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私募基金會被處罰
① 私募基金產品違法違規的行為有哪些
1、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和推介 私募基金 產品 。 部分私募機構主要是通過公司網站、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產品。私募機構的公司網站未設定特定對象的確定程序,非特定對象均可點擊閱讀私募機構在公司網站上發布的私募基金產品信息。其中,有部分私募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平台合作,缺乏必要的管理,通過網站公開宣傳推介的部分私募基金產品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甚至根本不存在,而且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息是虛假的,涉嫌虛假或誤導性宣傳推介。廣東局調查的6起案件中,3家私募機構存在通過網站向不特定對象推介宣傳私募基金產品的違規行為,如私募機構青原投資、雲系投資、廣東某匯都存在這種情況。其中,對青原投資和雲系投資已作出 行政處罰 ,廣東某匯的違規事項正在調查中。 2、 私募機構未按規定辦理基金產品備案手續 。 部分私募機構未按規定對私募基金產品辦理登記備案以規避監管,私募機構經常設立以投資為目的 有限合夥企業 ,由私募機構擔任普通 合夥人 ,向投資者非公開募集資金(有限合夥企業份額)。這種有限合夥企業實際上屬於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產品,但私募機構經常不將這種產品辦理備案。 3、私募機構募集時未對投資者進行有效風險測評,並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部分私募機構利用未備案的有限合夥型基金以少於100萬元的標准向單個投資者募集資金以規避監管,違反合格投資者100萬元門檻的規定。同時市場上也存在部分私募機構通過一些互聯網平台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或私募產品收益權的拆分轉讓業務。具體方式為私募機構先找關聯公司及個人以合格投資者身份購買私募產品,然後通過交易平台將私募產品收益權拆分轉讓給平台注冊用戶,通過拆分轉讓收益權,突破私募基金單個投資者投資門檻要求,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另外,將私募產品轉讓給不特定數量的個人投資者,可能導致單只私募產品投資者數量超過200個,涉嫌構成非法集資。在廣東局調查的6起案件中, 2家存在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1家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如青原投資作為普通合夥人設立並負責管理的有限合夥型基金浩源泰興,向6名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單個投資者募集資金少於100萬;中某創投管理的有限合夥型基金「 廣州 萌芽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未在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17名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單個投資者募集資金少於100萬。對於上述2起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廣東局已對青原投資作出行政處罰,對中某創投正在調查中。而調查中發現雲系投資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已依法將線索移交公安部門。 4、私募機構投資運作行為違規,挪用或侵佔基金財產。 部分私募機構未將募集資金進行專戶存管,並將固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實際控制人或相關私募從業人員挪用或侵佔基金財產;違反合同約定列支費用、進行利益輸送等。廣東局調查的6起案件中,1家存在挪用基金財產的違法違規行為,青原投資管理的浩源泰興基金未進行專戶存管,青原投資實際控制人借用私募基金浩源泰興5萬元用於短期資金周轉。證監會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5、 部分私募機構管理的私募基金存在保本保收益情形 。 由於我國資管業素有「剛性兌付」之傳統,保低保收益的承諾,有利於吸引投資者、促使「成交」,對中小投資者而言尤為如此。私募管理人為了更容易的募集資金,很容易違反此項禁止性規定。私募機構經常在合同中約定保本條款,或者私下簽訂保本協議、採取關聯機構承諾擔保、回購等條款變相承諾保本保收益。廣東局調查的6起案件中,1家私募機構存在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如廣東某匯基金合同中約定的分期支付利息和收益,以及期末大股東約定回購的條款,涉嫌變相或暗示承諾保低保收益,該案件正在調查中。上述行為違反《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的規定。 6、 私募機構二級市場證券投資行為違法違規 。 私募基金機構進行二級市場證券投資時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違規減持、短線交易、超比例持股、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等。部分私募機構管理多隻私募基金產品,投資於二級股票市場,相對於一般中小投資者,私募機構具有資金優勢和信息優勢,發生上述的違法違規,影響往往更惡劣,私募機構更應注意遵守相關法律 法規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產品進行登記、備案,是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身份的最基本要求;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產品,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諾預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資者暗示保本保收益,更不得不適當地宣傳、銷售產品,誤導欺詐客戶;應堅持以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為募集資金的核心,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做好投資者風險測評,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突破或變相突破100萬資金的門檻要求,更不得突破總人數200人限制,不得採用P2P或眾籌等方式對外募集資金,甚至演變為非法集資。 私募基金應規范運作,不得損害投資人利益,挪用和侵佔私募基金財產;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老鼠倉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對於投資者而言,應審慎選擇私募基金投資,並在投資過後對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託管機構給予持續關注和監督。首先,自己要量力而行,確保符合《暫行辦法》關於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要求。 其次,要審慎查證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投資者在選擇投資私募基金前,可以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審慎查證,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人員的管理能力、風控水平和職業素養,以及私募基金產品的相關信息,要注意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是否帶有「高額收益」、「保證收益」等異常表述,對於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說明,切勿被各種誇大、虛假宣傳蒙蔽,不要輕易被所謂的「冠軍」光環、「歷史高收益」等誘導性宣傳忽悠,防止上當受騙,遠離非法集資。 再次,要仔細閱讀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規定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文件。最後,投資後要持續關注私募基金產品投資運行情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② 私募基金最怕什麼舉報
私募基金最怕的舉報是涉及非法集資、內幕交易、利益輸送、欺詐行為等方面的舉報。
一、涉及非法集資的舉報
私募基金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合規的資金募集。如果私募基金存在非法集資行為,比如未經許可公開募集資金,或者承諾高額回報來吸引投資者,這些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一旦接到相關舉報,監管部門會立即展開調查,對違規行為進行嚴厲處罰。
二、涉及內幕交易的舉報
私募基金在投資過程中,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如果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利用信息優勢損害投資者利益,這種行為是極其不道德的,也是違法的。對這種行為的舉報,會觸發監管部門的嚴格調查,對違規者進行嚴懲。
三、涉及利益輸送的舉報
私募基金在運營過程中,如果存在利益輸送行為,比如將投資者的資金用於不當的目的,或者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利潤,這些都是嚴重的違規行為。這種行為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破壞市場的公平性,一旦被發現,將會受到嚴厲的處罰。
四、涉及欺詐行為的舉報
欺詐行為是私募基金運營中的大忌。如果私募基金在宣傳、銷售、運營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比如虛假宣傳、誤導投資者等,這不僅違反了法律法規,也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和信任。對這種行為的舉報,將會引發監管部門的深入調查,對違規者進行嚴肅處理。
總之,私募基金應該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秉持誠信、公平的原則進行運營。對於任何違法違規行為,投資者都有權進行舉報,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監管部門也應該加強對私募基金市場的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維護市場的公平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