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維修基金找哪個部門
⑴ 維修基金交給哪個部門
房屋維修基金交給誰?房管局。
從道理上來說,公共維修資金是業主的,理漏稿應彎手由業主自己決定。現在各地基本上是由房管局代管。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中規定,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應該由業主委員會在指定銀行設立專戶,將維修基金轉入專戶存放,並按規定使用,房管局相關部門進行監管。但是實際當中,各地發展很不均衡,北上廣地區做得好灶桐一些。其它地區則很難做到由業委會管理。由於業委會是一個鬆散型的、隱凳坦完全自發的組織,組織結構不穩定,能夠堅持長久並良好運行的業委會目前不多,所以把這么一大筆錢交給一個極不穩定的機構來管理確實令人擔心。
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第七條商品埋搜嫌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粗吵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⑵ 對物業動用維修基金存在問題的應該向什麼部門投訴
有關物業維修基金使用問題,可以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房產局)反映。
⑶ 維修基金交給哪個部門
買了商品房之後,要交各種費用,比如說有物業管理費,還要繳納維修基金,那麼維修基金交給哪個部門呢?
一、維修基金要交給哪個部門
商品房買賣的過程之中,購房者需要與開發商簽訂購買合同,同時還需要繳納一定的維修基金。一般來說會按照房價的2%或者3%來繳納,而這部分基金應該由業主向開發商繳納,而開發商收取的這個資金,最終還是應該由全體業主共同支配,不能夠收入自己囊中,所以它的性質是交給開發商或售樓單位,但是它的歸屬還應該屬於全體的業主。
在實踐過程之中,有可能最後費用會由物業公司收取,由當地的房管部門來管理,有的房管部門還會設置專業賬戶,會移交給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最後把所有的維修基金還有利息等等全部交給業主委員會管理。
二、維修基金的作用
1、如果小區內部的公共設施出現了問題,這時候經過業主委員會的同意,就可以動用維修基金去維修。比如說小區內部的配套設施,路燈,綠化,照明燈,中央空調等等,只要屬於全體業主的,能夠為全體業主服務的這些設施,一旦出現了損壞,就可以動用維修基金。
2、如果外牆出現了瓷磚脫落,或者頂樓出現滲水、漏水的問題,保修期滿之後,就可以動用維修基金,對這些公共的部位進行維護。動用的時候還得通過業主的投票,通過一定的數量,才可以使用。根據國家的法律,不得將維修基金挪作他用。
小編總結:維修基金由每一個業主繳納,所以業主在使用維修基金的時候有話語權,最後也應該交給業主委員會來管理。
⑷ 物業維修基金歸政府哪個部門管理
物業或售房單位代收後連同開發商應承擔部分的維修資金一同存放到當地制定銀行(一般為建設銀行) 由政府房地部門監管,賬戶歸屬業主。正常情況下,業主大會未成立之前,這筆維修資金不得使用,業主大會成立之後,用於公共部位的大修等事項,但需經過有關業主一半以上同意。維修資金的分攤可按層、按幢或按區域。
⑸ 房屋維修基金由誰管理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聯合出台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5)濫用維修基金找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