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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基金哪些受央行監管

發布時間: 2024-02-29 22:22:06

㈠ 如何理解中央銀行必須重點加強對存款貨幣銀行的金融監管

有效的金融監管是金融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保

證。而一個有效的金融監管體制正是進行有效金融監管的必要條件。本文結合金融業在經濟、社會中的重要地位,首先闡述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概括,從法律法規、監管方式、內控機制等方面分析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提高金融監管體制有效性的措施。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有效性

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經濟發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他又屬於高風險行業,金融體系具有天然的脆弱性,金融風險的積累很容易誘發金融危機。在金融全球化的大環境下,建立經濟有效的監管體制,對於確保我國金融業的安全性、效率性與高效性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概述

金融監管所涉及的領域主要有:對存款貨幣銀行的監管;對資本市場和證券業以及各類投資基金的監管;對短期貨幣市場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非存款貨幣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對外匯市場的監管;對衍生金融工具市場的監管等。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雖然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等基本法以及一系列有關金融監管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對金融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①]。但是這些立法中存在著眾多的原則性規定,缺乏實際可操作性,而且監管內容簡單化,滯後於金融業發展現狀,並且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推進,對一些新興的金融業務、金融產品還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制,在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方面也缺乏法律規范。在法律法規協調方面,大量的行政法規和規章與基本法有眾多不協調之處,甚至有沖突和抵觸。

(二)監管的空缺和不協調

科技的不斷創新,信息產業的飛速發展,新型的金融業務(如網上銀行業務等)和金融的信息化(如電子貨幣、網上證券、網路保險等),給金融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我國目前對這些方面的監管基本上處於空缺狀態。三大監管主體各司其職,各自為戰,業務交叉較少,這種現象在基層表現得尤為突出,在監管上也存在明顯的差異性和局限性。目前的金融監管體製表明金融監管未實現信息共享,監管不協調,存在著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這在很大程度上浪費了有限的監管資源,也影響著監管的效果和質量[②]。

(三)內控機制不健全,自律性監管不完善

金融監管機構獨攬大權,導致了金融機構內部的自我控制的缺乏,容易造成監管越位甚至出現行政性的干預,而且易於形成「監管依賴」———完全依賴於監管機構的監管[③]。然而金融機構內部的自我控制對金融機構的管理有重大意義,它能有效地防範由於金融機構內部的原因而導致的金融風險,也有利於配合金融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在我國目前的金融業中,存在著一部分金融行業組織。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信息披露是指金融機構及時向公眾發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有關信息。金融信息的適當披露,對增強金融系統安全與穩定能起到積極作用。它有利於增強金融機構經營和金融監管的透明度,有利於強化市場約束,有利於保護存款人及投資人的利益。而在我國,金融機構一般不會主動披露經營信息,這將對我國的金融穩定有重大的影響。

三、推進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有效性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有效的金融監管需要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隨著金融領域對外全面開放,我們需要借鑒國際金融監管的成功經驗和理論基礎,根據我國金融監管未來發展方向,系統規劃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明確各個監管部門的權責,實現各方協作,消除監管空白與重疊,最終形成一套完整的、並且相對穩定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創新金融監管方式,改善金融監管手段

由於經濟是發展的,所以金融也要相應發展。在金融發展中,需要不斷改變金融監管方式,加強金融監管。需要改變金融監管方式,由服務型金融監管代替傳統體制下的直接行政審批。從監管手段上看,傳統的金融監管手段長期依賴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改革金融監管體制,需要使用現代化的金融監管手段從以行政命令為主的金融監管向更多地依賴經濟手段監管轉變,特別是由傳統的手工檢查向手工檢查和現代化的計算機檢查互補、以計算機檢查控制為主的方向發展。改善金融監管手段,充分利用各種電子化、信息化操作的手段和方法,不斷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和金融監管水平。

(三)完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機制,加強監管協調配合

2003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了由國務院組織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幾年來,地方對金融穩定協調機制進行了初步探索,但只有從更高層次上建立穩定協調機制,才能提高穩定協調機制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更有力地維護金融穩定。從金融宏觀調控看,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部門在宏觀調控中也有明確的職責許可權劃分,但還缺乏有效的協調溝通機制。適應混業經營的要求,成立較高層次的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負責管理和協調三大監管主體的監管工作,三大部門相對獨立,在業務上協調監管,信息共享,高層次聯合協調,統一政策,應加強金融監管的合作與協調,逐步形成專業金融監管機構和宏觀經濟調控部門共同組成的金融穩定協調機制。

(四)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伴隨著混業經營的加速,跨市場金融創新產品的開發,整個金融市場的協調發展基礎受到很大沖擊,金融監管協調機製作為在新的金融市場環境下的一種制度安排,將對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提高起到重要的作用。筆者認為可以成立一個聯合監管委員會,該委員會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央行負責人組成,並且從法律上授予該委員會一定的決策權力以協調各監管機構之間在監管工作中可能產生的矛盾。該委員會除了定期組織論壇會議以加快各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外,還需協調各個機構的監管事項,例如安排聯合檢查活動等。

(五)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素質

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從根本上來講,有待於整個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因為,再完備的制度也需要有人來履行,面對一個基本素質低下的群體,任何制度與規章的約束力與效力都是極其有限的。

四、結語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改革的核心是建立與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金融體制。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一個與金融業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金融監管體制正是組成一個功能健全的金融體制的一個重要要素。但是,目前我國的金融業還存在很多問題,究其原因,金融監管體制的有效性不足正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我國可以採取以下措施構建我國有效的金融監管體制: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創新金融監管方式,改善金融監管手段;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素質,相信,通過這些措施的實施定會提高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有效性,促進我國金融業的穩定和發展。

㈡ 金融監管機構有哪些各監管哪些方面

只有以下這四個: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拓展資料
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從事金融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機構與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如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如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
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

㈢ 貨幣型基金投資范圍是哪些

1、現金;2、一年內(包括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和大金額存單;3、債券:剩餘期限≤397天;4、債券回購:期限≤1年;5、央行票據:期限≤1年;6、證監會和人民銀行認可的其它高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㈣ 貨幣型基金投資的范圍是怎樣的

根據《貨幣基市場金管理暫行規定》中,我國貨幣基金投資方向包括:「現金、一年以內(一年)的銀行定期、大額存單;期限剩餘在397天內(含367)的債券;期限在一年或一年內的債券回購;期限在一年或一年內的中央銀行票據;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基金亦是一種開放型的基金產品,對於貨幣基金投資方向,只能按上述規定進行其投資。只所以會把它稱之為開房型基金,是因為其流動性,當然和銀行定期比起來,他的利率明顯要高些。相對於其他基金它的投資特點對於小型投資者來講手中能拿來投資的散閑資金並不多。這個時候,他們如果把這些資金投入到一些大型的其他基金當中,可能收效就明顯。貨幣市場基金投資范圍包含現金、短期融資券、通知存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等。一年以內的銀行定期存款、銀行協議存款和大額存單。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的債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貨幣市場基金投資范圍不包含股票市場。安全性、流動性不好的債券。可交換和可轉換債券。信用等級較低,例在雙A級以下的企業債。

㈤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5)貨幣基金哪些受央行監管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㈥ 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發展,規范貨幣市場基金的募集、運作及相關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貨幣市場基金是指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每個交易日可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稱中使用「貨幣」、「現金」、「流動」等類似字樣的基金視為貨幣市場基金,適用本辦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市場與投資者需求,開發設計不同風險收益特徵的貨幣市場基金產品,拓展貨幣市場基金作為現金管理工具的各項基礎功能。第三條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貨幣市場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投資范圍與投資限制第四條貨幣市場基金應當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一)現金;

(二)期限在1年以內(含1 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

(三)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 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

(四)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第五條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後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五)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第六條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於相關金融工具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二)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於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投資於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於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20%,投資於不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5%。第七條貨幣市場基金應當保持足夠比例的流動性資產以應對潛在的贖回要求,其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5%;

(二)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10%;

(三)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四)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超過20%。第八條因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九條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餘存續期不得超過240 天。第三章基金份額凈值計價與申購贖回第十條對於每日按照面值進行報價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將收益分配的方式約定為紅利再投資,並應當每日進行收益分配。第十一條貨幣市場基金應當採取穩健、適當的會計核算和估值方法。在確保基金資產凈值能夠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資組合價值的前提下,可採用攤余成本法對持有的投資組合進行會計核算,但應當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中披露該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對基金凈值波動帶來的影響。

前款規定的基金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價值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採用其他估值方法。該特殊情形及該估值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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