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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社會義務監督員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4-09-21 04:35:27

『壹』 深圳市安全管理條例的條例條款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以及公共場所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電等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管理工作應當以人為本,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各負其責、公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工作專項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區政府應當將安全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鼓勵和引導全社會增加安全投入。
第五條市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金額用於工傷事故預防。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條市、區政府應當開展安全管理宣傳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識。
市、區政府應當公開安全管理信息,將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單位和產生重大影響的安全責任事故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負有進行安全管理宣傳教育的義務,應當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安全管理宣傳教育;在公益性廣告中安排安全管理宣傳教育的內容。對違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市、區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安全管理行政責任制度。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別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九條市、區政府應當將各部門安全管理工作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市、區政府應當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或者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民主監督,依法參加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市、區政府設立安全管理委員會代表本級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及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第十二條安全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轄區安全管理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安全檢查計劃、方案,對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行業和生產經營單位、公共場所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向社會公布檢查情況;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成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及時處理,並監督檢查處理結果。
第十三條市、區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監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有關安全監督和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本區域安全監督和管理工作,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管理情況。
第十四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計劃、方案,依法對生產經營、公共場所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並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安全監督檢查可以採用聯合檢查、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和抽查等方式進行。
生產經營安全檢查的重點為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或者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安全標志的設置、安全設備設施的使用、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和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等情況。
公共場所安全檢查的重點為安全設備設施的配置和使用、應急預案的制定實施、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危險警示標志的設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等情況。
第十五條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所在部門應當及時移送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負責監督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理決定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存在違法行為或者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可以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查封。
有關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達不到安全要求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拆除、銷毀等措施。
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隨時有可能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停止人員密集的活動,並在可能受到影響的區域內發布安全警示。
第十七條屬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管理事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公共場所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協助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市、區安全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公共信息平台,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信息服務,並接受社會監督;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與安全管理有關的信息應當聯通共享。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市、區安全管理委員會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管轄范圍內發生各類重大傷亡事故或者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單位及其負責人進行警示教育。
第二十條監察機關應當定期檢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並將檢查情況向本級政府報告,同時通報相關部門。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調查處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失職、瀆職、違法違紀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未認真履行前兩款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立安全管理社會監督員制度。由市、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部門的代表、社區居民代表以及新聞媒體代表擔任安全管理社會監督員,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公共場所管理單位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安全管理社會監督員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安全隱患、違法行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依職權立案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抄送安全管理社會監督員。
安全管理社會監督員可以查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紀錄,可以參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安全監督管理中的調查活動,列席有關工作會議。但與調查事項有利害關系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或者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主任。
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工業企業、交通運輸企業、港口企業、商場、集貿市場和專業市場應當配備安全主任或者委託安全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建築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和考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仍應當承擔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簽訂委託協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委託情況書面告知所在地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委託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下列人員應當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一)礦山企業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
(三)安全主任。
前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參加專門的安全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本條第一款規定考核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下列人員在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一)新進從業人員;
(二)離崗三個月以上或者換崗從業人員;
(三)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後的有關操作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對在崗從業人員應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七條礦山、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標准,提取安全費用,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安全生產。
第二十八條發生生產安全重傷事故(包括急性工業中毒)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專項的自我評價。
下列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安全性評價:
(一)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交通運輸企業;
(二)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一年內累計發生五次以上重傷事故(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一次三人以上重傷事故(包括急性工業中毒)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將安全評價結果在本單位進行公示並書面報告組織事故調查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時根據評價結果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制度,經常性地進行安全檢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制定整改計劃和應急方案,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或者難以消除的,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及時向所在地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車間、倉庫、廚房用作員工宿舍。生產、經營、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沖、剪、壓、切設備和木加工機械等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安裝有關安全防護裝置。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並指導、監督操作人員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操作。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下列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危險作業管理制度,並應當安排專門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
(一)爆破、吊裝;
(二)建設工程拆除;
(三)在高處進行維修安裝、外牆清洗等作業;
(四)臨近高壓輸電線路、燃氣管道作業;
(五)在有限空間內作業。
委託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前款作業的,應當與該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三條從事高層建築物外牆清洗、戶外維修安裝等危險作業,應當配備相應的安全技術人員和設備設施,並具備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從事該項經營活動。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公共場所的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並將檢查、消除情況記錄存檔;
(三)確保該場所實際容納人數不超過設計的最大容量;
(四)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制定應急疏散方案,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包括影劇院、歌舞廳、文化宮、網吧、體育場館、圖書館等文體娛樂場所和旅遊景區;賓館、酒樓、商場等商業經營場所;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場所;地鐵、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對公眾開放、人員聚集的場所。
第三十五條在公園、旅遊景區、廣場、公共道路、體育場館、會場、展覽館等場所,舉辦下列單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大型活動的,承辦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舉行,公安機關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體育比賽、民間競技等體育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產品展覽、商品展銷等活動;
(四)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民間傳統活動;
(五)慶祝、慶典、人才招聘會等活動;
(六)名人簽名等宣傳活動;
(七)現場開獎的彩票發行活動;
(八)其他大型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證活動場所的設備、設施安全運轉;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採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
第三十七條鼓勵大型活動的承辦者為參與活動的公眾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對大型活動負有安全管理監督職責。大型活動舉行前,應當對活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承辦者予以整改。在活動舉行前未能整改合格的,責令暫停舉行活動;拒不整改的,責令停止舉行活動。大型活動中,應當維持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對現場秩序混亂,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依法處置。
第三十九條文體娛樂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使用火炮。但經市政府批準的除外。
第四十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煙花爆竹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向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煙花爆竹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煙花爆竹燃放活動,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對城市道路、橋梁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巡查制度,制定應急預案;
(二)建立健全道路、橋梁養護責任機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或者採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三)在養護、維修作業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
城市道路、橋梁損壞影響通行安全時,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並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嚴重影響通行安全時,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封路、封橋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禁止盜竊、破壞、非法銷售、非法收購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設施。
井蓋、溝蓋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產權單位知悉後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並及時予以更換、補缺或者正位。
第四十三條游泳池、海濱游泳場等游泳場所的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救生人員;
(二)保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三)設有能通觀全場的監視(指揮)台、通訊聯絡廣播設施和載有管理規則及其他必要事項的告示牌;
(四)配備與游泳場所相適應的救生設備和器材;
(五)海濱游泳場應當設置表示危險區域的標志和安全網。
第四十四條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選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游樂設施及其配套設施,並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維修和改造。
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游樂設施進行安全檢驗。未經安全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條戶外廣告設施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築標准和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設置廣告,確保戶外廣告安全使用。
戶外廣告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和維修制度,保證戶外廣告設施安全使用;遇有台風、汛期等特定氣候條件,應當事前做好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安全管理的需要,加強戶外廣告安全性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加強有關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建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巡查制度,對改變房屋承重結構的行為進行監督、勸阻,或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做好防止物業管理區域內高空墜物等安全防範工作。 第四十七條市、區政府應當根據安全事故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優先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第四十八條市、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建立單位自救、區域互救、政府救援的應急防範救援體系,組織必要的應急演練,提高對突發性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公共場所的管理責任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
第四十九條礦山、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建立專門的應急救援隊伍,並定期進行應急預案的演練。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和提供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預案,並指定專、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或者與周邊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負責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五十條市、區安全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專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專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本級安全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一條市、區政府應當按照應急救援的需要組織應急救援隊伍,並配備功能完善的醫療衛生救護隊伍。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的需要,指導供水、供電、供氣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建立相應的應急救援隊伍。
第五十二條發生安全事故,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統一調動指揮應急救援所需的人、財、物。 第五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配備安全主任或者未委託安全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有關安全防護裝置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未制定事故應急預案的。
第五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無證一人處五千元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第五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進行危險作業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使用火炮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和使用,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破壞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設施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非法銷售上述物品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盜竊、非法收購上述物品的,由公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更換、補缺或者正位各種井蓋、溝蓋的,每處處一千元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未設置游泳場所相應安全設施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並處一萬元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戶外廣告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政府、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委派的企業負責人,在任期內發生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經調查確認承擔領導責任的,由其任免單位給予降職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十三條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管轄范圍內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根據情節和事故等級,給予通報批評或者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不當,給被檢查單位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具體辦法的,市政府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罰款處罰的,市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制定具體處罰辦法,與本條例同時施行。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貳』 你好,請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修改稿)您手上有么

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保護,不僅關繫到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更關繫到我國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和發展,有助於挖掘我國優秀文化遺產,弘揚民族精神,發展民間經濟,增進民族團結。因此,制定專門條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十分必要。但是,由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形式多樣,而且具有集體性、民族

性、地域性、繼承性等特點,其立法難度可想而知。

不久前,由國家版權局、中國文聯維護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主辦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研討會在京召開。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中國文聯黨組成員、書記處書記白庚勝,以及來自國務院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部分民間文藝專家出席會議。與會專家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立法是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建設不可缺少的內容。同時,專家們還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資源、利用、傳承和保護情況進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討,並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修改稿)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泥人張」這一藝術品牌版權歸屬仍存在爭議王雲龍攝

制定專門條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十分必要
白庚勝(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副主席)
關於中國民間文藝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在1991年頒布實施的《著作權法》第六條中有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2001年修改後的《著作權法》第六條依然保留了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的內容。可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立法是我國著作權法制制度建設中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

民間文學藝術是人類寶貴的文化遺產和精神財富,我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多民族國家,民間文學藝術資源非常豐富。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一方面一些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正面臨著失傳的危險,另一方面其潛在的文化價值和商業價值日漸凸顯。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給予保護,不僅關繫到對權益人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更關繫到我國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與發展,以及保護國家文化安全,將有助於挖掘我國文化遺產,弘揚民族精神,發展民族經濟,增強民族團結。因此,制定專門條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十分必要。

去年9月,國家版權局召開民間文學藝術著作立法工作會議,閻曉宏局長在會議上指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立法工作已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二檔中,國家版權局將積極推進這項工作,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都對此高度重視,已多次請有關專家參與國家版權局的座談會和調研活動,由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形式多樣,其具有集體性、民族性、地域性、傳承性等特點,其立法難度可想而知。包括民間文藝在內的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創造力的重要源泉,是綜合國力的重要因素,傳統文化的集成與保護和文化的創新與發展,對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實現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都同等重要。我們真誠希望通過大家的研究和研討,推動修改的進程。

口頭文學講述者應當視為創作者

陶陽 (中國民協調研員)

國家版權局的著作權保護條例草案文字簡練清晰。但個人認為有些條款恐怕太籠統,我談幾點意見。

第一,口頭文學包括故事、神話、史詩等種類。一些編寫者在署名時把講述者的名字刪去了,個人認為這樣等於是剝奪了他人的權利。沒有講述者,這個故事是無法流傳下來的,因此講述者應當也算創作者。

第二,關於民間舞蹈、音樂等的藝術保護。條例草案第11條概括得很好「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依照著作權法保護」。個人認為這條可以改成:「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編輯、翻譯、注釋、收集整理及匯編者,依照著作權法保護」。此外,「改編」一詞改為「編輯」更為妥當。在普及民間文學時,編輯是很重要的一項工作。而現在的很多「改編」,按其性質來說,應屬於作家創作的范圍。凡是改編的東西,我認為不屬於民間,而是來自民間,圍繞民間文學進行的新的創作。比如魯迅的《故事新編》,就是創作,不是民間文學。

另外,編輯和匯編方面,應該提出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保證書的質量。

第一,口頭文學要忠實記錄,要保持作品的原貌,保存它的原汁原味。

第二,編輯口頭文學的時候,每篇篇目都應該註明講述者和記錄者的姓名,還要注意它的流傳出處,選自何書、何雜志。如果沒有這個,就是剝奪他人的權利。

我所說的是多少年來的經驗,也是科學方法。作品的來龍去脈一清二楚,可以查它的真偽,引用作品的時候就可以放心。這樣保存百年、千年、萬年都是令人放心的作品。如果搞一些真偽莫辨的作品,留傳下去,會給後代留下很大麻煩。
從泥人張維權看民間文藝立法保護

張錩(清華大學美術學院教授、院系主任)
我想通過具體的民間案例談談民間文藝立法的重要性。

民間文藝是我們中華民族母體文化,它植根並生長,繁衍於中華沃土之中,形成豐富多彩的藝術形態和特有的審美語言、審美方式、審美習慣與審美特徵,體現著民族審美趣味與追求,反映著民族形式的喜好與趨向,具有強烈的本土文化特徵。然而,當下在所謂全球化的背景下,它不僅受到強勢文化的沖擊,也受到在市場化進程中那些無序的,不正當競爭的侵害。為此,民間文藝其自身,不僅要在其藝術實踐中積極動態地探索,摒棄那些具有挑戰性的消極因素,還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其實就是對其知識產權的保護,就知識產權而言,它應該是智力創造性取得勞動成果,並且是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這在當前商品經濟大潮中尤為重要。就在不久前,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結的泥人張訴訟一案,就是侵犯專有權的典型案例。

眾所周知,清末張明山創始的泥人張是中國流傳百年正宗的民間藝術知名品牌,現已傳承六代。然而北京卻在2005年發生了一樁泥人張使用權的糾紛案。2005年12月9日,由泥人張第四、第五代傳人及所屬北京泥人張藝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泥人張使用權不正當競爭為由,聯名狀告所謂北京泥人張第四代傳人張鐵成,及所屬公司冒用泥人張之名從事經營活動,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並非法獲利,構成不正當競爭。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審結此案,判令張鐵成及其所屬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帶有泥人張文字名稱、企業名稱,立即停止在企業宣傳中使用泥人張專有名稱等涉案侵權行為。張鐵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7年9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將泥人張這一藝術品牌,中華民間藝術的瑰寶,判決成為北京泥人張與泥人張兩個泥人張,張濤等上訴人不服判決,又於2007年11月24日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抗訴,並予受理。

我們對北京高院的判決持保留意見。作為泥人張這樣一個百年知名品牌,它是由於泥人張有關傳承人,通過藝術勞動創作的作品而享譽海內外,形成了泥人張的知名藝術品牌。在這個過程中,在有關的史冊記載,有關的藝術作品的國家博物館級的陳列,以及媒體宣傳,都公正性的、廣泛性的報道和介紹了泥人張。正因為這樣,泥人張在海內外享有非常高的盛譽,也正因為這樣,在法庭的訴訟過程當中,誰堅持泥人張就應該拿出有關證據。然而,作為所謂的北京泥人張,他卻拿不出有關的像樣證據。

第一,歷史記載。作為歷史,泥人張已經有160餘年的傳承史,它的起源應該始於道光年間。因此,作為泥人張的正宗傳人,他把最早的清道光年間有關記載泥人張的,從國家圖書館查到的清張濤的有關文字記載,介紹泥人張怎麼精於塑造的有關史實進行了有關的介紹,進行了案子的有關證據提證。另外,作為民國時期,有關天津地方治列,介紹了泥人張如何精於塑造,同時還提到了,涉及到泥人張在重要的歷史史冊,比如說中國美術史、中國工藝美術史、中國美術全集、中國文化史、雕塑等等方方面面的,特別是作為經典史冊記載裡面的《辭海》,形成有關證據鏈的有關記載。比如說在《辭海》里涉及到泥人張的專有條目,記載了泥人張在清張濤方面的記載,形成了有關的證據鏈。

第二,作為傳承人有歷史傳承的有序記錄,同時有它不同傳承人的代表人、代表作品以及風格趨向。

第三,涉及到泥人張的有關媒體報道。然而,所謂的北京泥人張,拿到的最早記載是1987年以後的文字記載,有關的單位也僅僅是在1982年才注冊了有關北京泥人張的企業名稱。

泥人張的傳人們用智慧、汗水,歷經百餘年的藝術實踐創造了享譽海內外的知名藝術品牌,為祖國贏得了盛譽。另外,泥人張已於上世紀80年代注冊商標,又於近日落入北京市崇文區三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因此天津高級人民法院在1996年就曾有過明確的判定,泥人張內涵指張明山本人及其後代從事彩塑藝術創作的家族成員和天津泥人張工作室的總稱。泥人張是一種特有名稱和專有名稱,只有張明山後代中從事彩塑藝術的人員和天津泥人張彩塑工作室經有關部門核准有權將泥人張作為企業和機構名稱的部分內容使用。張明山後代中從事彩塑創造的人員和天津泥人張彩塑工作室雙方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將泥人張名稱轉讓和許可他人使用。然而,所謂的北京泥人張部分使用泥人張作為企業名稱,並未得到權利人的授權,因此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張鐵成雖口口聲聲稱自己是北京泥人張,而他網路域名是泥人張,其商標注冊是泥人張,其媒體宣傳是泥人張,在廣交會的訂貨合同中,生產單位是泥人張等等,其惡意假冒的行為就不言而喻了。這一點恰恰侵犯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第八條第4款有關假冒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來源地的相關規定,即假冒泥人張的不爭事實。就此,呼籲對民間文藝立法保護和維護泥人張和所有民間文藝的合法權益,捍衛民間文化品牌與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害是刻不容緩的當務之急,也是所有民間文藝工作者及全社會相關部門單位責無旁貸的責任和義務。

創作集體和個人都應當獲得報酬
段寶林(北京大學人類學民俗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過去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集體創作,也就是說集體創作、集體流傳、集體使用,歸集體所共有。它的作者不是個人,而是集體。

我在民間文學概要里談到這點,集體性和個人性是一對矛盾,但它又是統一的,統一在哪兒呢?比方說,《東方紅》每個人都會唱。但要現實化體現出來,就要通過一個歌手,這個歌手必須是經過了很好的學習、傳承,是最能夠代表作品的內容和形式特徵的。集體創作,它的流傳過程就是它的創作過程。它是在流傳的過程中集中了大家的智慧,你改一點,到我這兒,我再改一點,這樣不斷豐富、不斷地精煉、不斷地發展。所以,個人的作用絕對不能忽視。

現實的就是要通過接觸的傳承人來表現,但光是會唱還不行,沒有人把它記錄下來,它就失傳了。記錄者也應該得到報酬,集體也應該得到報酬。

條例考慮了民間文學的很多特點,但還應該從實際出發。我認為可操作性很重要。我們可以把相關的案例收集起來,考慮應該按什麼辦法解決它。這個法就是方法,方法是一個工具。美國人把我們的《木蘭辭》搞了一個大片,賺了十幾億美元。我們立了法之後,他們今後就不能隨便用我們的東西了,要付報酬。

另外我認為,電視台、廣播電台要播放民間文藝的時候,播一次應該有一次的報酬。據說現在沒有,給一次就完了,有的一次都不給,這更不好。所以對這些東西應該規定具體。常見的違規行為,我們更要規定得具體。
改編作品不需要專門條例保護
陶立璠 (中央民族大學民俗文化中心主任、教授)

我認為怎樣界定民間文學藝術是條例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因為這涉及到保護對象,同時也涉及到保護的主體究竟是什麼。

回到傳統上來講,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界定有兩個方面,一個是敘事的方式,表現的是兩個方面,一個是我們所講的用文體,一個是散文體。像民間故事、神話傳說。另外,歌謠、敘事詩,用文體又是一類。從體裁上來講,民間文學大家可能共識的,主要包括神話傳說、故事、歌謠、敘事詩(敘事長詩),用文體里還有諺語、謎語,這都是在民間文學范圍里。我想這點大家分歧不是很大。民間藝術主要是大家講到的民間表演。民間音樂包括了聲樂和器樂,美術包括繪畫和雕刻部分。舞蹈戲劇包括小戲,主要是民間小戲,還有民間工藝,還應該包括民間的競技,包括武術、雜技。我覺得范圍已經非常廣了,所以在條例制訂方面,應該考慮到這些方面。

它的傳承主體究竟是誰?民間藝術方面,是我們平常講的民間藝人,或者把它叫做工藝師。可能是個人的,也可能是集體的。這里要區別一下,不是說所有的講述者和歌手、藝人,作品都在我們保護之列。我們保護的主體,創作者一定是具有代表性的或者傑出的傳承人。

從民間文學藝術的定義來講,我覺得包含這幾方面的內容:第一是范圍,第二是主體,第三是方式,第四是時限,第五個是價值。我們要做一些判斷,它是什麼范圍之內的,它的創作主體是什麼?是以什麼方式表現的,同時有沒有時限上的限制?另外就是價值判斷,它是不是遺產,它在這個民族歷史上是不是產生作用的遺產?

還有改編的作品,我想改編的作品是不屬於保護范圍的。如果是音樂方面的,應該是音樂家協會負責。著作權法里就有這個規定。所以改編部分,我覺得應該把這部分人剔除出來,因為這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王洛賓的作品,有著作權保護它。有很多人吸取素材的《烏蘇里船歌》《劉三姐》,也是吸取民間故事、傳說、民歌創作出來的,既是一個改編自民間作品,同時又是作家的創作,不需要專門的條例來進行保護。

保護民間文藝應堅守原則易於操作
李耀宗(中央民族大學教授)

第一,一般還沒有定義準的理論問題,我們要適當迴避。能夠定義準的理論問題,我們要毫不含糊,一些應該有、而暫時沒有的內容應該予以酌補,磨刀不誤砍柴工,希望多修改、多征詢各方意見。

第二,多加強定向研討。就稿本所涉及的概念問題,包括個案,分類方面的表述,進行界定。

第三,著作層面,什麼叫收集、注釋、整理、匯編,包括譯注。這一部分都應該算做民間范疇,往後演繹的、改編的,再創造的,我個人認為不能算做民間作品。法規里應該有這個對象。

最後,法律的把握。什麼叫剽竊,什麼叫篡改?改編算篡改嗎?什麼叫假冒?我希望結合很多個案來研究這些問題。

16個字:堅守原則、易於操作、要留彈性、日臻完善。這是對我們本條例總體上的希望。
保護民間文藝應當以人為本
王峰 (中國電視家協會分黨組書記、秘書長)
我個人認為,我們現在的工作很有基礎,但還有差距,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我想首先在立法目的方面提兩個補充性意見供參考,第一,缺乏以人為本的精神,建議補充上去。我們保護著作權的目的主要是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這一點,只有通過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才能促進創造的繁榮,促進傳統文化傳承和弘揚。其實,加幾個字就可以了,就是把第一句話「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及著作權人的權益」,把這個意思體現在國家提倡的以人為本的精神。第二,法規的目的。既然我們有著作權法這個大法,那麼我們制定保護條例的目的,如何體現呢?我想有兩個方面,一是要對著作權法的貫徹,在民間文藝藝術領域能夠得到更直接的、更有可操作性。而且對著作權法裡面一些未盡的細則要在這個領域有更直接的操作性。

第二,我非常贊同前輩們、老專家們提到的目前保護條例的保護范圍的表述,這個范圍確實存在很大爭議。我想,突出的問題,實際上是我們對民間的認識問題。我們現在用的是「民間藝術」,題目沒有用「作品」,用的是「著作權」,體現的是作品的著作權。實際上這個組合詞的核心,我認為我們要說明兩個問題,一個是說明民間,怎麼認定它的保護范圍?第二是認定作品,哪些是作品?

保護的管理辦法里有一個基本的核心是登記制,我提出一個疑問:沒有登記的作品算不算?保護不保護?如果說我們只登記不保護,是一個做法,不是說不能這么提。當然沒有登記的作品會存在很大爭議,將來操作上、運作上對於侵權認定會比較麻煩,但是立法的保護對象不能把未經登記的作品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這大概是不合適的。

關於有償使用的問題,這裡面有很多概念模糊,比如說改編作品不屬於民間作品范疇。我想補充說一點,比如說復制問題,我不知道民間的口頭的東西復制從何說起?如果復制這個法律概念運用的話,那麼就要把有形可復制的東西要在法規上規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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