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分配應提取什麼基金
發布時間: 2024-08-10 05:51:42
㈠ 從利潤分配中提取法定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的比例是多少
除了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都的比例都是企業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和發展需要經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自行決定
1、法定盈餘公積。上市公司的法定盈餘公積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2、任意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有企業自行確定沒有法定標准。
3、企業發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於企業生產發展和經批准用於增加資本的企業發展基金。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才有的,計提依據是董事會的年度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 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後,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八十七條 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二)儲備基金除用於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准也可以用於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三)按本條(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後的可分配利潤,如董事會確定分配,應按照合營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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