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基金經理如何公開
㈠ 基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的《規則》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基金經理的自律管理,提高基金經理的專業素質,增強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聘任、解聘基金經理,應當按照本規則及時辦理基金經理的任職注冊(以下簡稱注冊)、變更注冊(以下簡稱變更)和離職注銷(以下簡稱注銷)等手續。
未按照本規則完成注冊、變更或注銷的人員,公司不得聘任其擔任基金經理或進行基金經理任職變更。
第三條 基金經理應當樹立長期、穩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負責的理念,勤勉盡責,執業行為應當符合基金合同中關於基金管理人義務的約定以及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管理人員的相關要求。
第四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基金經理的注冊、變更和注銷等工作。
第五條 公司負責報送辦理基金經理注冊、變更和注銷等手續所需的申請材料,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申請注冊、變更或注銷的人員,應當保證向所任職公司提供的個人信息真實、准確和完整。 第六條 申請基金經理注冊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
(三)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四)具備良好的誠信記錄及職業操守,且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保險等行業的監管部門以及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五)通過協會組織的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公司擬聘任基金經理的,應當在做出擬聘任基金經理決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下列注冊申請材料:
(一)注冊申請報告;
(二)擬聘任基金經理的基本情況登記表;
(三)擬聘任基金經理的相關決議或決定;
(四)擬聘任基金經理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的證明;
(五)最近3年任職單位出具的鑒定意見;
(六)公司對擬聘任基金經理的考察意見;
(七)擬聘任基金經理的身份、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
(八)擬聘任基金經理近1年參加合規培訓和業務培訓的情況說明;
(九)擬聘任基金經理對申請材料的真實、准確和完整以及執業態度的個人承諾;
(十)協會要求報送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八條 協會接收公司報送的注冊申請材料後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等機構徵求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結果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告知公司。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注冊為基金經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注冊為基金經理:
(一)不符合本規則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二)被監管機構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尚處於市場禁入期內的;
(三)被監管機構採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未滿2年的;
(四)違反投資管理人員基本行為規范及公司對投資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對市場造成較大影響的;
(五)無特殊情況管理基金未滿1年主動離職,且離職時間未滿1年的;
(六)短期內頻繁變換任職單位的;
(七)尚處於法律法規規定及勞動合同約定的競業禁止期內的;
(八)違反協會自律規則被協會採取紀律處分未滿2年的;
(九)按照協會有關規定,未通過證券從業人員執業年檢的;
(十)最近1年接受合規培訓和業務培訓的時間少於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要求的;
(十一)注冊申請材料存在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的;
(十二)按照法律法規和協會的規定以及審慎性原則,不得注冊為基金經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公司應在對外公告聘任基金經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對外公告的信息。協會在收到公告信息後3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上公告。 第十一條 本規則所稱變更包括以下情形:
(一)基金經理在公司內部增加或者減少管理基金的只數;
(二)基金經理在公司內部由管理一隻基金變更為管理另一隻基金;
(三)協會規定的其他變更情形。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做出變更基金經理決議或決定後3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備案,報送以下備案材料:
(一)變更備案報告;
(二)相關的決議或決定;
(三)公司對基金經理管理基金期間的工作評價及變更原因的說明;
(四)協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協會在收到備案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基金經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無特殊情況,基金經理管理現有基金未滿1年即不再管理現有基金的,不予辦理變更手續。
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公司應向協會提出變更申請,並報送變更申請報告、公司及基金經理本人做出的變更原因說明及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二)、(三)、(四)項所列的材料。協會在收到變更申請後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徵求意見,並在自接受申請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告知公司是否同意變更申請的意見,同意申請的辦理基金經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對外公告基金經理變更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對外公告的信息。協會在收到公告信息後3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上公告。 第十六條 基金經理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離職的,公司應當在做出擬解聘基金經理決議或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辦理注銷手續,報送下列注銷申請材料:
(一)注銷申請報告;
(二)相關的決議或決定;
(三)公司關於調整基金經理的原因或者基金經理個人關於離職原因、離職去向的說明;
(四)協會要求報送的其他申請材料。
基金經理轉任公司其他工作崗位的,按照本規則第三章的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如該基金經理2年內重新管理基金,無需重新注冊,但仍需辦理變更手續;超過2年沒有再管理基金的,協會注銷其基金經理注冊。
第十七條 協會在收到公司報送的注銷申請材料後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徵求意見,並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 公司解聘基金經理的,應當在對外公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對外公告的信息。協會在收到公告信息後3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上公告。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自解聘基金經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關於離職基金經理的離任審查報告。
第二十條 已注冊基金經理不再符合注冊條件的,協會建議公司解聘該基金經理,公司應在解聘該基金經理後按照本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注銷的人員擬任基金經理的,公司應當重新向協會報送新的基金經理注冊申請。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與協會的聯系,及時報送基金經理注冊、變更、注銷等申報材料。
第二十三條 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新產品的同時,應當按照本規則向協會申請辦理擬任職基金經理的注冊或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按照《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的規定和協會的相關要求,建立基金經理後續職業培訓制度,並於每年1月20日前向協會報送在職基金經理上一年度參加合規培訓和業務培訓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協會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培訓、注冊、變更、注銷等事宜,建立健全基金經理檔案管理制度和資料庫,確保基金經理注冊管理系統高效、平穩運行。
第二十六條 協會保持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公司的密切溝通聯系,對基金經理的誠信狀況、執業行為、業務能力等情況進行持續關注。
第二十七條 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注冊、變更、注銷等情況,並建立基金經理注冊、變更、注銷等情況的公開查詢系統。
第二十八條 公司或個人違反本規則,協會將有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談話、警告、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受理有關申請等處罰措施。違反法律法規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2009年4月1日起實施。
㈡ 如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門檻有哪些
建議你應該詳細地閱讀有關基金從業資格的法律條文,具體如下
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部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的管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運作,切實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基金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基金從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部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助理人員;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部內設基金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經理;(四)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員;
(五)基金管理公司中從事研究開發、市場推介、銷售、交易、基金財務、監察稽核、電腦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六)基金託管部中從事研究開發、清算交割、基金財務、交易監控、監察稽核、電腦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前款(一)項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三)項所稱基金經理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專門負責基金投資的專業人員;(四)項所稱督察員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負責公司監察稽核工作,並可以就監察稽核情況獨立向公司董事長、中國證監會行使報告權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規定,負責對基金從業人員資格進行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基金從業人員資格,包括基金從業資格、基金經理資格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四條基金從業人員申請基金從業資格、基金經理資格的,應當由擬聘用單位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材料。中國證監會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准其基金從業資格和基金經理資格,發給其資格證書。
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除對其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核外,還可以對申請人進行考察、面談。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向社會公布取得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的基金從業人員名單。
第二章 基金從業資格
第六條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部正式聘用的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第七條基金從業人員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除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熟悉有關證券、金融法律、法規;
(四)品行良好,誠實信用,忠於職守,保守機密;
(五)具有大學財經、法律等證券相關專業專科以上學歷;或具有其他專業專科以上學歷,並有從事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具備證券、金融、法律等專業知識;
(六)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的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基金從業資格: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重大行政處罰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並對以上結果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到期尚未清償,且數額較大的;(四)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適合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基金從業人員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應當由擬聘任單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材料:
(一)中國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申請表;(二)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三)身份證復印件;(四)基金從業資格考試證明復印件;(五)擬聘任單位對申請人的推薦意見;(六)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基金經理資格
第十條擬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的基金從業人員,除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外,還應當取得基金經理資格。
第十一條申請基金經理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二)有從事三年以上基金業務或五年以上證券業務的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證券分析、證券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的基金經理資格考試;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基金從業人員申請基金經理資格的,擬聘任單位除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一)、(二)、(三)項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材料外,還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二)基金經理資格考試證明復印件;(三)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十三條基金從業人員擬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部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由其擬聘任單位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材料,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任職。
第十四條基金從業人員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或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從事證券工作經歷;
(二)有豐富的專業管理知識和經驗,較強的管理工作和業務工作能力以及良好的管理工作業績;
(三)擬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應具有從事三年以上基金業務或五年以上證券、金融業務工作經歷;
擬任基金託管部高級管理人員的,應具有三年以上銀行工作經歷;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部擬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除應當按照本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第九條(一)、(二)、(三)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或從事基金業務、證券業務工作經歷的證明;
(二)擬聘任單位推薦申請人員任職的意見;(三)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部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的資格進行年檢,對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七條基金從業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基金經理資格不因本人辭職、改變受聘單位等行為而失效;但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基金經理資格的人員連續十八個月未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其資格自動失效。重新從事基金業務,應當按本規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請相關資格。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部需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事先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並推薦新的人選;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任職資格的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部不得委任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
第十九條基金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越權或違規經營;(二)違反基金契約或託管協議;
(三)故意損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四)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五)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七)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條基金從業人員不得在其他經營性機構兼職,不得從事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其他任何以盈利為目的的活動。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在非經營性機構兼職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其他從業人員在非經營性機構兼職的,應當報聘任單位備案。
第二十一條基金從業人員改變聘用單位,自其離開受聘單位之日起的三個月內,不得在新聘用單位從事基金投資業務。
第二十二條基金從業人員離開原聘單位後,不得泄露原聘單位的未公開信息,不得為他人或自己侵佔原聘單位的商業機會;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經理在離開原單位三個月內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買賣原單位所管理、託管的基金仍持有的股票。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離任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審計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離任時,聘任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任檢查,檢查結果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託管部的高級管理人員離任時,基金託管人應當對其進行離任檢查,檢查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取得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的基金從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除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可依照本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二)暫停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6個月至12個月;
(三)取消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自取消其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的申請;
(四)取消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並永久性不予受理其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基金從業人員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取消其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
第二十六條基金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因涉嫌違法、違規受到有關行政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調查或審訊的,在調查和審訊期間,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部的正常運作,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中國證監會也可根據情況暫停其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的任職資格參照本規定對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的任職應當經過中國證監會審核。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員的任免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部的總經理助理、部門經理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經理的任免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㈢ 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有關事項的規定
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為了規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以下簡稱銀行託管部門)的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行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有關規定,現就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任職單位管理制度的規定,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防範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禁止利用內幕信息及其他未公開信息違規買賣基金,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個人利益。
二、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應當樹立長期投資的理念,強化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意識,公平對待任職單位管理或者託管的基金,不得為牟取短期利益從事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
三、鼓勵基金管理公司針對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基金經理等購買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額事宜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實現基金從業人員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基金從業人員購買基金的,鼓勵通過定期定額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長期投資。基金從業人員持有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額及基金經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於1年,投資貨幣市場基金以及其他現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銀行託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行為的管理,建立本單位基金從業人員投資本單位管理或者託管基金的相關管理制度,對行為操守、投資方式、投資限制、報告與備案管理、違規處理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銀行託管部門應當將有關管理制度報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備案。
五、基金從業人員應當自投資基金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真實、准確、完整地向本單位申報所投資基金的名稱、時間、價格、份額數量、費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銀行託管部門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行為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本單位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的記錄,加強監督檢查,並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六、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書及相關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公司基金從業人員持有基金份額的總量及占該只基金總份額的比例;
(二)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持有該只基金份額總量的數量區間;
(三)該只基金的基金經理持有該只基金份額總量的數量區間。
第(二)、(三)項所指基金份額總量的數量區間為0、0至10萬份(含)、10萬份至50萬份(含)、50萬份至100萬份(含)、100萬份以上。
七、基金從業人員離開原任職單位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銀行託管部門任職的,應當自任職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新任職單位報告基金投資情況。
八、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將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有關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及執行情況。
基金管理公司、銀行託管部門及基金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銀行託管部門及基金從業人員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利用其他未公開信息違規買賣基金,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在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銀行託管部門工作,並與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託管銀行簽訂正式聘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員依照基金從業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宜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7〕171號)同時廢止。
㈣ 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監管有哪些
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是指在公司負責基金投資、研究、交易的人員以及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具體包括: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公司分管投資、研究、交易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投資、研究、交易部門的負責人,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助理等。
(一)基金經理的任職資格
1.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3.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
4.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5.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二)基金經理注冊制度
基金經理注冊制度自2009年4月1日開始實施。按規定,基金經理在任職前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機構組織的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並通過所任職公司向基金業協會申請注冊。基金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基金業協會申請注冊變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過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未在基金業協會注冊的人員擔任基金經理。
(三)投資管理人員的基本行為規范
1.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公司、股東及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機構和個人等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額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人利益的活動。
2.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行業自律規范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得為了基金業績排名等實施拉抬尾市、打壓股價等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違反規定的操作。
3.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信守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監管機構和公司作出的承諾,不得從事與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活動。
4.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地履行職責,在作出投資建議或者進行投資活動時,不受他人干預,在授權范圍內就投資、研究等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獨立判斷。
5.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公平對待不同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平對待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資產委託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和其他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6.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樹立長期、穩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負責的理念,審慎簽署並認真履行聘用合同。
7.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牢固樹立合規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強化投資風險管理,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審慎開展投資活動。
8.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加強學習,接受職業培訓,熟悉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政策法規及相關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專業技能。
(四)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管理人員的日常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管理人員的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及離任管理制度。
(1)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投資管理人員聘用制度,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聘任條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確規定。
(2)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離職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解聘、辭職的程序、工作交接、離任審查等作出明確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對擬離職投資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查,自其離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為其出具工作經歷證明及真實客觀的離任審查報告或鑒定意見,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投資業務正常進行。
(3)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基金經理的變更情況,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2日內對外公告,並將任免材料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公司對外公告基金經理變更情況時,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基金經理變更原因;新任基金經理的基本情況、工作經歷、是否曾被監管機構予以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如管理過公募基金還應詳細列明其管理基金的名稱及管理時間。基金經理應當督促公司及時披露本人任免情況。
(4)公司聘用短期內頻繁變更工作崗位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對其以往誠信記錄等進行盡職調查,並在簽訂聘用合同前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說明盡職調查情況與擬聘用的理由。公司不得聘用從其他公司離任未滿3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基金經理管理基金未滿1年的,公司不得變更基金經理。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理由。
2.建立健全投資和研究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
(1)公司應當完善並嚴格實行投資分析和投資決策機制,加強研究對投資決策的支持,防止投資決策的隨意性。公司應當建立完善投資授權制度,明確界定投資許可權,防止投資管理人員越權從事投資活動。
(2)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風險控制機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預案。
(3)公司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明確公平交易的原則及實施措施,對反向交易、交叉交易及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異常交易行為加強跟蹤監測、及時分析並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公司在投資管理人員安排方面應當公平對待基金和其他委託資產。
3.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
4.建立健全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
5.建立健全利益沖突管理制度。
6.建立健全對外宣傳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參加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社會活動及會議的管理。未經公司允許,投資管理人員不得以公司或個人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社會活動或會議。公司應當加強投資管理人員對外公開發表與基金投資有關言論的管理。投資管理人員不得誤導、欺詐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對基金業績進行不實的陳述。
7.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加強對各類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電話應進行錄音,交易時間投資管理人員的行動電話、掌上電腦等移動通訊工具應集中保管,MSN、QQ等各類即時通信工具和電子郵件應實施全程監控並留痕,錄音、即時通信、電子郵件等資料應當保存5年以上。
8.建立健全代理人管理制度。
9.建立健全合規培訓制度。
每個投資管理人員每年接受合規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
10.建立健全代行職責制度。
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其他人員代為履行基金經理職責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經理任職條件的人員實際履行基金經理職責。擬由其他人員代為履行基金經理職責時間超過30日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並進行相關信息披露。
(五)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
1.督察長遇到異常及時報告。按規定,投資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長應當在知悉該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1)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關調查或者處理;
(2)擬離開工作崗位1個月以上;
(3)在其他非經營性機構兼職;
(4)其他可能影響投資管理人員正常履行職責的情形。
如基金經理有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暫停或免去其基金經理職務。
2.日常監管及違規時的處理。
(1)日常監管。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建立投資管理人員監管檔案,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誠信狀況、執業行為、任職和離職情況進行跟蹤記錄,對基金經理進行任職談話和離職談話,對變更頻繁的投資管理人員及頻繁調整基金經理的公司進行重點關注。對疏於投資管理人員管理、專業人員明顯不足、基金經理調整頻繁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將對公司新業務的拓展和新產品的發行申請予以審慎對待。發現公司聘用不符合條件的基金經理,將責令公司進行調整。
(2)投資管理人員違規時的行政監管措施。投資管理人員違反誠信原則和職業道德、頻繁變換公司、未能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採取記人誠信檔案、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