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綠色基金落戶哪裡
⑴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自然科學基金使用效益,培養科學技術人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設立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自然科學和與自然科學相交叉的學科領域的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及其相關的環境條件促進活動。第三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自然科學基金工作,負責研究制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政策,統籌協調相關工作。
市財政部門依法對自然科學基金的預算、財務進行管理和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對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進行審計監督。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負責編制自然科學基金發展規劃和項目指南,審定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審議自然科學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項等工作。
基金委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和相關研究領域的科學家、工程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組成。基金委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名,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委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承擔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負責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管理。第五條基金辦應當聘請相關學科領域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作為評審專家,建立基金資助項目評審專家庫。
評審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應當從項目的科學價值、創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請人的研究能力,項目研究應用前景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第六條自然科學基金主要來源於市財政撥款。
市財政部門應當將自然科學基金的經費列入預算。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與自然科學基金聯合資助、向自然科學基金捐資等方式資助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向自然科學基金捐資的,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第七條自然科學基金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尊重科學、發揚民主、激勵創新、促進合作、凝聚資源、服務首都的方針。第八條確定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應當充分發揮評審專家的作用,採取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機制。第二章規劃與組織第九條基金委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圍繞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需求,結合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狀況,編制自然科學基金發展規劃,建立基金資助體系,明確發展戰略目標、研究領域和研究方向;並根據自然科學基金發展規劃編制項目指南,明確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項目范圍。
自然科學基金優先資助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相關的戰略性、前瞻性應用基礎研究,為促進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高技術產業發展,新興學科與優勢學科建設提供知識、技術和人才儲備。第十條基金委在編制自然科學基金發展規劃和項目指南時,應當聽取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企業、行政部門以及其他組織等方面的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論證。
自然科學基金發展規劃和項目指南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十一條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應當通過依託單位實施。依託單位在基金資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申請人申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二)審核申請人、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
(三)提供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時間;
(四)配合基金辦對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和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基金辦應當對依託單位的基金資助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第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企業以及從事科學研究的其他組織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基金辦申請注冊為依託單位: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並具備完善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
(二)有專門的科研管理機構和科研管理制度;
(三)在相關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團隊和基礎條件。
基金辦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告知申請單位。不予注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辦應當將依託單位名單向社會公布。
⑵ 如何獲得北京戶口北京有什麼落戶政策
2018年北京戶口政策:
1、新生兒落戶 這個就不多說了,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北京戶口的嬰兒可申報登記出生戶口。
2、因工作、居住等原因落戶 工作、居住原因的幾種情況可以辦理北京戶口。
(1)中央及國務院直屬單位調工、調干在京入戶。
(2)市屬單位調工、調干在京入戶。
(3)市民政局雙退辦批准離退休軍人在京入戶。
(4)隨軍家屬在京落戶。
(5)民政部復退司、國務院軍轉辦、市民政局復退辦、市軍轉辦批准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在京入戶。
(6)經國務院和市政府批準的外地在京設立的駐京辦事處和聯絡處編制內人員申報常住戶口。
(7)考公務員、事業單位(部分)、進入大型央企的重要崗位,由國家人社部解決戶口問題。
(8)考取能解決北京戶口的大學生村官和大學生社工崗位,並完成工作年限要求。 2018年北京戶口政策。
3、應屆畢業生落戶 應屆高校畢業生想要獲得北京戶口需要拿到兩個指標:留京指標和進京指標。留京指標是由北京市教委下發到高校的京外生源留在北京的比例,一般由學校按學生綜合測評的名次擇優留京。
進京指標是由人社部或北京市人社局向單位分配的招聘非京籍生源統招應屆畢業生的指標。對高校畢業生來說,"留京指標"是落戶北京的第一道關卡,之後還需要獲得由用人單位提供的"進京指標",只有"雙指標掛鉤"才能獲得北京戶口。
4、投靠辦理落戶 包括幾種情況:
(1)寄養未成年人在京入戶;
(2)夫妻投靠、老人投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入農戶;
(3)夫妻投靠、老人投子女、子女投靠父母農轉非農戶。 2018年北京戶口政策。
5、高層次海歸、博士後等辦理落戶 出國留學獲得國家承認的碩士或碩士以上學歷,歸國兩年內找到接收單位,由留學生服務中心辦理集體戶口。在京工作的博士後可以不受指標限制落戶北京(隨遷家屬需辦理手續),由國家人社部辦理集體戶口。
6、商人辦理落戶 落戶申請人需要是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包括: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合夥企業的一名合夥事務執行人;公司制的私營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且在京開辦的企業要符合相應條件。
7、全國勞模辦理落戶 在北京市被評為全國勞模、現在仍為農業戶口且有落戶意願的外省市農民工,可視作為落戶對象。
8、通過積分落戶 北京2017年1月1日起到2019年底試行積分落戶政策,符合相應條件且積分達到要求的非京籍人員可以辦理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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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積分落戶政策內容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精神,堅持和強化首都城市戰略定位,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逐步有序推進長期在京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工作,緊密結合本市實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總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條 堅持公平公正、總量控制、存量優先、有序推進的原則,穩步實施積分落戶制度。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積分落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證;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
第五條 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指標組成。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一)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辦企業並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並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准,每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擁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的自有住所;或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合法租賃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具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需連續居住滿1年及以上。
在自有產權住所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1分,在合法租賃住所和單位宿舍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當連續居住年限多於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學歷(學位)的,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積分標准為:大學專科(含高職)10.5分,大學本科學歷並取得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並取得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並取得博士學位37分。
學歷(學位)的認定以申請人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准,不累計。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
(四)職住區域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居住地由城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請人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市級獎項的,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獲國家級獎項的最高加12分,獲本市市級獎項的最高加6分。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申請人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且在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工作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中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企業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專業科技服務機構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每滿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創新創業各項加分不累計,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只計最高分。
(六)納稅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3年連續納稅,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加6分: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平均每年在10萬元及以上;依法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的出資人,根據企業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個人、企業法人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積分落戶的,每條記錄減12分。
(七)年齡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加20分。
(八)榮譽表彰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獲得以下榮譽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評選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全國道德模範或首都道德模範;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範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國家相關表彰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九)守法記錄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被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
第六條 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包括積分落戶指標的具體認定標准和政策執行具體操作流程等。
第七條 積分落戶每年申請一次。符合第四條規定的申請人,可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由用人單位統一向有關部門申報。
第八條 市政府根據年度人口調控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積分落戶分值。市有關部門根據申請人積分情況和落戶分值,初步確定年度積分落戶人員,並將其積分情況向社會公示。公示通過後,申請人可按相關規定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九條 獲得積分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落戶;其配偶、父母申請落戶按照本市現行親屬投靠落戶政策辦理。
第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在積分落戶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人及所在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對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申請人當年及以後5年內的積分落戶申請資格;已經落戶的,予以注銷。對所在單位協助提供虛假材料的,當年及以後5年內不受理其積分落戶申請事項。以上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由市有關部門對積分落戶指標體系適時提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 年1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 日。