵守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技術規范,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根據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收回已撥項目經費、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一) 虛報項目的;
( 二) 擅自轉包項目、改變項目設計、調整項目經費預算的;
( 三) 偽造、隱匿技術資料和成果資料的;
( 四) 以任何名義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隨意轉撥項目資金的;( 五) 違反財務會計制度和本辦法規定的;
( 六)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
第三十二條 對因組織實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項目中途撤銷、未通過竣工驗收、未按國家規定匯交成果資料的,除應當將剩餘經費如數上繳外,項目承擔單位還應當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承擔地勘基金項目。
第三十三條 管理機構人員在項目審查、論證、招標和管理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 30 日後施行。
第三十六條 地勘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批准後實行。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Ⅳ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組織機構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運營管理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共同承擔,他們聯合建立了中央地勘基金領導小組,這個小組作為基金管理的核心決策機構,負責統籌和指導地勘基金的所有管理工作。在國務院的直接關注和支持下,根據中編辦復字〔2007〕50號文件,國務院批准設立了直屬國土資源部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簡稱基金管理中心。作為財政支持的事業單位,基金管理中心接受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的雙重委託,負責中央地勘基金項目的具體實施和日常運營管理工作。該中心在2007年9月25日正式成立,擁有30名財政補助的事業編制人員,致力於地質勘查基金的高效運作和管理。
(4)地勘發展基金如何管理擴展閱讀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以下簡稱「中央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財政在一般預算內安排的著重用於國家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前期勘查的專項資金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所形成的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