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大修理基金用在什麼地方
1. 房屋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一、房屋維修基金使用范圍是哪些
1、房屋維修基金使用范圍包括:
(1)住宅的基礎;
(2)承重牆體;
(3)柱、梁、樓板;
(4)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
(5)門廳;
(6)樓梯間;
(7)共用設施;
(8)走廊通道等。
2、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二、房屋維修基金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房屋維修基金申請程序如下:
1、物業工作企業,依據需修理和更新、改造項目的狀況提出應用主張。主張內容包含:房產位於、修理項目概略、修理理由、工程造價、觸及業主戶數等。
2、修理基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修建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經過應用主張,並斷定詳細處理修理基金應用手續的託付代理人。
3、物業工作企業安排擬定應用計劃。
4、物業工作企業持相關材料,向所在地市、縣房產部分請求基金支取。其間,動用公有住所修理基金的,向公有住所修理基金處理部分請求基金支取。
5、市縣房產主管部分或許擔任處理公有住所住所專項修理基金的部分審閱贊同後,向專戶處理銀行宣布劃轉住所專項修理基金的通告。
6、專戶處理銀行將所需住所專項修理基金劃轉至修理單位。
2. 房屋維修基金用途有哪些
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段蔽游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維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請過程較為復雜。
(2)房屋大修理基金用在什麼地方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握銷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並拍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3. 買房時交的維修基金是干什麼用的
買房時交的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工程。 房屋維修基金的本金是由房產商和購房人共同籌集的,利息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利息不足時由產權人分攤。且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用於公共設施的維修、保養和更換;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用於修理房屋本身的修理和維護,二者界限分明,不可混淆挪用。在交房前,業主就應當將房屋維修基金交納。如果是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話,業主是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當然,如果業主覺得需要自己親自交納維修基金較麻煩你,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
1、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
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2、公共設施設基族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外立面、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和其他共用設施設燃鋒盯備等。
一、使用房屋維修基金必須滿足的條件:
1、專項維修基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2、公用部分、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限屆滿;
3、涉及物管區域或全體業主的,已經業主大會書面批准,並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等。
二、房屋維修基金如何繳納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皮和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准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