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收入如何退稅
『壹』 水利基金退稅怎麼做賬
水利基金退稅怎麼做賬?
1、水利建設基金按照新的會計准則應計入管理費用會計科目.
2、具體賬務處理是: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水利建設基金
貸衫卜枯:應交稅費-水利建設基金
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水利建設基金
貸:銀行存款
水利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
水利基金的計稅依據是指什麼?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其計稅依據是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
根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弊歷暫行辦法》第四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或洞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岳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