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基金的使用需要多少業主同意
『壹』 物業動用維修基金需要業主同意嗎
物業動用維修基金需要業主同意。業主享有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對於建築物內專有部分的住宅、經營性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共有權,業主的共有權包括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建築區劃內配套建設的公共場所、場地、設施的共有權,建築物區劃內配套建設的車位、車庫的法定用役權,共同管理權,共同管理權是維護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證配套設施運行的權利。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不需要100%業主同意,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即可動用維修基金。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貳』 動用維修基金需要多少業主同意
法律分析:動用維修基金須2/3業主同意。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若需要使用,應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信者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滑氏薯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核鉛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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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物業要動用維修基金需要多少業主簽字
法律分析:根據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不需要100%業主同意,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即可動用維修基金。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