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委會評是評審哪些項目
1.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立項、評審、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為適應基礎性研究工作的特點和學科發展的需要,設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以下簡稱重點項目)。第二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重點項目、面上項目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相輔相成的三個層次。重點項目主要是針對我國科學發展與布局中的關鍵科學問題和學科領域新生長點開展系統、深入的研究工作。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意義重要。包括:學科前沿和新生長點的研究;對開拓新興技術領域、發展高技術起關鍵作用或對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指導意義和深遠影響的基礎性研究;以及針對我國自然條件、資源特點和有重要意義的基礎性研究等;
(二)有先進、可行的研究方案,創新的學術思想和必要的基本實驗研究條件;
(三)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和精乾的、以中青年研究人員為主的研究隊伍;
(四)具有國內領先的研究工作基礎,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進展。第三條重點項目的遴選要在國家「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綱要」所確定的學科布局和優先領域的指導下,結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學科發展戰略研究,並在廣泛徵求科學家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進行。第四條重點項目要體現有限目標、有限規模、重點突出、隊伍精幹。每項資助強度一般在50萬元左右。研究年限3至5年。要重視學科的交叉和滲透,但不強調跨部門、跨單位的聯合研究。注意發揮國家重點實驗室的作用。第五條重點項目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審查批准,並定期向全委會報告。受理申請、同行評議、學科組評審等工作注意與面上項目同步安排。第六條重點項目經費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中劃出適當比例的額度,專款專用。第二章立項、申請、評審、批准程序第七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各科學部在研究優先發展領域、學科發展重點和徵求科學家意見基礎上,提出本年度重點項目立項方案,經委務會議批准後,將擬立項目名稱、內容和研究目標等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中予以公布。第八條具備相應研究能力和條件的各單位的科技人員均可根據重點項目指南,向有關科學部提出定向申請。申請書格式、填報要求、受理時間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相同,申請書封面左上角應標明「重點項目」字樣。按規定格式錄制的計算機軟盤送綜合計劃局。第九條各科學部將受理的申請書按項目集中送同行專家評議,每項應有三至五位同行專家書面評議意見。第十條科學部將匯總的同行專家書面評議意見,提交學科評審組評審,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及負責人。學科評審組可根據需要組織評審答辯,也可以專項組織評審論證。第十一條重點項目評審答辯結果,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有關科學部填寫《重點項目評審意見》,經委務會議批准後,向項目負責人(設置課題的項目含課題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下達批准通知。第十二條項目負責人在接到批准通知後,按照審批意見和規定格式編制研究工作計劃和經費開支計劃,於一個月內報送有關科學部審核後執行。第三章項目管理第十三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對重點項目執行情況,採取逐項跟蹤、實地檢查、定期評議、撥款調控等手段,或將相近學科的幾個重點項目集中檢查、交流等辦法,加強重點項目管理。督促項目順利進行,促進出成果出人才。項目結束時,按要求進行驗收。第十四條重點項目的承擔單位應將項目列入本單位的重點科研計劃,加強項目的組織管理,定期檢查進展,落實所需條件,解決存在問題,及時反映情況,發揮監督、保證作用,確保按時完成。第十五條重點項目負責人每年均應寫出項目執行報告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有關科學部匯報研究工作進展,取得的成果,學術交流和國際合作等情況,並提出下年度工作計劃。設置課題的重點項目,應成立由項目負責人和中青年骨幹人員組成的學術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項目研究計劃的實施。學術領導小組成員名單應報科學部備案。第十六條重點項目經費採取一次批准總金額、分年度核定撥款額的辦法,撥至項目和課師負責人所在單位。項目經費的使用,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第十七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鼓勵重點項目開展國際合作與學術交流活動。申請與審批辦法詳見國際合作交流有關規定。
2.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於申請項目評審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中的基礎性工作。申請項目的評審工作必須從基礎研究的特點出發,貫徹科技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擇優支持具備以下條件而又缺乏經費的研究項目:
1.有重要科學意義或有重要應用前景的研究工作,尤其是結合國家現代化需要,針對我國自然條件、自然資源特點的研究工作和開拓新興技術的研究工作;
2.學術思想新穎,立論根據充足,研究內容和目標明確、具體、先進,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合理、可行,三五年內可望取得預期成果或結果;
3.申請者和合作者具備相應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積累,基本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可可靠保證;
4.經費預算實事求是,根據充足。
對跨學科、跨單位、跨部門、跨地區的合作研究和有利於促進科研、教學、生產相結合的項目,以及優秀青年科學工作者和邊遠地區科學工作者申請的項目,在相似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第二條評審工作要依靠專家,充分發揚學術民族,堅持公正原則。參加評審工作和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任職的專家,本人如有申請項目,一律迴避有關評審活動,包括暫時退出評審會場。參加評審的人員不得擅自外泄申請書內容、評審情況和評議意見。第三條評審工作應與有關部門基礎研究項目的安排密切配合,避免重復。有些項目可與有關部門共同資助。對建設工程前期預研、科技攻關、技術引進等任務中的基礎性研究項目和來自國防部門、經費包干單位、工礦企業的申請,評審時要根據《國務院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在資助項目的選擇和單項資助金額上,與主要依靠科學基金支持的研究工作,有所區別。第二章受理申請第四條科學基金申請書由各科學部接受,按統一規定編號;交叉學科的申請書,由為主學科的科學部接受;分不清主次學科的申請項目,尊重申請者的選擇;不適於本科學部組織評審的項目,應盡快轉到合適的科學部。錄有申請項目簡況的計算機軟盤由綜合局接受,根據各科學部提供的接受申請項目名稱和編號,分別復制送各科學部使。第五條申請書由各科學部負責初步篩選,有以下情況者不受受理,或經申請者補充、修改後受理:
1.不符合科學基金資助范圍;
2.明顯缺乏立論根據,或低水平重復,或不具備相應研究能力;
3.申請者或主要合作者的申請項目連同已獲資助項目超過兩項(資助項目年內結束工作的,可提前申請相應數量的新項目),或已獲資助項目進展不好的;
4.申請書填寫不符合要求或申請手續不完備;
5.已從其他部門獲得必要的經費。第三章同行評議第六條同行評議是評審工作的基礎,可以採取通訊評議方式,也可以採取會議評議方式。各科學部應從科研第一線選擇有較高學術造詣、熟悉所從事學科領域的國內外情況、認真負責、辦事公正的,科研人員,作為同行評議專家的基本隊伍,並在工作中不斷調整、補充。第七條所有受理的申請項目,均需邀請若干名同行專家進行評議,按規定格式填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項目同行評議意見》。每一申請項目,可以做為評審依據的客觀、公正、明確、具體的同行評議意見應不少於三份。同行專家的選擇,要注意不同部門、不同單位、不同學術觀點的代表性,迴避不利於保證公正性的因素。內容相似的申請項目,應盡可能請同一組同行專家進行評議。第八條同行專家評議意見由科學部綜合歸納,填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項目審批意見表》,對有些項目可先進必要的調查,供評審參考。第四章科學評審組評審第九條各科學部視評審工作需要,設若干學科評審組,由學術造詣深、知識面較廣、辦事公正、熱心科學基金工作、有一定聲望的專家組成,所有成員均不脫離原工作崗位。評審組成員結構,應考慮不同的研究層次、分支學科的覆蓋面、部門的代表性和合理的年齡階梯,逐步增加年輕科學家的比例。評審組成員,由各科學部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提出建議名單,經委員會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審查,提請委務會議批准聘任;每隔兩年改聘一次,每次更換三分之一,連任不得超過六年。評審組組長由科學家擔任,評審組秘書由科學部派管理人員擔任。第十條在綜合同行評誶意見的基礎上,學科評審組根據擇優支持條件和經費指標,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提出是否資助和資助總金額的建議。
3. 基金會項目評價標准
基金會項目評價標准
一、項目可行性(20分)
(一)項目的可操作性(5分)
(二)項目結果可評估(5分)
(三)項目實施過程可監控(5分)
(四)執行方案詳盡具體(5分)
二、項目執行力(15分)
(一)完善的團隊管理機制(5分)
(二)穩定的項目工作人員(5分)
(三)社會資源的充分利用(5分)
三、透明公開與監督機制(15分)
(一)項目執行與財務管理透明公開(5分)
(二)監督機制健全(5分)
(三)有良好的項目反饋和投訴系統(5分)
四、項目創意(15分)
(一)創意點鮮明(5分)
(二)解決相應的社會問題(5分)
(三)新聞價值(5分)
4.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評審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正確把握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簡稱科學基金)資助方向,科學、公正地遴選資助項目,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簡稱科學基金委員會)按照「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支持、公正合理」的評審原則遴選資助項目。第三條 科學基金資助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優先支持具備下列條件的研究項目:
1.有重要科學意義,瞄準國際科學發展前沿,尤其是我國具有優勢的基礎研究;或有重要應用前景,圍繞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和緊迫的科學技術問題開展的應用基礎研究。
2.學術思想新穎,創新性強,立論根據充分,研究目標明確,研究內容具體,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合理、可行,可獲得新的科學發現或取得重要進展。
3.有穩定的研究隊伍,申請者與項目組成員具有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時間保證。所在單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條件。第四條 在條件相近時,科學基金應優先支持屬下列情況的研究項目:
1.優秀青年科學工作者的申請項目;
2.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科學工作者的申請項目;
3.利用國家重點實驗室的條件開展的研究項目。第五條 支持創新是科學基金資助工作的主要宗旨,評審中要特別注意發現和保護創新性強的項目。積極支持跨學科和學科交叉的研究,注意扶植新的學科生長點。第六條 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的評審按初審、同行評議、學科評審組評審、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審批的程序進行。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的評審,包括自由申請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等。第二章迴避與保密第八條 為保證評審工作的公正性,堅持迴避制度。
1.科學基金委員會專職、兼聘人員、兼職專家和評審組成員迴避直系親屬及可能影響公正性的申請項目的評議、評審;
2.科學基金委員會兼聘人員迴避本人所在單位申請項目的評議、評審;
3.評審組成員迴避本人所在單位及本人參加申請項目的評審;
4.評審組成員和基金委員會兼職專家當年是申請項目負責人時,不出席該項目所在科學部的評審會。第九條 參加評審工作的全體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於評審工作的保密規定》,切實保護申請者和評審者的權益。
1.保護申請者知識產權,不準擅自復制、抄錄和留用申請書;不準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竊申請書內容。
2.不準泄露同行評議人姓名、評審過程中的意見和未經審批的評審結果。
3.學科評審會的有關資料和評審記錄,在會議結束後由科學部負責收回存檔或集中銷毀。
4.嚴格限制與評審工作無關的人員參加評審會議。
對違反保密規定、侵犯申請者知識產權和辦事不公正的人員,科學基金委員會將視情況予以批評,情節嚴重者將停止其參加評審工作。第三章 初審第十條 科學部負責申請項目的初審,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學科可建議初篩:
1.申請者不具備申請辦法規定的申請資格;
2.申請手續不完備,申請書填寫不符合規定;
3.不符合科學基金資助范圍;
4.申請者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項目組主要成員申請(含參加)的項目數,連同在研的科學基金項目數(不含重點項目、重大項目)超過兩項;
5.與同類研究低水平重復;
6.明顯缺乏立論依據,或研究方法、技術路線明顯不清,無法進行評審;
7.不具備實施該項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條件;
8.申請經費過多,科學基金無力支持;
9.已從其它部門獲得與本項目直接相關的充足的經費;
10.申請者對已獲資助項目,不執行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且未按要求補正的;不認真開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結果或未撰寫一篇論文的。第十一條 經初審建議初篩的項目,不送同行評議,學科負責人須填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項目審批意見表》,由科學部主任(副主任)審核同意。第四章 同行評議第十二條 同行評議是遴選項目的基礎,由科學部負責實施。一般採取通訊書面評議。第十三條 選准評議人是做好同行評議的關鍵,應結合申請項目的研究內容,按下述原則進行選擇。
1.評議人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2.評議人近年應實際從事研究工作、學術造詣較深、學術思想活躍、熟悉被評項目學科領域的國內外情況、有評議分析能力、學風嚴謹、辦事公正;
3.選擇評議人時,既要考慮專業對口,又要考慮知識的覆蓋面和不同學術觀點、不同單位的代表性;
4.學科交叉研究項目的評議人,應包括所涉及不同學科的專家;
5.評議人應迴避本人所在單位的申請項目、直系親屬及可能影響公正性的申請項目的評審。
5.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形式審查內容
申請人及成員資格
1.高級職稱申請人未超項。
2.申請人是中級職稱碩士有推薦函,在職博士有導師同意函,在站博後承諾函等。
3.青年基金申請人年齡;
4.申請人及成員不存在超項情況(高級職稱者在研<含參與>項目數≤2)
5.申請人未承擔在研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或未申請當年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
項目基本信息
1.如有申報聯合基金、專項基金等項目時,需按規定填寫資助類別、亞類說明和附註說明。
2.申請代碼的選擇必須准確。尤其是醫學類.
3.研究期限填寫准確(青年:2016.1-.12,面上2016.1-2019.12,重點2016.1-2020.12)
4.工作時間不宜太長(參考值:主持人≤10,高級≤5,中級≤6,研究生≤10)
5.*合作單位不能超過兩個,加蓋法人公章,附合作協議及經費分配。
6.個人簡歷(含主持和參與者)先下載模板,填寫完成後上傳,務必參照模板格式填寫。尤其注意以下兩點:
(1)教育經歷,務必填寫導師姓名。
(2)曾使用證件信息,是指作為申請人和參與者在往年獲批的基金中曾經使用過不同於本次申請中使用的身份證件時,需做說明。請注意:一是往年的基金是獲批的,二是證件類型不同(如身份證與護照、軍官證等),而非證件號碼不同。
資金預算表
1. 嚴格按照《項目資金預算表編制說明》填寫資金預算表,備注不得為空。我校申請項目大多為定額補助式,預算表無需學校和財務蓋章。
2.設備費:請分清設備購置、試制與改造的區別。
3.會議費:指我方組織和主辦的會議,參加學術會議的費用請在差旅費中編制。
4.預算說明書:主要包含兩個部分,一是將預算表中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做個詳細說明,二是列明與合作單位的經費分配情況。
正文
1.年度研究計劃:起止時間務必與信息表中的研究期限一致。
2.承擔科研項目情況:註明項目的名稱和編號、經費來源、起止年月、與本項目的關系及負責的內容。
3.完成基金情況:已結題需按要求附說明及成果列表。
4.資金預算說明:可在預算說明書的基礎上適當簡化。
研究成果
1.2010年1月1日後發表的,與項目相關的代表性論著。
2.請按系統提示在基金委成果在線系統中收集。
3.參與人的成果收集,請先在成果在線系統中建立自己的項目組,然後進行收集。
4.共同第一作者均加註「#」字樣,通訊作者及共同通訊作者均加註「*」字樣。
5.投稿階段的論文不要列出。
附件
1.合作研究協議書(電+紙)
2.各類項目均需提供5篇以內代表性論著PDF文件(封面、摘要、目錄、版權頁)
3.獎勵證書掃描件
4.專利書掃描件
5.受邀做國際學術會議大會報告等掃描文件
6.中級職稱有推薦函,在職博士有導師同意函,在站博後承諾函、兼職人員的聘任合同等(電+紙)
7. 對於醫學及生命科學類涉及倫理學范疇的項目需提供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的倫理委員會證明(電+紙)。
一、為保證項目資助工作的公正性,須遵守以下迴避規定:
1. 自然科學基金委專職和兼聘人員不得申請或參加申請項目;
2.參加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迴避直系親屬及可能影響公正性的申請項目的評審;
3. 自然科學基金委兼聘人員、同行評議專家和專家評審組成員迴避本人所在單位和本人參加的申請項目的評議和評審;
4.專家評審組成員和自然科學基金委兼職專家當年是申請項目負責人時,不得出席與該項目有關的評審會議。
二、為切實保護申請者和評審者的權益,參加評議、評審工作的所有人員均須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1.不得擅自復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竊申請者的研究內容;
2.不得泄露同行評議專家姓名和單位;
3.不得泄露評議、評審過程中的情況和未經批準的評審結果。
法律依據: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
第八條申請者須具備以下基本資格:
(一) 是項目的實際負責人,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項目的研究;
(二) 正式受聘於項目依託單位,每年在依託單位工作時間不得少於六個月。在職研究生作為申請者只可申請面上項目,並須徵得導師的同意。
第九條海外和港澳台地區人員申請合作研究項目不受第八條第二款限制,但須有我國內地合作者和項目依託單位。我國內地系指我國除港澳台地區之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十條申請者須按各類項目的要求認真撰寫申請書,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通過項目依託單位申請基金項目。
6.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於重大項目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科學基金委)在擇優資助量大面廣申請課題的同時,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若干意義重大、目標明確、基礎好、可望在近期取得重要成果的重大研究項目,加強項目管理,促進成果轉化,以便更有效地為四化建設作出貢獻。第二條重大項目的組織,要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戰略方針。處理好目前和長遠、面向和儲備、應用和基礎的關系,協調好與高技術、「七五」攻關項目、國家重點實驗室的關系。第三條國家科學基金委成立重大項目領導小組,負責重大項目組織工作的統一部署、資助項目及資助經費的綜合平衡,並指導、協調科學部重大項目的立項、評審、管理、成果評價等工作。重大項目領導小組依靠科學部進行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綜合局。第二章立項原則第四條重大項目必須確屬學科前沿領域,對科學技術自身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經過努力可以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基礎研究,或者經過預研證明對開拓新興技術領域有重大應用前景的研究,以及有利於發揮我國自然資源優勢,可望獲得重大效益的研究。第五條重大項目要有總體思想和目標,課題之間具有有機的聯系,能夠組織發揮跨學科、跨部門優勢的合作研究。第六條重大項目要有創新的學術思想和研究方法,有先進、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具備國內領先的研究基礎和必要的實驗條件。第七條重大項目要有學術水平高、組織能力強的學術帶頭人和相應的學術梯隊,能夠形成國家水平的研究隊伍。第八條重大項目要有利於科學研究與生產結合,加速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有利於科學研究與教育相結合,發揮和培養高水平的人才。第三章立項與審批程序第九條國家科學基金委各科學部根據四化建設需要、學科發展趨勢以及國家科學技術規劃的要求,在充分調查研究、廣泛徵集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組織重大項目的戰略設想和資助方向。第十條有關部門或專家均可提出重大項目建議,填寫《重大項目建議表》,專家建議經部門匯總平衡後,送國家科學基金委重大項目領導小組。第十一條國家科學基金委各科學根據學科發展戰略設想和經費的可能,對建議項目進行篩選、合並、補充、調整,提出重大項目的立項方案,徵求專家意見,經重大項目領導小組審核同意,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該項目的課題構成、研究內容和目標、關鍵科學問題、研究技術路線、研究隊伍、經費預算、預期成果等進行研討後,由申請單位提出聯合申請,填報《重大項目聯合研究申請書》(一式十份)。第十二條被評審項目按項目成立由學科評審組成員和其他有關專家組成的重大項目評審組,經國家科學基金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後,就申請書提出的項目意義、研究方案、學術帶頭人的水平和隊伍結構、經費預算等,組織答辯和背靠背評審。國家科學基金委有關科學部根據重大項目評審組意見和與會專家分別寫出的評審意見,提出對被評審項目的審查意見和資助計劃、經費分配方案,並填寫《重大項目評審意見》,送重大項目領導小組。第十三條重大項目領導小組能已評審的項目進行綜合平衡後,由各科學部分別通知項目主持人根據評審意見組織填報《重大項目任務書》(一式五份)。第十四條《重大項目任務書》經國家科學基金委有關科學部審查後,提請委務會議審查批准。批准通知書由國家科學基金委主管主任或副主任簽發。第十五條重大項目的評審要科學、民主,堅持擇優原則,做到公正、合理。項目參加者及其有關人員必須迴避評審活動。參加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必須對評審情況負責保密。第四章項目經費第十六條重大項目經費從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中劃出適當比例,專款專用,並根據科學發展需要和科學基金總額進行年度調整。重大項目要保證課題年平均強度高於一般資助課題。第十七條重大項目的經費由國家科學基金委與有關部門共同資助。部門承擔經費的比例,視項目的性質和部門的經費情況區別對待。鼓勵通過橫向聯系,爭取多渠道資助。
經費預算要精打細算,力求節約,充分利用本單位現有條件和所在地區的協作條件;支出范圍限於資助項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費用,不包括封建和大型儀器設備。特殊需要購置大型儀器設備的,要詳細說明理由備審。
7.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評審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正確把握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簡稱科學基金)資助方向,科學、公正地遴選資助項目,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科學基金資助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擇優支持具備下列條件的研究項目:
1.有重要科學意義或有重要應用前景,特別是學科發展前沿的研究;結合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針對我國自然資源和自然條件特點,以及開拓新興科學技術領域的研究。
2.學術思想新穎,立論根據充分,研究目標明確,研究內容具體,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合理、可行,可獲得新的科學發現或近期可取得重要進展的研究。
3.申請者與項目組成員具備實施項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時間保證,並具有基本的研究條件。
4.經費預算實事求是。第三條在條件相近時,屬下列情況的研究項目,科學基金應優先予以支持:
1)優秀青年科學工作者;
2)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的科學工作者;
3)利用國家重點實驗室的條件開展的研究項目。第四條支持創新是科學基金資助工作的主要宗旨。評審中要特別注意發現和保護創新性強的項目。積極支持交叉學科的研究,注意扶植新的學科生長點。第五條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按照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則評審遴選。第六條科學基金項目的評審按初審、同行評議、學科評審組評審、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簡稱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審批的程序進行。第七條為保證評審工作的公正性,堅持迴避制度。
1)科學基金委員會專職及兼聘人員不得申請或參加科學基金項目,並迴避直系親屬申請項目的評審;
2)學科評審組成員和科學基金委員會兼職專家,迴避本人及直系親屬申請或參加的項目的評審活動。評審組成員和兼職專家的申請項目,需學科評審組逐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贊成票達出席人數的2/3以上方予通過。第八條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和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於評審工作的保密規定》,切實保護申請人和評審人的權益。第二章初審第九條科學部負責申請項目的初審,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可建議不予資助:
1)申請手續不完備,申請書填寫不符合規定;
2)不符合科學基金資助范圍;
3)申請者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項目組主要成員的申請項數,連同在研的科學基金面上各類資助項目數超過兩項;
4)與同類研究低水平重復;
5)明顯缺乏立論根據,或研究方法、技術路線明顯不清,無法進行評審;
6)不具備實施該項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條件;
7)申請經費過多,科學基金無力支持;
8)已從其他部門獲得充足的經費;
9)申請者對已獲資助項目,不執行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且未按要求補正的;不認真開展研究工作,未發表一篇論文或未取得研究結果的。第十條經初審建議不資助的項目,學科須填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項目審批意見表》,由科學部主任(副主任)審核同意。第三章同行評議第十一條同行評議是遴選項目的基礎,由科學部負責實施。一般採取通訊書面評議。第十二條選准評議人是做好同行評議的關鍵,應針對申請項目的研究內容進行選擇。
1)選擇實際從事研究工作、學術造詣較深、學術思想活躍、熟悉被評項目學科領域的國內外情況、有評議分析能力、學風嚴謹、辦事公正的科學工作者作評議人;
2)選擇評議人要注意群體結構,既要考慮專業對口,又要考慮知識的覆蓋面和不同學術觀點、不同單位的代表性;
3)交叉學科項目的評議人,應包括所涉及不同學科的專家;
4)高技術新概念新構思探索項目(簡稱高技術探索項目)的評議人,必須有「863計劃」專家組成員。第十三條為保證審議結果的客觀、公正,每個申請項目須請五名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可作為評審依據的明確、具體的同行評議意見應不少於3份。內容相近的申請項目,應盡可能請同一組專家進行評議。第十四條評議人應以認真負責的科學態度,對被評項目的科學價值、學術水平、創新性及研究條件等提出具體分析意見,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並填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項目同行評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