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屋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❶ 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房屋維修基金的本金是由房產商和購房人共同籌集的,利息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利息不足時由產權人分攤。且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用於公共設施的維修、保養和更換;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用於修理房屋本身的修理和維護,二者界限分明,不可混淆挪用。
通常在交房前,業主就應當將房屋維修基金交納。如果是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話,業主是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當然,如果業主覺得需要自己親自交納維修基金較麻煩你,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
❷ 買新房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買新房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房屋維修基金應該在交房之前繳納,如果是第一期的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將其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如果業主覺態褲得需要親自交納維修基金比較麻煩的話,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
房屋維修基金繳納標准
1、非唯一產權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基閉彎房、集資建房、拆遷安置房、建設單位自用住房)、住宅小區內的無住房和與住房結構相連接的非住房,按個人住房面積每平方米20元元到1元的標准繳納;
2、住宅小區的一套獨立產權住宅,其所有權人按住宅面積每平方米20元到80元的標准繳納;
3、與房屋結構相連接的機動車停車場,經依法轉讓而歸業主所有的,應按每間車位3000元到5000元的標准繳納;屬於所有人共有的停車場,不按規定分別繳納;
4、安裝升降機的住房,按業主共有面積,按20元到1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屬於業主的維修基金。
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的具體繳納標准,應根據房屋層數、結構、電梯設備等情況確定。超出以上條件的,須報省人民政府建設管理機關審批。
二手房房屋維修基金過戶事項
《住宅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明確指出,物業服務用房的維修資金是專門為小區公用設施、公用設施和設施服務期限屆滿後進行維修的。
1、絕大多數二手房交易時,都已經在合同中約定了公用維修資金的轉讓事宜。中介、律師亦認為,維修資金無需分開辦理,相信超過九成的購買者並未了解或了解此條規則。
2、二手房維修資金的轉讓,目前執行起來並不容易,必須是買家和賣家同時出現,而且必須要有一份維修基金的發票和復印件,這對於一個已經買了好幾年的人來說,是不可能的。
3、買二手房時沒有維修資金,最終的結果很有搏悶可能是房東並不清楚自己小區的維修費是怎麼花的,而且一旦維修資金耗盡,想要再補齊的話,就會變得很亂。
❸ 買房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交給誰
房屋維修基金應當在房屋交房前,就應當進行交納,如果是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話,業主是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如果業主覺得需要親自交納維修基金比較麻煩的話,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
房屋維修基金繳納標准
1、非單一產權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拆遷安置住房、建設單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區內的非住房和與住房結構相連的非住房,由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專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元至一元標准繳存;
2、住宅小區內單一產權的獨立式住房,由業主按照擁有房屋專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標准繳存;
3、與住房結構相連的汽車車庫中,通過合法轉讓方式取得的屬於業主專用的車位,由業主按照每車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標准繳存;屬於全體業主共用的車位,不單獨計算繳存;
4、設電梯的房屋,另由建設單位按照業主擁有房屋專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標准,一次性繳存屬業主所有的維修資金。
商品住房的維修資金具體繳存標准,由房屋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房屋層數、結構、電梯設備等情況確定。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民法典》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或管理單位申請支取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業主戶數和建築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將維修資金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
❹ 拆遷房需要交維修基金和契稅什麼時候交
拆遷房有兩種。一種是直接給你商品房,這樣住房收房子後就直接繳納契稅和維修基金,完畢後就可以辦理房產證。
還有一種是安置房,需要房主持有滿5年之後,再繳納契稅和維修基金,才可辦理房產證,契稅證和土地證。
❺ 回遷安置房維修基金交多少
法律分析:1、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
2、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3、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准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也有部分城市多層為20元/平方米收取,具體以可以電話咨詢當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員。
4、維修基金的交納時間一般是在交房入住的時候開始交納的,後期辦理房產證的時候需要出具維修基金的繳款憑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因此,開發商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話,屬於欺詐行為。購房者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主張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